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脾气
论文答辩的10个的基本问题
论文答辩前要搞清楚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自己的创新观点,这些新观点、新见解是怎么形成的等等。下面是我分享的论文答辩的10个基本问题。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提前跟评委沟通
给评委送过论文后,在答辩前要去其办公室请教一次,请他指出问题,他很有可能把已经准备好在答辩现场的要问的问题现在就跟你说出来,即使你对这个问题很懂,也不要当下全面回答,因为你答全了,他在现场就会换其它问题了,回去后理清他对论文的质疑点,跟导师沟通,并想好对策。这相当于考前找老师套题,有条件的话一定要做。
2、PPT要简洁明快
PPT约30张以内,绝不能张数过多,演示时快速切换会把评委眼睛晃花的。内容要以图表为主,切忌满屏文字,答辩时不能对着PPT念稿,文字字号不要小于28,只表达关键结论,不要出现“因为,所以”等连接词。PPT风格要简明,切忌花里忽哨和不必要的动画,工科老师普遍讨厌华而不实的东西,千万不要给其留下浮夸的印象。
3、背熟开场5分钟
答辩时肯定会紧张,要把前5分钟的内容写成发言稿背熟,答辩时头5分钟顺利过去后,紧张感就会消失,然后自然过渡到讲解状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前面5分钟要控制语速,要暗暗提醒自己慢点再慢点,因为紧张状态下语速会变快,你自我感觉有点慢,在别人听来才是正常的;二是5分钟后的内容也要有讲稿,但绝不能背诵,而是按讲稿的逻辑关系来进行讲解。
4、注视评委的眼睛
答辩过程中要自信自然,眼睛不要盯着PPT,也不能看讲稿,而是要轮流注视每个评委的眼睛,让他感到你在盯着他讲。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不要在讲台上踱步,这是行业牛人做宣讲的范,不是学生做汇报的范;二是PPT屏幕在左边时用左手拿教鞭指,在右边时用右手拿教鞭指,不要反过来把背和屁股转给评委看;三是教鞭用完后要横放,切忌放在讲台上指向评委,有尖锐物恐惧症的评委会在内心画你的圈圈。
5、熟记几个复杂公式
找出与论文相关的复杂公式,这些公式应是评委老师很熟悉但背写不下来的,你在汇报到这个关口时,似乎觉得只靠表述说不清楚,停顿1秒后转身就在黑板上顺手把这个公式写下来,或者提前准备个图,把坐标、刻度、单位等清清楚楚地画规范,评委会在心里暗叹“丫基础还挺扎实,比劳资当年要强”。
6、切忌拔高要自揭其短
内地一年毕业几十万硕士研究生,每篇论文都要求有创新,那里会有这么多的真创新?工科与理科还不同,创新多是把科学理论用新方法来进行工程实现,最多算是个“应用创新”。而且一个小硕士也基本不可能独创出新方法,“国内首创、填补空白”之类的大话不要说。
按答辩程序,论文中的3、4个创新点是要说的,但念一遍就算了,评委也不会较劲,但如果过度解释吹嘘,惹得评委反感后质疑,那就被动了。任何新方法都会有缺陷,在陈述论文创新后要指出自己方法的不足之处,评委老师会觉得你很诚恳,要是你自己不说,他们也会不客气地指出来的,自己说出来更主动些。
7、不要贬低其它理论方法
学生为了突出自己新理论新方法的优越性而贬低其它理论方法,而这往往是不客观的,会引起评委老师的反感。正确的做法是分析其它方法在论文研究范围内特定问题上的不适用性,而不是贬低该方法本身。如果评委老师在你所贬低的方法上做出过成绩,你作为新人不了解,其它评委了解,这个老师也知道其它评委老师了解他,你在台上贬低,就相当于当众抽他了,那你能有好果子吃吗?
8、不要跟评委争执
私下里跟任何老师辩论学术问题,他都会有平等交流的雅量,但答辩现场情况不同,答辩不仅在考学生,也在考评委,一帮有成就的同行专家坐在一起,他们发言时更多考虑的不是学生的反应,而是其它评委老师的反应,明着是在跟你对话,暗里是在跟其它评委老师过招。即使你认定了评委的意见不对,也不能激烈直言相斥,否则会大伤其面,可能迎来他语气温和的杀招。请记住:你羽翼未丰,他想挖坑埋你是很容易的,不要逼他出大招。
9、遇到连环问题要及时转移
评委常会指出论文写作方面的问题,例如图表样式不统一、注释不规范等等,这要虚心承认不能反驳,反驳的`潜台词是说“你说的论文写作规范是错的”,让一个教授自认学术水平不高是可以的,但让他自认不懂怎样写论文,这是对他的公开羞辱。另外,对连环问题要高度警惕,这说明该评委内心已不认同你了,在回答该评委提的第二个问题时,就要想办法令这个话题终止,可以使用“老师的批评意见很对,我在后续的研究中会努力修正”之类的终止语言。
10、一定要请导师在场
很多学生的毕业设计是二导带的,但答辩现场一定要请资历更深的挂名大导在场。好多学生一起答辩,评委不可能个个都欣赏,总会抓个把学生来蹂躏下,大导不在场的学生倒霉概率会大得多。
答辩过程中总会遇到难以回答的问题,如果谦虚承认了还不过去,就不要试图辩解了,可以盯着跟导师关系最好的那个评委看,然后他会帮你解围的,如果此招不灵就盯导师,他淡淡地几句话就能平事。
硕士毕业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应召开预备会议,熟悉答辩程序,明确职责。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及秘书。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介绍学位论文题目及其答辩人姓名。
3.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历与经历,培养计划完成情况,曾做过哪些研究工作和发表过哪些文章)。
4.答辩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5.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一般20-30分钟)。
6.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一般10-30分钟)。
7.答辩秘书宣读三位学位论文评审人的学术评语。
8.答辩人回答学位论文评审人的学术评语中的问题。
9.暂时休会。
10.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人回避),进行如下议程:
(1)答辩委员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
(2)答辩委员根据答辩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及答辩情况按100分制给予评分投票;作者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等几个方面;确认后,方可颁。
(3)答辩秘书起草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讨论修改并通过决议;
(4)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11.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及投票结果。
1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13.答辩会议由秘书记录。
二、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
1.对论文的学术评语,按各评价分项目(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学术水平与创新性、论文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分别对论文写出评语,特别要对论文反映出作者所掌握的基础理论和学科前沿知识的深广性,以及论文成果的创新性情况作出恰当的评价。
2.投票及评定结果(是否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水平,是否准予毕业和建议授予何种学位)。
3.根据投票结果,明确写明评定级别(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
4.如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即不及格),还需作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5.答辩委员会在作出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同时,必要时仍可以作出要求修改论文、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在完成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并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方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八彩虹624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这个类别很广,汉斯出版社有本(自然科学期刊),期刊领域包含天文学、天体物理学、大气科学、空间物理学、地理学、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海洋学、分析化学、生物化学、计算
浅论自然辩证法在化学学习、研究中的应用【摘要】: 本文先对化学给出了它的哲学定义,再从化学与自然辩证法的联结处入手定义了化学自然辩证法,结合实例,全面分析了
论文答辩的10个的基本问题 论文答辩前要搞清楚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自己的创新观点,这些新观点、新见解是怎么形成的等等。下面是我分享的论文
如果是泰州牧校请写一些比较符合实践的具体的病最好不要写猪流感我就是泰州牧校毕业的
是EI刊期: 月刊ISSN: 1005-3026数据库收录: Ei,中文核心期刊英文期刊名: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