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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糖v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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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其基本的框架结构,即

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区别主要是由其框架

结构决定的。因此,对于政治制度的研究必须首先

弄清楚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将影

响政治制度研究的所有方面。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

也是如此。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是正

确研究、分析、认识、解释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所有

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其它的问题都

可能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错误的。在这个方面,以

往的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存在着某些偏差。

一般认为,古代政治制度存在着君主政体、贵族

政体、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等类型,其中的

一些类型是可以相连的,如君主专制政体、贵族君主

政体、贵族民主政体、共和民主政体等。这些政治制

度类型区分的基本尺度是,一人执政的是君主政体,

少数人握有最高统治权的是贵族政体,全体公民拥

有权力的是民主政体,专制政体则是指那些将所有

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并且可以任凭自己

的意志为所欲为的政体。在此,君主政体和君主专

制政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君主专制政体是指

最高统治者一人控制着绝对权力,并且不受任何法

律以及其它任何权力主体的限制和制约,君主政体

虽然也是一种一人掌权的政体,但是与君主专制政

体相比,君主手里的权力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及相

应权力主体的牵制。另外,政治制度的类型还与不

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相联系,如城邦民主政体、城邦共

和政体、封建贵族政体、封建君主政体等。

那么,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是怎样的呢?

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习惯于把中国

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称为封建专制政体或封建专制

集权政体。当然,这样定位的一个基本原因,主要与

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把中国古代社会看成是封建

社会有直接的关系。

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在秦汉以后,基本上不存

在典型封建社会的诸要素。即使存在过某些方面的

相似性,也仅仅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个特殊的历

史时期,并不具有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的代表性。

例如,拿“封建”一词来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只有

先秦时期曾经出现过。但是,即使先秦时期的封建,

与西欧中世纪时期的封建比较,也只是形似而非神

似。先秦的封建制以西周时期最为典型,而西周封

建制的基本状况是:“吾闻国家之立本也,本大而末

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

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

等衰。”(1)很明显,中国的西周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

封建有很大的差异。西周的封建“封建亲戚”(2),是

一种仍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封建”。其中,

以嫡长子资格继承王位的天子是大宗,其他非嫡长

子诸兄弟皆为小宗,从而构成了天子—诸侯—卿大

夫—士这样的西周封建贵族的等级,这是一种按王

国维先生所谓的“嫡庶制→宗法制→封建制”递进的

封建关系,是一种中国式的“尊尊”与“亲亲”相结合

的封建。在这种封建制度之下,无论是君主还是贵

族地位的获得,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可是,正如我们

已经知道的那样,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却并不是如此。

在西欧中世纪,“采邑”是封建社会的基础,是财产权

利和人身关系的体现,其基本的关系是契约互惠性

的。因此,君主地位以及贵族头衔的获得,主要与土

地财产权利挂钩,与契约关系相联系。这种封建正

好与中古式的“血缘封建”相反,是一种“契约封建”

或“采邑封建”。再拿秦汉以后的中古社会来说,不

但不存在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甚至连先秦中国式的

宗法封建也不复存在了。非但如此,秦汉以后,国家

权力是高度集中的,控制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和

社会的所有方面,国家权力本身不受限制。此外,秦

汉以后的官僚制度也日趋发达。这种状况,与西欧

中世纪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官僚制度,以及不存在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和受国家控制的社会的状

况根本不是一回事,其中的距离非常巨大。所以,可

以说,中国古代社会不是典型的西欧中世纪式的封

建社会,甚至可以说不是封建社会。

除了封建社会的概念以外,对于中国古代社会

的形态分类还有许多不同的论点。这些论点主要

有:(1)关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2)治水社会或东

方专制主义;(3)历史官僚帝国;(4)家产官僚制帝

国;(5)伦理本位社会;(6)乡土社会;(7)世袭社会和

选举社会;(8)宗法家族社会等。

总的来看,宗法家族社会的主要特征是:1·宗

法家族血缘关系。无论是史前时期,还是文明时期

的宗法制度或家族制度,始终保持着人类最原始的

血缘关系,而且从未中断过。这种血缘关系成为中

国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其他的一切关系

皆由此出。2·家国同构。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

扩大。一切的团体和个人都消融在家国之中。家为

小家,国为大家;家为私家,国为公家,除了家就是

国,其他的一切社会组织都可以被家或国解释和取

代。3·专制权力———君权父权至上。在宗法家族

社会,一家之长的权力和地位是最高的,一国之君的

权力和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唯一的,超越了法律以及

其他的所有权力。君权就是法律,而父权受到法律

的维护,没有其它的力量能够撼动。其他所有的权

力和权利都源于君权与父权,因此,必须无条件地服

从君权与父权。4·宗法家族制度。与各个时期相

应的一整套宗法家族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连续性

的基本体现和保障。

显然,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之中,“宗法家族社会”

的提法最契合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尽管其他的观

点也很精彩,但是,都有某些不足之处。“亚细亚生

产方式”只是一般性的概括,缺乏清晰而详细的具体

内容,在社会形态的描述上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治

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是一种非常西方化的说法,

它考虑到了地理环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由于中

古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所造成的生存方式,以及由

此而产生的国家结构和组织形式。其中的许多论述

都是确实的,符合历史事实的,对我们研究中国历史

很有启示。但是,这种观点的一个基本问题,仍然是

流于一般性的概括,把中国仅仅看作是东方国家,而

没有更加深入地探究中国作为东方国家的一个特

例,存在着那些更深层次的特征。此外,这一观点较

为集中地论述了国家的政治层面,很少涉及社会层

面。“历史官僚帝国”也是如此,它所关注的几乎都

是帝国的政治统治方面的问题,并且偏重于官僚政

治层面。韦伯的“家产官僚制”是最为全面和具体

的,而且也指出了这种家产官僚制源于家族制,是属

于“父权家长制”的类型。不过,韦伯关注的重点也

是集中在政治统治方面。并且,韦伯只把秦汉以后

看成是“家产官僚制”,而把先秦看成是“封建制”,至

于两者之间的联系是什么,韦伯没有明确分析,而这

一点对于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连续性是十分重要

的。伦理本位社会和乡土社会则偏重于伦理道德层

面的关系,对制度的、政治的以及经济的层面却很少

研究。“世袭社会”和“选举社会”的概念别具一格,

令人耳目一新。但是,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特殊

的社会状况?显然,对此的分析较为欠缺。由此可

见,中国古代社会应该是宗法家族社会。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社会,以父子为主的家

族血缘关系一直是贯穿于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的转

变,再从秦汉到清朝末年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主轴。

尽管,这种血缘关系的具体形式多有变化,但是,这

种血缘关系本身是牢固的,没有任何改变。由于基

本的家族关系的存在,导致中古社会的变迁始终没

有脱离氏族→部族→宗族→家族的发展脉络,即使

先秦时期的“封建”,也是“宗法封建”。比较欧中世

纪的“采邑封建”或“契约封建”来说,是一种中国传

统式的“血缘封建”,家族的庶嫡宗法才是先秦封建

的游戏规则。秦汉之后,宗法分封已经消失,封建也

不复存在。但是,中古社会依然是宗法家族社会,不

同的只是宗法的大宗小宗关系变成了宗族的君臣—

父子关系,家国仍为一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

“在家为孝,在朝为忠”已经成为几千年社会关系的

真实写照。在中国历史上,无论中古社会怎样发生

变化,其宗法家族的性质始终不变,形成社会变迁的

一条主流线索,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造。

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定论上,我们可以冠以

各种各样的名称,但是,在所有的名称前面都应该加

上“宗法家族”四个字,例如,在“封建社会”之前加上

“宗法家族”,就是“宗法家族封建社会”,其余类推。

既然如此,那么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古代政治制

度不是什么“封建专制集权政体”,而是与中国古代

宗法家族社会有关的政治制度类型。从一般常识上

讲,社会形态与政治制度的类型是密切相联的,不可

能出现社会形态是一回事,而政治制度的类型又是

另一回事的情况。

实际上,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制度的产

生、形成和演变都无法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系统

和制度系统,政治制度只是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中

的一个子系统。一般来说,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是

怎样的,政治制度就一定是怎样的。因此,中国古代

社会的宗法家族形态,必然导致中古宗法家族专制

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或者讲,中国古代社会的宗

法家族形态必然有一个相应的政治制度的存在。两

者的关系未必是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一个密切相

关的统一互动问题。在它们中间不可能产生一个不

相干的“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如果是为

了习惯方便,也应该在前面加上“宗法家族”,即“宗

法家族封建专制集权”政体。

从整个世界范围的政治制度史来看,我们可以

发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类型,它

非但不同于西方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城邦类型,帝

国政制和中世纪时期的封建类型,而且不同于东方

的日本、印度等类型。同时,也不同于那些典型的政

体,如君主制、贵族制、绝对主义或专制主义。它是

一种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发达成熟的宗

法家族模式的专制集权政体。

欧洲古代历史上的希腊城邦制是一种多元的分

权政体,一种复合的政治制度系统。这种政体已经

脱离了早期国家的雏形,跨越了血缘家族的组织结

构。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和公元前508年克里斯

提尼改革,确立了雅典城邦政体。梭伦的改革成功

地摒弃了传统的家族门第制度,以财产为基础将全

国的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以此确定国家公职的

任职资格。正如恩格斯所言:“这样,在制度中便加

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确定的,于是,随

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

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3)(P·114)

此后,公元前508年,克里斯提尼在梭伦改革的基础

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把全雅典划分为十个选

区,取消了原有的四个部落,消除了氏族贵族在部落

中的势力,从而清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的

旧的政治体制的残余,真正实现了原始的早期国家

向城邦文明国家的转型。此外,梭伦和克里斯提尼

的改革,还先后确立了雅典城邦国家多元复合的政

治制度。实际上,早期雅典城邦制的政治体制也是

一元集权的,国家权力结构的中心就是元老院,它是

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于一身的。梭伦的政治制度改

革第一次打破了这种制度结构,新设立了四百人会

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拟订议程、预审

提案,拥有立法权。他还设立了陪审法庭,陪审员从

四个等级公民中选举产生,参与各种案件的审理,拥

有司法权。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则进一步巩固和扩

大了这种新型的多元复合的政治制度。他以五百人

会议取代了四百人会议,其成员由十个选区各选50

名代表组成。五百人会议不仅拥有审议权而且还拥

有一定的执行权。他还颁布了贝壳放逐法,此法规

定公民大会可以用贝壳或陶片作为表决票,用投票

表决的方式放逐任何有害国家的人,不管这个人是

否身居高位,握有重权。希腊城邦政治体制的另一

个典型是斯巴达,它是一种贵族共和政体。斯巴达

国家设有两个国王,主持审理案件和某些重大的祭

祀活动。这种一个国家拥有两个国王的情况,在中

国古代“天无二日、民无二主”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

中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斯巴达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是

元老院,拥有国家所有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国家还

设有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可以选举产生五个监察官。

这些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的监察官对于国王拥有绝

对的监察和监督的重权,具体体现在对国王拥有控

告权、裁决权、督兵权、审判权,甚至拥有在特殊时期

取消国王资格的权力。与此比较,上述古代希腊城

邦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制度特征,在中国古代

政治制度中是完全没有经历过的,也是不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与中国古代的政治制

度也颇为不同。元首时期拥有“奥古斯都”称号的屋

大维,其拥有的绝对权力是元老院授予的,“元首”之

义是第一公民。然而,中国古代的专制皇帝却是“天

子”,其专制权力是“神授”的。

至于西欧中世纪国家的封建政治制度,则是一

种立体的多中心权力系统,维系这一系统的是一种

中世纪的契约关系及法律体系。西欧中世纪封建政

治制度,并不是一种一元单一的专制集权的政治体

系,而是一种多元或多中心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了

中央国王的政治权力、地方贵族的政治权力以及教

会的政治权力。这三种主要的政治权力主体相互对

立、相互制衡、相互制约,形成一种交叉复合的政治

制度系统。在法兰克封建王国时期,作为最高统治

者的国王并未拥有过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国王在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时,并不象中国古代的皇帝那

样可以自行其事,可以做到“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

上”,他必须经过贵族会议的合法程序,而贵族会议

则是体现国王、各级贵族和大主教多中心权力意志

的政治机构。贵族会议正是西欧中世纪封建政治制

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这种政治机构在中国古代政治

制度中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此外,法兰克王国的

最高官员宫相是由大封建主会议选举产生的。在查

理大帝时期,全国分为98个郡,郡的长官由地方大

贵族担任。这样一些政治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在秦

汉以后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是不存在的。早期的

法兰克王国,实际上是一个被封建“公国”和“伯爵

国”割据的徒有其名的国家,各国的封建领主都是独

立的,国王只是众多贵族中间的“第一个”,权力非常

有限。在国王之外,封建国家设有称为“库里亚”大

会的封建主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重大的军

政事务,甚至有权罢免国王和选举国王。这样的情

况,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史中也从未出现过。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政体,

与上述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政治制度类型都不

相同。它没有出现过像希腊城邦制时期建立在多元

基础上的古代民主和共和政体,也没有出现过像西

欧中世纪封建时期那样的多中心政治体系。中国古

代政治制度是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体。这种政治制

度类型的基础是血缘关系,主要体现为血缘家族关

系,其核心是父子关系演化为国家政制制度的君臣

关系。血缘关系是关键词,是解释和理解中国古代

政治制度类型的钥匙。吕思勉认为:“古代天子诸侯

间之关系,实系宗族之关系。”(4)(P·373)宗族关系就是

血缘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这里专指先秦时期。然

而,实际上这种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基本

特征之一,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所有时期。

在宗法家族式政治体系中,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是

合二而一的,君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放大了的父子

关系,所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是也。君主是国主

君父,大臣则是家奴臣子。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是独

一无二的,因此,君主作为一国之主也是独一无二

的。于是,这种建立在血缘父子关系之上的君臣关

系,赋予了国家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受

约束的权力。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型构出

一种绝对的权力,这种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是受到

血缘关系保证的。与欧洲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中君

臣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这种源于血缘父子关系的

君臣关系,缺乏法律基础,法律规则难有作为,常常

形同空文。君臣之间奉行的是一种出于孝的忠诚,

而不是一种具有法律保障的出于约定的忠诚。在这

种类型的政治制度中,保障君臣双方权力与地位的

是君臣关系,而不是法律。维护一种良好的君臣关

系,是政治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律关系在君臣关

系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君臣关系重于法律关系。此

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其君

臣关系之间必然缺乏一种权力与权利的结合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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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高居于臣子之上,随时可

以凭借君主的地位为所欲为,而臣子则只有一种绝

对的义务,臣子在君主面前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

利地位的。在这种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的框架下,

君主为主而臣子为奴的状况是极其正常的现象,这

也正是作为古代政府首脑的宰相,在皇帝面前也要

自称是“奴才”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原因。

具体而言,在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中,由于血缘

关系是其主要的特征,因此专制集权就是其必然的

结果。国家政治化了的父子—君臣关系中的主角

———皇帝与官僚就控制了所有的政治权力,这个古

代国家就变成了官僚帝国。除了皇帝和官僚以外,

几乎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以染指政治权力。一部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实际上就是一部皇帝与官僚

的政治权力分配史。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

度,完全不同于古代西方的希腊城邦制及中世纪封

建的政治制度,在西方历史上,政治权力不仅被君主

和官僚拥有,而且也被全体公民、贵族,甚至教会拥

有。西方历史上的一些专制君主往往不是制度的产

物,而是时代的产物或个人意志的产物,因此遭到人

民的反抗,专制君主就是历史的罪人。中国历史上

的专制君主则是制度的产物,因此人民并不反抗专

制皇帝,他们往往将希望寄予仁慈的皇帝,他们反抗

的只是皇帝中的暴君。事实上,专制集权的政治制

度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可是其程度

却不尽相同,然而,中国古代宗法家族式的政治制

度,在专制集权的程度上是最为极端的。其主要原

因就在于血缘家族的父子关系转变为国家政治化了

的君臣关系之后,皇帝和官僚就完全垄断了一切政

治权力。因此,对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

式政治制度来说,专制集权是与生俱来的,除非血缘

关系变为契约关系或法律关系,否则,其专制集权的

本质是绝对不会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血缘

关系是政治制度专制集权之源。

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治制度的另外一

个特点就是家国同构,国家等同于一个扩大了的家,

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形同家族结构。先秦时期,国

王是天下大宗,而小宗则分封为诸侯、卿大夫、士。

秦汉以后,在政治制度的结构中,皇帝为国家独一无

二的最高统治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整个国家就是皇帝的私有财产。因此,

皇帝既是君主也是国父,是国家这个大家、“天下之

家”的家长。而皇帝制度则是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

制集权政治制度中的最高层次的制度,犹如现代国

家的宪政制度,具有核心地位。皇帝制度的定位为

整个古代政治制度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原则,构造了

一个基本的框架。

在皇帝之下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

构,其中的宰相机构则为各级机构之首,宰相则为百

官之首。其实,宰相这一称号最初的时候是贵族家

的差役,后来逐渐变为贵族家的管家,战国时期又上

升为诸侯的总管,秦汉之后才成为政府首脑。在中

国政治制度史上,宰相只是一个通称,各个朝代的具

体名称各不相同。宰相之所以能够成为政府之首,

其主要的原因正在于他是皇帝身边的管家、“秘书”。

纵观宰相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不难发现,历朝宰相

机构和宰相的名称,都会发生与前朝不同的变化,几

乎每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名称都不完全相同。秦朝

和汉初称丞相和丞相府,以后被三公之名所代替;东

汉初年尚书台和尚书令地位渐重。到了魏晋南北朝

时期,便有了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机构以及尚书

令、中书令、门下侍郎等相继成为宰相机构和宰相名

称。隋唐时期是三省制,以后又有了同中书门下政

事堂。宋朝以中书门下设于禁中,又以同中书门下

平章事、参知政事等为宰相。在这种多变的的特征

中,反映出一种历史现象,即历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

全部都是从皇帝身边侍从、秘书转变而来的,因其服

侍于皇帝身边而被授予“国之大家”的重权。

中国古代的政府实质上是皇帝之大家的管理机

构,它不象现代政府是一个服务于社会和公民的管

理机构,是对社会和公民负责的。因此,家国同构的

古代政府只对皇帝负责,正如《新唐书·百官志》所

言:“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说到底,宰

相不过是一个皇帝的总管家而已。但是,也有人认

为,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中,皇帝与政府是分开的,皇

帝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宰相是政府领袖,代表政

府。其实这是用现代政府的建构和理念去比照中国

古代政府,是出于主观判断。在家国同构的中国古

代政治制度中,皇帝与政府是一体的,政府其实就是

皇帝的管家。政府首脑宰相只是辅佐皇帝,有权参

与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而最后的决定权从来都在

皇帝的手里。皇帝与宰相的关系就像国父与总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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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学术专论

的关系,宰相以辅弼天子为天职,如“丞相”之意是:

丞者承也,承受之意,相,助也。皇帝是国之大家的

君父,宰相只是帮助皇帝管理这个国家的。中国古

代政府的宰相从来不象现代政府首脑那样,拥有完

全独立的行政权力,在家族式政治制度中,宰相向来

都是皇帝管家。宋朝的徐自明所著的《宋宰辅编年

录》中说:“居元首者,实赖于股肱;济大川者,必资于

舟楫。”这段话既道出了皇帝和宰相之间的真实关

系,也说明了宰相其实就是皇帝的管家。在中国政

治制度史上,自秦汉到明清,历朝都有忠实辅弼皇帝

的名相。据《旧唐书·房玄龄传》记载,房玄龄是唐太

宗的名相,一身以辅佐天子为重,即使在病重之时,

亦不忘检讨自己有负皇帝之事,唯恐因此“孤负圣

君,则死有余责”。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皇帝

与宰相的关系正是这样一种“大家长”与总管家的主

辅关系,而不是一种法律的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

政府只对皇帝负责,宰相机构是如此,其它的中央政

补充:

府机构也是如此。秦汉中央政府的诸卿制度,其职

责权限多数是皇帝、皇家和皇族事务,“国家”事务是

围绕着皇家事务的。如秦汉时期诸卿中的少府卿,

其职责就是掌管山海池泽之税,以为皇帝私藏,凡皇

帝衣食住行,医药供奉,园林游兴,器物制作等,皆领

少府,其长官秩中二千石。少府机构之大,属官之

多,地位之高,在中央诸卿之中位居第一。又因其侍

俸皇帝身边,所以其属官在秦汉以后,如尚书令等皆

发展演变成宰相机构。

此外,地方政府机构也是如此。先秦时期,受封

的各级贵族就是地方政府。秦汉以后,各级地方政

府就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没有自己自治的、

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他们只对中央负责,奉

命对地方进行治理。从地方组织机构的起源来看,

地方最低一级政府机构———县,最早就是以宗法家

族为基础的贵族“采邑”,战国以后逐渐演变成为地

方政府机构。县的规模大小就是以家族数目的多少

来划分的,“大县二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

家。”(5)县作为古代地方政府机构,一直没有发生过

变化,可见它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中,不可

替代的重要地位。

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治

制度中,家国同构的政治制度建构是没有边界的,可

以一直延伸到最底层,将社会的层面全部侵吞。虽

然,政府机构的最低一级是县级,但是在县之下的乡

里等基层政权组织,一直是附属于政府的。在那里,

“大国之家”的政权组织与宗族、家族和一家一户的

家庭连结了起来。

这种类型的政治制度再一个特点,就是宗法家

族化的统治工具性制度。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

治制度中,国家所有的政治制度都是围绕着皇帝,所

有的制度都是为了皇帝、皇家的“家天下”统治建构

的,是皇帝私人专制统治的工具,是工具性的政治制

度。在宗法家族的政治制度中,这些制度的公共性

质和私人性质很难划分,对于皇帝来说,这些工具性

制度既是公共的,也是私人的,他可以用这些制度为

公共利益服务,也可以用这些制度为私人利益效忠。

然而,从本质上讲是私人性质的,是为巩固皇权、效

忠皇帝而存在的。这些统治的工具性制度主要包括

官僚制度、监察制度和军事制度。事实上,韦伯在研

究家产制的时候,就详细地论述了“家产制的统治工

具”,“家产制统治者个人的随从们,出于对他的传统

身份地位的尊重而服从他。统治者可以利用这种信

念,把他的权力扩大到处于他的直接统辖之外的疆

域和人民之上,尽管这些人民可能并不相信他的正

当性。通过这种方式,控制军事力量和行政机构(它

们全都效忠于统治者个人)的权威,可以创立一个苏

丹式专制政权。”(6)(P·366)

在统治工具性制度中,首先是官僚制度。任何

大规模专制统治,都必须拥有一个大规模的,执行统

治者个人意志的政治组织。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

体中,更是如此。秦汉在建立了统一的“家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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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户籍制度与中国古代王权政治摘要: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人身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王权对编户齐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很大程度上依靠户籍制度,这是这项制度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古代;户籍;制度 《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萧何私自收藏的图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秦国户口版籍,这一举动在中国古代王朝更替的惨烈斗争中具有强烈的符号象征,可谓意味深长: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获得了它,也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 中国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经无数次的战争、内乱和王朝的更迭,户籍制度总是以某种方式继承或沿袭下来,并且越来越严密,其原因就在于它的功能是全方位的:组建军队、分配土地、征收税赋、推行礼教、维持治安都与它有关。如果说官僚制度是君主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有力武器的话,那么户籍制度就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商君书•画策》云:“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专制王权对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户籍制度。大体说来,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 中国历史上最早对人口进行管理的记录应当从商代开始。甲骨文中,常常出现“登人”的字样,即登记人口的意思。但当时的“登人”,几乎都以人丁为计量单位,而且在甲骨文中经常出现“口”、“人”等字,但却很少出现“户”、“家”的说法,因此后人推测,商周时“登人”,主要目的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以满足战争的需要,还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 据《周礼》记载,周王朝分别在国野设六乡、六遂对人口进行地域划分: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又据《周礼•秋官•司民》: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生死。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受拜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由于目前对《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仍然聚讼纷纭,因此,西周时是否真有如《周礼》中所言的那种系统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当然是值得怀疑的。不过,虽然《周礼》并不一定反映周代的真实情况,但它至少说明和反映了中国古代管理户籍的思想和实践,很早已经萌芽。 2奠基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诸侯势力的壮大,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四起。战争需要有兵源的保证,由于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都意识到了人是宝贵的财富。为了增加人口,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措施。首先是用减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徕别国人口,其次是限制本国人口逃亡,如秦律就规定严厉处罚拐带秦国人出境的行为:“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还有就是提倡早婚,鼓励生育。在这些措施实施的过程中,人口登记和户口管理方面的制度也就逐渐完善起来了。通过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 有关战国时期各国重视人口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从考核官僚的上计制度中找到证明。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以及户口、垦田、库藏的增加等事项,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上计时,国王根据原券考核实征数目,决定官职的升迁。在上计制度中,对户口的考察一直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一个重点。 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秦的户籍制度的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当时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改革,不仅将其作为增加人口和社会控制的手段,而且极大地强化了通过户籍制度对民间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专制工具这样一种色彩: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令民为什伍”,就是把国中所有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之中,设一伍长,每什之中,设一什长,平时为民,战时即为兵。伍、什就是军队中最基层的建制。商鞅变法的主旨,就是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凡在战场上杀敌多者,不管原来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按规定晋升爵位。同时也规定,行军作战时,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个逃亡或降敌,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连坐。 秦的户籍制度,自秦统一天下之后,更加严格和完备,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作出了不许擅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西汉年间,户籍管理备受统治者的重视,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户律”。西汉在秦代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统计制度,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尽管汉代户等的划分不如唐宋以后明显和具体,但确实是户等划分制度的萌芽。汉代还采用了编户以及乡亭制等有力措施,乡有乡长,亭有亭长,他们主要负责户口管理和基层社会治安,从而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善和周密。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汉书•淮南厉王传》:“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 3发展完善阶段 从隋唐开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进入到了发展完善阶段。隋初人口大增,主要是隋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阅”和“输籍法”,将隐漏的户口检括出来了。开皇五年,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据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隋朝还因袭北魏的三长制,把它作为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五里为保,设保长;五保为闾,设闾正;四闾为族,设族长。畿外设置里正、党长,前者相当于闾正,后者相当于族正。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都有检括户口的职能。另外,隋朝时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唐承隋制,户籍管理更加周密。唐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正一人,是最基本的政权单位。里正由勋官六品以下的富户白丁担任,用来“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唐代户籍可以分成编户与非编户两大类。编户是编入户籍的居民。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须是良民。编户又可以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称为不课户。非编户有三种,一是贱户,分为三等,最低的是官奴婢,较高于奴婢的有部曲、客女,均为私家的家仆,身份近似农奴,因为都属私人使用,所以附属在主人的户籍中。贱户中还有一种是官户,唐代官户大多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之人。二是方外,指释、道及为逃避赋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户。三是士兵,唐初实行府兵制,士兵来源皆所属下户、白丁。士兵本来在原编户内,自玄宗开元年间府兵制破坏,改为募兵后,兵农分离,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因此,也不在户口统计之列。〖〗 宋代的户籍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唐代虽然已经用“坊郭户”来称呼城市居民,但并没有为他们单独设立户籍。宋代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在户籍实行城乡分别治理的基础上,宋代又将户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有常产的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分别列入户籍。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和帮工以及富户的佣工;乡村客户则主要是佃户、主户的雇工和佣工。另外宋代还将城市主户划分为十等,乡村的主户划分为五等,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除了主户与客户之外,还有一种官户,即品官之家,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权利。 王安石在变法时力主推行保甲制,他于宋神宗熙宁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 推行保甲制,既可以清查户口,又可以通过这一“兵民一体”的制度维护社会治安、为军队提供后备兵源,可谓一举多得,对后代影响极大。保甲制度还通过“保”和“甲”两级建制,实现了王权专制主义国家对县以下的乡里社会的逐渐渗透:由于在这种制度采取的是人人相结,家家相联的形式,从而充分保证了乡里组织被牢牢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与宋代相比,明代户籍管理的人身控制功能大大加强了。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要受到连坐,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由此可见,明代严密的户籍制度,把农民的人身牢牢地束缚在乡土之上,农民寸步难行,只能安土乐耕,向政府纳赋税,服兵役。 清代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沿用明制,清初就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在黄册之外,〖JY〗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但满族以一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实行各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对户籍管理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整体说来,清代的户籍管制比明代略有放松,究其原因在于康熙和雍正两朝实行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使得赋税与人丁之间没有了直接的联系,统计户口的意义也就不如以往那么重要了。清代税收方面用里甲,治安用保甲。在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印牌,登记人口及姓名;外出时必须注明目的地,对迁入者必须检查其原籍。 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对户口的清查、登记和管理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非真正出于对百姓利益的考虑,而主要是为了维持专制王权统治的需要,这是户籍制度能在中国长盛不衰的原因。另外,中国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之所以都高度重视户籍编制,还在于它是一项具有多重功能的重要制度。户籍制度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大致而言,早期或战乱时,寓兵于民、维持治安的作用要强一些,其余时候,则重在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和劝导风俗。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创和前期,户口编制比较严格,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则逐渐松驰”。但无论如何,户籍制度都是维护专制王权统治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理解中国历史的一把钥匙,而且中国的历史还表明,“在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迁徙自由。因为农耕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要固定居所,因此,安土重迁,就成了农业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封建国家也强调要以农为本,以此维持国家的安定。基于此,中国历代王朝对户口迁徙,都设有种种禁限,有时,还把迁徙作为一种处罚”。这其实也是专制王权通过实施人身控制而维持其统治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 [2]宋昌斌.编户齐民——户籍与赋役[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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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摘要:嫡长子继承制度是我国古代皇位继承的重要方法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古代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浅析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其漫长的统治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作用。 关键词:嫡长子继承制、皇位继承、昭穆制度、专权乱政 皇位继承制度是历代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这是因为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宝座万世一系的传给自己的子孙以“奉宗庙之重统无穷之祚”乃是各朝各代最高统治者的共同心愿。“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震动”二千多年来封建统治者把预立太子看作是国家大事天子传子宰相传贤传子为求政局安定传贤是求国家的治理天子之子并非一人而诸子又无不觊觎最高的权位于是为求政局安定在诸子中难以继承皇位必须有确立的法制不然祸起萧墙政局必难安定这便是历代册封太子的原因。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律就确立嫡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的发展。 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才确立起来的。是古代最主要的皇位继承制度 自先秦至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皇位的继承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皇位应由正后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如长子早殇有子则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册立庶生之长子。皇帝无子再依据昭穆亲疏的顺序选立继位之人。嫡长子继承皇位意在求得政局安定但嫡长子并非个个贤能因而诸皇子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又成为不可避免。如果在建立太子的问题上再加以君王的亲疏爱憎以及后宫、宦官、外戚的干政则斗争更加激烈由此而酿成祸乱者从秦二世诈立为帝到清世宗阴谋夺位可谓不绝于书诚如唐初大臣刘泊所说“太子宗兆是系善恶之习兴亡在焉” 封建制度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历朝历代的皇位继承虽起于嫡长子继承但是却少有真正将嫡长子继承执行的且看下列数据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而始皇嬴政、二世胡亥、末帝子婴的即位都不是依嫡长子继承制。两汉时期,皇位继承有些复杂。西汉210年间共11位皇帝。“据《汉书》帝纪统计,除高帝为创业之主,平帝为王莽傀儡外,惠、景、元、成4帝皆以嫡长子继承皇位,文、宣、哀3帝为外藩入继大统,武、昭2帝则是因嫡长子被废而得继位。”东汉王朝195年间共有12位皇帝。“根据《后汉书》帝纪部分统计:其中除光武、献帝外,明、和、殇3帝均是因废长立幼而即位,安、质、桓、灵4帝都为外藩入继皇位,只有章、顺、冲3帝勉强算是嫡长子继承。”可见,两汉的皇位继承制度相当混乱,嫡长子继承制也没有得到较好地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以嫡长子身份继位的皇帝仅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例如, “曹丕的继位并不是由于他居长,而是由于他的谋略和实力更胜曹植一筹。司马昭以兄弟的身份继承司马师之位。司马炎的继位也是由于他谋略高且有大臣贾充等的支持所致。”隋朝时,隋文帝杨坚废长立幼,隋炀帝杨广继承皇位,成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使隋朝仅两代就灭亡了。唐朝,包括武则天在内,有21位皇帝,只有德宗和顺宗是按嫡长子继承制度即位的。宋朝18个皇帝中只有3人是嫡长子即位。元朝由于蒙古旧俗的影响,皇位继承制在汉制和旧俗之间摇摆,从而未能确立起相对固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导致争夺皇位的战乱频频发生。明朝的16个皇帝中也仅有5人是嫡出。清朝皇帝无一人是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皇位的,采取的是秘密建储的继承制度。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 “在中国从秦至清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只有2/5的皇帝是依靠嫡长子继位制登上皇位的。 这其中我们重点探讨一下唐朝。有唐一代包括武则天在内凡二十一君这二十一君得继大统的情形大致是一按制度而即位者只二君即德宗和顺宗二以权臣而立者有五帝三为宦官所立者有代、宪、穆、文、武、宣、懿、僖、昭九帝四因特殊事变而立者为高祖、太宗、肃宗五因稳定政权而立者为玄宗六为大臣争立者有高宗、敬宗七因母后干政立而废废而立者有中宗、睿宗八因皇帝宠幸阴谋而立者为武后。二十一君以嫡长子而立者唯穆宗一人以长子而立者有代宗、德宗、顺宗、宪宗、敬宗、文宗、懿宗七帝。唐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繁荣昌盛的朝代统治近三百年其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远远走在世界前列而它的皇位继承制度却是如此混乱实在令人惊异。于此相比其实唐朝的立储制度已经是相当完善了。太子位为储君是皇位的法定继承者因此立储便成为封建政治中的一项大事统治者为此煞费苦心隋唐制定了隆重的册立太子的礼仪设置了规模庞大的东宫官署机构经常使太子监国、佐理军国大事并随军出征以期太子在继位前就对全国政治有所历练和全面的了解。这一切本来都是为了稳定政权和顺利接替然而事与愿违不但如上述相继发生过隋炀帝夺位唐太宗杀兄夺储等事而且即使是号称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本人也不免陷入立嗣的深重烦恼中他一废太子李承乾再黜魏王李泰三立晋王李治四欲立吴王李恪。面对诸子弟争夺储位的极为激烈的纷争他自叹“我心诚无聊赖”竟“自投于床”“抽佩刀欲自刺” 二、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演变 按照儒家的理论皇权既然是由天授予当然是终生的世袭的皇统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即所谓的万世一系。为稳定皇室内部的继承秩序又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这样的规定完全被遵守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争吵纠纷也不存在因此而引起的骨肉相残、宫廷喋血了。但是历史往往并不按照任何人主观规定的轨道发展正因为皇位意味着最高的权威最大的荣华富贵它从来都是独占的、绝对排他的。所有礼教的宗法规定都无法真正遏制住对此的觊觎之念无法真正限制住各种夺位阴谋政变的相继发生。究其历代嫡长子继承大致演变为两种形式兄终弟及制以皇帝弟弟的身份做为皇位继承人即“皇太弟”也是储君具有继承皇位的权力是合法的继承人。在皇位传承史上影响最大的兄终弟及事件是宋太宗赵光义继承其兄宋太祖赵匡胤而为皇帝。其实诸如此类皇位继承制度可以说是嫡长子继承制的某种变化大部分是在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执行的情况下衍生出的一系列情况密建皇储制是清朝统治者在皇位继承制度上的一大创造。皇帝生前秘密确定皇储写下遗昭秘而不宣驾崩后由大臣当众宣昭被立为皇储者即刻登基被选的人不分嫡、庶、长、幼唯以具有统治才能能胜任皇帝之任最符合根本的统治利益为准。 三、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完善执行的原因 第一,由于封建社会是“君天下”的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即便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观念,也约束不了皇帝们在选择接班人中的主观随意性。例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因为不喜欢太子承乾而想废掉太子改立魏王泰,最终导致了一场流血冲突。“另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变数。”因为嫡长子的身份是根据其母亲的身份确定的,一旦其母亲的后位不保,太子也就不是名正言顺的嫡长子了,他的地位肯定也会受到威胁。历史上由于其母亲失宠而丢掉太子位的人也比比皆是。 第二,皇室权利争斗的因素十分复杂,诸如后妃干政、宦官弄权、官僚集团的影响、以及皇帝与嫡长子性格、志趣不合或互相猜疑等均可导致嫡长子继承制形同虚设。这些因素都可以从唐朝的皇位继承中体现出来。 第三,正皇后无子或皇帝无后代的情况也会造成嫡长子继承制不能得到正常地施行。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往往会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的一些变通的方法来传递皇位,如立皇长孙;兄弟相继;立子之贵者或长者;选择宗室子弟入继等。其实,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他也肩负着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安定的责任,这就对他的德行、才能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嫡长子继承是一种只重视继承人先天的继承资格而不顾继承人才能的制度,因此它并不能保证产生一位能够胜任的皇帝,“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出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一致的问题。而历史上出现的一些昏君、白痴皇帝、儿皇帝等,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 皇位继承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对古代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但这种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使子孙可以万世永享对百姓的专制统治。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宜告结束。 参考文献【1】《中国政治制度史》韦庆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 【2】《中国政治制度史》张晋藩、王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2月 【3】《资治通鉴》卷193《唐纪》贞观三年 【4】《汉书》卷43《叔孙通传》 【5】《唐会要》卷四《储君·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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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 *** 制度的起源和形成的时间,与古希腊、古罗马 *** 制度的起源和形成的时间差不多,但为何古希腊、古罗马能够形成为民主政体的 *** 制度路径,而中国却形成为君主专制政体并延续了几千年?其中有什么关键性的客观变量和主观变量决定这两条不同的制度路径的形成和发展?而且,西方的 *** 制度在经历了中世纪的君主政体之后,为何在近代能够回复到古代民主路径并发展为现代民主 *** 制度?而近代中国的制度转型为何如此艰难? 1、中西古代 *** 制度起源和形成为两条不同的路径,即单主制(专制主义)路径和共和制(民主主义)路径,前者具有任命制、终身制和集权制等特征,后者具有选举制、任期制和分权制等特征.本文运用历史学和人类学的最新成果论证并认为:中西古代的两条 *** 制度路径并不是在国家正式形成时才分野的,而是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了雏形的特征,中国在原始社会的酋邦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单主制的特征. 2、国家制度的第一个特征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由于自然环境、生产工具和生存空间的开放性不同,古希腊国家制度的地域性完全是切断血缘关系而冲破氏族的藩篱的结果,而古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地域性则是血缘关系通过宗法制度得以延伸的结果.这样,虽然不论是古希腊还是古中国,作为 *** 制度的核心——政治权力,都冲破了地域的限制,但古代中国的权力结构是继续沿着宗族内部的路径而跨越地域空间的,而古希腊的权力结构则是在宗族外部的路径上跨越地域空间的,即先跨越宗族再跨越地域空间.正是这两条不同的跨越路径,决定了国家制度的第二个特征——“权力的公共性”在中西古代的差别:古希腊 *** 制度的“公共权力”逐步发展为公民权,而古代中国 *** 制度的“公共权力”本质上为血统性的“个人”行使.前者演变为“ *** 在民”的路径,后者则演变为“ *** 在君”的路径. 3、中国古代由于土地与血缘的不可分性,使土地分封制无法实行下去并推动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而西方古代土地与血缘的分离性促使契约关系的产生,并使土地分封制发展为土地私有制.本文认为,正是这种差别,使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沿着争夺的路径演变出“大国之君,不如小国之君”的局面,迫使统治者不得不采取兼并的方式来扩大势力,增强争夺土地的力量,最后重新走向大统一;而西方古代社会土地制度沿着契约的路径演变出“附庸的附庸不是国王的附庸”的“分藩而治”的 *** 制度局面.不过,中西古代 *** 制度的起源既有从原始社会延伸的一面,但也有体现社会改革方案选择的另一面.不同的社会改革方案,具有促使 *** 制度是满足统治需要或是满足社会需要路径发展的巨大作用. 4、对中西 *** 制度演变的主观路径进行比较研究,也是本文的重要内容.中西古人对 *** 制度的认知和思维路径,与他们各自所处的 *** 制度的客观路径是一致的.不同的认知和思维路径,反过来制约着中西 *** 制度路径的演变.(1)在 *** 起源和权力的认知方面,中国古人认为 *** 起源于立了“受命于天”的君主,“君权神授”要求“君权独制”,对君权的制约主要依靠君主的修养,辅之以必要的外在约束.而西方古人认为, *** 起源于人们为了摆脱混乱的“自然状态”而通过“相互约定”建立的,约定的前提是人人具有参政能力和人人都享有权力,权力的“公共性”决定权力的制约必须以权力的相互制衡为主.(2)在 *** 制度主客体的角色地位的认知方面,中国古人认为君主是“天之子”,是至高无上的,官吏只是为服务君主的需要而设置的“事君之臣”,民众只是“君父”的子民,必须仰仗君父之爱而安乐.而西方古人认为,各级统治者只是选举出来的“执政官”,官吏是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而产生的“公职人员”,民众是有权参与城邦事务的公民.(3)在 *** 制度设计的思维方面,中国古代的制度设计思维是把个体置于依附关系的网络中,并相信通过教育和引导,每个人都会在这个网络中找到恰当的位置,并遵守网络中的关系规则,规则的核心是家庭关系规则的放大,一切冲突都可以在人伦“情理”中得到妥善的解决.在这个网络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大小决定个体在网络中的地位高低和财产的多寡.而在西方,制度的设计思维是把个体看成是独立的个体,个体在制度中的地位是由个体的能力和财产决定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契约以及法的形式来处理和约束,人间不存在总是善良的“天使”,哪怕是 *** 及其官员本身,所以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在约束人的行为的同时,也保护每个人的财产.财产权对每个人都具有决定性意义,获得政治权力的前提是拥有个人财产. 5、任何制度转型过程都是通过改革或革命来实现的.这个过程充满着新旧的斗争,旧制度的主客观路径对制度转型的约束,表现为对制度创新主体的思维约束、对进行制度改革的社会动员的约束以及对改革和革命的社会成本的约束.本文通过对中西近代制度转型的比较研究,揭示中西两种不同制度转型的特点.(1)西方近代制度转型以英法革命为标志,但西方人争取制度转型的斗争是从中世纪就开始的.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和民主观念的影响贯穿于整个中世纪,但文艺复兴使古代政治文明得到更为全面的恢复.英法革命能够在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制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制度,与中世纪市民阶级的一点一滴的斗争和文艺复兴运动是分不开的.西方近代的制度转型是相对中世纪的专制制度而言的,相对于西方 *** 制度的整个演变历史来说,这种制度转型是恢复和发展古代 *** 制度的起源路径.(2)中国近现代的制度转型与西方近代的制度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对古代 *** 制度起源路径即单主制(专制主义)路径的打破,改革者、革命家试图建立的新制度,不仅在中国 *** 制度演变史上缺乏任何积淀和思想基础,而且,延续了几千年的君主专制路径对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创新理念、制度设计、革命方案等都具有强劲的约束力.中国制度转型的结果是创造性地移植民主制度,而不是像西方那样是古代民主制度的自然延伸和发展,就此而言,中国制度性超越的难度远高于西欧各国,也因此决定中国的制度性超越的任务远还没有完成,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 你可以任选其一方面,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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