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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未央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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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盐儿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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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法律上一般用公证机构,在我国现行条件下一般指公证处。至于为什么用机构不直接用公证处,个人认为机构是个所指范围比较大、更专业的词语。另外如果以后公证处的名字变了,如改成公证局、公证中心等,那么法律中的公证机构还是正确的表达,如果用公证处就可能造成法律的更改。另外公证机构是个更专业的法律词汇。

公证机关指公证处。 满意请采纳

当事人经过公证的遗嘱,在公证处会有备案存档。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凭身份证到公证处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影印存档的公证遗嘱。 《公证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储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储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⑦保管遗嘱、保管档案。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提存机关的选择 在我国,因为尚无关于提存的详细法律规定,提存机关很混乱,而在学术界也有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提存机关指“有关主管部门”,第二种说法认为提存机关是人民法院,第三种说法认为银行也可成为提存机关,第四种说法认为提存机关应是公证处。 那么,我国的提存机关究竟如何选择?要解决这个问题,则要从分析提存机关的特征入手。鉴于提存是一种特殊的公法关系,提存机关具有如下特征:(1)提存机关应为国家所设立的机构。由于提存机关与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之间关系的公法性质,提存机关不可能是企业,也不应是一般营利性的服务机构。(2)提存机关应具有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提存行为的发生是以提存人与提存机关订立特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为基础的,这种合同虽具有公法性质,但不应涉及行政管理等国家权力。提存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介入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之间的。 明晰了提存机关的法律特征以后,我们再来对目前学术界的四种说法作一下评价。 认为提存机关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担任的说法存在两点缺陷:首先,这种说法在概念上很不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究竟应是债权人的主管部门,还是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主管部门,抑或是共同的主管部门,没有说清楚。其次,在市场经济下,大多数企业成为脱离 *** 的法人实体,也就无所谓企业的“主管部门”,因此,这一顺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说法现在应被摒弃。 而认为法院应成为提存机关的说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说不通。人民法院身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能在宪法中规定得很明确,提存作为特殊的债的消灭方式和担保方式,本身存在纠纷的可能,如果法院开办提存业务,而发生纠纷又由其判决,岂不滑稽。 银行也不应成为提存机关。因为银行没有担负提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货币业务的企业不能成为提存机关是显而易见的。 至于公证处可以作为提存机关的通说,在实践中亦有很多问题。首先,法律未规定在其他部门或机构是否可以办理提存,而在公证处办理提存必须同时办理公证,这便人为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有悖于合同中的自愿原则。其次,公证处一方面作为独立的第三者对合同的公正性、有效性予以审查,一方面成为提存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双重身分、两种职能往往会产生矛盾、冲突,因而不可避免地互相造成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提存目的的顺利实现。再次,公证处缺乏协调其他机构共同进行提存的权威和法律依据。 有鉴于此,在提存机关的选择上,我国立法必须确立法定的提存机构,同时完善非法定机构参与提存。根据方便提存,确保公正的原则,我国应设立独立的提存机关。在此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参与、辅助的形式,强调、完善银行、商会、拍卖行等机构在提存过程中的作用,以尽可能方便当事人。

我国的提存机关是公证处,公证处依据《提存公证规则》办理提存事宜。 《提存公证规则》是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而制订的规则。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公证规则》已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日释出施行。

公证机构隶属于县(市、区)司法部门,镇街道以下不设公证处。如果您说石浦是象山县的石浦镇,石浦镇上是没有公证机构的,有需要公证的事项需到象山县公证处,具体地址:宁波市象山县城西路41号2楼,,下图为地图位置。

您好, 1.真实、合法原则。此原则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 真实是指公证档案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的、伪造的事实。 合法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 真实原则和合法原则相互关系、密不可分。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基础,隐藏事实、伪造证据,欺国家公证机关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2.法定与自愿相结合。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须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应依法给予公正。 自愿公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 3.回避。 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根据我国《公证程式规则》的规定,回避“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回避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秩序,保证公证机关正确行使国家公证职权,防止公证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办理公证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4.保密。 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禁止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满意请采纳!

你好,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物需要遵循保密原则,关于保密原则的实施要求,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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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在法律上一般用公证机构,在我国现行条件下一般指公证处。至于为什么用机构不直接用公证处,个人认为机构是个所指范围比较大、更专业的词语。另外如果以后公证处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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