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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卓26950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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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or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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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旅游电子商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旅游电子商务网站要实现收益递增,必须充分利用网路来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对我国旅行电子商务网站市场前景、产品策略和盈利模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其所面临的制约因素探讨了我国旅行电子商务网站未来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旅游网站 电子商务 技术创新 收益递增 个性化

1 引言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和丰富旅游资源的国家,现已成为亚洲旅游大国,今后20年,中国还将成为世界旅游强国。2004年全国接待入境旅游人数达亿人次,分别比2003年和2002年增长18%和10%。入境过夜旅游人数达4 100万人次,分别比2003年和2002年增长24%和11%,有望超过义大利跃居世界第4位。旅游外汇收入达255亿美元,有望超过德国和英国,跃居世界第5位。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旅游目的地和第四大旅游客源国,每年接待的入境旅游者将达到亿之多,每年出境、出国旅游者也将有1亿。

我国国内的旅游市场潜力同样不容小觑,虽然现在国内旅游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还很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民的旅游意识正不断被激发起来,2004年资料表明,全国国内旅游人数达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4 000亿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和。

2020年后我国的旅游业将步入发展的黄金时段,届时电子商务和网路产业也将趋于成熟,2004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逾9 000万,网上消费市场商机无限。在这种背景下,旅游、电子商务、网际网路络的迅速融合将不可避免,并创造出难以估量的价值,网路旅游将推动IT领域内网际网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也将为旅游业界带来新的生机。

2 市场前景分析

我国很多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原来只不过是普通的计算机网路公司或依托计算机网路公司而建,但同旅 *** 业的结合,赋予了其新的市场前景,成功的实现了向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转型:有与订房中心或旅店合作,提供网上宾馆客房分销的;有与机票、车票代理点合作,提供便捷客运服务支援的;有与各地星级酒店合作,为各类商务差旅活动提供休闲服务的;有与旅行社合作来为客户提供特定的旅游线路、完善的旅游地安排及导游服务的等等。经过一种或多种转型过程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还可实现根据客户自己的喜好设计自助旅游路线,预订票务宾馆等,为满足客户个性化要求,还可提供各种可选的支付方式。

通过技术创新转型之后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在技术这一生产要素上的投入大大提高,使得其具备了成本优势、网路效应和束缚使用者的常规效应,所有这些特征导致了收益递增的产生,其本质体现了从一种领先到进一步领先的趋势。如携程网并购国内酒店预订规模最大的北京现代运通公司成为国内最大的酒店预定业务公司,而后者是国内第一家利用800免费电话进行酒店预订的订房公司,很快规模效应开始显现,携程的月订量就猛增到15万人次,一个月仅酒店预订的交易额就有6~7千万元。

3 产品策略分析

旅游产品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无形性和静态性,特别是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资讯形态方式表现。因此资讯科技的参与对旅游业的影响重大,其中网路资讯科技对旅游业的这种资讯形态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旅游业和网际网路资源经技术创新后融合成的旅游网站,使传统的旅游运作方式得到极大的改善,并创造出了新的产品价值。它充分利用了网路资源的优势,互动、开放、动态、整合各地旅游资源、不受时空限制。同时还利用了电子商务的模式,通过架构在旅游商务网站平台上,使交易操作程式简便,交易环节兼并压缩,交易成本大幅节省,交易的效果也将变得非常显著。

我国现在的旅游网站良莠不齐,比较有实力的品牌网站数量不多。大多数旅游网站还仅仅局限于在网上做一些旅游产品的广告宣传介绍或是客房票务预订,商务电子化程度太低,技术创新力度不够,还不能全面涵盖游客日益增长的对吃、住、游、行等各方面的基本需求,更无法为游客提供个性化要求的旅游产品。旅游电子商务网站要扩大自身的影响力,打出自己的品牌必须要兴建起个性化自助服务的商务网站平台及覆盖面广、资讯量大、可提供专业便利的全程个 *** ,这才是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得以长期生存发展的根本所在。

以旅游产品销售的主要内容之一酒店客房预订为例,传统的宾馆客房预订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不能实时向客户反映客房的订购状况。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基于B/S的网上订房系统资料库应与其上游宾馆内部的客房管理系统资料库实现向前整合,在不改变宾馆资料库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及时掌握上游客房状态资料,抹平“牛鞭效应”。旅游网站与饭店确认预订的环节实现BPR业务流程重组,与客户的互动交流实现CRM客户关系管理为消费客户提供更具时效、更经济、更富特色的服务。同时旅游网站的访问量也将会因此而大幅提高,使得更多的宾馆愿与其联盟合作,随着后备客房资源变得越来越丰富,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也就越加广泛,旅游网站的吸引力也就更大,访问量得以不断攀升。这是一种良性回圈,旅游商务网站在技术创新的驱动下不断挖掘产品内涵,做强做大,实现收益递增。

4 盈利模式分析

以基于B/S的电子商务网站为平台

在这个平台提供了丰富的旅游产品资讯,如在酒店客房预订中,酒店的地理位置、周边的设施环境、旅行的交通选择、离旅游景点的行程,都能够迅速在这个网站上查到,并由客户自行选择适合自身的旅游产品,以满足其个性化的要求。目前全国旅行社的总市场占有率还不到5%,其余95%都是散客。这种情况便于旅游网站以电子商务模式来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并具备较高的盈利潜力。在操作过程中,传统的旅行社跨地域经营是具有局限性的,但旅游网站以网际网路为基础,经营范围广阔。在产品形式上,前者以组团观光旅游为主,后者定位在商务旅行、自助度假旅行,主要面对散客;从服务手段来说,前者通过店面进行,后者则通过网路、电话。随着近年来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散客旅行的趋势越来越显著,旅游网站的盈利优势也越来越大。

走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化规模之路

架构在网际网路基础上使旅游网站在线上能较快扩充套件其影响力,再通过线下配合实现盈利。旅游网站与旅游服务企业合作,如酒店、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将他们的业务电子商务化。再组建旅游网站周边线下单位,以拓展网站线上部分的功能和业务,如话务中心等。通过采取并购、合作、加盟、自办等手段,来加快自身电子商务化的规模,发挥整体优势,实现规模效应和收益递增。

利用技术创新开展多元化经营

传统旅 *** 业融入新工具新流程进行技术创新,不仅保留传统原来做法的长处,还把传统的经营运作通过高科技升华,产生规模效应,并研发出拥有核心技术的高质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旅游网站还将技术创新后的产品系统化并细分市场,在保证现有业务领先的基础上,进行诸如团队、会议预定等相关新业务的多元化延展,深度挖掘网上消费市场潜力,形成完善的自主研发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并通过整合线上线下渠道,协同工作来运作自有品牌,加强网站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充分提高盈利能力。

5 制约因素分析

认知制约

如今网路经济发展迅速,但旅游产品供求双方对网上营销的认知程度普遍不高。旅游网站技术创新力度不够,电子商务化程度还很低,如线上交易,电子支付等还停留在探索阶段,更缺乏对客户认知和应用电子商务的积极引导。要知道网站正与“认知产业”打交道,尽管产品本身价值不高,但观念价值连城,网路经济进入为技术所统治的时代。

环境制约

尽管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但就其周边环境的发展而言还不是很纯熟,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缺陷,网上交易和支付技术也未能真正解决,因此网上交易缺乏安全和可靠的环境,导致网上营销信用度无法保障,对大众缺乏吸引力。客户更愿意在网上浏览和搜寻资讯而不是进行交易,进一步阻碍了网站深层功能的研发挖掘。

6 发展对策研究

创新旅游资讯管理工作

我国旅游资源丰富但分散,因此旅游资讯的采集加工整理非常重要,只有熟悉旅游专业知识和网际网路使用者特征,才有可能挖掘到有价值的资讯资源。还要密切关注并及时获取业内最新资讯,在网站实时释出。

网站内容应保持全面而且最新状态,特别是面临旅游高峰期。站内资讯要便于检索,语言版本要开放。介面应美观实用,并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以增强网站的动感效果。网站还可以增设互动 *** 拦目,与游客进行网路交流,拓展特色栏目的深度和广度,体现网路开放、互动的特点,增强客户的参与意识。

开拓旅游电子商务模式

旅游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服务模式,网站应将服务专案进一步深化、细化,不断提高现有服务质量和配套服务来提高网站信誉,展示自身可信度,提供完备的会员注册、升级、折扣体系,延伸客户关系管理到网上。

同时网站应采用线上线下多种支付手段结合的方式有效解决旅游电子商务支付的瓶颈问题,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便捷、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

明晰电子商务法律知识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合同约束力、智慧财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网路服务商责任等。

7 结束语

旅游网站能够将旅游与电子商务的价值在更高层面上得以升华,使旅游业的经营管理、服务消费、研发创新等活动在网路的背景下产生新的方式及流程。旅游网站所提供的资讯和服务已经成为许多游客出行前必要的选择和参考,只是目前网站的各方面还不够完善、游客还不能完全依赖网站来进行旅游活动的策划和消费。对此我们应积极研究发展对策,改进现有功能,开拓新的服务,使电子商务与传统旅游真正实现优势互补,技术创新。

参考文献

1 吴晓波,伍华,芦庆梅等.网路时代虚拟经营的基本模式和管理原则[J].科学管理研究,2002 1

2 美斯奈德,美佩里.电子商务第2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 美科马里.资讯时代的经济学[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旅游是适合搬到网上的业务。相比传统旅游业,旅游电子商务资讯更丰富、经营方式更合理。游客可在网站里收集文字、图片、游记等详尽的动态资讯,还可通过连结和搜寻引擎漫游相关网站。

一 、旅游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性

旅游业必须搞网路化经营,这是由旅游业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旅游者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客源市场都很分散,而且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距离,因此需要由分处在不同地方的服务供应企业如饭店、餐馆、景点、交通等和产品销售中介机构如旅行社组成一个庞大的网路,才能完成产品的促销和接待任务,这是旅游执行成本很高的原因所在。电子商务由于其高速度、高精确度和低执行成本,特别适合于处理像旅游业那样的远距离、多批次的小额交易。如果将因特网用于旅游业,可以节约促销费用,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大大降低执行成本。

二 旅游业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1.网站专业性不强

综合性网路公司中,几乎所有的网站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旅游的内容,如新浪网生活空间的旅游频道、搜狐和网易的旅游栏目、中华网的旅游网站、都显示出旅游资讯的巨大生命力和市场空间,但仅作为其网站的一部分,没有能够充分体现旅游资讯的全面性、权威性和实用性,只是对现有网站内容的补充;因为专业性不强,缺乏行业优势,没有完全展现网上旅游的魅力。

2.专业网内容简单

在专业旅游网站中,国内网际网路上旅游专业站点十分有限,而且大部分是简单的企业介绍,屈指可数的一些资讯网站更多的是停留在专业门户阶段,内容主要包括国内主要的旅游路线、景点介绍、常识和游记作品等。如华夏旅游网、中华旅游资讯网、上海携程旅游网等,虽然有比较明确的概念和清晰的思路,但缺乏专业资源的支援。

3.合法性存在问题

旅游网络公司从工商局的登记注册来说,还不算是一个旅行社,因而不能直接从事旅游业务,这既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也涉及到税务上的问题。旅行社的成立要经过旅游局的批准,得不到批准的机构就不能从事真正的旅游业务;而不能从事真正旅游业务,就无法开出发票,营业额也就无法体现。华夏旅游网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该网站做了很多的业务,但他们用的发票却是他们的合作伙伴国旅开出来的发票,因此营业额也算是国旅的。现在,很多的旅游网站都面临着与此相类似的问题,也就是网站经营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4.停留在炒作阶段

若用电子商务完整的概念衡量我国旅游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仍处于初级阶段。据统计,2006年我国线上交易额312亿元人民币,真正接触过电子商务的人只占所有网民的左右。目前,旅 *** 业所实现的电子商务仅限于各种票据的预订如机票、车票、船票等、旅游线路的预订、住宿酒店的预订和传送电子邮件等,简而言之,基本上是处于网上进行查询和预订、网下进行交易和结算的阶段。

5.对安全缺乏信心

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新热点,但其安全性的问题也随着资讯化的深入而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网上影响交易的阻力之一就是安全问题。电脑病毒和非法闯入等均构成对电子商务网路系统的威胁。很多的使用者不愿意进行网上支付,担心网路安全没有保证,以致自己的信用卡等资料被网路黑客窃取造成损失。此外,就是网上做交易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使用者认证程式,使用者大量的隐私被暴露在网上,这使得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公众不愿意进行网上交易。 三 旅游业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

1.入口网站要与旅游网站加强联合

综合入口网站要想开展旅游电子商务,必须和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网站联络起来,利用它们的专业知识弥补自身专业性不强的弱势,向旅游者展示出自己网站的全面性、权威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可以建立相关连结,吸引和帮助旅游企业上网,直接把有旅游需要的消费者指向旅游专业网站,满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

2.旅游网站内容要尽量丰富多彩

旅游企业上网,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是为了推销产品,因此,企业网站的内容必须以产品宣传为中心,要利用网际网路传输资讯量比一般广告大的优点,以生动的语言和动人的形象充分展示各种产品的内涵和优点。网页设计要有特色,网上资讯要经常补充修改,还要运用各种手段提高网站的被访率,以提高宣传效果。

3.应通过立法形式使旅游网站合法化

我国目前有近千家从事旅游业务的网路公司,它们的存在从法律上来讲是不合法的,但它们的存在又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国家对这些从事旅游业务的网路公司实施有效的管理。国家对旅行社的管理是要求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有些旅游网站从事的业务范围和旅行社是相同的,因此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要求旅游网站交纳和旅行社一样多的保证金,对它们的业务经营进行必要的、规范化的行业监督,使旅游网站在监督下合法化。

4.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

电子商务需要通过因特网传输两类资讯,一是有关促销和交易的资讯,如旅游产品介绍、询价报价和成交决定等,这是在买卖双方间传输的资讯:二是成交后的交付款资讯,这就不仅是买卖双方的问题,还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要求信用卡公司和银行都上网参与电子商务。建立金融专网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援,使线上交易和线上支付一气呵成,改变上网查询和预订、下网进行交易和结算的现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旅游电子商务。

5.网路安全问题要有保证

网上交易能否做到保密和安全将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网上“黑客”横行的情况下,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推广旅游电子商务的关键。这一问题已引起有关各方的注意,并已经设计了一些保密的方案,但仍然有个提高过程。其次,还需要为旅游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法制条件,如身份论证机构的设立及网上交易纠纷的处理办法等。最后,还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旅游网站要安装确实有效的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使上网人员对网路安全有信心,只有这样才更容易开展旅游电子商务。

193 评论

happybaozi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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