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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奈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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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认可的,能在杂志封底多次刊出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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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妹妹11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六、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归纳起来,有下述几种类型:一是政治国家公序;二是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三是他人人格尊严;四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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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手链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 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 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 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 件时生效。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2005-1-13 22:48 回复 .* 5楼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 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 应当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 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 怀。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 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 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005-1-13 22:48 回复 .* 6楼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 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 也可以依法确 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 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 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 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 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 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 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 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 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 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 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 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005-1-13 22:48 回复 .* 7楼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 债务的履行: (一)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 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 还。 (三)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 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 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 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节 知 识 产 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 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 奖励。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 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 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 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 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2005-1-13 22:48 回复 .* 8楼。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 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追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 , 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 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 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版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 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 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 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 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005-1-13 22:48 回复 .* 9楼。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 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 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 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 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 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 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 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 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 ,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 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 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 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 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 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 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 , 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 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 到停止业务活动的 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 "以上" 、 "以下" 、 "以内" 、 "届满" ,包括 本数;所称的 "不满" 、 "以外" ,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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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霞11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六、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归纳起来,有下述几种类型:一是政治国家公序;二是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三是他人人格尊严;四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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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的娇儿

一般情况下的话,我觉得这个地方主管部门对华为数字的话,应该还是非常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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