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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xixi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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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圆舞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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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是人类“文明的活的灵魂”。哲学总是程度不等、形式不同地反映和揭示时代的各种矛盾,关注和回答时代提出的各种问题,并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变革自身的形态。 对于哲学的理解过程中,总会产生哲学的痛苦与痛苦哲学的思想学说。哲学是一种思想活动的过程,注重是在其过程。因此哲学不同别的学科,哲学是对真理的追求比真理本身还重要的过程。哲学应该是理解为一个过程,而不是终极学说。在高中课本上,把哲学定义成为理论化系统的世界观,甚至把哲学说是世界观的一种形式。而事实上,哲学不应该这样定义,那样是不符合人类的理性以及理智。哲学决不是通过定义来理解,而是在哲学的困境中获得认知,去反思哲学思想的核心问题,在思考良知问题上,如何审视哲学本身带来快乐与痛苦的冲突。哲学的痛苦是如何产生的,但对此问题思考放到“哲学的终结”的谈论是不可思议。哲学的痛苦发展到痛苦的哲学,这个过程正证明“哲学的终结”是不可能的。在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哲学的终结”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当然,在此之前,不断有人给哲学签发死亡通知,其中最彻底的当属马克思,而实际上,哲学并没有终结,在此同时,马克思认为哲学把无产阶级当做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地,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做自己的精神武器,似乎看来马克思的观点可以让人热血沸腾。 如果没有哲学没有终结,那么哲学应该在纯粹形而上学的思辨,应该在重建本体论的努力,而不是脱离哲学意义去实现一种实用哲学以及消灭哲学。而康德的哲学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在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建成之后,他对传统形而上学提出有力而全面批判,因此,在实际上形而上学的终结,而不是哲学。 在思想过程中,需要如何做出批判的使命,流注一种价值体系。哲学要求我们把问题说清楚,可哲学却是以一种含糊的形态存在。在本体论上,总会种种的概念存在的困境。重建本体论,在此应该行使哲学使命,做到自我与客体的统一。在认知方面,应该在理智上真正认识以客体的存在本性,并根据客体规律的必然性,并验证是真正意义的必然性,只有这样才不会把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回归交换。在这样的理智上认知,不仅是对自然产生理智的爱,也是对自我的正确判断。在一分为二的哲学中,是有理由把思想分为“思”和“想”。用英语单词去区别的话,“思”就是(idea),“想”就是(image),对于(idea)似乎考虑到一个终极结果,大概脱离哲学批判使命。而(image),用康德的意思来说(image)是一种即使客体不在场人也具有的直观能力。如何实现(image)的派生地表现客体的能力,大概必须把存在的感性直观带回到心灵中来,当(idea)和(image)统一起来,那么思想的一词也就实现存在方式。与此同时,思想活动的过程也就实现了哲学的意义。思想的感性与理性必须在探讨哲学问题做到统一,并且不影响思想本身纯粹性,这样的哲学是可以得到历史的复归。 用一种思来认知存在,用一种验证来确认存在是否具有客观性。在理论中的认知往往只是假设的推论,对主体意识空间进行设想。例如假设上帝存在极其真实,不可怀疑的,那么认为上帝不存在也是不可能。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需要在认知方面论证是存在真实,那么事物运动的主体应该不是精神。思维与存在,存在的一切可以在思维的层面解释。在这个世界中,任何的存在都具备合理性,任何现象都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在时间方面分析,如何给时间作一种定位,如何证明时间的客观性。时间与存在、时间对存在影响,又如何去解释。时间可以改变存在的形态,而存在是否可以是影响时间的快慢。有人认为如果存在的一切都处于绝对静止,时间也会停止。可是我们无法实现前提的假设,因此痛苦的哲学的存在同样是极其真实。在时分析方面,现只能进行假设。然而用什么来证明存在即是合理。对于存在的东西,无论它们有多少种形式,都必须依据具有一种共同的本性,这就是对存在作出一个具有普通性的本质定义。只有建立这个基础上,才能对存在进行研究,证明其存在即是合理的现实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理智上实现一种判断。反之,任何的存在都失去真实意义,这样的话,我们就不能说物质惟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因此,一条原则有某种正确性,它不应该只是在某地方,某个时刻是正确,而应该是永远站得稳的。 对于一个事物的判断的方式存在很多种,然而采取什么方式才能使原来的事物得到平衡。在探索平衡法过程中,需要作出如何的验证,而这种验证在那种场合下去行使本来具有的使命。康德认为,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所依照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一行为按照普通法只能在行为上与每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存在。 在一种命题的成立的条件,那么必须扩大产生这种条件的效果,并且使这效果建立在完成的基础之上。对于假设而事实不存在的命题,就必须用这些条件来限制这些效果。 在哲学的问题上,我们必须经历的本身去回答哲学的判断。在康德的哲学道路所经历的一切,我们仍需思考这种价值的源泉。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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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牛肉面

人类最初对于世界的探究的目的来源于人类本身对于自身的不了解,人类需要通过客体(对象)才能反射自己和认识自己,于是本体论是人类的首要对象(在逻辑上而言),对世界的本源问题的思考,其实也是对人类自身的本源的思考。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哲学下的人的本质探析 论文 ,希望您能喜欢。

摘要: 康德哲学中人的本质是人是目的,费尔巴哈认为是类本质,现代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是此在的存在,从认识论,宗教,存在主义的视角解读人的本质问题。通过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批评和反思得出人的本质是一个不断外化又回到自身的过程,只有到了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的本质才具有完满性,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得到了思维与存在关系的统一,由此,对于人本质的解放是一个实践过程。

关键词: 人的本质;实践

以前的哲学在追求世界的本质和人类意识的分析方面,都离不开存在与思维的关系问题,早在古希腊哲学对本体论的贡献,人类哲学的起点是本体论,随着本体论之后的认识论,在逻辑上是没有先后的,只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人类发现的对象不同,认识论和本体论在时间上是没有先后的,本体论对认识论在逻辑上有优先性,没有本体论的认识论无效。

人类最初对于世界的探究的目的来源于人类本身对于自身的不了解,人类需要通过客体(对象)才能反射自己和认识自己,于是本体论是人类的首要对象(在逻辑上而言),对世界的本源问题的思考,其实也是对人类自身的本源的思考。

到现代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那里,人类的存在被命名为 “此在”,是探究一切存在的基础,此在在存在中强调了存在是没有概念的,我们只能通过此在这个点理解存在的意义,中体现人类本质的重要性,也是对人类的进一步认识。由此,我们就会问人的本质是什么?人的价值是什么?下面我们从认识论,宗教角度,和存在主义角度来浅析人的本质。

一、认识论角度的人的本质(一)康德———人的本质是目的

康德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先驱,在道德实践中,人作为感性的存在,不是作为人的本质存在的,因为感性受到经验的限制,受到自为的和自然界的抑制,这并不是人的本质,人不是一种手段,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活动,人是目的的。对于人是目的,康德的哲学突出了对主体的关注,同时也涉及到了本体论作为认识论的优先性,同时在确定人的主体时,体现了康德哲学对人的自由和价值的肯定。

而对于的人的目的性而言,人的目的是从和而来?是自己设立的还是先天的?如果是自己设立的,那么人的目的是来自经验的,来自于经验的目的是不能得出人的目的性的本质。这样的设立反而把人是看做是自己支配自己的机器,这样的机器完全受到自然本能性的控制,这不是目的,这是奴隶;目的,人的行为是不受经验控制的,而出于理性的。

二、宗教观的角度,费尔巴哈———人的本质就是类或类本质

费尔巴哈曾经说过:“我的第一个思想是上帝,第二个是理性,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是人。神的主体是理性,而理性的主体是人。”人是感性的,人是活生生的,是现实的人,是有生命的人。人作为人,人的本质是类或类本质。费尔巴哈也说:“人的本质在对象中显现出来,对象是他的公开的本质,是他真正的,客观的我。我不仅对于精神上的对象是这样,而且,即使对于感性的对象,情形也是如此,即使离开人最远的对象,只要确是人的对象,就也因此而成为了人本质的显示。”人的本质是在社会现实中所显现的,人是感性的理性的爱的等,都有其对象,主体的本质在对象这面镜子中显现。

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出发,费尔巴哈用爱来反对一切的社会现实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真正的存在者,应该是思维者和存在着的。一方面的本质就是人的生存目的,人的价值体现,另一方面就是上面所说的在对象中显示的。类是普遍性。而人的本质就是类或类本质。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的人的本质

马克思在《神圣家族》里面说:“黑格尔把人变成自我意识的人,而不是把自我意识变成人的自我意识,变成现实的人即生活在现实的实物世界并受这一世界制约的人的自我意识。黑格尔把世界头足倒置起来,因此,他也就能在头脑中消灭一切界限;可是,对于坏的感性来说,对现实的人来说,这丝毫不妨碍这些界限依然存在。”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在思想上本质是存在形而上学性,对于人的本质脱离了社会现实性,是空中的楼阁,要把人的本质落实在地上,费尔巴哈在一定上落实到了社会现实上,但是他的现实关系是抽象的,为了了解人的本质是自己的本质,做为感性的存在,他回到了宗教的庇护下,利用爱来解决实际社会问题,这样的人的本质只存在中间地带。

于是马克思回答关于人的本质回到我们要回到历史中和实践中,他说:“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经济学手稿》中说:“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马克思的人是在实践的社会中实现自由的人,这样的人的本质是属于历史中的,是要不断发展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人的本质是属于潜在性的,在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所理解的人的本质是自由的,自由是先天的没有目的的道德实践的,人应该是理性为自己立法然后再实践中执行没有结果的行为,这是人本质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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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谈心

现在是学生党的下学期,大四生都在准备实习以及毕业论文的撰写,下面YJBYS为大家带来哲学毕业论文一篇,仅供阅读!更多资讯尽在应届毕业生网!

论文关键词 :康德孟子伦理思想道德

论文摘要 :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上,康德和孟子都肯定道德价值的绝对性与人格尊严。在道德与幸福的问题上,康德与孟子都认为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但是康德通过“至善”来解决道德与幸福的对立,而孟子坚持儒家重义轻利的伦理精神,在道德上并不肯定追求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并未自觉反思道德与幸福何以能统一的问题。在理性与情感的问题上,康德的道德体系是一个理性与情感二分的义理架构,而孟子的道德体系是一个理性与情感合一的义理架构。康德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并不同于孟子对道德法则的“愉悦感”。

康德(1724-1804 )是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两书所阐述的道德哲学、伦理智慧,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影响深远。孟子是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在中国思想史上地位显赫,被尊为“亚圣”。康德与孟子代表中、西两大不同的哲学系统,有着各自的思想传统、思考方法和问题探讨的重点。尽管康德与孟子分属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不同的思想系统,探讨领域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分歧,但是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探讨却有着诸多相似、相通的思路和见解。若对此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中、西哲学的异同和会通问题。

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是伦理学,尤其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康德认为在一切价值中,惟有道德价值是最高的、最尊贵的,非其他任何价值如智慧、勇敢、健康、财富、荣誉等所能比拟。康德说:“在世界之中,一般的,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理解、明智、判断力等,或者说那些精神上的才能、勇敢、果断、忍耐等,或者说那些性格上的素质,毫无疑问,从很多方面看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然而,他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如若那使用这些自然察赋,其固有属性称为品质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善良意志即道德价值,是一种超越一切条件的无条件的善、绝对的善,它之所以善,是因为善本身。康德说:“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种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善良意志具有绝对的价值,而不只是相对的价值。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在逻辑命题上表现为一种定言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决定了道德价值的主体(人格)必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即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建立在无条件基础上的一种绝对价值,“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代替它”,它与建立在人的爱好、需要基础上的市场价值以及满足人的审美趣味的欣赏价值不一样。康德说:“和人们的普遍爱好以及需要有关的东西,具有市场价值;不以需要为前提,而与某种情趣相适应,满足我们趣味的无目的活动的东西,具有欣赏价值,只有那种构成事物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作为有理性存在的人,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而“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孟子在伦理学上与康德一样同属于理性主义伦理学,肯定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孟子认为所有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这种心的存在和发出是无条件的。“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人于井,皆有休惕侧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在孟子看来,人的不忍人之心或恻隐之心的发动,完全是因为不忍人之心或侧隐之心自身的绝对命令,并不是由于外在的原因。恻隐之心本身是绝对目的,并不是获取其他相对目的的手段。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是道德的主体,先天地内在于人心之中。

孟子对“天爵”和“人爵”的区别,更是凸显了人的道德价值、人格尊严的绝对意义和无比崇高。孟子说:“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又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人爵指社会政治地位,人有此地位,愈显尊贵。但是政治上的爵位是由居上位者所赐予,其价值由赐予者所决定,故是相对的。人爵所显示的价值并非是绝对价值(良贵),因为其价值由他人所决定并不是由自己所决定。绝对价值只能由自己创造、自己决定,而这只能是通过道德实践(仁义忠信,乐善不倦)加诸自己的道德尊严,此即“天爵”。孟子继承了孔子“君子义以为上”的道德绝对主义传统,把仁义道德看做是人最高尚的价值和真正的安身立命之本。如孟子所说,“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

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不仅是伦理学的一个普遍问题,也是康德伦理学非常重视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康德认为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道德属于纯粹的形式法则,而幸福属于质料的“经验原则”。康德说:“那些经验原则,不论在哪里,都不适于作道德规律的基础。道德法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是普遍的、必然的,而作为幸福基础的“经验原则”却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是特殊的、或然的,我们不能“完全抹杀了两者的特别区别”。由于道德法则是纯粹形式的、普遍必然的,它必然排除一切感性原则或幸福原则。幸福原则是建立在个人的感性经验上,而个人的感性经验是极其变化不定的,无法保证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幸福只能是个人的主观的道德准则,却未必能成为普遍立法的道德法则。

在康德看来,道德与幸福的二元对立源于人是感性和理性的双重存在。“作为知性世界的一个成员,我的行动和纯粹意志的自律原则完全一致,而作为感觉世界的一个部分,我又必须认为自己的行动是和欲望、爱好等自然规律完全符合的,是和自然的他律性相符合的。我作为知性世界成员的活动,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我作为感觉世界成员的活动则以幸福原则为依据。”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者,自然会追求包括荣誉、权力、财富、健康在内的幸福,服从欲望和爱好的自然规律,受因果必然性支配,是不自由的。同时,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以服从绝对命令为原则,超越自身的感性存在,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因而是自由的。康德虽然突出了道德与幸福的“特别区别”及其对立,但是同时也强调“获得幸福必然是每个有理性但却有限的存在者的要求,因而也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规定根据”。康德肯定了幸福存在的必然价值,人们对幸福的追求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自然事实。

在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上,孟子与康德有相似之处。上面我们谈到了,孟子严格区别了天爵与人爵的关系,天爵相当于康德的道德原则,人爵相当于康德的幸福原则。在孟子那里,道德原则与幸福原则是对立的,因为它们分属于人的不同层面。孟子说:“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从人的感性存在来看,口、目、耳、鼻、四肢之欲,是人类自然生命之必有,属于感性世界,服从的是自然规律;但是从人的理性存在来看,人的感性欲求虽然是自然的“性也”,但是“君子不谓性”。“君子”代表的是人的理性存在,所服从的是超越感性的仁、义、礼、智之类的道德原则,而道德原则是道德主体的一种自觉、自我主宰的必然性,即自律、自由,而不是外在于主体、无法把握的盲目的必然性(“命”),即他律、必然。道德原则是道德主体自我立法、自我遵守,当然不能称之为“命”,所以“君子不谓命也”。虽然口、目、耳、鼻、四肢之欲是人类感性生命所必须,但是它不能彰显人之生命的本质和尊贵。就幸福原则而言,人和动物并无根本区别,都属于同一层次的自然存在,服从的是自然因果律,毫无自由可言。但是就道德原则而言,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非常明显,动物无法超越自己的感性存在,而人却有理性能力去超越自己的感性制约,从因果必然性走向道德自由。

在康德那里,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并构成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但是康德通过“至善”来解决道德与幸福的对立,实现善的完满性。康德通过深刻的分析论证,认为要实现“至善”,必须悬设自由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孟子虽然也象康德一样,强调道德与幸福的对立,但是孟子没有提出“至善”的概念去实现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在孟子伦理学中,孟子并未自觉反思道德与幸福何以能统一的问题。孟子在义(道德)、利(幸福)之间却极力主张“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续承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之重义轻利的儒家伦理精神,在道德上并不肯定追求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把追求个人幸福的人贬斥为“小人”。这为康德伦理学所反对,因为“幸福原则与德性原则的这一区别并不因此就立刻是双方的对立,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应当放弃对幸福的权利……照顾自己的幸福甚至也可以是义务”。

道德法则与情感(爱好)关系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本问题。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纯粹形式的,排除任何质料。道德法则只能由主体来提供,而不能由客观对象来决定。康德说:“道德律是纯粹意志的惟一的规定根据。但由于这一法则只是形式上的(也就是只要求准则的形式是普遍立法的`),所以它作为规定根据就抽掉了一切质料,因而抽掉了一切意志客体。”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或道德法则的根据是纯粹的自由意志或实践理性本身,而不是自由意志的全部对象,哪怕是“至善”也不能成为道德律的客观根据。

由于道德法则是理性法则、形式原则,这不仅要排除幸福原则,而且也要排除情感原则。康德不仅要排除对“物”的爱好、情感,甚至连对道德法则的爱好、情感也必须排除,以维护道德法则的纯粹性和绝对必然性,因为一切情感都是感性的、质料的,而道德法则是理性的、形式的。在康德看来,“爱好是变易的”,“爱好是盲目的和奴性的,不论它是否具有好的性质,而理性当事情取决于德性时不仅必须扮演爱好的监护人,而且必须不考虑爱好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完全只操心它自己的利益。甚至同情的情感和贴心的关怀的情感,如果先行于考虑什么是义务而成为规定根据的话,对于善于思维的人来说本身也是累赘”。在康德那里,形式与质料、理性与情感是二元对立的,理性是情感的“监护人”,情感是理性的“累赘”。道德法则对人来说,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强迫”,而不是喜欢不喜欢的情感问题。康德说:“对于人和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都是强迫,即责任,而任何建立于其上的行动都必须被表现为义务,而不是被表现为已被我们自己所喜爱或可能被我们自己所喜爱的做法。但是像康德这样,“排除掉道德的一切感情因素之后,也就无力再将道德融人实践当中(以使道德可在实践中展现其必然性)。

在康德那里,道德主体是自由意志,即纯粹实践理性本身。一切情感(包括道德情感、爱、同情等)均被排除在道德主体之外。康德的道德主体性之架构是一个理性与情感二分的义理架构,是义务与爱好二分的架构。人既是一个理性的存在,同时也是个感性的存在,而一切情感、爱好都属于感性的存在。既然感性自我与理性自我永远处于一种对立紧张状态,则道德的动机只能是对道德法则的敬畏,而并不是对“义务的爱好”。康德认为,惟有以无限存在者的意志才能超越感性与理性的紧张关系,这种意志就是“神圣意志”或上帝的意志,而神圣意志是人类永远无法达到的理想,因为人始终是有限的存在。

与康德相反,孟子主张道德情感与实践理性的合一。孟子说:“侧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又云:“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朱熹对此解释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仁、义、礼、智,性也。”可以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心”是一种道德情感,仁、义、礼、智可以理解为一种道德法则(“性”)。在孟子那里,道德法则与道德情感实际上是一回事,心性合一,“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所说的道德情感不同于康德所批评的“病态情感”,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看作纯感性意义上的情感。正如法国学者于连所说,“羞恶或怜悯等反应都是作为人的一种自然趋向而被体验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它们简单化地看成是感性意识的爱憎(不能列之为康德所谓的‘病态’现象,视之在本质上与道德毫不相干,甚至会对道德构成威胁,因为它听命于快感而不是以道德律令来控制个人意志)。这些反应是超越于传统的‘理性’与‘情感’的二元对立之上的。

孟子说“理、义之悦我心,犹当豢之悦我口”,这继承了孔子“好德如好色”的思想,即赞同对道德法则的“爱好”,这完全是康德所反对的。“理、义之悦我心”中的“悦”,是对道德法则产生的一种愉快的情感。康德显然排除了这种对道德法则的好恶情感,道德法则是建立在纯粹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是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道德法则是绝对命令,命令就意味着克服欲望的“自我强制”,不但不是快乐的,反而伴随着痛苦的情感,因为“道德律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由于它损害着我们的一切爱好,而必然会导致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痛苦的情感”。人是感性与理性的有限存在者,由于感性的自然规律的必然制约,人不可能在履行道德义务时有一种完全愉悦的道德情感。在康德看来,能悦理义之心的只能是无限者的神圣意志,而不是人的自由意志。“人类根本不可能享用所谓的智的直觉;对康德来说,只有上帝的无法(为吾人)理解的认知方式这一观念可以被描述为智的直觉。对于作为被造物的人来说,由于不具有神圣意志或智的直觉,因而永远无法完全乐意地去执行一切道德律则。人类若自以为具有“神圣意志”或“智的直觉”(智性直观)的话,那将“迷失在狂热的、与自我认识完全相矛盾的神智学的梦吃之中”。康德否认人有智的直觉,而孟子认为人有智的直觉。如牟宗三先生所言,“儒者承认人可有智的直觉,这即展开了儒者之所以异于康德处。”

在康德那里,道德的根基或道德的动因是自由意志,而不是爱好、情感或其他效果。当然,康德在考虑道德行为的动机时,却保留了对道德律则的“敬重感”,表现出试图沟通理性与情感的倾向,这是康德道德哲学二元论之调和的一种表现。但是“敬重感”这种道德情感是排除一切情感、爱好的“情感”,“仅仅是由理性引起的。它并不用来评判行动,也根本不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而只是用作动机,以便使德性法则自身成为准则。这种敬重感属于感性的道德动机,是道德行为发生的主观依据或主观准则,而不是道德行为的客观依据或客观法则。孟子说“仁、义、礼、智根于心”,道德的基础或动因是“本心”,把道德本心“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即把道德情感作为仁、义、礼、智之道德法则的客观依据,这是因为孟子的伦理思路是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是一体的、道德形式与道德质料是合一的。很明显,孟子与康德在道德思路上或伦理思想体系上存在明显的歧异。在表现形式上,虽然康德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道德情感,但是康德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决不同于孟子“理、义之悦我心”的道德“愉悦感”,因为敬重感“这种情感作为对法则的服从,即作为命令(它对于受到感性刺激的主体宣告了强制),并不包含任何愉快,而是在这方面毋宁说于自身中包含了对行动的不偷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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