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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虾仁@三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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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 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1法律实践报告2法律实践调查报告3暑期法律实践报告4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5法律宣传实践报告6法律系实践报告7法律专业实践报告8法律类社会实践报告9法律的社会实践报告10社会实践报告11实践报告12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13暑期社会实践报告14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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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mioamy

以下为例子: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实践报告众所周知,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综合,也是公民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同时也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同时也是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等。而我们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我们所具备的法律意识的强与弱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但是,现实中却时常出现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有些甚至是震惊全国的恶性犯罪行为。追根究底,还是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乏和法律素养的不足。毕竟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成熟,非常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尤其是社会上各种信息良莠不齐,各种诱惑层出不穷,不够成熟的大学生们经常掉进陷进之中而不自知。(一)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有以下特点:1. 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非常匮乏,并且缺乏法律方面的常识。有80%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了解或者参与进去的人还不足20%,44%的大学生承认自己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缺失,还有29%的大学生虽然掌握着一定的法律知识却不懂得如何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甚至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知道应该找哪个部门。2. 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为浅薄,他们不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找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他们有法律意识,但是法制观念很淡薄。他们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仅仅49%的大学生会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31%的大学生倾向于通过关系解决问题,但是竟然有20%的大学生会使用暴力手段来解决。不得不说,如果这种情况再发展下去,一定会产生严重的后果。3. 大部分大学生不关心社会上发生的有关法律方面的新闻,他们缺乏维护法律的勇气和责任感。只有9%的大学生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86%的大学生只是偶尔关注这方面的新闻,但是仅限于看看。64%的大学生认为我们国家的普法力度还不够,36%的大学生认为这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不是学生管得着的事情。4. 大学生对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没有信心,这让他们认为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没有必要。只有27%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2%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只是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而剩下的41%的大学生还持观望态度,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会逐渐完善。5. 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掌握的不全不牢,理解也仅限于老师上课讲的浅薄的那一方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的发展了解的清楚的人几乎是0%,绝大多数的大学生根本不了解。甚至连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哪一年颁布的都只有一半的大学生了解。更别说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且大学生们不太会主动去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45%的大学生是从报纸电视等媒介上了解的,36%的大学生是从学校的课本上了解的。6. 当代大学生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主动法律意识明显缺乏。由于当前的大学生群体的主要成分是独生子女,受现代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较重,他们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违规的情况。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也由于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我们经常看到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大多数是因违法犯罪所受到的惩罚,使大学生感觉到的是法律的无情,而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他们行为的准则,是他们利益的维护者,大学生的内心深处认为只要我不违法就无需学法。有的甚至把神圣的法律看做形同虚设,即使约束和规范,那也是针对“老百姓”的。5%的大学生从不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其他们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举例:1. 大学校园里的普遍现象:学生为了图便宜,大多数人都买二手电脑和手机,他们认为这样既经济又实惠。有的学生可能在交易的过程中就买了赃物——毕竟二手手机的来源并不如商店里买的手机有迹可循。其实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学生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2002年轰动全国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北京动物园“伤熊事件”以及后来发生的“马加爵”案件。22岁的浙江大学农业学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报考浙江嘉兴人事劳动保障局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而报复杀人。据考证,当代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往往较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通过调查了解到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大致为7:1(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分析:一. 源自社会1. 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 封建社会时期长,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各种封建观念思惟和世俗文化早已深深的印在泛博劳动人民的心中。中国传统的集权思想影响了人们的对法律的观念。民主、平等的法律思想没有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烈。2. 国家的重视程度。政府对社会的普法力度还远远不够,因此,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3.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报纸上屡见不鲜的官员贪污案件或者丑闻,这会让大学生失去对法治社会的信心。何谈法律意识!二. 源自学生自身1. 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当代大学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因此他们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学好专业知识,锻炼好各方面的能力,将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费在学法律与自己的专业不相关的知识上,而且,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学习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这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2. 缺乏远见性。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查表明,很多大学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3. 缺乏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是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而长时间后,知识便逐渐淡忘,每个非法学专业的专业都开设有思政这门课,详细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而最终流于形式。三. 环境因素(学校、教师等)1. 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欢的专业课书或是课外读物。只要保持课堂安静就可以了,也没有向学生讲明到底法律的重要性有多大,基本死板的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老师重视程度不够,学生自然也不够用心。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缩水了。2. 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比较枯燥,老师一般按大学教学大纲死板授课,极少联系实际,导致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昏昏欲睡,失去上课的兴趣。3. 应试教育也是一个硬伤。就算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一定将法律知识吃透。毕竟考试只要60分就能够毕业,学校并不会测试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学素养如何。(三)建议1. 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毕竟大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 引导大学生进行法律实践,以增强法律意志,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律意志的锤炼主要通过实践,比如鼓励大学生参加维护自身和有关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当自身和有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合法有效地通过法律救济途经得到妥善解决。3. 在高校开设一门相关的课程,并且在讲课的时候多引用现实中发生的案例,这有助于吸引大学生的注意力。(四)总结与思考从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成因,从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乐观,应引起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要加快步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附调查问卷及结果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问卷调查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15日,在小组同学的共同合作下,对大学生们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1.当你和你家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A.拿起法律的武器 49%B.诉诸武力 20%C.通过关系解决 31%2.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A.有 18%B.没有 82%3.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A.经常 9%B.偶尔 86%C.从不 5%4.你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事业的发展有多了解?A.不甚了解 64%B.大致了解 36%C.很清楚 0%5.你明确知道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在什么时候出台的吗?A.知道 59%B.不知道 41%6.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什么地方来的?A.电视报纸等媒介上 45%B.学校的课本上 32%C.家庭的影响 10%D.其他 13%7.你认为现在我们国家的普法力度够不够?A.很不够 64%B.经够了 27%C.对这件事无所谓 9%8.您觉得法律能维护你和你家人的切身利益吗?A.能,我对法律有信心 27%B.不能,法律愈来愈成为有钱人和有权的人的代表 32%C.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 41%9.你对法律专业感兴趣吗?A.不感兴趣 73%B.感兴趣 27%10.你了解或者参与过法律援助吗?A.听说过 80%B.了解 20%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并不感兴趣,而现在的中国正处在法律发展时期,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但中国有13亿人口,但却只有12万左右的律师,而在美国,虽只有2亿多人,但却有近100万律师,而且,学生对法律的不敢兴趣也反映了其法律知识的不足。谢谢您的合作。XXXX年XX月XX日小组成员:XXXXXXXXX指导老师:XXXX该文章仅供参考之用,切勿全文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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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妈妈1964

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让学生真正的走进法律工作,从实践操作上对法学专业知识进行了一次再学习再认识。这个假期,在学院的安排下去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实习。 此次实习,岗位是公诉科,主要工作是审查起诉,参加庭审。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检察人员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及帮助公诉人员做审查报告;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此院是专门的基层的检察院,案件相对其它检察院较少,我所在的公诉科有8人,一般是两人共同办案。根据法律,他们在接到案子后的有三天内要告知嫌疑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即递交权利通知书,并会提审嫌疑人。此院的看守所距离较远,较为费时。他们的另一个费时的工作便是制作审查报告。由于现在审查报告要求电脑化,格式要求较严格。简单一点的案子也有四五页,疑难案件就会上十页。我所接触的到一个疑难案件就有长达三十页的审查报告。把在提审时制作的笔录打入电脑是件颇费时费力的工作,而且有些笔录的字迹潦草,无法辨认。但审查报告是公诉人员办案必须制作的文书;它可以使办案人员认真对待自己所办的案子,在庭审前对自己的案子做到心中有数。其作用不可忽略。办案的过程中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同他们同去提审,刚开始我们实习生只是作为陪同人员,整个讯问过程几乎都没有出过声,经过多次这样的提审就会有些无聊了。后来熟悉了讯问程序和制作笔录之后,指导老师就让我写一些较简单案子的笔录。由于是基层检察院,所以接触到案子涉及的经额不是很大,程度也不是很重。公诉人提审嫌疑人只是核对侦查阶段的证据,只是对一些疑难案件才需要多次的提审。各个公诉人员在提审讯问时技巧、态度因个人风格不同而各异。在审查起诉后,主办人员除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都要出庭支持庭审。在被告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庭审一般都较简单。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实习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恐怖。公检法三家是邻居,三栋办公大楼紧挨在一起,这为三家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尤其是在信息的沟通和材料的移交上。但是如何认识和处理三家之间的关系却有些问题,因为这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想这所涉及的是一个大的司法体制的设计问题,不是简简单单就可以说得清楚的。就算所有的程序都遵守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会受到侵害。我在实习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个案子就是实例。这是一个关于没有取得珍稀动物运输证而在火车上非法运输的案子。犯罪嫌疑人有两个,都是外省人。此案在火车上案发,被乘警抓住。这个案子先是由某森林公安侦查,因证据不足补充侦查了两次,后因管辖问题移交我实习的检察院。在我去实习时,犯罪嫌疑人在还没起诉前已被关押了近七、八个月了;且在公诉阶段仍是所谓的疑难案件。这个案子在程序上所需文书规范,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不管实体还是程序,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得法律的理念深入人心,且各套制度要配套。这个案子中,还涉及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制度。除了酌定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例如这个案子,我认为就应存疑不起诉。因它的证据并不充分,还有两个嫌疑人没有抓住,其中有个起了主要作用。但或许是因检察院的内部规定或许是奖励制度等而不起诉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但并不表示这个制度就没有被实施过。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 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实习生活在我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遗憾。都说大学生在象牙塔里对社会的认识不够,所学到的知识实践性不强,这回的毕业实习让我对这些说法有了足够的认识。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的帮助各位老师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免被遗忘,但这段实习的日子相信仍是会记忆深刻,它作为我们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承载了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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