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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蝴蝶飞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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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行稳以致远,欲速则不达。因此,对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也应当基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运行特征及中央宏观调控的新动向。

(一)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运行特点

1.经济增速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发生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我国经济呈现高速增长态势,1979-2013年的35年间,经济增长率超出10%(含10%)的年份就有16个,年均增长率达到。2010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开始进入新的下行区间,2015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将由高速增长区间转入中高速增长区间。与此同时,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上升,消费结构总体上趋于合理,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正逐步向合理化转变;投资贡献率显著下降,但投资结构呈现积极变化,质量在提高;服务贸易增长快于商品贸易并且质量上升。

2.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收入分配结构有所改善

近年来,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处于持续上升态势。2014年前三季度,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96125亿元,增长,高于同期GDP增速个百分点。从三次产业内部结构来看,农业的内部结构在不断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在工业增长中的带动作用凸显,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也逐步趋于优化。在收入与分配方面,前三季度居民收入名义增速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和企业利润增速,这说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从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城乡居民收入比指标看,2014年前三季度中国居民城乡收入比为,比上年同期降低个百分点,比2010年底降低个百分点。这说明城乡收入比正在回落,城乡差距正在逐步走向缩小。

3.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创新驱动不断增强

当前,中西部地区后劲十足,无论从工业和投资增长情况、进出口总额来看,还是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居民收入情况来看,前三季度西部地区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均接近或快于东部地区,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同时,我国加快科技改革与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国家资金投入达到亿元,累计带动地方资金、社会资本亿元,实现1∶的杠杆放大效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一季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速达,高于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速,利润同比增长,成为股市表现最为亮丽的板块。而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截至2014年10月,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888752件,占全国有效发明专利的。从总体来看,我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居世界第一位,国际科技论文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发明专利授权量居世界第三位,国际科技论文的被引用次数居世界第七位,已经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4.累积性阶段性风险开始凸显

目前,中国经济运行的累积性、阶段性风险开始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能过剩的风险。据统计,2014年三季度,我国产能利用率为,同比下降个百分点,处于近4年来的较低水平。二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审计署2013年底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债务余额万亿元,同比增长。三是房地产领域的风险。2014年1—10月,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亿元,同比增长,比上年同期回落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为亿元,同比下降,比上年同期剧增,全年增长形成明显反差。

(二)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

1.未来经济稳定增长的发展格局不会变

尽管2010年以来我国的增长率有所下降,未来经济增长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但总体来讲,经济稳定增长的发展格局不会发生重大改变。一是内需的拉动作用有所上升,三大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步趋于协调,经济运行的内生性和稳定性得到加强。二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基调发生调整。自2013年开始,国家开始调整宏观调控方向。面对经济下滑局面,中央明确表态不会采取大规模刺激经济的政策,坚持不扩大财政赤字,既不放松也不收紧银根。2014年宏观调控最大的亮点就是“精准的定向调控”,通过扩投资、稳外贸、定向降准、减税等举措精准调控经济薄弱环节,与此同时也兼顾调结构的目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定向调控、结构性调控”,因此定向调控会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主要的宏观调控方式和政策基调,将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通过远近结合的调控,有效防范风险,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2.外部环境的影响机遇大于挑战

近几年我国开放型经济实际上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外部挑战,受欧债危机不断升级、美国经济复苏脚步迟缓、新兴经济体受到冲击、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震荡起伏、世界贸易形势不振等国际贸易环境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增长缓慢。与此相对比,未来几年,主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望趋于稳定,发达经济体经济有望进一步好转,世界经济整体将处于平稳之中,国际市场需求将出现回升态势。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 报告 预计,全球经济增速将在2015年回升至。尽管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总体外部发展趋势是有利于我们的。

3.重点领域改革将激发内生增长动力

随着中央改革决策的确立,释放改革红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重心。经济的增长动力将通过多领域的制度建设加以激发:一是推进土地及户籍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将为扩大内需提供基础;二是推进行政及 财税 改革,通过简政放权、调整各级财政关系、结构性减税等,将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推进金融改革,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发展民营银行,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平台;四是中央正在推进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等重大经济路(带)的建设,这些国家战略必将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持续动力。

4.民生经济将是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

在闭幕会见记者时提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保障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条件,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着重提高劳动者的收入、福利水平,提高其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意味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从而形成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不竭动力。

2017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对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2017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未来必须全面把握总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在更加重要位置,着重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同时要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创造更好的体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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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卡米

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第四,依法行政的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依法行政是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为主导,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在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目前,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合理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首先,代表人民意志所制定的法律,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其次,行政权力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具有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特性。在国家的所有权力中,行政权总是最庞大、最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的力量。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其次,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但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混了一摊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首先,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行政权都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既道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也暗示了依法行政的艰难。其次,行政机关先例行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务。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给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再次,在法治过程中,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以致我们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从“简政放权”开始,以行政权部分地退出社会为标志的。然而,我们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还面临着“致富奔小康”、“赶超世界”的发展的压力。这要求政府积极引导,乃至主动干预。而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面对“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当代社会行政权仍然强大,也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懈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也触目惊心,不易控制;也正因为这样,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力滥用,才显得那样的重要和迫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之下,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共同构筑起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 依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法律。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这一经典的法治理论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涉及人民权利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职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对政府而言,恰恰相反,除非法律授权,否则就无任何权力。 现实中,一些行政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职权法定”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是“为公家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当前一些恣意妄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往往与此相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第一个考虑的就应当是:“这件事法律有规定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呈现分散化,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地方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民族自治地方施行。但是,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立法机关已经无法胜任立法任务。为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授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此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 措施 。 (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它与公民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但政府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当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依法行政就是“法律高于政府”。 关于政府守法,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二是如何对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行政合法的要件:①主体合格。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者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委托,一些非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例如,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具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不在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构成违法。超越职权既可能是平级部门之间的职权跨越,也可能是下级对上级的僭越。③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为内容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精神。④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方法 、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个行政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问行为者动机是否善良,不论其是否可能影响结果的公正,也不管其结果是否“正确”,都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准则:①行政行为需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这一条是从主观上反对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或者掺杂私心杂念。②讲求诚实信用。在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条基本原则,并被我国民法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诚实信用也是起码要求。如果允许政府诓百姓,或者出尔反尔,即使一时得逞,最终必将损害政府声誉,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③遵循正当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对许多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此情况下,出于对程序公正的期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奉行公认的或者起码的程序准则。④平等对待。同类情形同样处理。涉及双方争执或者多方竞争的,应当公平对待。⑤行为适度。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想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 (三)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归属于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后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自动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后者对是否违法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法律上称为“不作为违法”),可以限期履行;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限期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则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的形式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提高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的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二是尊重人权的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事件。 三是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表现。 四是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五是行政服务的观念。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管理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六是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同时,行政信息以公开原则,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是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依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依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八是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是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有救济 渠道 ,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在此基础上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机构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行政法的新理念》。作者:张明杰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作者:张福森、刘一杰。人民出版社,2002。 4、《法治系统工程参考资料》。作者:常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5、《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相关 文章 : 1. 2016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 3.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4.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本科法学专业论文 6.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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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贱灬

【摘要】随着2008年两会开始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序幕的拉开,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亦将紧接着而展开。而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可以说是与我国1978年改革开发差不多同时进行的,从干部的“四化”建设到现行领导体制改革,依然是一个重大课题,面临的形势是复杂的。本文从探析我国现行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的障碍出发,以求发现其中的症结,从而提出解决的对策,使行政领导到体制改革的步伐平稳、科学,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领导体制的保障。 【关键词】公共行政 领导 体制 改革 障碍 对策 前言领导体制是领导关系制度化和体系化的现实的表现,是领导者实施领导活动的载体,规范并制约着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行为和活动,对领导活动的成败发挥重要作用。领导体制作为领导活动的载体,为领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础和平台。公共行政领导体制又是作为领导体制钟最为重要的一环,对我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存在的种种缺陷进行改革,一直是我们改革得任务之一。然而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无论从深度上还是从广度上都远远不够的,同时在整个改革的路程中是任重道远的,面临着许多障碍。 一、我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的主要障碍为什么我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会步履维艰,为什么会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历程?其中必然有各种各样复杂而深刻的原因。笔者认、、为,束缚我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深化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因素 我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难以有效深入,与人们头脑中的一些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不无关系,这些传统观念首先表现在不能正确地区分和理解党与公共行政的领导。由于我国在很长的时期内都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因而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了一切事务均应由党(各级党组织)来决定的思维定势。依此推论党对公共行政的领导,自然就会将其理解成是对公共行政一切事务领导。实质上党委成了最高权力象征和决策指挥中心。从管理有效性的角度看,控制一个社会组织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莫过于在该组织中设置一个能完全代表自己意志的机构或委派自己信得过的人员。这从党在领导民族民主革命时期的诸多史实中可以证明。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当党从一个革命党转变为领导数以亿计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唯一执政党以后,党应该如何去行使作为领导核心的各种权力?是包揽一切行政事务在内的所有管理事务,还是只管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宏观决策?在笔者看来,作为执政党理所当然应该把工作重心摆在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重大宏观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以及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据此,党对行政的领导应该是路线、方针和政治思想领导而非具体行政事务领导。各级党组织应该对行政首长履行全面领导职责起保证监督作用,而非凌驾于行政首长之上的政府决策指挥中心。只有把上级党委与政府以及地方各级的党政之间的关系摆正了、理顺了,才可望在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方面有所突破。还有一种错误观念便是不正确地理解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的关系,人为地将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对立起来。认为个人负责容易走向专断独裁,脱离党的领导。把现代管理中的集体决策机制和集体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相等同,用现代管理中对集体决策机制的强调来证实我国现行的职权不清、责任不明、职责权脱节的行政集体领导体制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以上两种种不正确认识成为制约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深化的观念羁绊和障碍。 (二)心理因素 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实质上是一种充满政治意义且涉及各种错综复杂关系处理的政治行政变革过程,同时,又伴随着复杂的社会政治心理矛盾变化过程。因此,心理因素也是制约变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层面。阻碍我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的社会心理因素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害怕失控的心理。许多人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者非常担忧改革现行行政领导体制,实行以行政权力和行政领导职能为基本特征的行政领导模式会带来历史上诸侯割据常出现的种种不良现象。与其将来控制不住,不如现在抓住不放。我国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提出向公共行政简政放权和为政企“松绑”,至今已近二十多年。然而,迄今仍然在现实中未能建构好,而是党政之间的诸多含糊领导。这不能不说与上述害怕失控的心理直接相关。另一方面是害怕犯错误的心理。一些领导虽然已经认识到现行公共行政领导体制的种种弊端,但因为害怕犯错误、担风险便都不敢越雷池一步,大都持等待观望态度,等待别人尝试或上级领导的部署。这两种心理因素影响了行政领导体制改革的步伐。 (三)利益和权力的障碍 进行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就必然会损害一些既得利益者。尤其是行政部门内部领导体制的变革,所涉及的机构和人的面很大且利益非常具体。这就必然会增加改革的难度。具体来讲,就是改革下来的各类干部如何安置的问题。这是一个二难问题:如果这些干部得不到妥善安置,他们势必利用手中既得权力来阻挠改革的进行;而如果将他们逐一妥善安置,那么改革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目的。我国每次机构精简总是越简(减)越多,其中缘由多与此相关。再一个便是权力,在长期的行政体制中,行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大,一旦改革便会削减其权力,这样便然会使所掌握既有权力者的阻挠,或是更严重的把权力上收。而权力的平衡和制约在我国公共行政体制中是缺乏的,拥有权力的人自然会牢牢把握手中的权力,在权力的框架内把领导体制改革置之一边。故利益和权力的影响是制约我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 二、深化我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的几点对策 稳健改革我国现行公共行政领导体制已势在必行。按照我国社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公共行政规律去建构适应新形势的行政领导体制,是我们面临的必然选择。同时,针对上述探讨影响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的障碍,为此,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对策: 首先,从宏观层面切入——理顺党委、人大、政府三个不同机构的关系。虽然这里谈的是公共行政领导体制,但是在我国的特殊体制下,是需要探析清楚的。我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构,是我国的不同领导机关,这三者的领导职能和工作方式是不一样的,但三者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并不十分明确。比如在党组织与人大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一直讲,人民代表大会要接受和体现党的领导,但对党如何领导人大,却缺乏必要的原则和规定;再如党委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一个时期中,我们曾大讲实行党政分开,但最近几年党政分开似乎不再重提,不仅如此,随着改革的推进,有些地方机构反而实行党政合一。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关系不明,权力运行上必然会相互交叉。因此,鉴于目前的情况,改革中应该明确:第一,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既是一种领导关系,也是一种工作关系,党的各项决议和政策要按科学的程序提交人大讨论和建议实施。第二,党委与政府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分工负责的关系,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委不要过多地干预政府工作,而应在如何充分发挥监督和保证作用上下功夫。在当前,要特别重视党政不分的问题,要通过改革,逐步改变由党组织直接代替政府作决定、发指令的现象。第三,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政府对人大定期报告工作是一种制度,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不能流于形式。公共行政领导只有在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上,才能负起哪些是行政领导该负的责任,能够把现行推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改革有效推进。其次,从微观层面切入——转变领导观念,明确领导职能。要提高公共行政机关效能,需要明确的领导职能。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领导职能的实现对实现领导活动得开展起到决定作用,。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公共行政领导者必须摆脱传统领导观念和体制的束缚,树立“领导就是服务”、“领导是引领和指导督导”的观念和思想,克服心理因素的障碍,按照公共行政领导活动的基本规律和我国公共行政领导活动实践的发展要求,改革现有的公共领导体制,在公共行政领导职能上更具科学化、规范化,职能履行上明确、透明,不出现职能的交叉和混乱。再次,从微观层面切入——注重制度建设、强化权力的有效监控。领导组织结构的本质是领导活动中权、责、利之间的关系。公共行政领导者在进入相应的职位的同时,不仅获得了权力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利益。将职、权、责、利相统一建构起来,并与公共行政领导直接挂钩,是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的关键。许多案例和行政实践都证明,权力越集中,便会愈加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利见利,以致腐败滋生、行政效能低下,公共行政部门形象大损。权力的监控,可以是公共行政部门内部的领导者、被领导者、同级乃至部门外部人员建构起来的力量以实现对领导权力的制约监督;可以在领导选举、考试及限任制度等公共行政领导权力获得的制度上进行制约;可以通过各种领导责任制度的制约,使公共行政领导者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出现权力“越位”的情况的权力运行制度制约;可以建构弹劾、引咎辞职、罢免和法律惩处等各项权力废除制度的制约。另外,在权力有效监控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力量,便是舆论、媒体的监控,在公共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体制改革进程中,舆论和媒体的追踪和报道,将对领导权力运行起到一种外在的有力监控压力,让公共行政领导职、权、责、利高度的统一。再次,从微观层面切入——改革公共行政组织人事制度,加强公共行政领导队伍建设。深化公共行政人事制度改革,要建立起能上能下、能尽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更新交替机制;逐步实现公共行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和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最终建成一套更加科学、民主、透明、公开、公平、合理、正常、稳定、良性运行的公共行政人事机制。这样一个机制应该包括公共行政领导综合性人事机制、识人用人机制、流动调节机制、监督控制机制、绩效管理机制和择优汰劣机制,而且每个环节都是行之有效、具有高度可操控性的。最终以此推动公共行政领导队伍的全面建设。最后,建构科学发展、不断创新的新型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新型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核心是公共行政领导人才开发机制,开发优质人力资源的效能效用,进而在公共行政整个环节中使领导能够“在其政,谋其位”,推陈出新,提高公共行政效益效能。新型的公共行政领导体制下,公共行政领导的能力和潜质的有效发挥有制度和体制上的保障,公共行政领导的整个工作系统是一个科学化、规范化和创新化的系统。 改革和完善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科学的公共行政领导体制将能够开发出巨大的领导力,释放更多的组织能量,形成发展动力和竞争实力,提高公共行政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它的改革步伐不能停滞,不能一蹴而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公共行政体制环境、改革环境的同时并举。一个科学有效的公共行政领导体制无疑会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没有科学有效的公共行政领导体制就不可能推动我国公共行政体制的建设,为此,从宏观和微观上的推进,扎实做好公共行政领导体制的改革,在体制和机制保障公共行政领导的科学化、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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