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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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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之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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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思路:首先提出观点,然后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两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总结观点。

范文如下: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一个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

民主法制首先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意味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独立人格和民主权利,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知情权、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和民主监督权。

二是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话题。我们讲公平正义,就是要针对当前多元交织、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

三是和谐社会应是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诚信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的传统美德之一,现代社会的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厦的重要支柱。强调诚信友爱就是要求全社会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四是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活力是社会前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强化创新意识,发展先进生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都是为社会充满活力提供条件支撑。要使社会充分释放活力,必须强调“四个尊重”,即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五是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社会的安定有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秩序。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解决和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都是政法机关面临的新任务、新课题。

六是和谐社会应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生态平衡,减少对大自然的破坏,发展循环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都是我们近期的奋斗目标。

我认为,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延伸,没有稳定就谈不上和谐。因此,只有社会稳定才能创建社会和谐。长征精神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的胜利,是人类历史上的奇迹。

在一年中,红军长征转战十四个省,历经曲折,战胜了重重艰难险阻,保存和锻炼了革命的基干力量,将中国革命的大本营转移到了西北,为开展抗日战争和发展中国革命事业创造了条件。众所周知,从1934年开始到1936年结束的长征,是人类历史上的奇迹。

在整整两年的时间里面,红军辗转十四省,突破几十万敌军的包围封锁,唱响战略转移的凯歌,是人类近现代战争史上,凡人谱写的英雄史诗。时至今日,战争的硝烟已经散去,昔日腥风血雨刀、枪相见的地方早已恢复安宁,当富足和安康使我们把前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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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cle11sno

关于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小论文,首先先说说发展对外经济对我国的利弊得失,罗列好处,若干点,罗列弊端,若干点,比较好处与弊端、权衡那一种对民生影响最大,也就是说,如何做,使人民得益。最后做出总结陈词结论。一千多字,很容易写出来的。

218 评论

千年小猴妖

到人大经济论坛上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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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炎焱加冰

分类: 资源共享 >> 文档/报告共享 问题描述: 是提纲!不是正文! 解析: 经济论文初稿完成之后,再经过反反复复的修改,如果确认文章已经达到了比较令人满意的程度,就可以考虑把文稿确定下来。这时要通读全 *** 最后的检查,然后定稿。定稿后,要依照规范的行款格式和文面要求,用稿纸或规定的论文纸抄写誊清。誊清之后,再将全文检查一遍,看有无丢落字、写错字的现象;有无不合文面要求的地方等等,确认没有任何差错了,论文的写作也就算最后完成了。 一、经济论文最后完成的项目构成 一篇完整、规范的经济论文通常要由以下项目构成:标题;作者署名;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致谢;参考文献;附录。 以上所列的10个项目是经济论文的全部构成项目。 一篇具体的经济论文,既可能包括所有的项目,也可能不需要完全具备这些项目。 通常,在一般的用于学术期刊发表的交流性论文中,标题、作者署名、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是必不可少的项目,而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由于其篇幅较长,除要有一般交流性论文必备的项目之外,还要有目录、附录和内容提要(比摘要略微详细一些)等项目。 二、经济论文各项目的写法与要求 1、标题。标题是作者给论文起的名字,它是论文的总代表,作者必须反复推敲、认真确定。其写作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标题》,书写格式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2、作者署名。署名是文权所有和文责自负的体现。只有直接参加了研究工作,并且能对论文内容负责的人,才有权力,也有必要在论文上署名。至于专家、领导或非研究者挂名,则属于不正常现象,是学术研究中的不正之风,必须予以杜绝。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3、目录。篇幅较长的论文应编写出简单的目录。论文目录也就是论文中的各级小标题的依次排列。排出小标题,并标明标题所在页的页码,便于读者从整体上把握文章的逻辑体系,也为读者选读论文的有关部分提供了方便。其写法和格式与一般书刊的目录格式相同。 4、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是一篇与论文主要信息量等同的完整短文,重点要说明论文的最终结论。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摘要、关键词与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5、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而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的,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摘要、关键词与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6、正文。正文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一般在行文中不必明确地表示出来,但若论文的主体部分分为若干个章节或部分来论述,应尽可能加上小标题表示出各个部分的论述内容。正文的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绪论》、《经济论文的本论》、《经济论文的结论》、《经济论文的引文》、《经济论文的格局》、《经济论文的构段》、《经济论文的表达》、《经济论文的表现》、《经济论文的语言》,书写格式参见《经济论文的文面》。 7、注释。在经济论文的写作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释,这就需要论文有另一项内容——注释。它是经济论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文章之外的项目。论文的注释有补充内容的注释和注明资料出处的注释两大类。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引文》中的加注。 8、致谢。谢辞是向在本篇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曾给予自己帮助的人表示谢意。它可以写在正文的结论部分,也可以单列出来,使之成为论文中的一个项目。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结论》。 9、参考文献。经济论文的正文之后要列出使用过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这是作者产生创见的依据,把它列示出来,既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又能加大论文的信息量,使研究相同课题的读者从中得到启发。其写法和要求参见《经济论文的摘要、关键词与参考文献》。 10、附录。附录是对论文正文内容的补充。不便于放在正文中的资料性内容,可以放到附录中去。如全文或几个部分共同使用的图表,帮助读者理解、消化文章内容的补充性资料等等。 三、经济论文完成后的基本工作 经济论文按以上项目及要求最后完成后,标志着一个完整的经济科学研究过程的终结。当然,也有一些课题研究的复杂性及阶段性较强,一篇经济论文的完成只意味着一项研究工作的告一段落,接着作者还要从不同的角度,对问题的不同方面展开研究。但无论哪种情况,一篇论文完成之后,作者所要做的工作还是大致相同的。 如果所完成的是一篇专门用于学术交流的论文,要迅速选定最为妥当的交流渠道,或直接向出版单位投稿,或以学术报告、学会演讲的形式发表论文。 如果向出版单位投稿,一定要选择自己比较满意,论文又容易被接受的刊物;若第一种刊物未中,不要气馁,应不断地推敲修改,研究深化论文,再投向第二种、第三种刊物,总会有所收获的。 如果准确作学术报告或进行学会演讲,则必须在论文的基础上,写出适宜于口头宣讲的报告稿或演讲稿。 向出版单位投稿与通过学术报告或学会演讲发表论文,是可以同时并用的论文交流渠道,只是二者的特点及效果有一定的区别。 如果所完成的是一篇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作者在论文完成之后,要首先准确论文答辩。答辩以后,作者可根据答辩中专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深化论文,并通过提炼、压缩将其改写成学术交流论文,积极向出版单位投稿,用于发表或报告。 写作经济论文是探讨经济问题、进行经济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经济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因此,只有将以上工作全部完成,经济论文的写作才算真正最后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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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神的女儿

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以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墓本范畴。交易权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参加某一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管理权指国家对国际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经济主权指主权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经济活动的主权。这三权各自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间、有关国家与跨国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经济领域中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设想, 以这三个基本范畴为支撑点, 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体系。 关键词:国际经济 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 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 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 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 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 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 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 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 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 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 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 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一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 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 而要另设“ 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 传统的国内私法, 如财产法、合同法, 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 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 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 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 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 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 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 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 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 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 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 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 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 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 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 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 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 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 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 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 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 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 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 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 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 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 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 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 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 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 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 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 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 LunWenNet\Com] 二 管理权, 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 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 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 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 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 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 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 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 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 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 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 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 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 从根本上说, 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 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 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 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 概念而言, 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 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 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 而在现襄生活中, 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 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 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 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 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 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 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 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 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 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 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 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 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 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 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 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 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 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 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三 在法学领域中, 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 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 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 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 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 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 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 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 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 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 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 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 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 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 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 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 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 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 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 从这个意义上说, 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 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 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 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 所以, 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 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 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 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 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 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 放弃豁免条款”及“ 遵从管辖条款” , 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 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 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 那么这种权利, 尽管是国家行使的, 却是私法上的权利, 因为它是“ 代”私人之“ 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 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 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 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 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 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四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 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 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 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 因为第一, 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 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 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 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 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 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 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 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 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6.投资权的保护。国有化。海外投资保险制。投资争议的解决。 国际经济法学的其他分支, 也都大致可依据这种体例进行构造。这种以交易权、巷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基本范畴, 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而构筑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 可以比较完整地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有机地联结起各有关原则、制度和规范, 从而或许可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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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高中

这个还不好写啊?在网上找点资料然后总结一下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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