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84

可可京99
首页 > 期刊论文 > 关于房价的论文答辩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Huanglingying

已采纳

嗯非常普通的条件要求,比较容易准备,看看树人论文的小编有哪些合适的。提供的水平都是高的可以当学术用的。

360 评论

cherryhu111

房价该涨不该涨,按照经济规律取决于房子的供需关系。但是有些人利用经济规律,制造不平衡的供需关系(如靠囤积的方式,将本来供过于求的关系变为了供不应求)。房价没办法预测,就像人的心理没法捉摸一样。不过房子跟其他商品不同,中国人的心理也跟经济规律也不同。前些年,房价飞涨,却出现“越涨越买(才有钱赚),越买越涨(才被别人赚钱)”的现象。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真正需要房子的人把资金集中起来,集资建楼,成本控制、免去了中间环节(开发商/炒房团)的利润。不然,有房子的房价涨就有钱赚,抵押贷款买房,再抵押再贷款再买房(前些年的状况)。如此往复,没钱买房的再也买不起房,买得起房的房子越来越多。现在,中央政府在调控房价,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这对“情侣”、有许多个不愿意(这里就不一一道来了),买不起房的我们在等待房价暴跌,可是就是等不来。按照历史惯例(日本、美国的房价规律)现在房价早该暴跌40%以上了,可惜中国“有房(有地)”的人太有钱了(也太有权了),中国的经济规律与经济学上学到的规律往往都是相悖的。买得起房子的人数远远不及现在代售的房子数,但房价不降(他们屯起来不卖);白菜大丰收,市面上菜价依然坚挺;开采资源的就一个开采成本,还成天嚷着不赚钱要跟上国际形势、要涨电价油价,要降得时候怎么不跟国际形势了? 中国经济现象与经济规律相悖的始作俑者,是各行业的垄断程度决定的,垄断少的行业经济现象就符合经济规律,垄断多的行业就与经济规律相悖。原来如些啊(比原来如此多个“二”),垄断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并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都改了、还叫社会主义,就像吃草的动物改吃肉了、还叫草食性动物一样。以上观点仅代表网上此人观点与现实本人无关,如有冒犯相关人员,纯属巧合、不胜荣幸。衷心祝愿:“天下有情人,终有房住”。

295 评论

汤汤小朋友

该涨,因为通货膨胀

96 评论

monica的私人花园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一】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答辩人因陆××所诉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 原告示依约购买所定商品房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002年2月22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了一份《××花园××阁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乙方(原告)自愿认购××花园××阁18层1807号房,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局的测量结果为准);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为606337元;付款方式为签订认购书时交付定金20000元,在签订认购书后15日内支付房款400337元,其余房款206000元申请银行按揭付清;

乙方须于2003年3月9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本认购书原件到甲方(答辩人)售楼部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如甲方将乙方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则双倍返还给乙方定金;如乙方不按时交纳房款及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终止本认购书,不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并将上述乙方订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第二天向答辩人交来定金20000元,答辩人则将原告所定购的房屋预留给原告。但是,原告既未按约定期限前来支付房款,也未按规定前来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告既然与答辩人签订了《商品房订购书》,对标的物、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答辩人亦依约将所定商品房留给了原告。但是,原告后来自己违约,不按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法律和双方约定其都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商品房认购书》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是原告为购买答辩人的商品房而预先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对商品房买卖的最主要是精华条款进行了约定,不仅对原告有约束力,对答辩人亦有约束力。

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的签约步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发布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多为商品房买卖的规范条款,更何况该示范文本内容还是可以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实际上,合同最主要条款已在《认购书》中进行了约定,其余条款只要作适当协商即可签订。

原告说答辩人“不愿作出让步”没有任何依据,实际是想为了不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寻找借口,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示实在是毫无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不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其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二】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宁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认定事实准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和事实判断标准。

“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行为人的内心,是内在的主观状态,他人无法直接知悉一个人的主观上在想什么。判断被答辩人与宁香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只能通过外在的客观事实来推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串通”的标准,通常要通过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方法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就是说,“恶意串通”一般不能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实,而是在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判断来得出结论。

该案民事裁定书,也是通过对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行过程等客观事实综合分析,得出“恶意串通”的结论。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本案中,就同一房屋,被答辩人先后与答辩人和宁某某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与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涉及双方重大权益的房款支付方式与期限、房屋过户登记不做具体约定;对买卖房屋这种涉及重大利益的行为,买受人宁某某却不查看房屋状况;被答辩人和宁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付款的事实;

被答辩人和宁某某陈述的付款方式有悖于常理;宁某某辩称的知悉房屋出租却对自己的房屋不收取租金的反常行为等等。

一审判决根据这些已知事实,依据证据规则判定被答辩人与宁某某存在“恶意串通”,符合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规则

2、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或符合事实认定规则。

、关于被答辩人先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都证明了被答辩人就同一处房屋,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先将房产卖给答辩人,并且已经交付答辩人进行装修。对这一事实,被答辩人一审庭审也予以认可,属于无争议的'事实。

、关于宁某某对涉及重大利益的房产买卖没有到现场查看的事实。

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时,被答辩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答辩人装修,房屋在答辩人的管理控制之下。虽然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宁某某陈述查看过房屋,查看时有承租人,但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并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并且以下两方面相反证据证实,宁某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第一,房屋已交付答辩人装修,而事实并未出租;第二,2010年11月24日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经济成交版合同》明确载明:“房屋状况为未设抵押、未出租”。

、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经济成交版合同》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

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经济成交版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万元”,契税完税发票也印证了该成交价格,该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

3、被答辩人拒绝对11张收条形成时间做鉴定的行为,属于消极举证行为,一审判决做出对被答辩人不利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因被答辩人提供的11张收条,全部是出自同一纸张,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是被答辩人与宁某某恶意串通所为。一审时已启动对11张收条形成时间是否一致的鉴定程序,但被答辩人拒绝鉴定,在一审法官提供妥善方案、消除被答辩人提出的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鉴定。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依法做出不利于被答辩人的认定,符合最高法关于证据采信的规则,也符合妨碍举证和消极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原理。

4、被答辩人一方证人证言,与被答辩人及宁某某存在亲密的利害关系,且为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民事诉讼证明是优势证据规则,本案支持一审判决观点的证据,同支持被答辩人观点的证据相比,明显占有优势,从这一点来看,一审判决也是正确的。

二、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一系列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的事实,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被答辩人为了撕毁与答辩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宁某某自编自导的一出闹剧。

除了上面已经论述的被答辩人与宁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明显过低、买受人不到现场看房、付款过程有悖常理外,还有以下事实,同样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

第一,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自行成交版合同》内容不符合常理。该合同连最主要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与期限、权属转移与登记等,这些涉及买卖双方最重要的条款,都没有做出约定。

第二,宁某某的付款方式与常理相悖。虽然被答辩人提交了签署日期为2009年9月16日、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自行成交版合同》,但被答辩人提交的付款过程等材料,显然有悖于常理。11笔385万房款,每笔数十万,不仅点钞要耗费很长时间,而且还要面临携带安全、以及不能辨别假钞的风险。

在当今有更安全便捷的支付手段的情况下,用现金交付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且,385万巨额现金,宁某某也没有提供从银行取款或其他符合常理的取得方式。虽然一审时被答辩人曾辩称有6笔是通过银行转账,并承诺庭后提交证据,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依法应做出对被答辩人不利的判断。

第三,宁某某作为房屋权利人,辩称房屋出租却不收取房租的行为令人匪夷所思。按照市场租赁价格从宁某某取得房产证起算,至少也有十几万元的租金。但所谓的房屋权利人宁某某却视而不见。

第四,根据代理人的调查,宁某某的家庭条件和经济实力无法负担涉案房产的房款。其支付400余万元与事实相矛盾。

从被答辩人与宁某某这一系列不能自圆其说、显然违背日常生活常理的行为,完全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就是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是在房价持续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为达到撕毁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编自导的一出闹剧。

一审判决根据这些已知的事实,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被答辩人与宁某某是“恶意串通”的判断,与理相通,与法相融,与客观事实相符。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不成立。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交往的基本道德。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答辩人与宁某某恶意串通,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不成立。

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观点,并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本案是在双方证据证明了被答辩人先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行过程等显然有悖于常理等这些基础事实的前提下,依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关于经验法则、第七十四条关于消极举证后果的规定,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完全符合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不符合《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观点,更与本案不符。

该指导意见适用的条件是,相同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两份合同的约定发生争议的情形。

本案并不是被答辩人与宁某某对《自行成交版合同》与《经济成交版合同》的约定产生了异议,而是被答辩人与宁某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起诉要求确认法院确认被答辩人与宁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案当然不能适用上诉人所称的条款,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上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刘X、刘X

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

132 评论

洋洋怕狗子

房地产行业,今年绝对是处在舆论和市场关注的风口浪尖上。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房地产行业经历了冰与火的洗礼。房价到底翻了几倍,绝不是统计局能搞明白的。打而不倒的局面,让很多看多派对地产业也寄托着不小的希望,就算地产不会拉升大盘,至少也不会再恶性打压指数了吧?此言差矣!房地产行业打而不倒,是因为根本没到要打倒的时候。银行与地产,就像用手铐锁在一起的警察与小偷,在手铐没有解开之前,谁也不敢贸然开枪,但如果手铐解开了,或是小偷即将拉响原子弹,那么狙击手的子弹就会像雨点一样飞过来了。早晚,房地产行业难逃一劫。因为他身上的七宗原罪需要救赎。原罪之一:失地农民的痛苦,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极端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原罪之二:被蚕食的耕地,引发的粮食安全隐患,农产品价格的飞涨。从这个角度看,地产行业绝对是“造子孙孽”的行业。做一个极端的假设,如果政府不控制地产行业的发展规模,只要美国印制足够多的无成本的美元,无限量地买进中国房地产商的房子,理论上可以将中国的土地都变成没人住的房子。之后,粮食就是攻击中国最致命的武器。即便人家不攻击你,自己也会把自己饿死的。原罪之三:地方政府的腐败之源,懒惰之根。过多的利益,过多的简单赚钱机会,构成各地政府恶性挖掘后任资源,疯狂卖地,不思进取的心态。地产行业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经济鸦片,产生了强烈的依赖感,不戒要出问题,戒也要出问题。有了占GDP百分之十以上权重的地产法宝,又有私利,谁还去费劲地搞其他地方产业经济呀。而几年的地产热潮洗礼之后,奶瓶拔下来的时候,地方经济的发展能力重新退化到婴儿水平。原罪之四:一代人的绝望。80后,90后,原本属于早晨8、9点钟的太阳。但被一个房子压到永世不得翻身的境地,又如何承担国家与民族“寄托在你们身上”的“希望”?房地产搞得一代人绝望,罪莫大焉!原罪之五:浪费的资源。看看城市里有多少夜里黑洞洞的窗户吧!这些钢筋水泥的构件,原本是人类温馨的家园,现在,却异化成抵御通胀的商品、甚至带有货币的属性、更变成了人剥削人的工具。而这些原本应该住着人的空屋子,也大量消耗浪费着我们的土地、资源、能源、材料、劳动生产力。“盖房子”这件事情,已经被彻底扭曲了。“安得广厦千万间”,不是为了“大庇天下寒士尽颜欢”的,而是“大庇天下房东收租钱”了,也是“大庇天下富人防通胀”的。收房租,防通胀,对于百姓个体来讲无可厚非,但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来讲,资源被大大浪费,整体平衡被破坏了。原罪之六:地产泡沫,构成外资洗劫中国中产阶级、进而制造社会动荡的机会。尽管现在泡沫还没有破灭,但从其他国家的历史上看,这种风险正在越来越大。一旦泡沫破裂,对中国的伤害将是无法估量的。原罪之七:永久性拉大社会贫富差距,这是社会稳定不可承受之重。透支了房奴们未来的消费能力,压缩了以后的经济发展空间。有人把地产行业形成的GDP形容为“亡国的GDP”,我认为并不过分。基于上述理由,地产行业遭遇灭顶之灾,只是时间的问题。新的十二五规划,摘掉了地产行业的“支柱产业”桂冠,并且规划了新能源等新的支柱产业,也标志着这个行业将开始步入衰退的周期;明年万亿投资,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即将启动;“地产税”试点之后也将陆续出台,这是地方政府经济鸦片的替代品,将大受欢迎。头顶上悬着好几把剑,你还敢预期地产行业把股市推上去吗?本不想揭开房价下跌时间判断的谜底。但看到博友的评论,感到支持的,都像是没钱的,反对的,倒像有知识的。那就和这些有知识的朋友交流切磋一下。首先申明,讨论这个问题,没有任何其他的政治、商业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智慧尊严。其次说明一下,本人曾经在2003年,帮助某地方政府卖过土地。对地产行业,有发言权。再说明一下,本人曾经在2009年初,在海南三亚出手购房,价格16000,不到一年翻近4倍。数百名股友学生在2009年春节之后都听到过我的购房忠告。2009年4月14日,腾讯的《管理E言堂》节目,曾经做过我和许文胜的访谈,里面大篇幅谈过房价将会暴涨的理由和观点。大家可以上网搜索。归纳一下博客之中反对的声音,大致有以下几类理由:第一类理由--管理者不会放弃利益!第二类理由--房价下降,经济会崩盘,有房子的老百姓会闹事,后果更严重!第三类理由--土地硬成本下不来。第四类理由--刚性需求太强大,钱太多了,老百姓买得起第五类理由--你这家伙,根本不是房地产圈的,懂个P,就是来赚点击率的。以前的牛人xxx都说错了。历史证明······第六个理由--网络上的文字攻击,是没有成本的,有一类人是骂几句过过嘴瘾来的。回答第一类理由--管理者会不会放弃地产行业带来的利益。纵观全球,哪个国家把直接GDP的25%寄托在一个房地产行业?这样做的后果有多大的风险?是否可以持续?把GDP的90%寄托在石油上,老百姓不会反对,但国家的其他经济能力基本瘫痪。社会和人民的上进心,做事情的能力被异化。一旦石油资源枯竭,将是灾难性的后果,但这个后果或许要几十年到一百年之后才出现。但中国的房地产资源还有多少可以挖掘?徐绍史的讲话,最重要的一段已经被从网上摘掉了,一年的时间,卖掉了3年的地皮!此事不可持续。即便城市可以无休止地向周边农村扩展,但是限制城市规模的最主要的瓶颈素是什么?水资源!水不够了,城市就不能再发展了。别的都可以运输,只有水最难!还有一个资源是次要的瓶颈--路!城市人口无限制膨胀,道路就成为瓶颈,堵塞到极限,城市的功能就瘫痪了。我们的一线城市,基本都到了“动脉硬化”期。资源不够了,用高价格来约束,这个,地产行业曾经争论过。年轻人可以不在北京上海混,但一个城市,在10年之后缺少年轻人,都是老头老太太,还是富贵的、可以不干活就有饭吃的老头老太太,这种城市,有竞争力吗?为了高房价,惹怒一代人,这是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平衡。当政治因素的砝码逐渐超过经济因素的时候,决策的天平就会重新寻找平衡点。发展房地产,是为了经济,但是不可持续。如果不发展房地产,也能拿到钱,而且可持续,并能化解年轻人的怨气,管理者还会继续坚持高房价吗?这种停止地产仍然能够拿到钱的方法是有的--房产税是做什么的?持续赚钱,平衡贫富,化解社会矛盾。资源枯竭--土地资源加上水资源和路资源;购买力枯竭--百姓的钱;需求枯竭--房子过剩了;良心发现--管理者受不了压力了;政治需要--赚钱会伤及稳定了······。任何一样,都会引发管理者放弃高房价政策。如果卖地的生意已经因为土地数量的缘故变成薄利了,管理者同样会放弃。谁敢保证,上述的任何理由,都不会在N年内发生?中国的房子,基本都是建在耕地上的,中国国土面积是印度的三倍,但可以耕的地没有印度大。土地资源绝对不是无限的!即便土地够,水与路也会出问题。都到大城市了,小地方谁建设?人口配置也需要平衡。2015年是中国人口红利的转折点。当家庭构成是4-2-1格局的时候,我们需要解决7口人的住房问题,理论上是3家。当4变成1或0的时候,3套房子基本是一家人住,这个就是人口红利的转折点。按照历史上的生育高潮和消费年龄统计来的。人口需求的拐点,会提前反应在房价上,还是会拖后反应?我的结论是提前。2008年的股市崩盘,除了股价高,美国次贷危机之外,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股改全流通将开始兑现抛盘的压力。第一家全流通是2008年的5月。机构们在打时间差的时候,表面上提前了半年,2007年10月见高点,其实提前的是一年,70%的股票是在2007年5-30见的高点。楼市,出货更难,运作周期更长,需要更大的提前量。提前两年是正常的。同样的道理,退出是困难的,于是,退出的过程也是漫长而隐晦的。你看不到管理者已经在执行战略退出的动作了吗?

156 评论

相关问答

  • 关于房地产的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的技巧答辩前的准备,最重要的是答辩者的准备。要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和效果,关键在答辩者一边。论文作者要顺序通过答辩,在提交了论文之后,不要有松一口气的思想

    颖儿yuki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关于房价不确定性论文范文资料

    摘要:如今我们购买的房屋是商品房,言之商品房,首先得承认它首先是个商品,对于一个商品的定价,首先我们要考虑到其成本价,对于房屋来说,就是它的建筑成本以及土地成本

    若曦0518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关于房地产融资的论文答辩

    首先肯定说明你的写作目的与意义,然后阐述你的创新之处。一般老师都会问:我国融资难问题的具体表现,融资难原因,国外经验,对策。基本上都是问些基本的东西。不要出现低

    齐吃大乳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有关房价的论文投什么期刊

    摘要:如今我们购买的房屋是商品房,言之商品房,首先得承认它首先是个商品,对于一个商品的定价,首先我们要考虑到其成本价,对于房屋来说,就是它的建筑成本以及土地成本

    易叉叉叨叨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有关房价的数学建模论文范文

    摘要:如今我们购买的房屋是商品房,言之商品房,首先得承认它首先是个商品,对于一个商品的定价,首先我们要考虑到其成本价,对于房屋来说,就是它的建筑成本以及土地成本

    冰比冰水冰1025 5人参与回答 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