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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阳爱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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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馨瑗SHEL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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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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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嘴过日子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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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娟子

腐败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我国对官员实行反腐倡廉政策,有利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反腐倡廉形势与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想,最根源的还是理想信念的丧失,封建思想的参与和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是的,思想是影响人们的行为。思想守旧,西方腐朽的思想被彻底根深蒂固的时候,怎能清廉起来呢?第二,权力过于集中,对权力运行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没有阳光这么好的防腐剂,怎能杜绝权力的泛滥呢?第三,干部价值观扭曲和道德滑坡。多少干部进入社会大学之后,甚至之前就已经被扭曲了,谈何清廉了呢?

经过上这节形势与政策,我才发现原来当代各国都存在严重或否的腐败现象。至于又是为何呢?首先,当代国家腐败现象最为严重多为如朝鲜等发展中国家,也包括中国。而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其次,发达国家反贪制度比较完善,对官员的监督力比较大。最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腐败现象就更猖狂。虽然政府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采取了不少 措施 ,但是还要清醒看到,这些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在行政权力集中的审批、执法等部门和资金资源管理权集中的领域易发多发。社会事业、国有企业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有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极坏。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我们应该认识到,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 近年来,不少腐败案件刺激了人们的神经。__、陈良宇、刘志军、郑筱萸、康日新、许宗衡……虽然惩治这些腐败分子的力度和决心不可谓不大,但每个腐败分子都挑战着人们对权力运行和公平正义的信任。还有一些腐败发生在基层。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对这种腐败的影响打了个生动的比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就像“苍蝇”,虽然这些腐败现象单个案件的直接危害可能不一定很大,案值也不一定都很高,但它发生在群众的眼皮底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极大。

报告 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 教育 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讨论报告还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其中,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标本兼治重在制度建设。

然而近几年来,从“房叔”蔡彬到“表哥”杨达才,再到之前查办的“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这些案例无一不是因网上热议才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最终处理的,这些个通过网络热议打击腐败问题的案例成为新时期反腐的一种现象。

网络反腐已经越来越成为民众参与监督、反腐的重要方式,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网络监督、网络反腐也存在很多问题。从理性思考看,似可得出三点结论性意见。首先,那种“井喷式网络反腐”,实是一种非常态化现象。当各种反腐 渠道 均能及时有效表达民意之日,也是网络反腐回归常态之时;二是网络反腐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网络反腐是民众反腐形式的一种创新,但也会产生污名化现象;三是坚持“三要三不要”原则,善待并做好网络反腐。“要疏导不要阻扰”,正在井喷的东西如果硬去强制性堵塞,肯定易出问题;“要回应不要回避”,一回避就被动,到关键时刻便失语闭声,事后弥补仍然会失去部分话语权、伤害受众;“要引导不要强求领导”,因为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上,网民往往不会以谁的权力大小作评判,这种时候,能否靠及时、真实、理性来引导,更为重要。网络“举报监督专区”的开设,彰显的即是这一理念。

腐败像是一种慢性疾病,不会一开始就置人死地,它只会慢慢侵蚀这个国家。腐败不可怕,可怕的是放任腐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不能等待腐败滋生蔓延进这个国家的每一个角落才想起来反腐倡廉。我们党从艰苦卓绝的抗战开始,把满目疮痍的中国建设成自由民主文明富强的共产主义现代化新型强国,未来的发展道路还很漫长,又怎能止步于腐败问题呢?所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反腐败斗争。我们一定要警惕,时刻注意远离贪污受贿的腐化。“防患于未然”总要好过“亡羊补牢”。

提倡反腐倡廉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和态度。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一定要秉承这样的信念,做一个清正的人。以后,为民者,不行贿;为官者,不受贿。共同创造一个公正 清明 的中国。把满目疮痍的中国建设成自由民主文明富强的共产主义现代化新型强国,未来的发展道路还很漫长,又怎能止步于腐败问题呢?今天,网络反腐不仅成为制度反腐的一个构件,而且也体现了民众对“为民务实清廉”之风的美好向往。各级党委政府只要积极主动地从提高执政能力上入手,正确认识和对待网络反腐,才能更好发挥出网络反腐的正能量。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反腐败斗争。我们一定要警惕,时刻注意远离贪污受贿的腐化。

腐败问题是伴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历史现象。所谓腐败,就是在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中,有一部分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个人牟取私利而不惜损害全社会的利益,直至危及整个国家政权的生存。因此,能否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在政权机构内部蔓延,能否在政权运作中形成一套科学、严密、规范的防腐反腐机制,就成为衡量一个阶级、一个政党是否具有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现如今,腐败现象在我国越来越严重,近日,重庆市高官文强被判处了死刑,国美电器老板黄光裕被判入狱,在看到这些消息后我对此进行深思,为何我国的腐败现象如此严重,这些现象,与党的执政能力有何相关?

毫无疑问,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反腐倡廉应是其执政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那么,反复倡廉是什么呢?反腐倡廉亦称“惩腐倡廉”。即反对腐败,倡导廉政,是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思想道德建设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防止权钱交易,提倡廉洁自律,建立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要廉政就必须反腐,而反腐才能廉政,古今中西概莫能外。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反腐倡廉”,尤其在经济体制转换的改革开放的时期,更是把“反腐倡廉”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纲领。

如果执政的共产党人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就会在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内部逐渐形成一个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特殊既得利益集团。这种特殊的既得的利益集团一旦形成,什么共产党的宗旨、社会主义的原则通通都会成为他们维护和扩大其私利的“桎梏”,只要他们不肯放弃自己的私利,最终结果只能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政权的性质。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古往今来,莫不是如此。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诗中体现的是刚烈之气。于谦是仰慕古代正气凛然的仁人志士。国难当头,于谦没有临难退缩、明哲保身,他的所作所为不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只要是国家和民族的需要,哪怕“粉身碎骨”,也在所不惜。 铁骨铮铮、忠心赤胆的于谦尽管以悲剧告终,但于谦“甘洒热血写春秋”的爱国爱民情怀,却给后世树立了一个楷模和丰碑,给我们铸造了一个伟大的民族之魂。 相反,一个国家如果腐败无能,那将是灭国之灾。我国宋代司马迁写过“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官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英国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众所周知,南宋时贪脏受贿、卖官鬻爵的贾似道,明朝时阿谀奉承、卑鄙虚伪的严嵩,清代巧取豪夺聚敛巨财的和珅,这些贪官已经在历史上留下了臭名昭著的一笔,而这些朝代,也因为不治之风,而衰落。

“只要我当,会议厅就不准装修。”周说道。 当年在国务院会议厅入口处,有一块镌刻着“艰苦朴素”四个大字的木屏风,这是身体力行的工作作风的写照。在国务院的会上,人们不止一次地听到拒绝装修会议厅的建议。正因为周的洁身自好,才能够带领人民一起建设我们的大好河山。由上可见,反腐倡廉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同样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早在十月革命前夕,他就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强调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巴黎公社关于“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

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原则。在苏维埃政权初建时期,他还尝试执行过巴黎公社关于“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而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的原则。他还把“贪污受贿”列为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他说:“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在容许贪污受贿和此风盛行的条件下,实施法律只会产生更坏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不能搞任何政治,这里没有搞政治的基本条件。”显而易见,列宁在这里所说的“政治”和“搞政治”,指的是共产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指的是社会主义政权机关的正常运作,指的是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

毛泽东也把防止和反对腐败的问题同共产党的执政能力联系在一起。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他就告诫全党:“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护优良作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还不到五年,他就领导全党开展了著名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并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气概和胆略,毅然决定枪决已堕落为贪污分子的原我党高级干部刘青山、张子善二人,向全党、全国人民显示了已经掌握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人反腐倡廉、永不变质的坚强决心。毛泽东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把能否防止腐败作为我党能否保持政权的重要因素加以强调,也曾发动过多次其初衷在于防止党员干部变质的_运动。 我们看到,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着不少腐败行为。腐败是非常可怕的,它侵蚀一个人的灵魂,文强作为一个掌握着大权的高官,却包庇下属,成为黑势力的保护伞,导致整个重庆市民不聊生,罪恶滋生。黄光裕作为一个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商人,却操纵股市,非法交易,这种种的一切都对我们这个社会产生了极其坏的影响,

那么,怎样反腐倡廉?胡锦涛强调,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于个人而言,反腐倡廉要求我们做到廉洁修身。社会是由一个个的个人组成的,从个人的层面来讲,修身对防止腐败现象有重要作用。之所以有腐败行为,是因为有腐败心理和思想。心正则行为正,而修身就是帮助人们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性。芬兰多年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贿案件加起来也不足10起,而且几乎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1992年间,芬兰只有25起贿赂罪芬兰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同当地人民严以自律、奉公守法有密切关系。他们把贪污受贿视为卑鄙的盗窃行为,对不劳而获的行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一般来说,官员手中握有较大权力,更容易出现腐败行为。因此,官员更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孔子说:“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官员能做到廉政清明,上行下效,对社会风气好转将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反腐倡廉与党的执政能力密切相关,但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也应该从现在开始,廉洁修身,反腐倡廉。

第一,我们要时刻告诫自己:懂礼仪,懂道理。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做人要懂得礼仪,要懂得自爱。古人有云:人之贪,性也。人贪婪的性格是与生俱来的,因而如果我们没有克制自己的贪念,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的要求,那么我们就会滋生腐败的因子,玷污我们的人格,模糊了我们前进的视线。

第二,我们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排除非分之想,我们要摒弃个人主义人生价值观、享乐主义人生价值观、权力意志论的人生价值观;我们要不断提高道德自律意识,增强防腐拒变的良好心理品质,逐步形成廉洁自律、 爱岗敬业 的职业观念,为马上步入社会,投身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浪潮中打下坚实的道德基础。

第三,我们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目前大学校园里的校风正在逐渐变质,腐坏。请客繁、花红酒绿烂、考试作弊、论文作假等现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玷污了大学这块人生路上的最后一块净土。近年来,有一部分大学生,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贪图享受,试想:如果在大学校园里就产生了这种不和谐、不健康的意识,那么当他们步入社会接触到实实在在的公共权力和利益时,后果又将怎样?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修身,廉政。我们任重而道远。但是,作为党和国家的接班人,作为振兴中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一代,我们大学生的廉洁修身就有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我们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无论现在还是以后,始终保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廉洁自爱,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国家反腐的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力进行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从法治的层面治理腐败问题。内部审计是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最大限度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可有效加大反腐力度,助推反腐倡廉体系建设。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

1.经济监督。这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即对内部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控。主要是通过审计监督来规范内部经济行为,起到自我督促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及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揭示与整改,促进单位内部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评价和鉴证。评价职能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及在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鉴证是指对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管理活动情况的鉴别和证明,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分析并得出审计结果。评价包括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涵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全部内容。主要对单位的投资决策、计划和远期目标的实现可能,经济管理情况,遵守 财经 纪律及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可以了解领导干部是否有效地管理了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切实履行了其应有的经济责任。同时还可针对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有针对性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有效促进单位经济活动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可以为组织部门提任、调整使用干部提供参考。

二、内部审计在反腐倡廉体系中如何有效发挥其职能

1.规范内部审计程序。

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主要有四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要想开展好审计工作,审前准备阶段是关键。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做好审计应准备的事项和审前调查。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及占用单位公配资产、物资等情况;被审计单位现行的后勤等方面 规章制度 、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 述职报告 ;被审计单位本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年度的预算批复、综合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以及执行情况分析、决算等。审计实施阶段是按制定的审计 实施方案 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实施阶段要做的工作是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公示、审计承诺、个别座谈、移交审计资料、实施审计、编写审计 日记 和审计工作底稿及整理、复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等。需要强调的是,个别座谈程序是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有效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这些程序,可以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审计报告阶段首先要综合审计情况,在归集、整理审计项目资料和综合审计情况的基础上,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撰写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撰写完毕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党委的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审计组视回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应予以复查。向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同级干部、纪检、后勤财务部门征求意见。审计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撰写审计意见书,并下发被审计单位。后续审计阶段主要是审计回访和督办整改。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视情进行回访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重大事项或问题,呈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部门限时督办整改,并定期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对督办整改问题,也可定期通报或公告整改进度情况。

2.装备物资采购、信息化工程及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投资实行跟踪审计。

主要分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及后续阶段审计。前期审计阶段首先是对前期立项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年度计划、 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及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手续等情况。其次是对项目招投标情况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的前期准备情况、程序是否合法,采用的招投标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及标书内容是否规范等。最后是合同签订及管理的审计。主要审查签订及双方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是否规范。

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是针对信息化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情况的跟踪审计。一是审查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即现场签证、监理会及日常工作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对监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审查基建办的工作是否有效,分工是否明确;四是审查工程有无重大设计变更情况;五是严格审查现场签证情况。

后续阶段审计主要是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验收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验收的组织情况,重点审查工程验收后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程序及竣工 验收报告 情况。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概预算的执行情况,投资完成额情况等。工程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编制情况,工程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等。

3.加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审计。

一是单位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审查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是否存在公款私存、账外账、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本单位发生经济案件问题。二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审查在基本建设、信息化工程和物资等重大经济事项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问题;是否有公款私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况等。

4.要努力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目的就是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这是开展内部审计的最终目的。首先应客观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职权,界定领导干部在各个经济事项中经济行为的主次;评判领导干部履行经济(下转第123页)(上接第120页)责任的相应等次。其次有关干部部门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履行经济责任好、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升使用;对履行经济责任较好的领导干部,干部考核评价等次不能为优秀;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财经管控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调整工作岗位;对履行经济责任差、有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免除其责任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以下的领导干部,不得确定为后备干部。”

5.要大力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目前审计人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审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大多数单位都不能满编配备;二是专业结构不合理,基本都是具有财务基础的审计人员;三是审计手段创新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审计形势日益发展的需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按编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在选调审计人员时,要注意审计人员专业结构,选调具有计算机、基建、信息化工程和物资采购等专业基础知识的审计人员,以适应审计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同时要注意审计人员梯队建设,使审计队伍具有延续性。其次要提高创新能力。面对审计形势不断扩展的需要,还用老一套的传统审计,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审计工作形势,要针对新的审计工作任务,在运用具有符合专业的审计人员时,要不断 总结 、创新出一些新的审计工作 方法 ,来完成新的审计工作任务。

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今天,一定要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并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充分发挥审计功能的强大作用,有力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逐渐实现反腐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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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飞儿

对我国行政管理费用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非理性增长的行政管理费用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支出中不可忽视的一项费用,严重影响了我国财政收入在其他方面的投 入,造成支出结构和形式的不合理,导致了行政管理的低效性。文章将对我国行政管理费用疯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控制办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行政管理费用;财政支出;政府;非理性增长 行政管理支出是保证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行,发挥政府对社会 经济的管理、控制与协调作用,是保护着那个国家安定的物质条件。但 是近年来,我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却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 国的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1987年到2003年25年间已 增长了87倍,使得行政管理费用成为了我国财政部门的一个负担,人民 的纳税沉重负担。可以说,我国行政管理费的增长速度已远远高于我国 经济建设、科教文卫、国防等支出的年均增长速度,呈现一种非理性的增 长趋势。这不仅直接加重了财政负担,,造成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 理,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官员的腐败行为、以及各种滥用公 费的现象。 1造成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居高不下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政府通过行政管理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 务,进而实现国家的职能。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政府的 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质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势必会增加政府提供公 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同时,这也必然会导致各类行政管理人员工 资以及其社会福利的增加。再者,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 展,由此产生的各种税种不断发展,导致我国税收收入的不断增加,这也 为我国行政管理费用的增加提供的最基本的客观条件。然而,我国行政 管理费非理性的高速增长显示出我国政府自身机制仍存在着很大的问 题。 政府机构庞大,行政管理人员冗余、浪费,具体表现在为全国各 省市机关中,虚职、副职人员过多的问题上。因此,行政管理人员的严重 超额,造成了机构行政效率的低下,导致了行政管理费用的不断疯涨。 政府运营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现今社会暴露出过多“政府导 向”的弊端。在改革行政管理费用时,政府机构既是行动的主体也是行 动的对象,这就犹如要求一个人主动要求降低自己的工资,减少自己的 福利一样,是不太可能做到的。政府官员的成本由他们自己决定,缺乏 外界社会公众的监督,那么行政管理费用也就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的降 下来。 政府工作人员普遍缺乏节约意识。大多数的政府行政人员都 认为自己是含着金钥匙、抱着金饭碗的,因而时常忽略对自身道德修养 的教育,缺乏节约意识,认为什么都是国家买单,对办公场所的水,电等 能源以及各种办公用品肆意使用,十分浪费。 政府部门中存在着官员腐败问题,利用公款不干正事的现象屡 见不鲜。首先,政府官员中存在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等各种腐 败现象,这方面,虽然中央政府已经多次明令禁止这些浪费,各地方政府 也都采取过不同方式的改革措施,但这几方面的开支仍是我国行政管理 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行政人员在任职期间,总是会想方设 法做一些所谓的“政绩工程”出来,比如修建豪华的办公楼、最大的动物 园、最豪华的国际机场等,这无疑是一项腐败工程、面子工程,最终只会 落得个劳民伤财、民怨载道的后果。 2制行政管理费用高速增长的方法策略 加强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精简,避免虚职、闲职以及过多 副职的出现。在这个过程中强调适当的合并一些较小的部门,精简机构 和人员,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在节约行政经费的同时,争取把管理效率提 到最高,从根本上缩小行政管理费用的规模。 完善行政费用预算,明确相应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范围,杜绝 一切私用、滥用公款的腐败现象出现。近年来,居高不下的行政管理费 用明确的告诉了我们政府部门中存在很多腐败现在,严重影响了公众对 政府的好感以及信任度。因此,政府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清理不 合理的行政收费,限制公共费用的支出,杜绝社会中用公款吃喝、公费旅 游、公车私用以及各种名义的高额会议费等不良现象,着眼于减少行政 成本、抑制行政腐败,为公众创造一个真正廉洁的政府,力图把我国向节 约型社会推进。 切实加强对行政管理费用的监督。由于我国仍处于一个政府 型导向的社会,对行政费用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适时的完善的这个监 督机制,效仿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将行政费用的明细公开化,让公众来 监督政府行为,形成公众型导向的改革模式。 切实完善奖罚机制。对于贪赃枉法,私用、滥用公共费用的行 政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应出台必须的法律法规给予严惩,而对克己奉公 或者举报不法人员的行政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相应的奖罚机制,对行政 人员形成合理的、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行政管理人员更有效的在为政 府工作,为人民服务。 3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高额的行政管理费用已经对我国造成了不可忽视的 影响。一方面,影响了我国财政收入在其他方面的投入,造成支出结构 和形式的不合理,进而导致行政管理的低效性,无法有效实现国家的职 能。另一方面,非理性增长的行政管理费用加重了公众的纳税负担,更 严重影响了公众对行政管理人员、乃至对政府的不信任,这很容易造成 社会的动荡。因此,如何控制好我国高额的行政管理费用是十分重要且 有实践意义的问题。这方面既需要政府的改革,也需要公众的配合。只 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发挥国家的职能和财政的职能,更好的 为人民办事。 参考文献: [1]王国清: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郭桂萍:论政府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目标控制, 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3]谢夜香:我国行政管理支出规模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讨,财政研 究2008,(3) [4]王舒婷: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江西广播电视大 学学报2008,(3)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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