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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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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兔不越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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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种法律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仅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就有宪法、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区别,它们各有其效力层次和调整范围。有些法律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很密切、很复杂的。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思路和立法模式,决策者应当权衡利弊,作出切实可行的最佳选择。据我所知,对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许多同志的思路是不同的。概括起来,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第一,大法典模式。即制定《民法典》,以亲属法为《民法典》之一编。按此模式,制定《婚姻家庭法》的任务被制定《民法典》的任务吸收,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的内容均可列入民法亲属编;在此基础上再作修改和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鉴于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需要有一个过程,民法典很难在近期内列入立法议程。从目前来看,在婚姻家庭立法上采取大法典的模式,可能性是不大的。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思路。一方面,将制定《民法典》列入长期规划;另一方面,先行制定《民法典》的亲属编,在其他各编以前通过、颁行。事在人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方案。第二,小法典模式甲案。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亲属法。按此模式,《亲属法典》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既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将《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亲属法典》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亲属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第三,小法典模式乙案。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按此模式,《婚姻家庭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时,可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典的调整范围。《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典》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第四,单行法模式。即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作为民事单行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的层次与《收养法》、《继承法》等相同,这些民事单行法是各不相属的。如果有必要制定专门调整监护、抚养等关系的法律,也照此办理。将以上几种立法模式加以比较,我们认为小法典模式乙案是目前应当选择的最佳方案。由于我国以前所有的法律都不以法典为名,也可不称《婚姻家庭法典》而称《婚姻家庭法》。但是,它应当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那样,虽无法典之名,却有法典之实。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层次,显然是高于《收养法》的。前者对婚姻家庭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后者规定的只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的体系结构,可按下列方案设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原则;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关于诉讼时效的若干特别规定。第二章,亲属。主要内容包括:亲属的种类;法律调整的亲属范围;亲系和行辈;亲属关系的一般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第三章,婚姻的成立或结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婚约的订立和解除;结婚条件;结婚程序;婚姻无效的原因;请求权人的范围;除斥期间;认定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后果。第四章,婚姻的效力或夫妻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此处所说的婚姻效力,仅指直接及于配偶双方的效力,不包括及于他人的效力。第五章,婚姻解除或离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依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在特定情况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依诉讼程序的离婚;诉讼中的离婚协议;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抚养归属;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财产约定在分割时的效力;共同债务的清偿;出于法定缘由的损害赔偿;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第六章,生育制度或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保障已婚者的生育权益;不生育的自由;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对适当晚育的鼓励;子女数的计算;对已有子女的再婚者的生育限制;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禁止歧视、虐待、残害不生育的妇女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亲权及其内容;亲权的限制、丧失和恢复;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认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育;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其他法定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条件和期限;收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第八章,监护。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其他法定亲属间的监护关系;监护的内容;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监护人的职责;对监护的监督;监护人的更换;监护关系的终止。第九章,扶养。主要内容包括: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扶养权利人的顺序;扶养义务人的顺序;扶养的程度;扶养费的给付和分担;扶养费的追索。第十章,法律责任或制裁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干涉婚姻自由的责任;重婚的责任;虐待家庭成员的责任;使用家庭暴力的责任;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责任;遗弃家庭成员的责任;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责任;非法收养的责任;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等。运用多层次的法律手段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在规定上应当与《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衔接。第十一章,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外国婚姻家庭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对结婚、夫妻财产制、离婚、非婚生子女、收养、亲权、亲属监护、扶养等方面的准据法,应作明确的规定。第十二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民政部制定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办理的涉外、涉侨、涉台、港、澳的婚姻登记的规定;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变通和补充的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施行日期等。以上只是对《婚姻家庭法》体系结构的初步设想,还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希望能帮助你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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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你之前的我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点的发展抓住了法学教育的时代契机,并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化时代政治经济格局的新变化对国际法各领域提出的现实要求,一方面不断加大引进人才和培养已有法学师资的力度,形成了一支老、中、青相结合教学与科研共济的学科梯队;另一方面整合省内重要法学教育资源,强化法学教育科研力量,加强对外学术交流。在国际私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民商法四个主要研究方向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取得了较系统而丰硕的研究成果,在国内产生了重大影响。本学科点已列为湖南省“十一五”重点学科,成为湖南省“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与发展的对象。 一、本学科点形成的历史渊源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学科点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后,我校领导与专家就敏锐地意识到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也认识到法学对于湖南师范大学成为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通过与武汉大学协商,将我国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李双元教授聘为终身教授,担负起组建我校法学专业的艰巨任务。1993年,我校法理学专业正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同年在法理学硕士点开始招收国际私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经过几年的努力,于1998年正式获得国际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成为湖南省第一个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点,2002年被湖南师范大学立为校级重点学科,2006年1月获得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此外,为壮大博士点阶梯力量、提升博士点教学、科研实力,现正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国际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二、 本学科点的现状(一) 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点师资力量雄厚,正式在编的教授有7人,副教授4人,讲师2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第三届)法学专家组成员 1 人,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1 人,博士生导师 6 人,梯队成员中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9 人,具有硕士学位的3人。5位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并已经出站。本学科点近80%的教师具有博士学位。平均每年培养硕士研究生17-24名。其中有被誉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奠基人之一的李双元教授;有国内外公认的著名国际经济法专家王贵国教授;有担任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蒋新苗教授等一批专家和学者,形成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职称比例协调、教学经验较为丰富、科研实力较强的师资队伍。无论是师资规模,还是博士学位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以及与司法实务界的联系广泛程度均处于我省前列。(二) 科研情况国际法学作为我院的龙头学科一直非常强调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在科研方面,学科点充分挖掘学术研究团队的潜力,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厅级科研课题。以三级科研项目为基础,已经产生了一批标志性的精品科研成果。至今已完成和承担国家级课题5项,省部级课题33项;获教育部三等奖1项,司法部奖2项,省社科基金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世界投资期刊》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7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50余部,出版全国、全省统编各类教材25部,翻译出版重要法学著作、辞典如:《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牛津法律大辞典》、《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等6部。先后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湖南省社科成果奖等各类奖近20项。主办了湖南法学界唯一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时代法学》,并常年公开出版由李双元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这些既是本学科点理论研究的基地,更是本学科与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交流的重要园地。为适应教学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本学科点非常重视教学科研服务设施的建设,并投入了大量资金,拥有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和多功能模拟法庭;拥有学科化、系统化资料室 2个,专业图书达 余万册,报刊杂志 218 余种。(三) 学术交流情况在学术交流方面,本学科点积极参与国内外的学术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政策。一方面鼓励并资助老师走出校门和国门,有5位教师先后到德国、瑞士、美国等国家作高级访问学者,并力保每位专业教师每年参加一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扩大了学科及老师个人的学术影响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特聘教授的资源与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商务部等政府和实务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并与德国马普所、瑞士比较法研究所、美国乔治城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东吴大学等境外学术机构和大学建立了紧密的学术联系。同时,平均每年邀请20多位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参加学术研讨。曾成功地举办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9年年会、2004年5月WTO高级专家研讨会、2005年全国国际经济法年会、2006年4月第四届法学研究和法学期刊学术论坛、2006年李双元国际私法研讨会、2007年国际贸易与人权保护研讨会、中国仲裁法研讨会等。三、本学科点的研究方向及发展前景自1998年正式获得国际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以来,本学科点一方面注意加强国际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另一方面也注重国际法学的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的研究,对学科方向进行凝练,实行优化组合。已经形成国际私法、WTO法、国际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富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并重点加强了对国际人权法、当代冲突法、WTO法律问题、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收养法以及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各方向各具特色,协调发展。(一) 国际私法该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即冲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制度、国际收养法律问题等内容。其特色在于立足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法律理论研究的客观需要,运用综合方法和比较方法研究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法律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现实法律问题。我国著名的国际私法专家李双元教授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法律需求,率先提出了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观点以及在国内首先提出的主张国际私法的功能应该从传统的解决法律冲突转向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上来,实现国际私法功能的转换,使国际私法适应全球化时代的需要等理论观点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在国内外法学专业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著作17部(含重要译著4部)。自2001年起,主编了《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现已出版至第16辑)。他还主持并翻译出版了英、德法学名著《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及《牛津法律大辞典》。学术带头人蒋新苗教授对21世纪国际私法应以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理论的产生和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长期以来,蒋新苗教授一直致力于国际私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先后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个,省部级项目6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此外,他在跨国收养法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目共睹,现已出版了《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和《收养法比较研究》两本收养法方面的专著,发表了近20篇有关跨国收养法方面的专业学术论文,其内容涉及到跨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这对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构建,特别是涉外收养立法、执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他通过在德国马普所的访问研究,使我校的跨国收养法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影响。(二) WTO法WTO法以世界贸易组织条约、决议和相关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重点是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知识产权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注重研究WTO与国际经济法的交互渗透与融合,WTO与国际民商秩序的建构,WTO与湖南涉外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等问题,针对湖南省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探讨和研究WTO与湖南涉外法律秩序的构建和完善问题,WTO与环境保护问题等。该研究方向的学科带头人是由作为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的王贵国博士担任,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近五年主要研究成果有:《国际货币金融法》(独著)、《国际投资法》(独著)、《Wang’s Chinese Economic Law》(独著)、《世界贸易组织法》(独著)等6部著作,在《世界投资期刊》、《法学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6篇,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主持完成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法律比较研究”、“后亚洲金融风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能的转变”、“世贸成员资格对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及对策探索”、“国际投资法研究”以及“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趋同化问题研究”等重大研究课题,且能紧密结合我国涉外经济交往中的现实情况和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其理论价值和实践的可操作性都相当突出。(三) 国际民商法国际民商法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罗马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制定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示范法”等国际统一实体法为研究对象。本研究方向在国际合同法领域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果,尤其是对美国合同法的研究,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此外,对现代商人法领域的研究也对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学术带头人李先波教授在比较合同法、国际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研究中取得较多成果,已出版《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专论》、《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契约法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保护》、《国际民商法专题研究》和《国际民商法与中国的法制建设》专著6部,主编《WTO法律问题专题研究》、《国际法》和《WTO知识干部读本》等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承担省级课题3项,参加国家级课题1项。其《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获湖南省第六届优秀社科著作三等奖;《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获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首届优秀论文二等奖。郑远民教授擅长国际贸易中现代商人法问题的研究,兼及国际条约法,国际经济法,网络法,注重网络中的国际法问题。出版了《现代商人法》、《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等专著,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学》等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了相关论文数十篇。(四)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方向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与惯例,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其特色主要体现在突出了世界货币金融法律制度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研究。学科带头人肖北庚教授长期致力于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已出版《国际经济法》、《政府采购之国际规制》等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学术专著,在《现代法学》、《法学》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完成了省级课题3项,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2项,正主持或参与的各类课题有4项。陈云良教授曾留学日本,长期以来从事经济法的国际化问题研究,率先从国内法的视角来研究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有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2部,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省部级课题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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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雨霏霏nz

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草案)》已经得到正式通过会议表决通过,这就意味着,继1954年、19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之后,如今《民法典》正式制作成功,并成功通过决议,即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中国公民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至今已经正式诞生。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草案)》的出台,意味着《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9部法律全部废止,那这部《民法典(草案)》究竟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呢?今天笔者就给大家挑几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例,来抛砖引玉地讲一下。1、离婚更难了原来离婚可能只需要一张离婚协议书进行,但《民法典(草案)》生效后,离婚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根据《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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