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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不饱的阿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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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哈哈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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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对于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

**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紧扣执行机制建设、执行专项活动具有重要、执行规范运行以及两权改革的工作重心,内强管理、外求联动,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更加注重化解执行积案、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使执行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一定提升。2011年至今,**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23件,已执结1461件,执结率达,实际执行率达71%,执行到位率仅。

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突出。由于**地广人多、山区与平原并存,地处偏远山区的镇较多的特殊性,**市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全国各地区间就业、生活壁垒日益减少的大环境下,造成人员流动性较大,当地人到异地务工的现象较普遍。但相应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管理方面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造成在人员户籍登记住所所在地根本无法查找到当事人。另一方面,由社会诚信观念的缺失,被执行人因为欠债,更是想方设法的外出躲债,转移、隐匿财产。因此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开展执行工作的较大阻碍。

二是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的主动性较差,使法院财产调查任务繁重。财产调查一直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主要途径,由于在民诉法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义务的条文和被执行报告其财产状况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且并未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未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未赋予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把所有的财产调查任务推给法院。但仅仅依靠法院执行人员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执行财产调查的实际需要,使得财产调查任务繁重,执行案件也因此而不能得到解决,其结果反而使许多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是执行手段的缺乏,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理解,使执行信访问题仍然存在。执行程序中是否能够找到债务人的财产,直接影响到执行的实际效果,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最终是否能够得到实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法院执行手段的反差,使得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人民法院又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由于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理解,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很多申请人仍持有法院应当对案件绝对包干的态度,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只管一纸申请书送到法院,就要求拿钱,不问造成案件无力执行的原因,全把责任推到法院,因此而所产生的涉执信访情况也较多。截止今年6月,在**市人大法工委反映执行信访达5件次。

化解“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一是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入。法院与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执行联动,使该项机制制度化。执行联动机制的良性运行和切实发挥作用,不仅需要法院发挥主力军作用,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自身执行水平和能力。还需要在如何让联动机制“动”起来上下功夫,需要各协作单位切实增强协助执行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积极协助法院解决具体问题,积极参与、密切协作、排除阻力、形成合力。与法院一道营造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局面,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促进执行工作向前发展。

二是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上仍需加强。法院在提升执行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问题上,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控制和监督力度还不够。个别承办人拖延办案、消极办案的现象仍存在。尤其是在财产评估和拍卖过程中,涉及委托、公告等程序时,呈现出办案周期长、工作效率低的特点。目前,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没有全面反映出执行工作的内在特点,在鼓励先进,鼓励多办案、办好案方面,效果不明显,造成有个别承办人办案消极,不注重办案均衡度,出现长时间不结案和突击结案现象。

三是执行救助有待落实。**地域的特殊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经济受地震影响等现实状况,以及执行案款因多种原因无法到位等原因,导致一部分申请人生活相当困难,因此成立并落实执行救助基金,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具有现实意义。此类情况,在无任何保险保障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尤为突出。虽然,目前已经基本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但是因各方面原因使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还不够理想,尚有符合救助条件而未得到救助的情况存在。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体会

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为民,创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执行难”以成为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这既有社会法治意识不强和外部执行环境不佳等客观方面的问题,又有法院执行工作自身建设存在的主观方面问题。

一、社会法治意识不够强。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还比较淡薄,藐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自觉履行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有的采取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有的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恶意逃债的情况频频发生;有的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有的利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等。

2、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干扰执行。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关系找人说情,有的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有的煽动亲属朋友、单位职工或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访、起哄闹事、围攻执行人员甚至暴力抗法,有的抵触情绪大,采取哭闹甚至杨言自杀威胁执行人员等,想方设法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窘境。

3、申请执行人法律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对执行工作不了解,对法院执行结果寄予过高的期望,把“债权实现”认定为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只要执行没有完全实现他的债权,便怨声载道;有的权利人不积极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或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在法院提示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仍无动于衷,结果使债务人转移财产,无法追查。

二、外部执行环境不够佳。

1、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信息分割和垄断,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失信成本过低,纵容和助长了被执行人的种种失信观念和行为。我国央行征信系统建设还未能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效联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污点信息没有被录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虽已开通,我县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15例,成为配合法院执行的一把利器,但“失信者黑名单”未定期在本地向社会公布,也未向本地有关单位定向通报,社会知晓度不高,惩诫效果不明显。

2、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有待改进。法院对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仅限于程序上,难于对实体进行监督;有的评估结果自相矛盾,如同家评估机构先后两次对我县聚龙阁大酒店的评估结果很滑稽:第一次,只对主楼进行评估,结果是6千多万元,第二次对主楼+附楼一起评估,结果只有5千多万元;有的评估只根据账面数字做,不与实物核实,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相符,常使案件当事人产生质疑,进而对执行工作不予配合;有的执行案件虽然财产被查封,但因评估价格离谱,容易导致“流拍”,财产拍卖、变卖不能变现,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率;有的评估机构在收费标准上往往顶格收费,这与当事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差距较大,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

三、法院自身建设不过硬。

1、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案件审判与执行相脱节,裁判质量不高,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执行;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全局观念,在案件审理阶段,往往出现在立案和审判环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造成有的案件执行被动。二是对裁决权、实施权分立运作的工作机制虽已建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行力量不足,仍有经办人员“一杆子到底”、“两权合一”等现象。三是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仍不高,有的案件虽然中止或执结,但迟迟不告知当事人,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四是对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财产线索义务和执行风险意识告知有时做得不够,或告知不明确,使部份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不了解。

2、执行效率亟待提高。在二家申请执行案件较多的单位调研时发现,实际结案率和执行到位率很低。2012年以来,我县计生委共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案117件,执行标的590万元,已执结29件,执结率为,已执行金额26、7万元,执行到位率仅为。2012和2013两年,我县农村商业银行共申请执行案件31件,执行标的1920万元,已执结的仅2件,执结率仅为,已执行金额万元,执行到位率仅为,执行效率不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3、法院内部考核还不够科学合理。法院系统绩效考核工作在评价法院和法官工作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亟待引起重视:一是为了追求“办案数”指标,存在“分立分执”等现象。如:一户多笔贷款需要拆分为若干个案件立案,执行阶段同一被告的几起案件不能一次性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分期还款的裁判文书时硬性要求分期申请执行等。二是为了追求结案率,存在人为突击结案情况,如:以“找不到被执行人”为由要求申请人“撤诉”、力促当事人达成“牺牲申请人部分权益”的和解协议等;三是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终结等问题。纵观我县结案方式,大部分案件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结案,由于法律规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才可以结案,所以,对未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的,严格讲是不能按结案处理。这样做,虽然大幅度提高了执结率,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实质改变,高执结率掩盖了低执行水平,呈现出“案结事未了”现象。

4、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就全国情况来看,各地法院普遍存在重审轻执现象,执行人员数量低于要求的标准,现有人员年龄大、学历低、能力差,人员结构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我县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上述类似情况。一是执行力量与繁重的执行任务不相适应,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二是少数执行人员素质偏低。有的缺乏执行技巧,不能穷尽执行措施和执行办法,采取措施不及时,把握时机不准确,执行效率不高;有的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够强,致使有的案件没能达到最佳执行效果;有的对待当事人用语不文明,态度生硬,有时还出现不耐烦或不负责的答复;有的执法力度不够,有怕得罪人的想法,有消极畏难情绪,遇到困难绕着走,致使案件久拖不结。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一个热点话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涉及执行方法层面的解读。然而,这些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部门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需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共同发力,才能解决问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执行工作现状,查找出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待能够更好的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执行难题。

当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备了坚实基础。然而,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做好法院执行工作却并非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完成。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最有效的方式和最高的效率来实现?如何通过法律监督的形式减少“执行难”的障碍?如何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对法院执行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基层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现状

1、案件不断上升趋势明显。2013年某基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542件,结案1434件;2014年共新收执行案件3620件,结案2283件;2015年上半年,共新收执行案件2443件,结案1606件;案件不断上升趋势明显。

2、案件标的不断增大。2013年某基层法院执结案件标的额万元;2014年执结案件标的额万元,2015年上半年执结案件标的额万元。

3、关键指标全市呈现不均衡状态。以实际执行案件数和实际执行率为准,全市法院实际执行率在60%以上的有两家[?]。实际执行案件执行率大多在30%左右徘徊。

4、执行队伍人员分布不一。以全市法院执行局为例,法院配备执行队伍最多的达到84人,部分法院在20人左右,多数法院执行队伍人员在30-40人左右。

5、信息化建设标准利用率有待提升。自省高院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建设执行信息查控系统以来,各基层法院利用高科技建设平台,分别配置了执行服务中心和查控中心。但是高科技的利用率值得商榷,全市法院依照“人海战术”打击老赖的方式还占很大比重。

6、执行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是一方面,但是执行信访问题也在不断突出,以某基层法院为例,执行信访案件占到全院信访案件的60%以上,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是执行方式有待提高,还是当事人缠访、闹访较多。

7、执行外部环境不断恶化。由于大部分基层法院执行依靠的是人海战术的“凌晨执行”和“集中执行常态化”,在现有的高科技技术条件下,部分被申请人不是积极寻求履行义务,而是故意制造网络舆情,压制法院打击老赖的积极性。部分老赖利用手机和电脑,制造法院执行混乱的假象,暴力抗拒的局面时有发生。

8、执行联动机制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虽然全市法院与工商、税务、民政等十多家单位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但是仅仅依靠法院一家主动作为很难达到完全的合力。与基层派出所的联动需要更多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打击老赖的嚣张趋势,对于部分单位人员不配合或延误配合的情形缺乏典型案件的打击报道,进而放纵了对老赖的打击。

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是最大的困扰。在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发时期,特别是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如果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些建立在人情、亲情、友情基础上的案件就不会到法院解决。部分被申请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控等手段仍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些案件只有常年累积在法院,成为鸡肋,群众不满意,法院无能为力。

2、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造成人心不古。由于我国法律打击“老赖”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造成部分老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部分群众缺乏事前的法律意识,事后想到用法,但是法律解决不了时,往往抱怨法院的工作不作为,没有想到法不是万能的。

3、案多人少的压力在不断制造矛盾。当前司法改革的情形下,部分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长期面临未结案件在100件以上运转,执行力量有限,物力、财力跟不上,案件在不断增多,矛盾越来越突出,群众的不满意不是针对老赖,而是转向法院的执行人员,问题导向明显存在错误。

4、错误的执行依据造成信访的恶果。“有的据以执行依据的裁判不公、仲裁裁决错误、行政决定失准,给执行工作增加难度。”[?]部分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或者是法院的判决有失误,造成执行回转或者是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抓住法院的问题不放,成为信访案件的突出集合点。

5、执行工作法治理念缺乏实体性的规则。当前执行工作仅仅依靠执行程序,简单说就是为了执结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法治理念,仅仅是为了申请人的利益为动力,没有上升到法治社会治理国家的管理模式之中,造成部分案件为结案而结案,不能将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囊括其中,问题不断显现。

6、信息化时代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由于当前的执行信息不对称、造成群众和法官的信息不流通,群众查找到的房产或者财产,早已转移他人或者不在申请人名下。部分单位不能及时提供被申请人的有利信息,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被动而为,始终存在某种障碍。

7、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引发执行乱世之局面。由于当前的执行模式是简单的依靠人海战术,依靠执行法官个人力量去执行,我们不是贬低这种执行方式,更是一种深深的思考,如何减少用人去执行的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妙招。人海战术的执行方式存在办案法官思维受限,我认为这个案件重要我就快速办理;我认为这个案件申请人比较烦,我就是不理,案件久拖不执。检察机关不能及时介入,造成部分案件长达几年、十几年执结不了的问题仍然存在。

8、执行工作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官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在当前的矛盾多发时期,部分极端群众不思考问题出在哪里,老想着法官有问题,造成法官办理案件越多、矛盾越多、投诉越多,部分法官不想办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局面时有发生。对于执行突发事件,基层法院给予法官的保障难以让执行法官为其自愿奉献一切去工作。

9、部分行为难以执行,绝非法院本身所能为。现实中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长期服刑无能力来履行民事义务;部分案件如探望权案件,对孩子的人身是很难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完成的,这些社会问题不能完全归纳到法院的执行之中。

10、执行权缺乏必要强有力的保障手段。曾经和很多执行人员聊过,如果法院执行权有基层派出所那么大的权力,我们还愁案件办不下去吗?实际中,执行权无法媲美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甚至是刑事权力,在此情形下,老赖很难心肝情愿自动去履行义务。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1、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各职能部门参与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参照宿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决定》,其具体内容为:“《决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明确执行联动部门。公安、财政、卫生计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新闻媒体、人行、银行监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划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经办、房屋征收、金融等部门、机构,应配合法院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细化执行联动措施。政府及有关联动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不动产的查询、查封、过户登记等事项;规划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有关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有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或冻结、变更股权等事项;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为拍卖资产的买受人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做好执行救助。落实执行联动责任。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和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协助执行单位如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核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或者拖延采取相应措施。对协助单位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行为,或者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方便或者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实徐州法院系统早就出台《关于集中执行常态化实施意见》、《全市法院执行局互相委托拘留、拘传被执行人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实践中也都在运用这些文件,也曾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联系下发《关于建立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拘留被执行人、扣押机动车辆相关联动机制的意见》,但是我们还缺少法院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各单位、各部门全力协助执行,信息畅通有无,执行工作才能将老赖无处可藏。

2、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执行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是法院一家单位所能解决的,早在2012年5月1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每年人大常委会主任也到各个基层法院检查执行联动机制实施状况,但是我们更希望全社会能够尽快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方面,徐州睢宁法院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列,值得我们去学习,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个诚信体系的牵头羊是谁更合适一些,只有如此,我们执行难问题才能早日解决。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要做好这一工作仅有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司法体制上的顶层设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恐怕只能是一个梦想。在实际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躲避执行,就其深层次的原因实际上就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现阶段,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诚信体系建设,然而,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涵盖社会各行业、各层面的诚信平台建设,导致各种信息不能有效共享,从而使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能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形成一个依法、守法的社会环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扣划、冻结、搜查、拍卖、司法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手段,与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在执行手段上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是我国执行却非常难,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发展程度不高,守法环境不畅,法治的权威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低,在利益博弈中,被执行人选择了对法律权威的漠视,把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当一回事,失信成本低甚至无成本可言。法律没有让不讲信用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形成人人遵守法律,人人依法办事的局面,让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承揽工程、信贷、住房贷款、子女就学、就医、公司注册登记等方面难以生存,形成威慑力,才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4、构建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法院自身加强建设,规范执行行为,加强监督,与此同时深化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执行工作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仍然突出”[**]。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不时出现,甚至由于极个别执行人员不廉洁行为,损害了法院公正的形象,使得案件执行更难。这就需要加大廉政制度建设,同时也需要各种监督,让执行工作更加透明、阳光。法院执行工作要做到强化执行质效。(1)限时执行。从立案移送执行到送达文书、作出裁决、采取强制措施等实行备案登记,层层把关与指导。(2)节点防范。对于财产查控及处置等关键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促进执行公开,提高执行效率,防范违法违纪执行风险。(3)挂牌督办。对于重大及疑难案件,改变过去那种案件承办人自行作主、被动作战的做法,实行局长办公会析疑解难、挂牌督办制度。并适时组织小型执行会战,把一定时期内的钉子案件进行清除。(4)专项执行。积极抓好各种专项执行活动的开展,在徐州市范围内横向比较,确保不拖法院的后腿,同时促进其他执行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对执行依据有违法行为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果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法律文书或执行措施违法,检察机关可以对该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如果发现法院相关的执法人员涉嫌职务性犯罪时,就应该将该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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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漂亮小小妞

问题一:大学生如何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外出结伴,去异地要先告知家人朋友,会见网友要选择在公共场所 问题二:你喜欢怎样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ABCD都要有啊啊啊 问题三:怎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虽然《宪法》与《法院组织法》均明文规定“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在实际中这一条规定却缺乏操作性,中国法官在经济上、在组织关系上,甚至于人身安全方面都要受制于人,时刻要服从于地方行政长官,因为你进不进法院、出不出法院,人家有决定权,给你多少办案经费,给不给你办案津贴都在行政长官的一句话,也就是说中国法官想赢得职业上的尊敬和职业继续发展的资本不仅仅是你做得公正就能得到的。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官又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正的渴望,特别是当今社会正处于梗型期,各种思想意识激荡碰撞,各种思想利益不断组合,社会矛盾呈多发性、多样性,中国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则不可避免的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承载者,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上述情况的复杂性所产生的这种权、责、利的极度不均衡状态使当代中国法官的境遇十分艰难。 问题四: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人生安全 首先 ,了解一些相关知识。在一个,多观察,尽量少去一些烟花场所。还有 ,可以学一些防身术什么的,如果不愿意学可以买防狼喷雾,网上就有。尽量少一个人出门 问题五: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话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不要让自己陷入有可能有风险的境地。比如说,不要乘坐五类车;遵守各类交通规则;遇到工地、不熟悉的地方,先观察,再尝试。 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刑法等,都是有力的法律武器。 问题六:单方面申请离婚期间如何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首先,该案例中女方如果担心在开庭当日受到男方的胁迫,那么女方可以在开庭前48小时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同时,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其次,无论双方是什么关系,如果男方对女方有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女方可以选择报警。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问题七:比尔盖茨怎样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保镖 问题八:如何保护法官人身安全 近年来,法官人身伤害案件频频发生,除了当事人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外,法官自身安全保护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亦成为重要原因。笔者近期就此作了调研,发现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基层法院至今未完善安保措施,当事人进出法院未履行必要的安检,甚至一些携带违禁品的当事人也能混入法院。二是大部分基层法院大门入口处未安装摄像头,仅凭当事人登记就随便允许出入。三是民事案件开庭时几乎不配备法警,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辱骂法官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有发生,却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制裁;四是绝大多数法院缺乏相应的应急措施,法官遭受当事人攻击时未能妥善处理问题。五是法院处理当事人辱骂、殴打法官等方面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力度,有时甚至不了了之。 笔者认为,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亟待加强。一是要改善法院安全装备。除了在庭审区域和办公区域设置安检装置外,还要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 *** 窗口安装摄像头。二是法院应须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完善处置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当事人出入法院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经专人核实备案,并履行必要的安检程序。四是要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五是要加大对伤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侮辱、殴打法官的当事人要依法严厉惩处,决不能姑息。第1页 共1页 问题九:在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让公安机关来保护人身安全? 1.您的问题涉及公安机关职能和个人私权利关系方面。2.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服务职能的。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作为 *** 的职能部门应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以人为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但在这里我们提醒您的是,公安机关作为“公权”的行使机关,不仅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还肩负着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私权”的任务。但是,并非任何“私权”都会得到“公权”的保护。“公权”的服务,应当是“维护、保护、预防、制止和惩治”等带有国家权力性质的行为。要得到“公权”的保护,“私权”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畴之内。 如果任何私权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保护,那么势必会大大降低公安机关的部门效率。希望您能满意我们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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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哇塞赛

上午10时左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6楼605室,在拿到判决书后,胡庆刚用一柄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了案件的女审判员刘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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