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33

素食更好
首页 > 期刊论文 > 保险财务监管研究管理论文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november1985

已采纳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的保值增值、我会

82 评论

闪闪的钻石糖

保险 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 方法 ,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以来,财产保险经历了多年的粗放式高速发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财产保险方面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财产保险风险论文篇1 论国内财产保险企业风险管理 摘要: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在宏观层面已经使各国政府把加强有效监管提上了议事日程;而在微观层面,也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国内保险市场现状,深入分析了国内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及其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管理 措施 。 关键词: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前言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在服务经济社会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业面临着比以往更加复杂的风险环境。为了加强风险控制,为决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全面和确定的信息基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企业正在开发企业风险管理项目。如何建立及时、有前瞻性的风险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各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1企业风险管理简述 近年来,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都试图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作出全面和权威的定义,较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先后给出的定义如下: 风险管理是以 文化 、过程和结构为基础而驱动企业朝着有效的管理潜在的机会和同时是有效的管理潜在的不利因素的方向发展。风险管理是组织策略管理的核心部分,它是组织以条理化的方式来处理活动中风险的过程,其目的是从每项活动及全部活动的组合中获得持续的利益。企业风险管理是一套由企业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设立,与 企业战略 相结合的管理流程。它的功能是识别那些会影响企业运作的潜在事件和把相关的风险管理到一个企业可接受的水发:一是从限制不利和促进有利的角度;二是从战略目标和过程的角度。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下发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对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给出的风险管理定义为:“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2国内财产保险企业网所面临的风险 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对保险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如下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是保险公司普遍意义上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因地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而面临着上述各类风险中的不同风险。因此,保险公司要想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对行业现状和风险因素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 我国产险公司经营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保费增长过快的表外风险严重,主要表现为基层公司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的倾向,业务员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领导单纯追求任期内的业绩,不采取长期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资产风险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资产总量高速增长但结构不合理,隐藏泡沫,增长方式原始,高效益资产所占比重甚小;经营机构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对资本市场及投资 渠道 的调研论证缺乏性,投资决策的制定长官意志明显。 三是核保核赔制度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承保理赔风险表现突出,违反授权规定的承保理赔权限擅自承保定损理赔的现象仍然存在,违反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盲目签单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保险法》及监管规定违规支付手续费的也很突出,业务中的逆选择及过度承保风险一直存在。 四是信用风险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越来越多,单证领用管理混乱,再保险知识缺乏造成分保不能摊回的风险。 五是保险分支机构风险逐步增加,主要表现为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将迅速增加,分支机构经营风险将逐步加大,存在道德风险及短期经营效应等风险。 3提高我国财产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确立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尽快按保监会的要求设立风险管理部,具体履行风险管理执行职能,落实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相关风险管理协调机构的决策和指示,制度性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供风险管理的组织保证。同时,在经营子单位等层级,根据业务量大小分别设立风险管理处室或岗位,负责对所在单位经营活动的风险监测、记录、 报告 、考核等工作。分支机构较多的公司可以按经济区域或业务划分设立风险管理分中心,作为上级公司的派驻机构实施大区管理,增加独立性且便于人力调配。 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一是不断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二是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三是建立完善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加强对公司治理的政府监管。 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必须符合保险业的特点。一是实行大区执行管理模式。由总公司在各大区设立总部派出机构或事业部,把原属总公司的部分执行、监督职能前置下移至各大区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此举似乎有增加管理层次的弊端,但也有管理幅度适中、执行监督到位、分类指导有效等优势。如果职责划分得当,应当不失为一个有利的选择,值得深入研究探索。二是实行以渠道管理为主导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以渠道管理为主线组织管理销售活动,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各个险种的联合销售,又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分销效率进行评估,研究制定不同的分销策略,提高销售组织绩效。三是实行以产品为主导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保险公司按照各险种的特点划分不同类别,以相似的类别为基础建立管理职能部门,从而对各类产品的适应性、盈利能力进行评估、精算,进而作出恰当的计划、控制、调整决策,并适时提出产品开发需求。四是实行以项目管理为主导的研究发展管理模式。在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及其管理方面,应当逐步推进项目管理制。 加强风险管理队伍建设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跟不上工作要求。风险管理的内容涉及到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懂风险管理业务,也要懂保险业务知识、沟通技巧等。要五招并施,一是积极引进外部专业人才I二是吸引业务单位优秀人才转入风险岗位;三是招聘储备高素质人才,四是构建风险管理人才成长通道;五是开展“请进来、送出去”的培训工作,明显改善风险管理队伍现状,提供风险管理的人力保证。 构建风险管理制度流程 全面梳理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整合业务操作流程,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平行作业的原则,建立各类风险管控措施。编写从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评价、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到定期检查评估的整个风险管理流程操作手册。建立重大风险评估、重大事件应对、重大决策制定、重大信息报告机制。 4结语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世界保险公司管理的大趋势。国内财产保险企业应当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不断提高风险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在准确理解全面风险管理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涵盖风险管理政策、组织模式、流程控制、风险应对、信息系统、风险文化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体系,达到风险内控有标准、部门有制约、操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过程有监控、风险有监测、工作有评价、事后有考核的目标,支持和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稳健实现,更好地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财产保险方面的论文篇2 试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 法律知识 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 经验 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1. 财产保险论文范文 2. 财产保险论文 3. 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 4. 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分析论文

113 评论

Nichkhunnie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保和基金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建立统一的杜会保险机构,结束了多头管理的局面,初步建立了功能比较完善,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首要环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徽问题却越来越突出,以至影响社保基金的足颧发放.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都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欠徽社会保障费同题比较严重,其中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尤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欠缴养老保险费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近500家.欠缴金额170亿元.欠缴千万元以上的企业近200家,占同期欠缴额的48%.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59亿元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效益不理想,这是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直接原因.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困难重熏,一大批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分流下岗人员增加,参加人员不断下降,支付能力不足.许多企业无力缴纳或以多种方式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普遍下降趋势.1997年,养老保险费全国平均收缴率为,比1996年略有下降.1998年上半年为,收不抵支的省市区7个;到第三季度收缴率下滑至77%,收不抵支的省市区有25个2.有些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不够强.虽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_『十多年,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一些企业领导缴费意识仍然淡薄,甚至存在许多错误认识.他们只重视轰动效应,注意短期行为,不顾长远利益他们往往重税轻费,只注意到利税的完成与否.因为这会影响他们的政绩及头上的"乌纱帽",而对于欠费,虽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但并没有从法律给予定性,缺∞甜毒前屯(1999年第12期)赞租激矿文少有效的约束力.3.缴费体制不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大,将有更多的老职【进入退休年龄.而根据我国目前的"统筹缴费"体制,企业既要承担"新人",叉要支持"老人",形成"双肩挑",企业负担非常严重压力将越来越大,势必会导致欠缴社保基金,影响社保基金的按时拨付.4.法制不尽健全.1999年元旦,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为社保基金征缴,解决基金征缴难的阔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一些企业领导以经费紧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或故意拖欠社保费的仍大有人在.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行为和社会保险对象,所以仍缺少法律的权威性约束5.社会保险机构积极性低,征收效率不尽如意.一是社保机构心太软,怕得罪人,该罚不罚,没有真正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发挥自己的职能.二是社保机构内部缺乏竞争机制,收缴人员的收入与收缴的社会保险费之间没有直接挂钩,使得收缴人员缺乏积极性三是社保机构服务意识不强,没有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企业拖欠社会保险基金,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局面.到1998年底,养老保险费累计结余587亿元,平均可以支付个月,从局部情况看,有的地区结余数字有100亿元,而有的地区结余只有几千万元,只能够支--个月的养老保险金,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赤字,与世界上养老保险基金应该三年左右的储备,才能抵御经挤剧烈动荡和较大的自然灾害的安全系数相差较大.针对上述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1.加快立法,健全法制.我国社会保险直法的滞后+已制约了社会保险的发展,而社会保险赞的征缴制度最终要以法律形式实现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法》配套的子法,用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行为和社会保险对象,做到依法缴纳,依法征收,依法制裁.目前,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拨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墩条例》的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或加收滞纳金.而对一些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的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就成立了社会保障法庭,运用法律威力促使企业缴费,而作为社会保障系统一面旗帜的大连市,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过程中,法律之剑高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运用多种手段,加强部门协调,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手段有许多,主要可以运用以下几种:一是舆论手段.舆论在社会上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群众中的威信银高+一方面可通过新闻媒体,利用…切机会+采取各种形式.大造舆沧.大力宣传社会保险的政策,意义,作用+提高广大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意识.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可利用新闻媒体对征缴好的单位进行宦传报道+对欠费单位进行曝光.一些大企业,知名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一听曝光就怕,清欠效果比较好.=是行政手段.随着经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企的分开.有蝗社保意识淡薄的企业领导只顾眼前利益.认为为职工参保是一种"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尽量不缴或拒缴-刈这种情况,政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可将社会保险缴纳作为企业与领导的政绩加以考核,不允许久费企业兴建非生产性项目,不允许购买大宗控购物资,取消灾费企业评优,罢免领导职务等等.另外,必须借助有关部门力量,搞好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金融,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协调,同心协力,做好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工作.三是经济手段.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无故拒缴或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驶其法人代表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进行罚款或加收滞纳金四是审计稽蠢手段.依法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蠢稽查.是保讧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收缴,防止单位出现不搬,少报漏报,多领社保基金,做到泼缴的"颗粒归仓"的一个甫要手段一审计槽奇并不是有问题才雀,而是有问题没题都_蛰查,是一种制度,是一项常作,大连市的稽查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洲子.3.建立科学稳固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根据《预算法》要求,我国的复式预算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建立有利于政府统筹规划社保事业,统筹分配社保基金,克服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混乱状况,防止社保基金的跑冒滴,漏,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在社会保障预算中.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形成实际上就是社保基金

336 评论

我爱欧文

社会保险基金被老百姓称为“养老钱”、“救命钱”,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至关重要。近年来,各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数量逐年增加,给基金监管带来一定难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各级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包括管理与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管理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保值增值、使用等全过程的行政、资产负债的管理,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指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设计,政府既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政府承揽了社会保险的一切管理事务,社会保险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也完全由国家承担。如“上海、广州市挪用社保基金”案,最后的责任都由政府来承担。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国累计挪用社保基金71亿元人民币。如此庞大的专用资金被挤占挪用,给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随着社保基金规模持续扩大,迫切需要改变目前国家在整个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承担具体责任的现状,转向国家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只负责制定宏观政策,而社保基金监督则由社保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专业中介机构负责的格局。2.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基金的调剂作用。目前,我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经办机构名称不一,给人民群众造成社会保险不规范、不严肃的表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过20年的改革实践,已实现基本保险制度全国统一,养老基金省级统筹,但从地区差别来讲,西部、中部地区的养老基金积累较低,社会保障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限。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1996年开始探索改革,目前仍处于改革试点阶段,基本养老金还是县级统筹,并且各地征缴基数、征收比例、发放形式、待遇标准也都不一致。失业保险仍停留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女工生育保险仍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各地启动时间不一,覆盖范围不一,严重影响不同性质单位职工和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职工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容易挫伤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3.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没有形成合力。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审计及行政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集、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主要靠劳动保障部门;审计部门虽然经常安排社保基金审计项目,但基本上只对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的财务管理方面实施审计,由于审计手段、时间和精力有限未能做到全部跟踪审计,各地社会保险参保稽核面不足40%;财政部门仅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监察机关很少对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4.稽核检查手段缺乏刚性、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缺乏具体的法规支持。如企业职工征收养老保险费按实发工资为基数,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征收过程中,缺乏对参保单位有效的制约手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欠费严重,对于上千万元的欠费来说,加收的滞纳金微不足道,有的企业把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挤占挪用了。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对其处以任何经济处罚都不起作用。据统计,我市欠费企业占参保企业总量的40%以上,拖欠养老保险费百万元以上的企业17户,欠费企业数量多,拖欠数额大,给社保事业可持续发展带来隐忧。各险种各自征费,各自稽查,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人力、财力浪费,还收不到好的稽核效果,一些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参保人数降低,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也很严重。5.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工作薄弱。一是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备,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台账及相关单位的缴费记录等基础性工作还不能完全应用计算机化管理;二是编制紧缺,人少事多,现有的编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影响了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因经办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基金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缺少制衡式监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强调的是在监管职能的履行方面各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即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共同监督基金运行的全过程,以及五者之间相互制约。目前我国现有社会养老基金监督体制是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仅是对存入财政专户社保基金的管理,而对社保部门在基金征收、支付环节的监督不到位。参保单位少缴、漏缴、未报现象缺少外部监督,另外财政部门管理的基金如何购买国债等项目,安全增值又缺少国家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2.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缺少建立相应的审计监督。缺乏对基金的征收、发放、管理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和科学规范,没有起到积极的内部控制、监督作用。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缺少应有的监督手段。如:(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监管最基本的组成部分;(2)基金外部管理人,是限制取和盗窃基金资产机会的谨慎措施;(3)外部审计,能够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评估,可以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监管成本控制,可限制基金管理人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基金项目上。4.社保经办人员自我约束意识淡薄。基金管理法制意识不强,缺少养成在监督环境下工作的习惯,应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定期的轮岗和培训机制,增强社保基金管理职业道德意识。二、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几点建议中国养老社会保险模式选择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下称“统账制度”)。这一制度,从产权结构看,是公共社保金和私人社保金的混合,从财务制度看,是随收即付制度和积累制度的混合。这种制度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它要求采用不同于单一产权结构和单一财务制度的基金管理模式和监督制度。建议:探索建立与此复杂性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基金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建议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社保部门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时又是基金运营的主体,所以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一方面基金管理局依据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另一方面在给付时期,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门的指令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社保部门建立临时性账户,从财政专户划出给付资金并按时足额进账职工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部门对社会统筹部分的给付负有最后责任。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2.以稽核为重点,建立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会同财政、审计、工商部门,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工作力度。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主动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争取审计部门在审计社会保险时,向缴费单位延伸审计,督促参保单位缴费;同时要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3.调整国家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职能。一是立法职能,负责制定确保养老金系统健康顺利运行的法律法规。二是对养老金事务的动作实施监督,确保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规范化。三是接受有关个人和机构就养老金事务提起的申诉、举报、批评、建议,调解有关养老金事务的纠纷,受理有关养老金事务的诉讼。4.加强社保部门经办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增强社保部门依法遵章办事的透明度,提高计算机管理应用能力和经办服务能力。(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方面的建议1.建立制衡式监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是指在整个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监管体系中,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充足性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合法性监督权交给基金监管委员会,外部监管机构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实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以及实现交叉监管的目的。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代理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3.加强行政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机构,建立社会养老基金在征收、支付、待遇、核定增值运用全过程全社会监督和适度监督制度。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同时加快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培养精算、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和各种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中介机构的目的是向各机构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使他们能够获得并准确理解有关基金运营的信息,从而加强对基金监管,减少基金的风险投资,保证基金的增值安全。今后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操作就像酒店、餐厅的开放式厨房一样当众操作,让客人监督。4.加强对社保部门队伍建设的监督和素质提高的监督。培养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对组织机构内部建立控制机制,包括道德风险、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预防、矫正和有效处理,以及投资范围的适度管制,减少基金的风险投资,保证基金的增值安全。

91 评论

Charles2Lillian

保险 承保是保险企业承担风险、核定风险和接受承保的活动。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承保管理论文,仅供参考! 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研究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文从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的承保现状并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约束的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承保约束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巨灾性 环境污染大体上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三类,这些污染都具有扩散性,会随着空气、水等媒介迅速传播。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巨灾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潜在巨大损失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项业务,或者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 (二)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对自然界和人身体机能的影响具有潜伏性。在事故发生短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估,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污染将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后代产生持续影响。危害的潜伏性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会面临索赔时效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跨国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赔偿处理时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也不尽一致,导致其责任划分及法律诉讼往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在处理时往往会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为主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渐进性的。从发生概率角度分析,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只是因为短期内难以显现损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单将这一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合理分散,给经营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最终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由于法律依据不同存在矛盾 发生污染事故后,对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及赔偿,以及被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及随后的民事赔偿,是责任险条款设计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保单条款基于的英美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不同,使得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诠释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相悖,被保人、保险人以及损失人之间存在潜在矛盾。 (三)损害评估技术不高 损害评估技术不高影响保险费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 方法 ,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从而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上缺乏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鉴定、评判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境保护法按 日记 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了法律、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规定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一)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承保范围 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将逐渐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三)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渐转移到损失赔偿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的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来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积极性。即通过被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三方比例缴纳超额责任的保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商业承保,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损失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降低,拉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对国内污染企业排污和控污数据进行量化,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理赔公估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保险公司自身进行核保理赔的难度很大,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理赔人能够更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人才欠缺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参考文献: [1]朱砚博.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01:111112 [2]黄英君,赵雄.我国政策性科技保险的最优补贴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2(9):6475 [3]李刚.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构建的思考[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6872 [4]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2008,05:6062 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二 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相关问题辨析 内容提要 工程保险可以将工程项目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补偿项目因遭遇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决定了保险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承保业务的状况,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在国内或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关键词 国际工程 工程保险 再保险 一、引言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承包工程第六大国。在与发达国家的激烈竞争中,我国承包商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虽然他们可以借助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进行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但工程承包企业仍需要应对复杂的工程保险险种、投保程序及保单内容。因此,我国承包商有必要熟悉国际保险市场的工程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并安排恰当的工程保险,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及业务承保方式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详见图1) 1.保险人又称作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 2.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工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某一工程参与方,一般为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 3.被保险人: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工程参与方,通常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时也包括贷款人。 4.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服务,是对原保险人(也称分保公司)的危险赔偿责任进行的保险,这可以提高保险原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风险。 5.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其中包括保险经纪(Insurance Broker):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代理(Insurance Agent):是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估(Insurance Assessor):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中介的存在有利于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的相关问题。 三、问题的提出与分析 项目背景:由中国工程承包商承建的非洲某国东西高速公路全长1200余公里,跨越该国的八个省。该国极端组织的武装分子频繁袭击军队、警察、政府部门和平民。近几年来,该国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加强了反恐力度,使国内治安形势有所好转,但恐怖袭击事件在该国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在建工程项目有可能会受到其威胁。而且,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风雨也时有发生,所以该项目风险很大。因此,我国承包商对该项目风险非常重视,希望通过保险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于该项目合同金额很高,所以我国承包商担心在风险来临时,当地的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赔偿其损失。遇到的主要保险问题及分析如下: 问题1:国际保险实务中,再保险是如何实现的?在当地投保工程险后,当地保险公司是否将其业务进行再保险。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进行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 首先看法定分保,亦称强制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令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本国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在保护本国再保险市场方面,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强制分保的 措施 ,不同国家强制分保比例不同,如埃及为30%,肯尼亚是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则为10%。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始于1996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专业再保险公司每年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法定分保的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直到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至此,国内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 其次是商业分保,亦称自愿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再保险的条件和收益,签订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再保险关系。保险市场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惜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不愿分出。费率低、风险大的业务,再保险公司同样不愿涉足其中。我国曾经发生多例由于原保险费率太低,而保险公司不能找到再保险公司来转移风险。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办理再保险,但是方式可能有所变化。因为非洲国家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的那些再保险公司作为依靠,也有联合的保险财团进行投保,例如United Insurance。投保人可以调查一下其所洽谈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的状况、其所属国家和公司的能力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会轻易更换再保险公司,但是他们一般不只选择一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后盾。可以参考2005年全球再保险市场中拥有最强优势的10家再保险公司(见表1)。 问题2:如果办理再保险,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应如何索赔?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按其承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理赔,还是由当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全部理赔之后,再由他向再保险公司索赔呢? 国际保险实务中,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接触不到这些再保险公司,除非是在标准合同的某些条款需要修订,而这些条款涉及到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通常所接触到的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承保都会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尤其是工程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所以,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因此,投保人不能直接找再保险人索赔,因为彼此没有合同关系。若出现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会找再保险人来分担。 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国际化已是一种趋势,对于投保巨额保险的需求也愈来愈大,再保险解决了因原保险潜在巨灾风险而无保险人敢承保巨额保单的问题。再保险的存在,使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责任分散,对被保险人而言,可因此获得更确实的保障,减少原保险合同违约的顾虑。 问题3: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是否允许向当地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否能向当地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 当地关于保险公司资质和限制的规定决定了当地国外投资的保险公司是否接受这样的投保业务,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力,考虑向私人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后者即为共同保险,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包同一保险标的,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共同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共同保险(External Coinsurance),即保险人在接受某一笔业务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为分散其承保责任,而邀约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由各个共同保险人联合签单,分别约定其责任额度,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按其责任额度予以赔偿。二是对内共同保险(Internal Coinsurance),即接受投保的保险人为首席公司(Leading Company)负责签单,直接对被保险人承负保险责任,各个共同保险人则另签共同保险合同,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后再向各个共同保险人摊回其应分摊的赔款。 另外,就本案例而言,建议投保恐怖险,因为工程一切险中恐怖活动属于除外责任。恐怖险就是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循着恐怖主义的脚印一路走来的新险种。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恐怖险包括人身、财产等方面的赔偿。 四、结语 目前,虽然我国承包商已经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对外承包公司进入海外工程市场上的时间比较短,在投保和索赔时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承包商安排工程保险时遇到的关于业务承保方式的几个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承包商的工程保险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王和:《工程保险――工程风险评估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Liu J, Li B, Lin B and Nguyen V:“Key Issues and Challenges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in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 Empirical Study”. Journal of Industrial Management and Data Systems, 2007. 刘俊颖、张炯、许剑涛: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保险原则问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2期。 刘俊颖、李海丽、刘欣:在国际工程市场如何选择保险经纪.《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0期。 刘俊颖、刘欣、曹威: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研究.《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9期。 Liu J, Flanagan R and Jewell C:“The Transfer of Construction Risks in China - An Insurance Industry Perspective, Proceedings of the 13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Management & the 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sian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Qingdao.”, 2006. 刘俊颖、__永、刘梦娇:海外工程保险索赔问题及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8期。 刘俊颖、刘欣、张振宇:国际承包工程保险:中国建筑企业面临挑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3期。 赵正堂:试论当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经营环境.《经济师》,2003年第12期。 姚壬元: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看了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的人还看了:1. 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论文 2. 保险管理论文范例 3.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论文 4. 保险经营与管理论文 5. 有关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论文

227 评论

相关问答

  • 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论文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带来的无法偿付债务所遭致损失的可能性,是财务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 钢铁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思

    张祝君1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财务风险管理及防范研究论文

    财务风险分析论文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认识风险,更要把风险意识深化到所做的每一项工作中。接下来是我为您整理的财务风险分析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thomas0488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财务风险管理论文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带来的无法偿付债务所遭致损失的可能性,是财务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 钢铁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思

    Me馍馍27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平安保险财务管理毕业论文

    财务管理 涉及到 企业管理 的所有重要方面,正是其在整个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才使得它们成为财务管理的重点的研究对象,而财务管理反过来又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从定

    原来我在这里8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保险营销创新与监管研究论文

    一、 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系列 1、浅析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2、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研究 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研究 4、关于汽车金

    fengzhenpeng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