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客jismkll
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指南项目1:论文题目简要、明确、通畅,一般不超过20字;题目中英文翻译应该一致;项目2:论文摘要摘要一般不超过300字;关键词为3~8个,另起一行,排在摘要下方,词与词之间以“;”分隔;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应该一致;项目3:论文目录由论文的章节以及附录、参考文献等的序号、题名和页码组成;目录是否符合格式(可在模版中自动生成);项目4:参考文献1.参考文献的标注方法:采用顺序编码制,即按照文章正文部分(包括图、表及其说明)引用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标注的符号为“[ ]”,作为上标,在标点符号前使用;在参考文献外,若有注释的话,建议采用夹注,即紧接文句,用圆括号标明。或者以脚注的形式排在页面底端,按①,②,③编号,分页不连续编号。2.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为:①参考文献是连续出版物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引文所在的起止页码②参考文献是专著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书名.版本(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的起止页码③参考文献是论文集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起止页码④参考文献是学位论文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论文〕.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⑤参考文献是专利时,其格式为:[序号]专利申请者.题名.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3.参考文献著录中需要注意:个人作者(包括译者、编者)著录时一律姓在前,名在后,由于各国(或民族)的姓名写法不同,著录时应特别注意,名可缩写为首字母(大写),但不加编写点(•)。另外,作者(主要责任者)不多于3人时要全部写出,并用“,”号相隔;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后加“等”或相应的文字如“et al”。“等”或“et al”前加“,”号。例:(注意格式中没有出现“《》”、“年”、“月”及“第”、“页”等字)参考文献[1] 袁庆龙,候文义.Ni-P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32(1):51-53[2]蒋有绪,郭泉水,马娟,等.中国森林群落分类及其群落学特征 .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179-193[3]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博士学位论文.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4 ]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人民日报,1998-12-25(10) [5 ]品一.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现代化特征.见: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科技编辑学论文集(2).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22[6]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7]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黄卫伟,等译.第七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江向东.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处理与图书管理系统解决方案[J/OL].情报学报,1999,18(2):4[2000-01-18] .. cn/periodical/gbxb/gbxb99/gbxb990203.项目5:文字及内容1、文章内容是否还有错误,重点审查摘要和结论内容审查,是否有错别字及不通顺;2、内容每段开头是否有空格项目6:文本格式1.统一使用A4纸,单面打印;2.字体全部用宋体;标题行要求用小二号字加黑,正文内容要求用四号字;行距为单倍;页边距左为3㎝、右为2㎝、上为㎝、下为㎝;3.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页码放在右下角,由正文首页开始编排,封面封底不编入页码;4.结构层次序数的表示方法: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第三层为“”,第四层为“”,正文中序号用“①”表示,不分段;5.附表与插图:附表要有表号、表题;插图要有图号、图题; 项目7:装订格式1.封面栏目要求打印2.毕业设计(论文)一律左边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诚信声明(见附件)、论文摘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致谢、附录、参考文献、论文评定表。3.封面的写法: 论文题目: 中国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初探 学 院 法学院 学 系 法律学系 专 业 法学专业 姓 名 黄文 学 号 2005403053795 指导教师 程前进 2009年4月25日项目8:成绩评定1.学生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指导教师评分×20%+评阅人评分×40%+答辩评分×40%。在毕业论文评定表中,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系主任意见及签名一律要求手写。指导老师和评阅人的评分要公正、客观,论文评语应详细具体,要写出评分理由,指出论文优缺点,做出是否推荐参加答辩的结论。2.系主任意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该学生的答辩评分成绩(百分制),按照规定的计分权重计算出的最终成绩(百分制),评定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是否达到毕业的要求。3.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评定,分5个档次,分别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优秀者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本组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以内。
星闪乐途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个人犯罪或单独犯罪而言的。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特征)(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特征):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主体在人数上必须是二个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都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条件。(二)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特征):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各犯罪人共同的认识要素和共同的意志要素。(三)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特征):共同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共同犯罪主体共同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四)共同犯罪的客体要件(特征):同一犯罪客体所谓同一犯罪客体,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个犯罪客体。如果各行为人行为所侵害的是各不相同的犯罪客体,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六条主犯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分为主犯、从犯3、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为混合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如我国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史瑞克0111
民事上诉状-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被上诉人丁xx,女,汉族,196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上诉请求:1、撤销(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xx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本文由毕业论文范文编辑整理,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毕业论文范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年十二月十八日
justjoshua
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4、论共同犯罪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王颖880804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教学目的 :了解共同犯罪形式 .掌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及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分类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教学重点:1.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共刑事责任教学难点:共同故意的内涵教学时间: 3学时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概念: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单人实施的,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称之为共犯,后者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为此,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的规定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成立要件(一)二人以上: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有两种情况不构成共犯:1、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无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2、有责任能力的人教唆和帮助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行为,也包括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与单位的共犯。(二)共同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1、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1)围绕一个目的展开犯罪行动,指同一的特定犯罪。(2)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都不是犯罪行为的不构成,一个是犯罪 ,一个是不犯罪行为也不构成。2、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先了解国外刑法理论按分工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实施实行行为;共犯,实施的非实行行为,包括:组织行为(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帮助行为(提供工具、排除、障碍)。(1)共同实行行为之间的联系。(2)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的联系, 因非实行行为本身并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只有与实行行为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表明共同犯罪性,成为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说:一是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制约的关系:组织犯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实行犯罪,但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的,实行犯罪的方法.工具和侵害对象都受组织犯的制约。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二是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诱发即产生被产生的关系。教唆行为是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没有教唆犯的唆使,被教唆犯就不会产生犯意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的实行行为是教唆行为的结果,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起始作用。三是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是有协同关系。帮助行为是对实行犯提供物质上、精神上的帮助,使实行行为易以完成,对其犯罪起着协助作用。3、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共同犯罪行为是围绕一个犯罪目的,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犯罪活动整体,正是这个行为整体导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说,这个行为整体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统一原因,即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所以,不能孤立对其行为考察,来认定是其行为是否导到危害结果的发生。(1)共同实行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对象,是实行行为统一整体,即使共同犯罪人中只有一人的实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其它行为也存在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对非实行犯,正如前所述,因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密切关连性,他们所实施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虽然没有直接原因力,但通过实行行为为介质,对正常的社会关系施加影响,作为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从而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故意(P180)1、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相互共同配合实行犯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共同实施犯罪危害性的认识。2、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对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注意一点: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勾通,即双方犯意上相互沟通。沟通的方式,即可以是言传,也可以是意会。三、不以共犯论处的几种情况(1)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缺乏共同故意,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性,只根据各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刑事责任。(2)同时犯,不构成共犯,在共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即缺乏主观意思联络,又缺乏客观上的协作行为。(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犯。行为上有联系,但主观上一是故意,一是过失,如过失引起他人犯意犯罪,或过失地帮助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上述行为在国外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但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因缺乏主观共同故意而不认定为共犯,应根据各人的罪过,分别处理。(4)实施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二人同时侵害同一被害人,但故意内容不同,一为伤害,一为杀人,分别定罪。(5)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犯罪,不是共犯,即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以共犯论处。(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如包庇行为(销脏、转移脏物),不构成共犯,这些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因后果的规律,如果事先通谋,起到一个支持和鼓励实行犯的作用,其行为可看成是犯罪行为后续行为,而与结果存在联系。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一、概念即指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态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意义:充分认识不同形式共同犯罪特点及社会危害性,以便正确运用法律,惩罚各种共同犯罪。二、分类1、以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任意共同犯罪:不以多数人实施为必要构成条件,一个人可以实施,二人以上可以实施(任意共犯),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是这种,对这种共犯应根据总则共犯条款和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款定罪量刑。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条件。一人无法构成犯罪,包括:对行性共犯、聚合性共犯、集团性共犯、这种共犯可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事先通谋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事中通谋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过程中形成的共犯,前者的危害性大于后者,在实践中也较多。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而分:简单共犯:(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在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有实行同样的行为,实行不同的行为和对不同对象分别实行犯罪。对简单共犯的刑事责任,依据是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从论处。复杂共犯: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有的则实施非构成要件的行为,我国刑法没规定复杂共犯,只能依据其作用和危害大小按主、从犯论处。4、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一般共犯: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结合在一起。特殊共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见P186)特征:(1)成员多数(三人以上)实践中,多达十几人、上百人。(2)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以实施某一或某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如抢劫、盗窃、走私、贩毒。(3)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犯罪成员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有的甚至有“铁的纪律”和帮规来维系约束集团成员。(4)具有相当的固定性,以多次、长期实施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基本成员是固定的。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两种:(1)以分工为标准:分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2)以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我国独创),第一种分法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从事什么样的活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定罪,但却没揭示其在犯罪活动中起了什么作用,不利于确定其刑事责任。第二种分类比较客观地反应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反应了他们各自不同的危害程度,便于对他们量刑,但没反映各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对其定罪不好解决。我国刑法历来重视以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分类,同时也考虑到教唆犯不在作用分类之中,又将其加入。可见,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分为: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刑事责任(一)主犯1、种类及特征(1)首要分子:一类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如集众劫狱罪、集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2)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一种是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出谋划策者;一种是犯罪的主要实施者(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2、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部分行为、整体责任。(1)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的除外)。(2)其他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 P1901、种类:(1)起次要的作用的从犯(次要实行犯)(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帮助犯)既为实行犯犯罪制造方便条件,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的行为。注意:主犯、从犯的认定时一般有主有从,特殊情节可能都是主犯,但不能都是从犯.2、刑事责任:有同等处罚说、必减说、得减说(观点见P180)我国刑法采用必减说: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所参与的犯罪,不能比照主犯,主犯若有从重、从轻情节呢?(三)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既受到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而不情愿的参与犯罪(不得不参与,为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但这时被胁迫者还是有自由意志的,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行选择的结果,所以他对参加的犯罪活动应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因胁从犯主观上不愿意参加犯罪活动,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往往所起的作用较小,所以,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1、教唆犯的性质,是理论上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1)从属性说(客观说),即从属于实行犯。教唆犯是通过被教唆的人的犯罪行为而达到其危害社会的目的。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关系而言,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实行犯构成犯罪,教唆犯亦构成犯罪,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教唆犯即不能成立。(2)独立性说(主观说,强调人身危险性),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行为的本身就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无论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行为都构成犯罪。所在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3)二重性说,在我国是通说。尽管有学者提出质疑,但该说符合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刑法29条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体现的是从属性。2款: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的是独立性。2、教唆犯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唆使具有责任能力而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A.犯罪对象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是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误认为有责任能力而教唆之,仍构成教唆犯,因这种错误对教唆故意不发生影响。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无犯罪意图的人,如果有犯罪意图则构成教唆未遂。B.教唆的手段、方式多样,口头、书面;眼色、手势;威逼、利诱、劝说、请求、激将等。(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A.认识因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促使他人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B.意志因素,是希望他人实施犯罪(直接故意),有人主张也当指间接故意。如主观上无故意,即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而引起他人犯意的则不构成。3、特征(1)犯意的制造者:犯意产生多是量的积累导致质变的过程,教唆就成为一个人反社会意识迅速膨胀的催化剂,起到激发不法潜意识的作用,以对他人灌输犯罪意图,制造犯意为己任。(2)是通过他人实现其犯罪意图,本人并不实施,是幕后的策划者。如果教唆之后,还与他人共同实现犯罪行为,就是实行犯,也就不需要通过被教唆者的行为来定罪了,可考虑其情节,是否定主犯。4、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教唆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教唆行为,即已构成犯罪,不以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为构成要件,但可将其作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1)既遂,应当按照他在其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通常为主犯,特殊情况下也可按从犯(教唆帮助犯)。(2)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从重处罚。(3)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是指:A.被教唆人拒绝B.当时接受事后又打消念头C.被教唆者没有犯教唆罪(教去杀人,没敢仅盗窃)D.被教唆者已有实施该罪故意这些情况,或者没有引起被教唆者的犯意,或者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或者实行犯罪了但与教唆行为无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认定的疑难问题(一)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人并不知情的情况。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1、否定说:西原春夫:“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互的”。何秉松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承认他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2、肯定说: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片面的场合也可以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陈兴良持此观点,认为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帮助者的行为并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如果不将帮助犯定为共犯,就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而无法定罪。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但没有解决片面共犯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的矛盾。持否定说的人,却无法否认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存在(因不与实行犯相联系则无法定罪)。国外刑法对帮助犯这种共同犯罪人的界定与我国不同,如《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并没有要求必须是正犯知道他人帮助。我国刑法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德、日等国刑法所做的规定,承认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了。当然,最终还是应当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片面共犯的,这实际是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二)共同犯罪的未遂与中止问题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也存在未遂和中止的问题。由于共同犯罪是一种比单独犯罪更复杂的犯罪形态,所以,其未遂和中止在认定和处理上也有自己的特点。1、共同犯罪的未遂实行犯未遂(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认定。在共同实行犯中,只要有一人着手实行了犯罪,就视为全体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了犯罪,整个犯罪进入着手状态。如果此时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停下来,不能说已着手实施的犯罪分子未遂,未着手实施的是犯罪预备。因为共同实行犯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每个犯罪人的行为不在仅代表自己,而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形成了连带关系,影响着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进程。(2)犯罪未得逞(未完成)。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应分不同情况:A、结果犯,这些犯罪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即以结果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在共同实行犯中全部共犯的行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结果只有一个。所以,共同实行犯中只要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应该认定为全体共同实行行为的既遂(具有可替代性)。如认定未得逞,必须是整体犯罪结果未出现。B、行为犯,这类犯罪以实行一定犯罪行为为其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此,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便成为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在这类犯罪中,每个人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代替性,某一共犯人犯罪既遂的效力不能及于其他共犯人,因此,各共犯的未遂或既遂是各自独立的。非实行犯的未遂组织犯、帮助犯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其犯罪意图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实现的,因而组织犯、帮助犯都是以实行犯的未遂为未遂的标志。2、共同犯罪的中止(1)时空性.实行犯,事先有通谋的共同实行犯中,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各行为人共谋开始,至犯罪既遂止;事先无通谋的共同实行犯中,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共同着手开始至犯罪既遂止。帮助犯的时空范围应从实施帮助行为开始,至实行犯完成犯罪止。(2)有效性第一,实行犯中止,应区别对待:结果犯中止,某一个实行犯的中止成立,以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要件,而仅仅停止本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够的。如果只是本人消极的放弃犯罪行为,而放任其他实行犯继续将犯罪实行完毕(或阻止了.没成功),以致造成危害结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其先前行为已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加工作用,即使其他共犯将其实施完毕,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在这个结果中也包含了他先前行为的原因力的作用。行为犯中止,行为犯的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具有不可代替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第二,组织犯的中止,永远表现为积极有效的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向完成形态继续发展。第三,帮助犯中止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实行犯实行犯罪以前,帮助犯只要及时有效的撤消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自己所创造的条件去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即成立中止(切断自己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实行犯已着手实行犯罪时,帮助犯只有在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注意: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是所有犯罪人的未遂和中止,也可依各犯罪人各自的主观意志的不同而定未遂和中止。学习重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了解共同犯罪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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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email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但是有错email不能发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中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的转化犯16、试论我国刑法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29、论单位犯罪主体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预防措施:1、家庭和学校携手,关心孩子心理健康,加强青少年心理引导。2、净化孩子们的生活环境,孩子像树苗,健康的环境是土壤,不健康的事物就是病毒。3、完善救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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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论刑法的解释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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