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L快跑
关于生态道德教育的论文范文
一、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内容
实践中有这样三大主题内容供教师们参考与选择:一是从少儿与大自然角度出发的“我的绿色朋友”主题。这个主题内容的重点是带领儿童走进大自然,真正跟自然“在一起”,启动孩子们的感知觉,体验和发现自然的智慧与奥秘,领略大自然的教谕。这类活动重视儿童在自然中的观察、体验、发现,感知人类是自然中的一员,是相依相存的关系,培养尊重、平等与热爱自然的情感和行为。二是从少儿与生活角度出发的“我的绿色生活”主题。这个主题的内容重点是引导儿童去发现和思考自己生活(家庭、学校)中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观察、调查、探讨以及寻求方案等活动,得到生活中的“自然生态”教谕。这类活动重视儿童对自身生活的反思及探讨,从生活的角度了解能流物复、时空有宜、承载定额、协调稳定等生态特质和规律,激发孩子们去思考和改进自己的生活方式,从而产生节约、珍惜、低碳等价值观,养成过简单生活的行为习惯。三是从少儿与社会的角度出发的“我的绿色责任”主题。这个主题的内容重点是引导儿童走进社会生活中,用“生态”的眼睛去看自己居住的小区和城市,启发和鼓励孩子们去关注社会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这类活动的重点放在社会生活中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探究、学习、提出改进方案及宣传等,增长少儿对生态规律的认识,从而培养保护(生态环境)、承担(公民责任)的情感态度及行为。少儿生态道德教育在环境教育已有的对“环境问题”的思考及对“环境保护”探索的基础上,以生态的眼光来组织和设计环境教育时,收获就不仅限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或环境保护的成效,而是帮助少儿从人与(自然)生态关系的角度,在反思、体查和行动学习中培养合乎于现代文明人应该具备的生态知识、情感、态度和行为。
二、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过程
1.培训少儿生态道德教育指导教师
教师作为儿童发展中的“重要他人”,是实现教育目标与教育对象连接的重要媒介。生态道德教育的理念与方法需要通过教师们的内化与创造性的工作,作用在儿童教育活动中,因此,教师的意识开发及能力培养是实施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重点。首先在培训策略上设计了团体培训到个案指导的模式。通过每年定期举办两次团体培训及建立“种子教师培养计划”,对教师进行普及性的意识开发、能力培养及针对性的个案跟进指导。每年共有60多名来自全国各省市、地区的儿童中心或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参与培训,他们主要是校外机构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的教师(通常他们开展的活动并不以生态环境类为常设主题),其中约30名教师进入“种子教师计划”,接受个体指导及对其活动的个案督导、评估。团体培训中,以参与式培训及体验式教学为主,在对教师的生态道德教育素质及其教育能力进行基本调查后,即设计和安排生态道德基本理论及教育活动指导的相关系列课程。参与式的培训方式强调以教师知识与能力为出发点,最大程度地唤起和连接他们已有的知识与经验,并架构出通向更高知识与能力需求的道路;体验式教学重视学习中教师的思行合一,以案例分析及实地的情景教学演练开展,指导和协助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反思、学习和总结。种子教师培养中,以其指导的教育活动为主线,进行了从设计方案、开展活动、活动评估等较为系统和针对性的指导。这个过程中激励教师形成学习型小组,将要组织的生态教育活动做成教育中的行动研究,指导他们将教育活动中的难点、疑点问题作为主要思考和改进的地方,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活动的效果与质量,长久以往会使教师们成为教育活动主动的反思者和促进者,促进教师的成长。在对种子教师的调查和访谈中,教师们纷纷谈到了“生态项目”带来的“洗礼”,主要体现在生态意识提升以及教育能力提高上。教师的能力成长,保证了教育活动始终有新鲜的血液。
2.设计少儿生态道德教育活动
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活动设计,在“儿童为本”的主旨下从教育指导策略、教育方式及教育目标上统筹考量。首先提倡“儿童参与”的教育指导策略。“儿童参与”一词来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之一,即“儿童自由自愿地投入表达观点、进行决策或实施行动以实现自身或其他儿童的利益并确保其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在少儿生态道德教育活动中我们将“儿童参与”进行了教育化的应用———少儿有权以“主人”的身份始终参与教育活动的策划、组织、行动及后果管理,保证了教育中儿童的主体地位以及教育过程儿童的兴趣和能力能获得更多更自主的表现和发展,避免过多的教师“特权”阻碍了儿童作为学习主体的能动性及创造性的发挥。经典的“儿童参与”的教育活动是指从活动主题的产生、活动的组织安排、活动的过程、活动成果的表达及应用,都要听取和最大程度地采纳儿童的意见,并根据他们的身心、年龄特点,最大程度地给予他们自主学习、探讨和创造的机会,教师成为协助者、陪伴者和指导者。其次,教育方式上强调从老师传递示范式转为学生体验探究式。传统的小学德育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道德教育脱离儿童生活、灌输的教学方法、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等。这说明被灌输与被教导的“道德”是不为少年儿童喜欢的,有效性也不高。儿童身心及道德发展的规律也揭示了一个从“自律”到“他律”的过程。因此开展儿童生态道德教育活动,要重视少儿在其中获得真知与真感,活动过程中把重点放在如何引导儿童亲身的体验与发现、学习与探索、思考与感悟上,教育方法上更多地使用启发、探究、讨论、表演等手段,使得儿童能够有认知与情感交互、思想与行动相行,统合自身知、情、意、行的整体过程。再就是教育目标上从单一封闭型(学习知识或练习能力)转为系统开放型(知、情、意、行的统一)。不强调要传递给儿童多少知识、懂得多少道理、学会多少技能,而是关注儿童作为学习主体的亲身体验、学习融合及转化应用,关注是否能做到知识、能力与情感目标的多元性、相互联系性和后期启发性,这样的教育活动其成效的显现可能“慢”一些、耗时“长”一些,但更深刻更持久。
三、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实践效果及展望
经过项目组持续5年的实践探索,少儿的生态道德状况得到了普遍提升,尤其表现在参与生态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上。少儿对生态环境的关注、问题的发现以及主动保护的意识均有明显的增强。在对家长调查中,家长们纷纷谈到参加生态教育活动后孩子们的转变:“现在家里(我们)都很注意了,水要循环使用,人不在家要断电,不能买过度包装的东西,孩子成了监督员。孩子都有这个意识,我们不好意思不做呀。”“汽车后备厢多放一箱水既费油喝起来也不健康,这还是孩子告诉我的`”。老师们谈到,参加生态教育活动后,孩子们更热爱自然并主动关注身边的生态问题。一位学生观察到小区的鸟儿几次在屋檐下穿梭,就动员小伙伴们一起做了几个木箱鸟巢挂在树上,说要给鸟儿们一个家。还有一位学生对原来从没有在意的“自来水”发生兴趣,提出要调查城市水质及考查家乡水系的想法,得到老师的支持和指导。一个孩子在公园游玩中忽然拉着爸爸的手说是要找管理公园的领导,他要建议公园采用垃圾分类收集箱。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从孩子的言行中我们看到他们关注生态、参与保护的心愿。生动活泼的实践也使得孩子们的综合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主要表现在观察力、探究能力以及表达和创造力上。很多老师们谈到不少有新意的活动方案都来自于孩子们独到的观察,“孩子们看到的问题,往往我们都看不到”一位老师如是说。比如,一位孩子观察到自家汽车轮胎上有“水迹”,持续观察后发现是宠物拉的尿,后来提出了“小区宠物生活的调查”选题。鼓励儿童体验、探究与发现的教育方式,使得少儿的探究、创造及表达的能力得到了很好的培养,如,贵州省儿童中心组织的生态教育活动,在充分征求孩子们的建议后,确定了“到草海去”的夏令营主题,随后,孩子们(小学中高年级)通过讨论、查阅资料、访问等前期准备,提出了“低碳交通”、“草海自然朋友(草海的动植物及生态多样性)”、“草海人的自然生活”、“草海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等一系列活动方案,并自行进行了任务分组和分工。在老师的协助下,孩子们在活动中运用了观察、访谈、讨论、文献查阅、演讲、绘画、写作等多种方式、涉及了多种学科,最后大家共同设计制作了“我的草海生态行”手册,手册对如何从贵阳低碳出行到草海、草海的动植物朋友、草海守护人的生活以及对未来草海保护的畅想与建议等,都以儿童独特的视角和感受展现在大家面前。我们相信,在这样的实践演练中,孩子们的能力锻炼是单一的课堂教学远远不能相比的。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实践,在我国也还刚刚起步,未来有巨大的空间和需求有待大家共同努力与思考。
总体来看,首先需要开展更多的理论研究,深入探讨和构建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理论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内涵和特征,提出科学有效的方法论体系,总结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规律,有力地指导和服务于教育实践;其次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融合和应用现代教育新的研究成果与观念,并树立新时期全面发展的人才观,创建在学校和校外以及校内外有机衔接开展生态道德教育的机制,探索和实践适宜于本地开展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内容、手段与方法,探讨如何科学有效地促进少儿生态道德的提高,这样的实践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非常需要。第三,加强教师的教育培训,教师是实现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保障,教师的观念、态度及能力的改变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及品质。因此,少儿生态道德教育中,仍要将教师作为最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和研究,将教师发展研究的一些新理念与方法带到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教师培养中,并结合生态道德教育的特殊性开发和探索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教师培养体系,从而有力促进少儿生态道德教育的效果与品质。
饿魔娃娃
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扩展资料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
《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
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儿童权利公约
shampooxia
完善立法才能保护儿童权利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肆意虐待6岁养女的岳、崔夫妇,日前以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见7月8日《新京报》)。这一事件和近一个时期频频见诸报端的儿童因"超生"或者被人领养而无奈成为"黑户",因为成了"黑户"而失去了上学的权利的报道,都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残酷的事实:错误是成年人犯下的,后果却要绝对无辜的孩子来承担!这样令人悲哀的现象反复出现,不能不说是和我们国家保护儿童的法律不够完善分不开的。我国虽然早在1991年就已经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为此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由于时代的局限,这部法律缺乏对儿童权利的确认,对行为主体职责的规定也不具体,尤其没有规范政府、社会和公民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必须承担的具体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就很难真正起到保护儿童的作用。鉴于当前儿童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日趋严峻,制定一部新的、能够充分体现《儿童权利公约》?quot;儿童权利保护法"或者"儿童福利法"已经刻不容缓。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新法律应该具备这样几个特征---一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即凡涉及到儿童的事宜,一切以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儿童有关问题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制定保护儿童权利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只有在立法上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才能制定出对保护儿童权利来说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善法";二是无歧视原则。也称平等原则,指儿童保护法应面向全体儿童,不能是保护一部分儿童权利而忽视或排斥另一部分儿童权利。所谓全体儿童,是指不同性别、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等所有儿童。儿童权利立法只有遵循无歧视原则,才可能避免某些因素成为儿童权利被剥夺的借口,比如如果儿童因为性别、户口等因素而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在新法律下都是将会受到指控的犯罪行为;三是特殊保护原则。制定儿童权利保护法要充分考虑儿童生理、心理和智力处在发展变化阶段的特殊性,对儿童实行特殊保护。立法对儿童权利的特殊保护,是相对成年人而言,因为成年人无论是生理、心理和智力都发育成熟,具备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样的问题,儿童却需要他人的帮助;四是社会责任原则。即指儿童的任何行为都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对儿童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社会对儿童行为的形成负有责任。因此,社会对儿童行为的产生应当承担责任。遵循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提醒社会要提高对儿童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意识。新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出台之后,就应该根据这部法律对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政策法律进行清理,所有与之相抵触的政策和法律,都必须统统废除。岳、崔夫妇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被提起公诉的,而不是以侵犯儿童的权利被提起公诉的,已经凸显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尴尬。我国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儿童的权利也是人权,而且是需要特别加以保护的人权。还有:说到天津教育出版社推出的这本《尊重儿童的权利》,就不能不谈到《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儿童权利公约》开始在我国正式生效,在此前后,我国也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将我国的儿童保护事宜全面纳入了法制轨道。因而,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各项指标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取得这些进步的同时,仍存在着不少不尽如人意之处,即以亲子关系、师生关系而论,长期以来,我国的亲子关系靠的是伦理道德的维系,师生关系靠的是师道尊严的沿袭,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面对儿童,他们过多考虑的是传统和法律所赋予自己的责任,而忘了生活在当今这个改革、变革的年代,自己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于缺乏自律,他们便常常会在“为了学生好”、“为了孩子好”的名义下,自觉不自觉地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伤害。现实中许多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事实证明,仅仅有立法和司法的保障是不够的,立法保障是实现儿童权益的必要前提,而法律能否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还有赖于社会、家庭、学校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儿童权利公约》所传达的是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与传统儿童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只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拥有权利并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把这种全新的儿童观转变为广大教师、家长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领域的人们的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工作的根本所在。我们不能把《儿童权利公约》仅仅看作是一个法律条文,而更应把它看作一种理念——关注儿童健康成长的生命的理念。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意识到,尊重儿童权利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鲜明标志,同时,尊重儿童权利还是现代教育的立足点,是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起码保证。有一首诗,叫《上学的路上没有星星》:孩子像一群羊/早晨被家长赶到学校/晚上又被老师赶回家/然后,上一把锁/每天的食物是——化学、作文和数学公式/他们的心灵就像荒芜的草原/除了几朵自生自灭的野花外/也看不到其他的景象。我不知这首诗的作者是成人还是儿童,如果是儿童,那么,我为他们感到悲哀,在本该天真活泼的童年时光里,他们却过早地体味了人生的无奈;如果是成人,那么我要向他致以深深的敬意:如果我们每个成人都能像他一样,俯下身来,从儿童的视角看待一切,祖国的花朵将更加灿烂。我要在这里郑重地发出吁请,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成年人低下头来,听听儿童的声音,从某种意义来说,这本《尊重儿童的权利》就成了儿童心声的代言人。如果要我用一句话来概括《儿童权利公约》的真谛,我要说,那就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的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而这也就是这本《尊重儿童的权利》的主题。
我们无不振憾地看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而犯罪人的年龄越来越向低龄化发展,并有“星火燎原”之势。这多么令人痛心,多么值得警惕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
老师也问我们,不会啊!!!
我不会帮你写,不过看见这个问题了还是想说一下自己对福利院的感觉,我们高中对面就是市儿童福利院,里面的孩子大多都是因为身体有残疾而被家人遗弃的孩子,只有很少一部分
这位同学,以后提问不需要用一种祈求的语气!呵呵科学问题很多,做调查报告选一个主题就可以了,比如选:环境变化为主题。你可以设立一下几个问题来进行研究:工业革命以前
如何发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