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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的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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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贱爱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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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独创性说明及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引 言1工程项目管理概述项目管理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内涵 FIDIC条款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和特点合同管理的角度合同管理的目标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能2合同管理体系研究建筑工程合同总体策划国外成熟承包商的策划切入点我国承包商在总体策划方面的完善措施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承包商的投标目标和投标工作分析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的基本任务报价及合同谈判施工合同前期策划应注意的问题考虑承包商的基本利益考虑垫资施工的问题重视合同有效性的问题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重视资信调查问题尽可能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施工合同实施控制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必要性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施工合同变更规范管理工程变更对施工合同规范管理的影响施工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分析工程变更的程序工程变更的规范管理施工合同分包管理分包在一些大中型工程中存在的原因分包合同的规范管理3索赔索赔的基本概念索赔的含义索赔的作用索赔和反索赔索赔和变更的关系索赔的种类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索赔管理索赔意识索赔管理的任务避免索赔存在的误区索赔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索赔程序国际程序国内程序不同种类索赔项目的起止日期计算方法索赔的证据和依据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的依据索赔解决方式比较分析4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与实例分析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问题产生的原因实例分析背景介绍实例分析评价与总结政府应采取的措施建筑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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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alan26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之间欲订立一项有效合同时,必须根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方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正确理解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效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个方面。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因此,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二,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二)附条件、附期限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1.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所谓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制约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手段的合同附加条件。合同附加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设定、借以制约合同生效效力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合同,即约定的事实发生了,合同即生效,否则就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又称附停止条件的合同。(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则失效,当事人之间应解除已生效的合同,当条件未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4)当事人不正当对待附条件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依法正确地对待所订立的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任何一方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顺其自然发展,而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可受益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行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手段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2.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附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条件的合同。所谓“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以作为制约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附加条件。附期限合同可分为附生效期限合同和附终止期限合同。(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法律效力,待到期限到来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又称附延缓期限合同或附始期合同。在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中,使合同得以生效的期限称为始期,始期的功能与停止条件相同。 (3)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则合同的效力消失,合同解除。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又称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附终止期限的合同中,使合同终止效力的期限称为终期。终期的功能与解除条件相同。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法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地订立合同。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了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在法理学上这种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具备有关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依法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被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订合同的资格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则可以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从而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三)无权代理在民事活动中,代理人应依法行使代理权。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代理人必须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其性质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允许修正的,即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这种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据权限对外订立合同,而不得超越权限。否则,会形成无效合同。就是说,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代表权限制明确地告知了相对人,此项权限的限制有效,也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加以追认时,此项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五)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行为,它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所谓“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处分人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转让、赠与或设定抵押等。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因无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属于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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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依恋

任华,工程建筑合同管理,[J].2001。1(5):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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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可爱多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所谓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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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25874325

恩 我莱西的 的 我帮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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