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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海大鲨鱼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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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的小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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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之窗提醒您:周朝得了政权以后,西周王朝以夏商礼乐为基础,在公元前1058年制订了周代礼乐(礼乐的“礼”就是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相互结合的礼仪,“乐”就是音乐,包括乐队、乐舞的编制,乐曲、乐舞的使用,等等。),将其作为奴隶主的行为准则,各级奴隶必须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享受礼乐——在礼的中间,把贵族和人民分成许多等级,对各个等级都规定了有关生活各个方面的区别和限制。同时周朝的统治者对音乐的社会功能已经有了相当的认识。他们把礼与乐看得一样的重要,并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的有效手段。他们也为各个等级严格规定了应用音乐的制度,从而来体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相互间的关系。例如: 1、关于乐队的排列和各个乐器的的多少,规定王的乐队和所有乐器可以排列东西南北四面,诸侯的可以排列三面,卿和大夫的可以排列两面,士的只可以排列一面。 2、关于舞队所用的人数和排列的方法,规定王的舞队可以由八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八个舞行,即六十四人组成的一个舞队;诸公可以由六个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六个舞行,即三十六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四个舞行,就是十六人组成一个舞队。(1、2,参考,杨荫浏编著《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p33音乐的阶级化和等级化,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3、关于在举行“射礼”时,不同身份等级使用的乐曲不同,王用《驺虞》,诸侯用《狸首》,大夫用《采苹》,士则用《采蘩》。(参考,陈应时、陈聆群主编《中国音乐简史》p28宫廷音乐,高等教育出版社。) ······ 一个王朝制定一项制度势必要建立与其对应的部门,来保证制度的实施、管理与完善,并形成与其对应的教育体系,来确保制度的推广与传承。 周朝的礼乐制度自然也需要这样的保障,即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归“大司乐”领导,其中的工作人员数目不低于一千四百六十三人。这机构的职务包含音乐行政、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三方面。但从音乐教育方面来看,该机构是世界上最早的音乐学校。在一千四百六十三人中,除了少数低级贵族以外,有一千二百七十七人属于农奴阶级。由此可见宫廷音乐机构中创作和表演的主要力量是农奴们。但在音乐行政以及音乐教育方面的各级负责人则都是由贵族承担的,并且随着统治者对音乐各种事宜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应的乐官级别也不同,越是重视,乐官的级别越高,由此可看出,统治阶级对音乐活动的阶级控制是十分严密的。 对此,可看出统治者对礼乐制度的重视甚大,以及这个政府工程的浩大。也因而引起了一些人的深思与反对。例如墨子。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对对音乐持否定态度,反对儒家的礼乐思想。在《墨子·非乐》的上篇中记载,墨子承认音乐能使人快乐,给人以美感,他说:“非以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以为不乐也”,“耳知其乐也”。但是,“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万民之利”,音乐对于王道、万民来说没有任何利处。其次,他认为音乐解决不了老百姓的“三患”,即“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音乐非但不能“行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而且增加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并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墨子认为,王公大人要欣赏音乐,必须制造乐器,造乐器则“必厚措敛乎万民”;有了乐器,必使风华正茂的年轻男女去演奏,如此又浪费了劳动力;有了音乐,王公大人坐而独听,谈不上快乐,何况又浪费了那些听乐的君子、贱人的时间等等。 在音乐教育方面,其实商代的贵族已有专门的学校教育,而在西周,统治阶级为了配合礼乐制度的推行,学校教育变得更为完备。建立了所谓的小学与大学。主要教学内容是“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其中又以礼、乐、射、御为主。音乐教育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子弟(即世子和国子),但也在自由民和农奴中选拔一些人才,把他们提升到下层贵族的等级中,与上层贵族子弟一同学习音乐。世子是王和诸侯的嫡子,国子是公卿大夫的子女。贵族教育从六岁到二十余岁,是一个循序渐进、由易而难、由简而繁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礼”、“乐”的比例是很重的。而国子们学习礼、乐的目的,并不像今天这样是去从事各种音乐表演活动。这种教学目的是要使这些青年在学习了音乐之后,能够利用音乐来统治广大的农奴,麻醉他们,防止他们反抗,要人民保持和平态度;他们学习的目的也就自然是要达到统治阶级提倡的“礼乐治国”。“西周音乐教育”说到底也只是西周统治者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通过对各个贵族,以及少数农奴的音乐教育,使等级观念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并使之传播,从而减小叛乱的威胁,一定程度上的保证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纵观世界历史,无论哪个国家在哪个时代的哪个制度的运行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西周的礼乐制度亦是如此。春秋之后,私学开始兴起,逐步改变了礼、乐教育与庶人无缘的局面。各种私学类型很多,教育对象中既有士阶层的人士,也有宫廷的专业乐人,还有民间的从乐人员。春秋战国时期的音乐私学教育主要是指民间音乐教育活动。这时期的官学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向,其重心开始由王室向诸侯公室转移,并且,由原来以宫廷一个教育中心为主开始向多个中心转变。音乐教育的对象与内容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教育对象中除了世子与国子外,还包括了乐师、乐工的教育。涉乐人员的增多,促进了礼乐方面的严格规定彻底的被打破,诸侯、卿大夫、甚至士也堂而皇之地用起了“天子之乐”。因而,礼乐制度的被打破也得到了儒家代表人(孔子、孟子、荀子)的痛斥。 但无论思想家们如何评论西周礼乐制度,可以肯定的是,正因为礼乐制度的诞生,周代成为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音乐发展高峰时期,它建立了我国最早的较完善的音乐机构,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为我国音乐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小视的贡献。单对中国音乐来说,西周礼乐制度无疑是中国音乐史上的一个加速器,它通过帝王的支持、鼓励与领导,使中国音乐在当时世界音乐界留下了永远的画笔。这画笔永远昭示着祖先的智慧与才华,同时也激励着我们现代中国音乐的前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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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就做吃货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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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晨123

中国古代“国学”概念简考 摘 要:“国学”一词古已有之,最早出现于《周礼》,承载着乐师礼乐教化之职。在后世发展中,其含义也在逐渐演变。首先,基于对《汉书·食货志》的记载,可推测时之国学为地方诸侯贵族把持之学,承担向中央输送地方精英的过渡作用。其后,国学逐渐成为国家官学体制的一部分,并在授课对象、授课内容、规制方面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体系,从而确立了国学最高官学的地位。关键词:国学;礼乐教育;官学;古代教育中图分类:K20 文献标识码:A 现代意义上的国学概念于近代肇始,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代名词。然而“国学”一词古已有之,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其含义也经历了发展演变。随着国学在近代背景中走进学术视野,各家争论不休,关于其含义探讨也往往集中于新意涵的挖掘和赋予。当翻阅古代典籍,重新寻找国学踪影时会发现,千百年来国学与中国古代教育密不可分,特别是作为国家官学中重要组成,国学显然成为贵族之学或国家最高学的代表。目前学界研究往往集中于国学在近代舞台上的争辩和国学的现实功用,而对古代国学概念缺乏详尽梳理,本文将以此为突破口,梳议中国古代国学概念,所囊史料和个人学识有限,不当之处,敬候方家指正。一、礼乐教育:国学之溯的一种推测今人追溯“国学”往往自《周礼》始,即《周礼·春官宗伯·乐师》所载:“乐师掌国学之政。”[1]50 基于此之论述和后世著作引申,针对国学早期所指,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论断,一种将国学作为周代官学总称,并将其代指小学和大学,如清末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视国学为国城中王宫左之小学;第二种观点断定国学意指乐师主授礼乐课程或为传艺之所;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学就是国家教育,具体指国家高级机构或学校,主要以贵族子弟为教授对象,其中以持此说为多。这些观点或以周代教育出发,或站在古代教育的总体高度,却少聚焦《周礼》所载本身。因此本文首先将以《周礼》记载为挖掘对象,以国学源之所出探寻,作如下分析。首先,国学所指最初可能是国家礼乐体系的一部分。在周代众官职中,乐师一职隶属春官系统,春官为“礼官之属”,主掌礼乐,在高度重视礼制的周代,春官之重可想而知。国学既然出现在春官系统中乐师一职,与礼乐必脱不了关系,礼乐之责甚至重于教化。第二虽然周朝有诸多官职担当“教国子舞”,但是在《周礼》对各官所职的记载中,似乎只有乐师之责明确提到了“国学”二字,因此国学早期意涵很有可能只是礼乐中的小型乐舞。第三,乐师“掌国学之政”具有教化色彩和教育职能。周代职官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官教合一”,诸多职能政教并担,乐师所掌国学可能是国家官学体系的一部分,必然具有教化的职能和色彩。第四,国学不太可能是国家的高级官学。地官“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是为“教官之属”,而春官的教化职能相比较弱,所属春官的乐师之教育作用似乎不为主职。以此而论,笔者推测国学之溯源为:作为乐师职责之一的国学是隶属周代国家礼乐体系的小型乐舞,具有教育职能,但并不是国家高级官学。二、地方诸侯把持之学:以《汉书·食货志》记载为例探讨春秋战国以后,国学一词的出现渐有增多,其含义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上古时期礼乐教化的含义不再明显,而是逐渐成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最初可能只是诸侯辖内之学,成为国家中央官学已是后话。此处以《汉书·食货志》对教育的记述为例探讨国学初步演变。《汉书》载:“是月,余子亦在于序室。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入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庭君臣之礼。其有秀异者,移乡学于庠序;庠序之异者,移国学于少学。诸侯岁贡少学之异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命曰造士。”[2]291此段叙述出现在记录汉代社会经济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状况的《食货志》中,开头出现的“是月”指冬日农闲时节。此段文字描述了平民子弟的求学历程,所谓“序室”为蒙童所就之学,“小学”和“大学”此处指平民子弟逐层升学等级,因后文称“秀异者”才有权被推荐,所以“小学”和“大学”这里指平民子弟就学的地方学校,区别于中央贵族的“大学”和“小学”,因此后半部分出现的乡学和庠序、国学和少学可能是相较高一等级的地方官学或地方诸侯贵族之学。依照《食货志》前文所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常,五常为州,五州为乡”、“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 [2]291可解读“序”为里一级学校,“庠”即乡一级的学校,那么庠序在此大约是级别较低有官方或贵族掌管的地方学校。依照清人黄生所释“乡学,庠序之总名也。国学,少学之异名也” [3]196,那么庠序即乡学,国学即少学。地方小学、大学优秀生源可升至乡学(庠序)中学习,乡学优异者可往国学(少学)受教,国学中优秀者可由诸侯推荐到天子直属最高学府大学,因此国学是由地方诸侯贵族直接把持的地方官学。通过上述分析,经历了诸子争鸣的春秋战国,民间私学涌现,自上而下的教育体系推荐机制也逐步健全起来。在科举制度尚未成型,民间非贵族人才主要以推荐为主的年代,国学成为由诸侯贵族把持的地方高级官学,是连接民间和中央教育的过渡桥梁,也是由地方向中央输送学业精英的关键步骤。而在后世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科举制度确立、地方贵族的人才推荐职能弱化后,国学更多出现在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中,成为中央官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国家最高官学:多角度的古代国学解随着历朝历代国家教育体系逐渐完善,国学的含义逐渐扩展成为“国家之学”或“一国之学”,同时也被渐渐赋予了国家高级教育机构的默认,在后续演化过程中,国学成为最高官学的代表。当国学出现在中央官学体系之后,对于国学的解读便与贵族教育和人才培养联系起来,国学也成为高级贵族学校和国家至高学问策源地。这样的国学已经脱离了早期礼乐色彩,并形成了系统健全的规范体制,以下将从国学与国子学、太学关系,国学的授课对象,国学的授课内容,国学的规制四个方面粗略考察作为国家最高官学的国学概念。(一)国学与国子学、太学晋武帝始立国子学,国学逐渐成为后代各朝国子学或国子监的简称。自东汉末年分裂割据至隋文帝大一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各朝文献记载中较多的提到了“立国学”之举,一种合理的解释是西晋所设国子学以“国学”为简称,在随后南北朝分裂状态下,各小朝廷多用之。例如梁武帝“天监四年,乃诏开五馆,建立国学” [4]1730、齐明帝建元二年“国学久废”、“逡之先上表立学” [4]666。到元朝,国学与国子监所指相同,忽必烈初年“设国子监,立国学监官”[5]296,值得注意的是元朝还分设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体现了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当然也包含着民族等级森严的色彩。自国学(即国子学)设立后便成为凌驾于太学等学之上的国家最高官学,南齐曹思文曾上书称:“据臣所见,今之国学,即古之太学。……太学之与国学,斯是晋世殊其士庶,异其贵贱耳。”[6]83此外,《新唐书》中记载:“高祖始受命……国学始置生七十二员,取三品以上子、弟若孙为之;太学百四十员,取五品以上;四门学百三十员,取七品以上。”[7]5635 此处亦明显可见所立国学其等级、入学条件的严苛程度明显高于太学、四门学等学。(二)国学的接收对象从“国学”接收对象上来看,最初“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一句中出现“国学”二字,明显是针对贵族官宦子弟的教育。在后世演变发展过程中,各代最高官学机构,大多以“国子”命名,比如国子学、国子寺、国子监,甚至简化为以“国学”相称,郑玄注“国子”即“卿大夫之子弟也”。但并不是所有的官员子弟均可入学,只有官员品级达到相应标准,其子弟才能入学。如唐“国子学,生三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孙,若从二品以上曾孙,及勋官二品、县公、京官四品带三品勋封之子为之”[7]1159。宋代之后,其招收对象已经渐为放宽,至于明朝则扩展到普通平民,“凡国学生员,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员子孙弟侄,年一十二岁以上者充补,以一百名为额。民间俊秀年一十五岁以上,能通四书大义,愿入国学者中书省闻奏入学,以五十名额” [8]253。“国学生源”、“ 入国学者”,逐渐成为代指能够接受国家最高级别教育的学子,即“公卿子弟,并入国学” [9]365。严格的身份限制和较高的评选标准表明了入国学门槛之高和国学的尊贵。不仅如此,唐朝盛世时“高丽、百济、新罗、高昌、吐蕃诸国酋长,亦遣子弟请入国学” [10]303,体现了国学对外来留学生的开放性。(三)国学授课内容或研究内容首先是尊孔,自汉武独以董仲舒所推儒学为官方哲学后,儒之至尊地位延续千年,国家最高官学尊从孔子也顺其自然。提出尊儒的鼻祖董仲舒本人也曾为太学博士多年,竭力主张“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后汉书》曾记载东汉官员朱浮上奏:“以国学既兴”,“寻博士之官,为天下宗师,使孔圣之言传而不绝”[11]316,亦可见国学之尊孔风尚。此外,在文献中关于在国学中祭孔或立孔庙的记载也多为见得,如唐“贞观二年,诏停周公为先圣,始立孔子庙堂于国学,稽式旧典,以仲尼为先圣” [12]252、元朝“至元二十四年,既立国学,以故孔子庙为京学,而提举学事者,仍以国子祭酒系衔” [5]2301、明洪武年间“丁未,以太牢祀先师孔子于国学” [13] 20,此外,朱元璋受封孔子后裔孔讷时,“命礼官以教坊乐导送至国学,学官率诸生二千余人迎于成贤街[13] 7297,都是历代国学重孔尊孔的鲜明表现。第二,延续了上古时期的礼仪之教,入国学有复杂规范的礼制,并接受贵族官僚贤人观礼。虽然唐初曾一度以周公为先圣,但周公亦被尊为重礼之人,而孔子对周公推崇有加,其本人也具有深厚的礼乐思想,唐太宗时国学复以孔子为尊,既尊孔必重礼,作为国家最高学的国学必然以身作则,国学重礼的传统异常深厚。正如元儒博士虞集所言:“国学,礼义之所出也” [6] 4175。贵族官宦子弟入国学时,行齿胄礼或释奠之礼,亦有皇族、官员观礼。唐代令狐峘、滕珦均有《释奠日国学观礼闻雅颂》诗作流传后世,“太学时观礼,东方晓色分。威仪何棣棣,环佩又纷纷”、 [14] 2849“肃肃先师庙,依依胄子群。满庭陈旧礼,开户拜清芬”、“ 圣上尊儒学,春秋奠茂勋” [15] 2850,用以颂扬国学之礼。第三,国学教授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兼及其他各派学术。梁武帝时“建国学,总以五经教授,唯国学乃经,经各置助教云” [16]433,唐睿宗太极元年“皇太子国学亲释奠,令无量讲《孝经》、《礼记》”[17]3167。大多皇朝贵族官宦子弟达到规定年龄即入国学学习,皇帝也多次亲临请教儒家典章。。除此之外,国学的研究对象不仅集中于儒学经典一类,而是博观经史,兼及百家诸学,例如在唐朝初年伴随儒释道三教交流碰撞,国学也受此风潮影响,唐高祖李渊就曾“释奠于国学召名儒僧道论义” [18]160。(四)国学的规制包括生源和任职官员在内,国学在国力强盛时可达数千人,学舍千百余间,规制宏大,令人惊叹。国学不仅汇集了当时一大批学术精英,而且培养了众多学术后继者,中国历来重文教化由此可见一斑。特别是在唐太宗时期,不仅国立壮大、文化繁荣、对外交往频仍,国学的发展也甚为壮观。包括外国留学生在内的国学“增筑学舍至千二百间”、“国学之内八千余人” [10] 302。到元朝时,虽为蒙古族统治,其仍在重儒上不敢怠慢半分,汉族官员韩元善曾向上进言“历代国学皆盛,独本朝国学生仅四百员” [5]786,说明学生四百人已是少数。当然也有人数更少的时候,如南朝齐开国皇帝萧道成“建元四年正月,诏立国学,置学生百五十人” [6]82,但那毕竟算是独居一隅的“小朝廷”。作为国家的最高学术机构,特别是还肩负着培养皇子贵胄、网罗天下顶尖优秀学子重任的国学,不仅为皇帝智囊团储存后备力量,更是国家人文重镇,其建制之庞大是保存国家文化传承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延续儒学至尊、保障皇权的需要。 参考文献:[1]周礼[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3]黄生撰,黄承吉合按.字诂义府合按[M].北京:中华书局,1984.[4]李延寿.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5]宋濂,等.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6]萧子显.南齐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7]欧阳修,等.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8]大明令[A].怀效锋校.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10]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4.[11]范晔.后汉书[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6.[12]吴兢.贞观政要[M].长沙:岳麓书院,1991.[13]张廷玉,等.明史[A].北京:中华书局,1974.[14]令狐峘.释奠日国学观礼闻雅颂[A].全唐诗[M].北京:中华书局,1999.[15]滕珦.释奠日国学观礼闻雅颂[A].全唐诗[M].北京:中华书局,1999.[16]姚思廉.陈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2.[17]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8]念常.佛祖历代通载[A].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北京图书馆估计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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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之家

登陆5次,就可以换一篇论文。。。。当代大学风尚,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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