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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个肚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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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鹿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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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政策是非常好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女女性来说,这是能够给她们特别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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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啦啦达人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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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但是社会上高龄的剩余女性也是越来越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于国家来说其实并不是一件好事。现在社会上的大多数女性都没有了结婚的意愿或者是生育的意愿,就算有的女性想要生孩子也是不想结婚的,所以也就导致人口增长非常缓慢,国家也即将进入老龄化时代。所以就有一些专家提出了建议,认为单身女性是可以去请求生育的,并且应该予以准许,专家提出这样的建议目的也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人口增长。

之前在开会的时候,就有政协委员曾经提出过,整个社会要用更加包容的态度来看待婚姻和生育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未婚生育,尽可能的去满足那些大龄的单身女性生育方面的愿望。但是女性生完孩子之后,对于这些孩子落户学习包括医疗方面都是应该一视同仁的。并且政协委员还建议,允许那些年纪满了30以上的未婚女性可以生一胎。

这个议题被提出来之后,迅速在网上引起了热议,虽然这个建议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尊重了女性的权利,但是也要考虑到其他方面,例如伦理道德方面。这件事情如果是单从女性的生育权上来说的话,确实比较合理,但是还是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单身女性如果想要生孩子的话,除非已经结了婚或者之前尝试过试玩婴儿,但是还是没有效果,或者配偶去世了,女性是可以继续完成生育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女性已经结婚了,并且配有留下了冻卵,如果配偶去世的话,女性依然可以用这个冻卵胚胎来进行怀孕。而且很多人好像只考虑到了女性生育方面的问题,没有过分考虑孩子养育方面的问题。如果从孩子角度来说的话,这样的行为对于孩子来说是不太公平的,家里面没有爸爸,只有一个妈妈,孩子的家庭完整性会缺失,包括对孩子的性格也会有影响。不过小编作为一个女生,还是更愿意保护女性单身女性是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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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思想上也逐渐的再变化着,很多的人在婚后都会有一些不合的现象,而且离婚的情况也不少,但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以下是关于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1、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2、单身女性没有生育权?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

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相关知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引起了关注:有人看到这一条款对女性生育权的肯定;

有人关心它的合法性;也有人指责它缺乏可操作性,是哗众取宠、浪费立法资源;有人担心“单身妈妈”群体的出现会引发社会伦理问题;更有人提出。关于这个条款的出台

目前我们得到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

相关阅读: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根据该条表述,只要是拥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领域内都可依据该条享有生育的权利,单身女性也应当在此列。

有学者将此处的“公民”理解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显然是不正确的,这里作限缩解释剥夺了未婚者的权利,从人格权角度来看,是对夫妻以外的人的人格尊严的无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的“妇女”没有明文规定将单身女性排除在外,“法无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应推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此外,其他国家也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英国根据1991年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允许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至于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异质授精(AID),则应由不育治疗中心来决定,在做这个决定时

应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未来是否需要承认父亲; 在美国,判例法允许未婚妇女接受AID生育;在瑞典,结了婚的妇女或处于同居状况的妇女可以接受人工受精。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的主体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

所以,吉林省的该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者看到社会上少数群体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除吉林省外,上海、广州等地都在开始考虑这方面的立法。

社会合理性

我们知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其内容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立法的目的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既然客观现实有了这个要求,能解决的就要尽量解决。立法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而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吉林省出台的《条例》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看到了少数群体的利益需要,并积极地在立法中予以体现,这正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生活方式选择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在是否应当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上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后代知情权的问题上,刘志刚认为:生育权和后代人对其父母的知情权不是同一层面的权利,如果没有前者的话,就谈不上知情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考虑孩子知情权的同时也要考虑捐献者的隐私权,显然二者是有冲突的。所以单就这两个权利来说,就存在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可以说是同等重要的。即便知情权可以满足,也会对捐献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所以不能仅以后代的知情权来否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同时,如今社会“二奶”现象风行,很多人也担心该《条例》的出台,“二奶”可以通过一些所谓的“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名正言顺地为情夫生儿育女。对此,立法者认为:按照规定

通过医学辅助手段怀孕,精子的来源是保密的,不能指定某个人。 所以,只要在管理上保证严格,就可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外,条例中规定的单身女性的条件也要严格遵守,在审批程序上要严格把关,否则会扰乱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

最早的人工生育技术是体内人工授精,其中最早的体内人工授精可追溯至1790年,而第一宗成功的捐精体内人工授精于1884年进行。中国人相对熟悉的“试管婴儿’技术出现较晚,1978年,英国的Steptoe和Edwards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

1988年,北京完成第一例试管婴儿,标志着这一技术在中国的出现。人工生育已经在国际上引起较多重视,而我国通过人工生育手段出生的孩子虽因保密等因素而无法统计出一个确数,但其总量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是个不争的事实,这可从2003年国内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医院达到上百家得到印证。

虽然在现实中有这种需要的存在,但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和约束,有人认为单身女性想要通过辅助手段做妈妈,是很自私的,谴责她们希望用自己的孩子来填补内心的孤寂,把孩子看成是娱乐的工具。 我认为这种说法太片面了。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但实现的方式有很多种,单身女性只是选择了一种非自然的手段生育自己的孩子,这只是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对此无可非议。

再者,单身女性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是其母性的体现,母爱是神圣的,不能因为她们选择了非自然手段就说她们是自私的。她们和所有的母亲一样,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快乐,并会竭尽所能的为他们创造美好的生活。

单身女性能否破除生育壁垒?

我国现行的卫生部2003年修订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从法规上看,单身女性在国内是不能申请使用冻卵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2002 年时,吉林省修改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 30 条中写入了:“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然而,2016年仍有单身女性前后向吉林4家可以合法实施人工辅助技术的医院提出冻卵申请,均遭到拒绝。对此,吉林省卫计委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解释:国家不提倡单身主义,该条例虽然颁布,并未曾大范围宣传,不管医院是否为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技术,均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规的限制,传统思想观念的掣肘以及伦理考虑,让公民生育权限定在丈夫、妻子这一特定身份人群中,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成为了事实上的“边界地带”。

单身女性生育权关注组织2016年发布的《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指出,当前社会普遍的观念依然认为,缺少父亲的家庭被认为‘缺失的’,人一定要走进婚姻才是‘完整的’。在这种社会压力下,单身女性生孩子会被说闲话,会面对异样的眼光,“但其实,不友好的社会环境才是造成孩子无法健康成长的元凶,这也是我们访谈的案例中的单身妈妈们提到的真实情况”。

辅助生殖手段该不该全面放开?2019年,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贾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生育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成人个体的生育权应该得到尊重。“所谓的‘传宗接代’本质上就是精子和卵子的结合,既然冻卵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为什么一定要执着于形式本身?

北京大学医学部生理学陈博士2015年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涉及体外受精领域都很谨慎,在存在伦理争议、法律空缺、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下不会放开冷冻卵子。“比如未婚女性捐卵,她要求体外受精。这个精子的供体如何界定,是谁的都可以,还是只能源于老公?如何确定谁是这个卵细胞的爸爸?”

陈博士还表示,因为体外受孕涉及很多复杂的医疗环节,卵子冷冻技术尚不成熟,卵子对环境十分敏感,冷冻环节可能会对卵子的细微结构造成伤害,且解冻过程也可能破坏卵子的细胞结构。

假如若干年后想复苏使用但结果失败,责任如何界定?“目前国家没有针对这些给医院明确规定。”陈博士说,若无相关规定,人们贸然冷冻卵子,可能会有非法买卖、非法代}孕、医疗纠纷、血缘关系纠纷等问题,受害的肯定还是患者。

因此,把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完全归结为制定法规者和执行者的“思想守旧”和“懒政”,也并不客观。诚如陈博士所描述的那样,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一旦使用不当,给使用者个体造成的痛苦,就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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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meca刘勇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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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梦890505

法国总统马克龙签署新法案,开启一项重大社会变革:单身女性也能免费通过生殖辅助技术生育孩子。根据新法案,法国43岁以后女性都可以免费接受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在内的辅助生育治疗。 在全球普遍生育意愿不振背景下,鼓励生育已成社会共识;确保公民生育自然权利,法国这一政策确有其积极意义。当然,该项政策也是基于其国情的。 我国国情决定,目前可能不允许完全开放生育限制。 一、生育权是法定权利。 在我国,生育权是法定权利,满足法定条件才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根据该条规定,未婚人士和其它单身人士不在合国家提倡生育的行列。 “准生证”从审批制到登记制,都需要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才能获准登记,合法生育。没有获准生育登记的生育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未婚人士和其它单身人士不是合法的生育登记申请人。公民要实现生育权,首先要完成结婚登记,由夫妻共同申请生育登记。 公民选择不婚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选择不生育孩子。 二、辽宁省符合规定单身女性生育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辽宁省地方地法规允许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婚女性生育一个子女。这在全国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与辽宁本地生育调节密不可分。 三、计划生育。 实施了40年的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积极社会效果本文就毋庸多言。政策和立法都是服务于社会,并根据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的。 四、生育权回归自然权利。 与40年前不同,人们的生育意愿远不及从前,生育率需要提振,不是抑制。可能要从有限生育向鼓励生育转变。超越社会承受能力生育的担忧大大降低。 再提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可能更多的是积极的。不婚女性人数小众,她们生育一个子女,对社会生育规模影响不大。从个人生存繁衍的自然需求方面讲,不婚女性如果不是坚持不育,她们还是有生育需求的,应当有条件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 五、违法或违反伦理的生育行为不应当被允许。 违法行为不管什么时候都应当受到政策和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不需要多言。违反伦理的生育行为不管什么时候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不管政策怎么调整,始终保护合法的生育行为,保护人们正常的生育需求。 单身男性生育目前没有办法合法生育子女。即使通过生育辅助技术手段,男性也无法自行通过10月怀胎生育子女。任何形式的代孕都不合法。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男性,积极寻找结婚对象,组建美好家庭,共同孕育孩子,让孩子出生在幸福的家庭,并健康成长。 结合我国国情,适时和有条件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或有积极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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