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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燃arzue
首页 > 职称论文 > 法律监督科级赋能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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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哆的卷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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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利用高科技成果赋能市场监管的方法有:1.智能识别技术:采用脱机智能识别技术,并结合物联网技术,实现对所有受监管目标的实时跟踪,形成完整的受监管目标信息体系,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2.卫星定位技术: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可以获得从准确掌握被监管实体的定点、轨迹、状态等信息,及时判断查处偏离范围的受监管实体,形成双评判模式,有效提高受监管实体的管理效能。3.大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技术防止市场欺诈与背叛,获取统计信息等,便于系统掌握市场发生事件信息,削减监管成本,提高市场监管能力以及市场监管效能。二、改进市场监管机制1.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政府要统一条例标准,例如实施监管标准、规章规定以及信息处理程序,以确保在一致的准则下,统一的智能监管系统可以正确识别受监管实体。2.改善法律合规性:政府要积极改善法律合规性,例如实施、宣传监控制度,使企业可以正确使用高科技维护市场合规性。3.加强市场规范:对于涉及市场规范的问题,应政府建立健全负责人、科室、办公室等机构,及时开展检查、整改等,以期达到守信、担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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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唬同学

你好!关于这个课题我有研究,下面就将我收集研究的一些资料与你共享下。(完全符合你的要求) 如何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监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本职,其目的在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其依法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检查监督体制而言,虽经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努力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其中暴露的问题却不在少数,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就个人而言,本人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存在下列主要的问题:(1)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司法实务中有所掣肘。在我国,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接受双重领导,即接受同级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管理缺乏实质性内容,大多数是局限在业务方面的领导。检察机关补充人员,必须征得当地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和组织部门的同意,才能取得人员编制指标。检察人员归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选拔和管理,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在财政方面,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拨付,其经费和装备直接受制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常常受到地方财政的制约。现行的检察体制,实际上已经使检察机关依附于同级政府机关而导致检察权力行政化。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履行法律监督时,就不得不考虑同级政府的意见,甚至要看地方一些利税大户的脸色。这样以来,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便很难得到保证,法律监督效果必然会减弱,既影响了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大大降低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威信。(2)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有待进一步健全。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也存在着进一步健全的问题,比如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该立而不立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拒绝说明,法律却没有规定怎么办,检察机关则无可奈何。又如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很大程度局限于事后监督,往往于裁判程序结束甚至生效后才以抗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而很少能对审判活动事前、事中进行监督。(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上面两点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是远远不够的。如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无案而立、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罚代刑,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超期限审理案件、胡审乱判等违法行为发生时,按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是这些《通知书》不被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采纳和接受,怎么办?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以强制措施救济之。我们都知道,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有罚款权或行政处分权;审判机关对妨碍司法审判和裁判执行的行为有司法拘留权和强制执行权。这些都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手段。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却不具有这样的刚性措施和手段,只有对那些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揭露、控诉的权力,对那些违反诉讼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则无权进行处分和处罚,因而法律监督很难到位,监督的权威性也大打折扣。如果要解决以上问题,本人认为应该将检察工作一体化。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确保检察机关监督权落实的刚性和有效性。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自成体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各级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践证明,新中国确立的这种检察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国家权力合理配置和有效控制的重要保障。检察工作一体化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工作运行机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行政工作司法化和检察工作行政化的矛盾,全国检察工作一盘棋,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法律监督的主战场,以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检察职责,确保检察机关监督权落实的刚性和有效性,以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职务犯罪,确保司法公正为根基;以办案为中心,树立检察权威;以法律监督为重点,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 检察工作一体化可以强化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既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但从目前司法实务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目前无论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是远远落后于国家和社会对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例如,刑诉法取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机动管辖权,检察机关只能侦查特定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使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缺乏灵活处置的余地,一些因犯罪主体、犯罪性质难以短时间内查清导致管辖不明的案件及公安机关久拖不查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检察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无权直接实施监督,使大量行政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得不到及时预防和纠正;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使许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处于无人起诉、无人能管的状态;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监督被限定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导致立案、调解、执行等审判环节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成为了监督“死角”;等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亟需强化和改善。 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基于检察实践,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而提出并推行的改革举措,它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制度,可以强化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它具有五个特点:(1)是独立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对独立,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法定程序以外的干涉。此是检察一体化的外部特征;(2)是统一性。检察一体化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3)是整体性。从组织结构上,检察一体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下一体,就是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从而使各级检察院形成一个整体;二是在内部,每个检察院虽然分设不同的部门,但是法律规定检察长领导所有部门的工作,检察官要受命于检察长,这就使每个检察院形成了一个整体;(4)是承继性或者叫职务转移权。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行使检察权,因而,每个检察官执行职务的活动可以被其他检察官所承继,每个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活动可以被其他检察院所承继。一个检察官正在着手办理的案件,检察长可以指令其移交给其他检察官办理,同样,一个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上级检察院要求其移交给其他检察院办理,前一个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活动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所取得的证据在后继的诉讼中就会有效。正是检察官之间、检察院之间的承继性运作,使检察机关形成协调合作的整体,保障了检察权的统一有效行使;(5)是协调性。在工作层面上,检察一体化表现为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都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同一个检察院各个业务部门之间要统筹兼顾;同一个部门内部各个检察官之间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比如,某一个检察官在办案时,需要在辖区外执行职务,或者需要请求另一个有司法管辖权的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扣押等诉讼活动,有司法管辖权的检察院就要依法积极协助其完成任务。正是这种办案中的互相配合,才使整个检察机关形成一体化的运作机制。从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特点可以看出,检察权运作一体化机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检察工作一体运作,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促进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因此,检察工作一体化能更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只有这样改革,才能使检察工作一体化通过“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强化了诉讼监督,它使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民行部门、监所部门、控申部门等内设机构在诉讼监督中,进一步加强内设机构及上下级的沟通、联系,互通情况,相互衔接,形成合力,形成诉讼和衔接机制。即:侦查监督部门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及时通报给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实时进行跟踪监督,并将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对于公诉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其他有关内设机构接到有关控告申诉,或者发现诉讼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从而加强了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检察环节发生的超期羁押现象,并通过办理在押人员、服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又犯罪案件,监督其他有关内设机构的办案质量;检察技术部门在参与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验、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出庭作证方面,为其他内设机构提供技术保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初查、侦查,也可以根据检察长的指令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查办,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情况,在案件侦结后,及时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馈,以实施监督。并将诉讼监督情况实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汇报,以取得支持和帮助,增强了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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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眠的羽毛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市场经济体的新兴业态,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创新发生,并且不断冲击着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社会。以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行业从业者不断地创造出适应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者需求的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当世界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之后,乘着互联网技术的东风,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可以泛指一切运用互联网技术、运用互联网虚拟社区来实现传统资金中介作用的行为。就我国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出现在以下领域:第一,支付方式;第二,金融产品;第三,产品销售渠道;第四,金融机构本身。相比较传统金融行业来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脚步;第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只多不少;第三,中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互联网金融向纵深发展的动力不足。而我国目前面临着传统金融监管效率不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盲点颇多的尴尬局面。为此应当建立起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安全;兼顾市场与国家;兼顾金融因素与互联网因素;借鉴成熟监管经验;严守监管底线思维等原则,设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规则。余额宝——作为我国目前最新、最火热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其法律性质应当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基金。余额宝改写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方向,改变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功能内容,并且给传统金融业注入互联网因素。所以尽管余额宝还面临着货币基金的市场风险、互联网的安全风险等等一系列风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要宽容、甚至扶持它的发展。为此,应当设置适用于余额宝的存款保险制度;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选择备付金银行,计提风险准备金,并且同时需要加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了金融创新和互联网之间的关系,主要论述了互联网成为了金融创新的一个加速器,互联网也是金融发展的一个全新领域。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金融创新可以独立于传统的金融行业发生。主要论述了金融创新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参与的主体应当进行划分,主要区分为三类: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企业以及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第二章论述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包括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模式归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管的一般理论和国外经验。本章节重点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定对象。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的法律困境与制度障碍、现阶段金融监管现状,提出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五大原则和具体机制设计。

最后一个章以余额宝的发展现状和监管作为内容,主要考察了余额宝的发展历程和法律属性,通过对于余额宝创新能力的分析,结合上文论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构建,提出了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创新 监管 法律规制

Abstract

Internet of Finance is a new industry among the world including China. A large numberof financial products have occurred through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have begun to impactthe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nd all the Internet community. Wall Street, therepresentative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constantly create these wide ranges of financialproducts for the demands of investors and improve the social development. When the worldgoes into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the Internet of Finance flourishes. Internet of Finance meansevery action which can play the rol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y through Internet technology. InChina,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Internet of Finance: the method of payment; the financialproducts; product sales channel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mselves. Compared to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the risks of Internet of Finance lie in those fields: first, theregulatory can’t keep up with the pace of Internet of Finance; Second , the Internet of Financerisks are bigger than traditional ones; third, the development in China is slow. The country iscurrently facing the dilemma which means tradi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is not so effective,and there is a vacuum of Internet of Finance regulatory. In order to end this situation, weshould build a regulatory system,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includ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safety, bottom line of thinking, etc.

Yu E Bao, a money-market fund promoted by Alipay rewrite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of China's fund industry, changes the way of financial products sales, and injects Internetfactors into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sector. We should take it more carefully and make aseries of regulatory which includes some details and some kind of Macro regulations.

In addition to this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altogether is divided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he Internet,mainly discusses the Internet becomes an accelerator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a new field inthe Internet is financial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Internet thinking,financial innovation can be independent of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Mainly discusses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Internet and the Internet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main body. Notable is the subject of Internetfinancial participation should be divided, divided into three major categories: engaged inInternet Financial Internet enterprise, engaged in Internet financial financial enterprises andengaged in Internet Financial Internet financial enterprises.

The second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Chinese Internet financial status, risk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the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pattern of Internet financialsupervision, as well as the general theory and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chapter mainlydiscusses the risk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articularobject of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The third chapter discusses China's current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analyzes the legal dilemma and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the pres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putsforward five principles of design to establish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our country and the specific mechanism.

The last chapter in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balance treasure as content,mainly inspect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legal attribute of balance treasure, through theanalysis of balance treasure innovation ability, combining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discussedabove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f legal regulation ofbalance treasure.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Supervision Legal supervision

目 录

摘 要

Abstract

1 引 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选题背景

研究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研究方法和思路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2 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的概念

金融创新的特点

创新金融产品的财产性质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3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创新的模式

支付方式

金融产品

营销渠道

金融机构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金融监管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

互联网金融向纵深发展的动力不足

金融监管一般理论

创新和监管的竞赛关系

监管的外国经验——来自东西方的版本

4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法律困境与制度障碍

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既是基本问题也是复杂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问题是核心问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创新模仿痕迹明显

金融创新监管机制对金融创新回应慢

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不够成熟

监管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安全

兼顾市场与国家

兼顾金融因素与互联网因素

借鉴成熟监管经验

严守监管底线

监管机制的具体内容

主体监管机制

辅助监管机制

5 余额宝创新的法律规制

余额宝的法律属性

余额宝的发展历程

余额宝的特点

余额宝的法律关系

余额宝的创新价值

余额宝改写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方向

余额宝改变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功能

余额宝给传统金融业注入互联网因素

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余额宝的风险

余额宝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美国的“余额宝”监管模式借鉴

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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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妹0916

利用科技成果赋能市场监管,应该从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信息采集和数据分析。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形成企业信用建档和实时监控,同时进行大数据的分析,准确把握市场现状,推动市场监管工作变得更加有效。二、建立智能门禁系统。通过建立智能门禁系统,能够实时记录进出企业主体的情况,对市场有实质性的监管,准确把握企业行为规律,进而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三、强化网络监管措施。建立网络监管措施,能够实时监测企业及个人在社会各网络平台上的行为,加强管理,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市场秩序正常运行。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可以有效的提升市场监管的效能,起到良好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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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不死也睡

首先,要加大投入,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实施政府监管的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政府外部新技术和大数据,尤其是政府监管的信息系统,利用大数据改进其监管决策,提升监管效能。其次,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构建政府监管的智能化框架,实现智能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可以采用智能合同和智能报表等机制,实现自动监管,节约劳动力,提高监管效率,改进政府监管机制。此外,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构建智能化监管框架,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技术,进行智能预测和监管,实现智能监管。最后,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等机制,以及采用多种形式的惩罚机制,来贯彻落实监管规则,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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