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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兰0518
首页 > 职称论文 > 论疑罪从无原则的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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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定罪,都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尽管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但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一些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材料,导致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其中有的案件还是性质、后果严重,可能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重大案件。对此类案件,法院强行下判,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这是长期以来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为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办案人员应当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庭审检验的理念,按照法庭裁判的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材料,有效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一是要牢固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司法中立原则,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不能带有追诉倾向,更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和配合。通过统一司法审判标准,努力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推动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监督指导制度,从而提高审前程序办案质量。要高度重视被告人一方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决不能置之不理或者简单驳回,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做到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偏信,保障程序公正。二是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唯一选择。疑罪从无不等于放纵犯罪,但否定疑罪从无就必然走上有罪推定的老路,与法治精神不符,也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法官肩负最终的裁判职责,要深刻认识到裁判主体在事实认定中的崇高使命和重大责任。伴随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审判责任制不断完善,在审判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是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确定审判责任的重要标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唯一的证明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这一标准,要切实避免“理论上的高标准,实践中的低标准甚至无标准”。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要积极探索陪审制度改革,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减轻法官在认定事实上面临的巨大压力。三是要规范庭审环节撤回起诉的裁判程序。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司法审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司法实践中,进入审判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庭经过审判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通常会要求撤回起诉。有的案件,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简单补充证据,又再次提起公诉,这种程序回流现象严重影响法庭裁判的权威性,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而且有违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为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促使侦查、起诉遵循法定证明标准,有必要研究解决撤回起诉不规范的问题,明确撤回起诉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和救济。现阶段可以考虑对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准许撤回起诉;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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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jinghong

一、疑罪从无原则包括什么1、疑罪从无原则包括:(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被告人是否犯罪,没有合法合理的证据支撑,全案没有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此时应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法律主张人生而无罪,所以被告人不需要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明,而是由追诉侦查机关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二、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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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尼蜜罐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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