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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之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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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外发布《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根据61家人身险公司报送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系统的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数据,从经营主体、规模保费、产品类型等方面分析了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发挥出其线上渠道的独特优势,规模保费保持平稳增长,市场集中度同比下降,各公司官网自营平台规模保费实现连续六年平稳增长,但渠道业务仍占据主导地位,随着行业逐渐回归保障本源,各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结构也持续调整,互联网健康保险实现连续六年稳定增长。1.据统计,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基本稳定,共有61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较2019年减少1家,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会员公司总数的七成。其中中资公司40家,外资公司21家,占比分别为和。从规模保费情况来看,中资公司仍占据主导地位,其市场份额达,较2019年上升4个百分点,外资公司市场份额为。2.累计实现规模保费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从规模保费增速情况来看,40家公司规模保费实现不同程度正增长,其中民生保险和信泰人寿增幅最大。3.就市场集中度而言,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前三大、前五大和前十大公司的规模保费市场份额分别为、和,与2019年相比,前三大、前五大和前十大的市场份额均出现下降,但市场集中度仍然较高。具体到排名前十位公司的情况看,与去年相比,排名和市场份额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中邮人寿取代国华人寿跃居首位,累计实现规模保费亿元,市场份额占比为18%。人保健康进入前五,太平人寿和平安健康取代农银人寿和人保寿险进入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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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再也不吃了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如下:1、明确了互联网人身险的一些特点。即产品名称必须包含“互联网”字样,线上线下融合业务不得使用;2、明确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范围。包括意外险、定期寿险、健康险,除护理、十年期以上普通型;3、明确了互联网人身险对保险公司和中介的准入条件。 其中,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分为基础;4、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部分险种的额外准入条件,重点在较强的线下服务能力。人身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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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豆是我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此之前,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两度向 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办法》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此外,马潇认为,《办法》明确提出非保险持牌机构的“五不得”,理清了行业边界,划定行业红线,抓住了行业乱象的“牛鼻子”,推动行业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办法》压实了持牌机构和自营平台的主体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隐私保护等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明确监管边界。 大部分保险机构已经做好迎接《办法》实施的准备。 杨帆称,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也需要重新思考如何更好的利用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技术来为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包括产品的设计上更加的普惠、条款更加清晰易懂等。众安金融 科技 研究院的《保险业数字化转型2020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696 亿人民币,相比2011年增长84倍,在过去十年间实现了 83% 的年均复合增速。2019 年,互联网保险渗透率(定义为互联网 保费占行业总保费比例)为 ,从规模来看,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大约相当于中国第二大保险集团平安集团的三分之一。其中,互联网财产保险2019年保费收入为亿元,同比增长,高出财产保险市场同期增长率近10个百分点。互联网人身保险规模保费恢复正增长, 全年累计实现规模保费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杨帆表示,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对保险的定价、营销和服务方式等带来深刻变化,让保险保障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杨帆指出,以往的互联网业务主要围绕大流量来创新,未来将呈现多元化创新格局,更加突显用户价值,逐步走向与用户共同设计开发产品,即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等 科技 手段,联合经纪顾问、互联网平台、医疗管理机构、医疗创新组织、特效药供应商,共同搭建起持续为特定细分用户创造价值的生态体系,并实现整体共赢。《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更加透明、诚信,并推动保险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消费者之间形成理念、认知与价值共识。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规范的同时,也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 社会 民生: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 健康 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责编 李剑华 实习生 李各力 更多内容请下载21 财经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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