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238

笑脸笑脸笑脸
首页 > 职称论文 > 外国投资市场准入规则研究论文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嘻嘻miumiu

已采纳

免费论文网【内容提要】是否在WTO内谈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投资规则,争议颇多。主要争议在于分析欧盟、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依据若干客观标准总结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与弊,其有利之处在于广泛的国际社会参与、弥补现行双边投资条约的不足、保持相互依存关系的平衡等,其弊端在于WTO的投资规则难于与现行区域投资协定保持一致,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力较弱等。但总的说来利大于弊。【摘 要 题】WTO法制专栏【英文摘要】Whether to draft new investment regulations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the WTO remains a bone of contention. The paper examines the respective posi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NGO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n it discus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WTO' s multi-party negotiations on investment regulations. Broader international participation, 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bi-party investment agreements and balance of interdependence are believed to be the advantages while the unconformity of WTO' 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with the current regional investment accords is a disadvantage. The paper holds that the advantages outweigh the disadvantages.【关 键 词】多边投资规则/WTO/OECD/MAImulti-party investment regulations/WTO/OECD/MAI【正 文】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6)01-0062-07制定一套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的理想由来已久,而真正开始将这一理想付诸于实践的努力则应该是1995年起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内举行的有关《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虽然OECD关于投资问题谈判的结果以失败告终,但是这项令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协定的谈判终究留下了非常深刻的教训,可为未来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新的努力提供前车之鉴。有人分析OECD失败的原因是法国在文化等问题方面坚持了非常保守的态度而德国等国又附和了法国的立场,也有人认为是美国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太高以致于OECD的29个成员国在众多问题上难于达成一致意见,还有人认为是非政府组织的强烈反对[1]。毫无疑问,上面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OECD谈判结果,可这些都不是根本原因。作为局外者,特别是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判断,问题症结之所在一目了然。那就是OECD不应该也没有能力作为一项综合性多边国际投资协议的谈判场所。我们承认目前世界上近8成以上的外向投资和6成以上的内向投资都是在OECD成员国之间进行的[2],但是这改变不了OECD本身作为非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性质,而区域或诸边层面上达成的协议,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多边国际性协议并且对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过程还相当漫长,况且作为富人俱乐部的OECD无论在其试图达到的目标方面还是在谈判所适用的基本方法方面都不可能为OECD之外多数国家所认同。所以OECD的失败是必然的。当然,OECD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不需要有一套统一的投资规则。事实上,如同国际贸易与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关系一样,国际间的投资活动非常需要用统一的投资规则加以规范。这是经济全球化特别是投资贸易自由化趋势之必然要求。实际情形是,通过谈判来制定这种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制定一套什么样的投资规则。包括OECD投资规则谈判在内的无数国际协议谈判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国际协议的最终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该项规则谈判场所的选择。这里的场所不只是指谈判的地点,而主要是指由谁来主持谈判。谈判场所不同,谈判的参与方可能就不同。OECD的最大教训就是29个富裕的国家“秘密地”聚在一起,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不切实际地为整个世界制定如世贸组织前总干事鲁杰罗称之为“全球经济宪章”的统一的投资规则。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已经没有太多人反对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眼下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两个“程序性”的问题上。其一,是在现有的双边、区域或诸边以及多边国际投资安排基础上逐渐发展统一规则还是通过国际谈判尽快制定出这样的规则;其二,如果通过谈判制定规则,那么在什么场所进行这种谈判。过去,发展中国家多半消极地倾向于支持在现有安排基础上逐渐发展投资规则,而反对即刻在任何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场所经由谈判来制定这样的规则。而现实的情形则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正积极地调整自己的战略和策略,希望在未来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制定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3]。于是,选择什么场所进行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谈判已经成为极其重要的前提性的问题。鉴于OECD谈判失败的原因和教训,未来投资协议谈判的场所应该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更大的透明度,并且能够在赋予协议参与各方一定程度灵活性和自主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相对合理的目标。在今天世界上,可以担此重任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只有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本文将重点研究在WTO体系中进行该项谈判的各种利害关系,以期为谈判场所的选择提供一种理性参考。有关WTO作为国际投资规则谈判之场所的各方观点在是否支持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问题上,不能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界限来加以简单的区分。实际情况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我们既可以在支持者占主流的发达国家中听到强烈的反对之声,也可以在反对者占主流的发展中国家中看到支持者身影。了解一下各方针对在WTO内举行有关投资问题谈判所表示的态度,能够帮助我们归纳在错综复杂的表现后面实际存在着的两派针锋相对的意见倾向。1999年7月28日,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事务的副秘书长比特·卡尔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宣称,欧盟委员会已经决定结束在巴黎OECD内的有关MAI的谈判,开始着手在WTO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比特·卡尔认为,在OECD的MAI谈判与在WTO的多边投资规则谈判之间有一个重大的区别,那就是后者将把谈判的范围局限在外国直接投资(FDI)上而排斥任何与证券投资和其他资本流动相关的问题。比特·卡尔承认目前在外国直接投资(FDI)与其他形式资本之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小,但是他认为在一项WTO的协议中做出这样的区分仍然是应该的。欧盟委员会只要求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投资开业以后阶段而不包括开业前阶段,并且希望赋予国家以规范和控制其投资者活动的充分权利从而保证这样的投资活动与它们的国家政策目标一致[4]。在一份提交讨论的报告中,欧盟方面认为在WTO内谈判一项确保世界范围稳定和可预见之投资环境的多边投资协议的时机已经成熟。该报告解释说在WTO内谈判多边投资协议,在争端解决和基本的非歧视原则方面具有不可否认的长处。但是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没有提及在可能的WTO投资规则中投资母国对于其投资者的活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在1999年2月WTO总理事会上,日本做出了与欧盟委员会相近似的提议。早在1986年埃斯特角城谈判会议上,日本就曾寻求在世界贸易体系内谈判制定影响重大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日本方面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行,投资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个重要工具,并且在世界经济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外国直接投资(FDI),它对于确保长期资本流动的稳定,促进技术转让和增进投资母国和东道国经济成长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在埃斯特角城会议和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一直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视为彼此替代且又互为关联的几个重要方面,认为它们可以帮助其实现企业的国际渗透和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控制。不过,在WTO建立以及经由自下而上积极承诺方式谈判而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形成之后,美国把注意力转向OECD以期达成一项“高水平”的投资协议。而在OECD投资协议谈判破产以及有明显的迹象表明非政府组织正在强烈地反对在WTO内谈判投资规则之后,美国则开始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生兴趣[4]。其实,美国反对在WTO进行投资规则谈判的立场早在OECD谈判失败前就已经是非常确定的了。这可以从1997年4月一次美国国务院官员的记者专题访谈中得到印证。负责经济和商业事务的美国助理国务卿阿兰·拉尔森承认,美国不希望在WTO内进行投资规则的谈判是基于如下两个考虑:首先,美国所期望的高标准投资协议易于在经济文化和价值观念取向一致的谈判对手之间达成,而OECD正是这样的谈判对手的集合,谈判各方不应为目前所遭遇的困难而放弃最后的努力;其次,WTO中许多重要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没有准备也没有兴趣参与这样的谈判,强迫其做不愿做的事情是很愚蠢的[5]。非政府组织还在OECD进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之时就已经发起规模宏大的抗议活动。从近几年来各种媒体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分析,非政府组织反对在WTO内进行任何投资规则的谈判,是基于下面理由的。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WTO成员国,一旦这样的投资规则在WTO体系内制定,那他们势必都得加入。而这样的协议如果是在OECD制定,发展中国家则还有机会决定他们是否愿意加入。第二,WTO不是一个民主和透明的机构。发展中国家事实上不能够决定(任何协议谈判的)最后结果。他们中的大多数也不能够参加真正的谈判,而这类谈判通常发生在只有少数重要国家受到邀请的“非正式会议”场合。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尽管一些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TRIPs协定的很多方面,但是最终美国仍然自行其是。所以,即使有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在WTO体系内谈判MAI之类的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他们终究还是会被排斥在谈判过程之外,而且这样的规则也终将产生。第三,在束缚发展中国家履行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方面,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是非常有效的。因为不遵守协议某些部分的国家可能面临贸易制裁,或者至少面临着接受WTO专家组审判的威胁。所以说,WTO是深受那些可以利用它来强迫不发达国家遵守各种规则的富裕国家欢迎的。

323 评论

huang8023ta

随着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对外直接投资转向服务业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业对外投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中国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将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该领域。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对东道国服务业的发展既有积极影响即外溢效应,也有消极影响即内敛效应。本文主要探讨服务业跨国投资对我国的双重影响,分析利弊,提出对策,并为即将全面开放的服务业市场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服务业;外溢效应;内敛效应

一、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双重影响

(一)正面影响:外溢效应

外溢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或发展能力发生无意识影响的间接作用。这种外溢效应既可表现为正面的,也可表现为负面的。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正面的外溢效应。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主要表现为除资本和劳动力之外的其他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从而使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实现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的贡献主要可分为产业结构变动、技术进步和制度变迁三个方面。

1.产业结构效应。产业结构变动主要是指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变化情况。经济增长理论认为,一国经济发展的过程是工业和服务业取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的过程。第一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越小,说明产业结构变换的速度越迅速,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程度越高。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效应,以日本学者赤松要的“雁行模式”最为著名。赤松要认为,一国某产业的发展大致经历进口、当地生产、开拓出口、出口增长等几个发展阶段。某产业随着进口的不断增加,先后出现国内生产和出口,其图形如飞行的雁群。“雁行模式”表明,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效应来源于有效地利用东道国的比较优势。外国直接投资所带来的“一揽子”资源,尤其是技术和管理技能,不仅有助于中国建立新产业,而且还能使传统产业升级,使内向型产业向出口导向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演进。

随着加入WTO,我国大多数第三产业部门对外开放度的提高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第一产业的投资比重已经逐年下降,而第二产业制造业的比重日益提高,这与前几年跨国投资集中在制造业领域密切相关。作为投资新 热点 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尽管增长率不明显,但是服务业投资已经成为全球投资的趋势,因此,第三产业投资占GDP的比重会日益提高,从而带动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由制造业大国转向服务业大国。

2.技术外溢效应。技术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生产技术和 方法 ,也包括管理技术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等方面。因此,这里主要用人力资本和R&D资本来衡量技术进步。根据内生增长理论的分析,技术进步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本和R&D资本的生产。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也应通过人力资本和R&D资本两个 渠道 来实现。对人力资本的影响主要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培训当地雇员。而受过培训的雇员的“跳槽”是技术扩散的主要途径。外国直接投资R&D资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国外分支机构在中国进行的研发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技术扩散效应;二是跨国公司参与中国市场竞争而产生的竞争效应。从长期来看,当外国公司与当地公司在同一个市场上相互竞争时,当地公司为了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必然会增加研发经费,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服务业FDI带来了先进技术、知识与技能,包括诸如设备和工艺流程的硬技术以及管理、营销等软技术。但是,服务业中包含的技术组合不同于制造业,FDI并非是服务业获得硬技术的主要途径,而软技术却是转让知识和技术的主要形式。例如,在银行、 保险 和饭店等行业,投资方会对其子公司进行一系列的技能与知识培训。

3.制度变迁效应。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产权制度的变迁、市场化程度提高、分配格局变化和对外开放程度四个方面。一国经济增长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中实现的,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作用是中国对外开放的行为之一,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变迁。此外,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了吸引更多投资,必须改善市场环境,从而促使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增长要素,一国通过制度变迁会促进经济增长及发展,从而产生制度绩效。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产生的制度绩效,主要是指它通过影响中国决定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某些因素,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二)负面影响:内敛效应

1.大部分服务业FDI旨在市场开拓,寻求非交易性活动,并有可能以对外支付的形式进行利润汇出,所以,不仅可能对增加外汇收入无任何作用,反而可能对国际收支造成负面影响。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利润转移方式来进行逃税,从而严重干扰了东道国的市场秩序。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逃税一年高达3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近年中国财政收入的二十分之一。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虚亏实盈。目前中国40多万家外资企业,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但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账面上大面积亏损。

2.东道国相关行业受到很大冲击。在东道国原有的高度保护下,诸如银行、电信、旅游等行业,其国内市场是非完全竞争的,甚至是垄断的,因而适应市场的能力和提高竞争优势的自身能力有限。随着外资在这些行业的进入,东道国国内原有企业从资金、 经验 、技能和创新方面都受到巨大挑战。跨国公司往往凭借其资金雄厚的优势大规模收购当地同行业企业甚至龙头企业及其原有品牌,从而在当地形成技术、品牌、市场和产业垄断。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许多行业都存在,有些还十分突出,不仅严重压抑了民族产业的发展,而且在形成品牌市场垄断后还会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我国的经济和产业安全都构成严峻挑战。

3.外资服务机构将与东道国本地企业更加激烈地争夺人力资源,其工作条件与薪酬状况可能导致大批优秀人才流向外资企业,这样对本地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困难。以金融业为例,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大量中资银行的骨干跳槽或被高薪聘请去外资银行,这对于发展不够完善的中资银行来说带来的风险和压力是双份的。

4.服务业FDl可能带来三方面的风险。如果东道国政府管理控制不善,缺乏有效的 规章制度 ,有可能在体制方面带来严重的本国经济动荡;如果在管理公用事业和私有化时缺乏有力控制,有可能导致私人垄断;此外,因为各国在社会 文化 背景上差异极大,外资在这些领域的运作容易造成冲突和伤害。

二、我国服务业的对策

中国在2000年到2002年间服务业FDI的平均流入量为亿美元,2002年存量为亿美元;服务业占2002年FDI总流入的,占总存量的;我国将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因此在吸引更多的服务业FDI上有很大潜力,并且,我国服务业的“走出去”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这种“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进程中,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前提下,我们应该科学地分析环境,建立和强化自己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服务业FDI所产生的正向效应,同时提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水平和能力。

1.进一步提升国内服务业产业结构,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

根据产业投资的一般规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主体的等量资本投资在与母国产业发展结构水平相同或较高地区比投资在产业结构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就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而言,由于国际服务业的结构朝着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因而只有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国家(地区)才能为国际直接投资提供更高的收益,也才能吸引更多的国际直接投资。鉴于中国目前服务业结构水平较为低下,餐饮、商业零售、交通运输等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仍然占据主体地位,现代服务业如电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等比重偏低的状况,无论就中国今后自身产业结构调整而言,还是就吸引更多的国际直接投资而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不断优化服务业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都是十分必要的。提升国内服务业产业结构,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应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优先发展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支持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这些都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只有充分发展这些行业,才能形成高水平、结构合理的现代服务业结构体系。

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服务业国际产业转移。一般而言,国际产业转移有项目外包、业务离岸化、外商直接投资三个层面,具体形式包括新设投资、收购兼并、风险投资等。服务业国际产业转移也不例外。我们应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支持中国企业承接国际项目外包,有关部门要为国内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其积极参与国际项目外包市场,承接外包项目,与外国服务企业进行有效合作;允许并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并购等方式对中国进行投资,培育有利于吸纳并购投资的制度环境,为服务业跨国公司参与企业的改组、改造创造有利条件。

2.尽可能地利用FDI的外溢效应,努力减少内敛效应。

外溢效应是否容易实现取决于东道国公司从事投资和学习吸收外国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和动机。外资不仅带来了丰富的资金、技术、知识,通过外资在中国的运作和培训,可以学习到先进的专业技能、营销理念以及科学的管理经验。其间接效应有二,一是服务于我国的制造业发展,二是为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树立典范。中资企业可以尝试加入跨国公司战略联盟,参加到它们的产业链和本土化进程中,获得提高自主研发与创新的能力。

建立健全国内的机构和机制,监控外资在中国的发展,减少内敛效应。联合国贸发会议认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对服务业吸收外资持谨慎态度。因为在一些垄断性的行业(如电信服务)或公用、基础设施中,如果缺乏有效监控,容易发生市场权力滥用的问题,导致私人垄断。此外,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也会对国内经济造成损害。在人力资源上,我国政府应该加大 教育 投资,提升人才的总体水平,同时改革户籍和人才管理制度,减少人才流动的成本,不仅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供人力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与中资企业争夺优秀人才的优势,保证中资企业充足的人力资本、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能力。

3.提高国内服务消费水平,解除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后顾之忧。

投资所生产的产品能否实现市场出清是影响投资的最终限制性因素。理论上,只有所有产品都能销售出去,实现市场出清,投资才能顺利实现再生产。服务业的投资也不例外。目前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还不高,城市化进程较慢,城乡差距过大,客观上限制了服务业发展的需求空间;另一方面,由于过去对服务业和服务消费认识上存在某些偏见,把服务业作为非物质生产而忽视其高附加值的特点,把工业化简单等同于工业发展而忽视服务业对产业竞争力提高的支撑作用,过分强调服务业的消费性而忽视其产业性,造成对服务业发展长期重视不够,服务消费在低水平徘徊。国内一些服务业得不到发展,外资引不进来,与缺乏市场需求不无关系。因此,培养居民服务业消费能力,提高国内服务业消费水平,也就成为解除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姜志美.当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新趋势与我国的对策[J].经济纵横,2006,(9)

[2]赵书华,宋征.服务业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分析[J].国际贸易探索,2006,(1)

[3]Daniels, lndustries in the world World Economy,BlaekwelI oxford USA,1993

[4]Zhang,Kevin H.(1999).“How does FDI interact with economic growth in a large developing country?The case of China”.Economic Systems,23(4).291-303

一、服务业投资壁垒的界定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 协定》(TRIMS)的规定,投资壁垒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投资准入壁垒、投资经营壁垒和投资退出壁垒。TRIMS所指的投资壁垒仅限于扭曲国际货物贸易的投资措施。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把外国直接投资(FDI)壁垒分为市场准入限制、所有权和管理限制以及运营限制三大类。因此,一般来说,投资壁垒主要是东道国政府设置的、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行为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也就是说,凡是直接或间接地使外资企业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投资壁垒。

迄今为止,对于服务业投资壁垒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国际多边协定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在许多国际和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投资措施实际上就是服务贸易中的投资壁垒。本文主要针对中国服务业中政策性投资壁垒的演变过程讲行分析。

二、中国服务业投资的开放过程

(一)严格限制准入:1979~1987年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外开放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开放模式,因此实行国际上先工业后服务业的开放路径。该阶段是中国利用外资的起步阶段,初步建立了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框架,创造了基本的投资环境,制定并颁布了管理FDI的法律法规,形成初步的FDI政策框架,实行区域性的FDI优势政策,对FDI准人的行业进行严格限制等。在此期间,允许准入的行业主要在制造业部门,服务业总体的投资壁垒非常高,但在旅游、房地产和餐饮服务业部门对外资的限制相对较松。1987年底,原国家计委颁发了《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对外资准人领域做了较大的限制,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还没有提上议程,禁止性和限制性投资壁垒都很高。

(二)跟随性发展:1988~1995年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国的投资环境逐步规范改善,但对外开放的部门依然集中在第二产业,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没有明显的放松,投资壁垒依然较高。大多数服务部门,特别是生产者服务部门还没有对外资企业开放。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第五条规定,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可以看出,禁止性和限制性部门主要集中在服务业。虽然对外资企业所作的出口规定及其对出口比率的限制作了根本性变更,从过去的70%下降到40%,但是由于服务业的投资壁垒很高,这些规定对服务业利用外资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激励作用。

1992~1995年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但该阶段主要是放松第二产业的投资壁垒。对服务业而言,一方面由于重工业、轻服务业的思想存在,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没有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认为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属于自然垄断部门,不适宜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开放,因此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1995年,中国重新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具体化,除此之外,皆为允许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成为指导外资进入的重要法律文件。

(三)逐步降低:1996-2001年

1995年底到2001年11月15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键阶段。随着中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高层互访,中国政府代表团权限增大,关键时刻政治决断,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除了中国人世的主要障碍。之后,中国又和欧盟就中国人世达成一揽子协议。这些谈判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开放领域和开放程度。在此期间,中国颁布了一批新的涉外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就是专门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例如,2001年8月1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但要求只能采用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中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0年6月23日,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在中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立合资医院的条件适当放宽。此外,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公布这些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扩大了投资者在中国从事医疗机构、租赁、船务公司等行业可以拥有的股权和管理经营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1997年再次修改,使得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部门大幅度增加,许多新的领域逐步开始向外商开放。例如,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矿产开发等行业,许多国家视为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国将其列入了鼓励类的外商投资行业。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银行、保险、外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零售商业等服务行业有限度的开放,此举走在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完全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已经比较有限,其中服务业主要是新闻业和广播影视业。

在该阶段,中国也开始认识到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出于人世谈判中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压力,开始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降低对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限制。

(四)严格遵守入世承诺:2002~2006年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在人世法律中,中国对服务贸易作了相当大的承诺,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按照人世承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在商业、外贸、运输、医疗、教育、金融、保险、电信等各类中介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使外商在更广阔的层面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或修改了《外商投资电信 企业管理 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加强对服务业开放的管理。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2002年3月11日又重新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投资准入方面进一步开放。主要变动如下:一是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而限制类目录则由112条减少到75条,大幅度放宽了行业准入限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将原先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建设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度,如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金融、商业、外贸、运输、旅游、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音像制品、外商商业特许经营、直销经营等行业,均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开放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上做出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使得服务贸易成为新的外国直接投资热点。与此相适应,在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有关建筑、会计服务、教育、商业、物流、医疗、教育、民航等行业的市场准人规定及相关法律规范正在制定中。2004年,国务院根据发展需求,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第五次修订,进一步缩小服务业限制和禁止的范围。

(五)全面降低:2007年至今

2006底人世过渡期结束,中国全面履行了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随后,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于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在服务业领域,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全面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减少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建设和经营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对金融业外资投资限制尺度有所放宽,鼓励类包括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和期货公司(中方控股)。但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对外资开放较为谨慎。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标志着中国服务业进入对外资企业全面开放阶段,投资壁垒进一步降低。但是,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房地产业列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规范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三、政策启示

从中国服务业投资壁垒的演进过程来看,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是渐进发展的。投资壁垒的设置既与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相关和国家产业政策相关,也与国际压力(如人世谈判)相关。目前,中国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依然存在较多限制。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将面临进一步的压力与挑战。在全球服务业外商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对外逐步降低投资壁垒和对内促进服务业竞争。

(一)对外降低投资壁垒

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降低服务业投资壁垒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鉴于降低投资壁垒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部分服务部门在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东道国不会盲目降低投资壁垒。迫于国际压力,开放是必然的,但不是一蹴而就。由于不同的服务部门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因此在设置投资壁垒时对不同的服务部门应该选择不同的投资壁垒。对于发展较成熟的服务业部门,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而对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部门,可以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务部门,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而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务部门,则可以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并且,对同一个服务部门,可以时间作为自由化的控制手段,在不同的时间选择不同的投资壁垒。在该部门竞争力比较弱的时候,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当该部门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就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可见,中国可以通过投资壁垒的灵活控制,有步骤、有计划地对外资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在每一阶段,都要选择最具有竞争力的部门首先开放,对于那些不具备开放条件的部门,要创造以后能够开放的条件。

(二)对内促进服务业竞争

中国服务业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严重不足。中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要打破国内服务业的部门垄断,降低市场准入壁垒,依靠国内服务行业自身竞争促进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水平。虽然促进服务业国内竞争会使本国服务生产企业的生存压力加大,但本国的服务消费者或使用者(比如服务作为商品或其他服务生产中间投入时)将因为服务价格的下降而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鼓励竞争将有利于本国服务业发展,同时抑制外资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扩张。因此,东道国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促进除涉及国家利益不宜对外开放外的其他服务部门进行充分竞争,并把促进竞争当作推动本国服务业发展的长期战略。

浅谈服务业对外投资论文相关 文章 :

1. 中国服务贸易论文

2. 浅谈国际经济贸易毕业论文

3. 国际服务贸易论文

4. 试论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的现状分析及发展思路论文

5. 浅谈中国贸易政策论文

139 评论

小小miffy

多哈发展议程谈判的前景2001年11月9日至14日WTO在多哈召开了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因此本轮多边贸易谈判被称为“多哈回合”。多哈回合的谈判计划涉及农业、非农产品、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乌拉圭回合承诺实施等多个领域,其规模和难度都堪称迄今之最。遗憾的是,多哈回合自启动以来一直进展缓慢,比如原定于2002年底结束的公共健康问题、特殊和差别待遇(S&D)问题以及实施问题均未如期完成,农业谈判模式和非农产品谈判模式也未能在原定日期以前达成一致。2003年9月10日至14日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在墨西哥的坎昆举行,这次会议本来被各国寄予厚望,但却无果而终,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协议,成为继西雅图会议之后第二次失败的WTO部长级会议。坎昆会议的失败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WTO体系中的利益冲突,也引起人们对贸易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的反思。今后,多哈回合谈判能否顺利进展、多边贸易体系的合法性能否提高,取决于WTO体制是否能够进行改革,以便使其更具有民主性。 多哈回合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的利益冲突 尽管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支持自由贸易,但是自由贸易在带来交易双方福利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会制造出赢家和输家。对于一国政府而言,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基本立场乃是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尽可能地减少国内居民和企业因为外部竞争所带来的损失。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规模各不相同,大国和小国在进行双边贸易谈判的时候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多边贸易体系通过创造出一个相互平等、重复博弈的平台,有助于减少小国和发展中国家在和发达大国进行谈判中所遇到的不利局面。然而,由于WTO远非一个民主的国际组织,发展中国家很难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这一便利,发展中国家仍然在WTO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具体议题上,各国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发达国家之间在很多问题上也有激烈的利益冲突,比如欧盟和美国之间关于农业补贴、转基因产品、钢铁等问题一直存在着矛盾,发展中国家阵营之中既有中国、印度和巴西这样的大国,也有像马来西亚、泰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有很多最不发达国家,其利益也经常互相冲突,但是,在多哈回合的进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逐渐演化为主要的矛盾。 WTO的发展中成员根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开放和国内体制改革,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发展中成员做出的贡献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由于发达国家的苛刻要价,发展中成员普遍反映,在履行乌拉圭回合协议时遇到了许多困难,承担了超出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义务。发展中成员要求在多哈回合中,发达国家应该首先兑现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并且要优先讨论发展中成员特殊差别待遇问题、公共健康问题等,在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应充分照顾发展中成员具有出口利益的产品和服务。大多数发展中成员非常反对在老的问题没有解决之间匆匆忙忙地开辟新的议题,发达成员更注重的恰恰是在多哈回合中加入新的议题,如投资、竞争、政府采购和贸易便利化等,它们希望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市场开放,不希望对乌拉圭回合协议做过多的修改。以下将侧重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最大的两个问题,即农业谈判和新加坡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两个领域的分歧直接导致了坎昆会议的失败。 1. 农业谈判。 农业是多哈发展议程的核心问题,也是最敏感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是扭曲的。在现有WTO协议下,发达国家一方面劝诱甚至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农产品的进口,声称这将带来发展中国家资源配置的改善,声称农产品进口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问题比如本国农民的失业和收入下降都将只是暂时性的,另一方面,他们自己却在保护对国内农业部门的保护。发达国家仍然普遍实施对农业的各种补贴,以及对国外农产品进口的高关税保护。在发达国家,许多农产品的关税仍然很高,有的甚至超过200%和300%。1986-88年,OECD国家每年的农业补贴平均为2750亿美元,但是到了2001年则增加到3500亿美元,而该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仅为540亿美元。发达国家的每头牛享受的补贴竟然是非洲国家穷人收入的三倍。这种不对称的保护,使得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进口到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2002年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就指出,像未加工食品这样的初级产品部门,本来应该是发展中国家最具出口优势,但是,这个行业的出口反而一直由发达国家垄断。 由于农业人口仍然在发展中国家占很大比重,因此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讲,农业一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应该要求WTO改变这些不公平的农业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取消对农产品的补贴,限制发达国家农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倾销。中国加入WTO之后也面临着这个问题。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2002年的报告,中国在加入WTO之后,粮食的进口关税要从2001年的91%在10年之内下降到3%;饮料和烟草的进口关税要从2001年的58%在10年之内下降到10%。由于农产品进口关税大幅度降低,本国的农业生产可能会大幅度减少,例如中国的油菜籽生产可能会下降53%,饮料和烟草的生产可能会下降39%。 新一轮农业谈判必须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现象。这要求发达国家能够在削减高关税和关税升级、取消出口补贴和削减并最终取消贸易扭曲性国内支持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谈判结果还要实质性地提高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战略性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是很好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农业谈判已经成为多哈回合的试金石,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农业谈判看到发达国家的诚意和远见。 2.新加坡议题。 所谓新加坡议题包括投资、竞争政策、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等四个议题。早在1996年新加坡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发达国家就曾经建议把这四个议题纳入WTO的谈判。发展中国家普遍提出了抗议。于是,发达国家建议设立相关的工作组,讨论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等问题。要不要在多哈回合中启动新加坡议题的讨论,是一个非常富有争议的问题。从本质上说,这些议题都不是贸易问题,WTO来关注这些问题只能分散其注意力。发达国家提出这些议题的真实动机是进一步获得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而且,这些新议题一旦进入WTO的框架之中,发展中国家必将进一步失去制定经济政策的自主权,陷入更大的困境。 第一个议题是投资议题。发达国家提出投资议题的用意就是要让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无条件地进入各国市场,不受限制条款的约束,可以自由地进行投资,享受国民待遇。发达国家鼓吹国民待遇原则的最终目的是在发展中国家拥有100%的所有权,外国公司只要想进入一个国家,就可以进入,当地政府没有任何干预外来投资的权利,并且也不能向当地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优惠政策和补贴。由于这项议题一面倒向发达国家而备受非议,目前其主要的建议者又提出了修正建议,即第一阶段主要注重透明化措施,接着是衔接步骤,展开连续为期两年的谈判,然后自动提升到另一项贸易协约的谈判。像这样一个接一个步骤的修正建议,其最终目的无非是要成员国最终同意把发达国家关于投资条例的概念列入WTO授权的规范内。这必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各个领域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影响发展中国家工商企业发展的各方面条件,削弱政府相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谈判地位。 第二个议题是关于竞争的议题。在发展中国家看起来,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反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因为它们作为垄断的代表,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看来,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却是允许发达国家的企业能够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和当地企业“平等”竞争。1996年新加坡举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各国同意设立一个工作组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按照当时的说法,这项协议并不是要成员国承诺将来谈判关于竞争的议题。但是,目前欧盟仍然不断催促落实关于竞争议题的谈判,并且建议把它列入多哈回合谈判。正如美国与欧盟的贸易代表所宣布的,他们的共同目标就是为了在发展中国家订立竞争条例,以方便外国企业机构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进行自由竞争。这对发达国家来讲是有利的,可对于发展中国家却是不公平的。一旦这项协议纳入WTO的框架之中,必将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本地企业提供优惠的权利,同时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伸缩性地选择适合各自国家的竞争模式,以迎合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变迁。 第三个议题是政府采购。1996年新加坡WTO部长级会议上同意的议案是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化问题。但是,到如今,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拟定了一份详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纳入WTO谈判的议案。直到目前为止,政府采购可以豁免贸易自由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采购的意义并不仅仅是政府购买多少台电脑或多少套软件。当一国经济处于衰退的时候,政府采购可以有助于扩大本国国内需求,刺激经济复苏;当国内的幼稚产业处于发展初期的时候,政府采购有助于迅速地培育国内市场,推动本国产业的发展;如果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失业问题或其他经济社会问题,政府也可以方便地用政府采购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一旦政府采购必须纳入WTO管制,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政策自主性,发展中国家政府不能再给给予本国公司任何提供公共用途商品、参与公共服务和承包政府工程的优先权。 第四个议题是贸易便利化。这个议题相对而言较少争议,但是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为了提高贸易便利化,发达国家应该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 假如这些新议题一旦进入WTO的框架,那么发达国家的企业机构就可以自由地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展中国家必将失去管制那些外国企业的自主权,也必将丧失制定相关的国内政策的自主权,难以有效运用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满足国内政策目标。在发展中国家不断丧失自主权的同时,发达国家却试图将劳工标准和环境问题纳入WTO体系,以便在妨碍到其国内利益的时候,方便地祭起保护主义的大旗,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商品进入他们的市场。 坎昆会议的失败 2003年9月14日,随着墨西哥外交部长德韦斯(Derbez)宣布谈判破裂,被各方寄予厚望的坎昆部长级会议无果而终。坎昆会议让WTO遭遇自1999年西雅图会议以来的又一次沉重打击。坎昆会议上的围绕有关议题的争论都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日益白炽化。 1. 围绕农业问题的争议 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农业问题是“多哈回合”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解决其他议题的关键。早在会议召开之前,就有分析人士指出,农业问题的前景很可能最终决定坎昆会议成败的命运。事实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农业问题没有得到恰当的解决,发展中国家拒绝就新加坡议题进行谈判,谈判才最终宣告破裂。 农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异常复杂。在农业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矛盾,发达国家之间也有矛盾。就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国农业生产和进出口情况不同,其利益和要求也各有不同。坎昆会议之前,农业问题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并非泾渭分明。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农业领域的阵营是这样划分的:一方是美国、加拿大和凯恩斯集团(其中有不少发展中国家),赞成开放农产品贸易市场;另一方是欧盟、日本和韩国,也包括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他们实施出口补贴,不愿意开放农产品市场。很明显,发展中国家不够团结,他们分属两大阵营。而在坎昆会议上,美国和欧盟开始联手,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试着用一个声音说话。美欧在8月中旬为弥和他们之间的差异,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为代价,提出了一个折衷建议。但在坎昆会议期间,发展中国家结成三大集团来对抗发达国家的强大攻势,他们是: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在内的21国集团(G21);拥有77个成员的非加太集团、拥有52个成员的非洲联盟和以孟加拉为首的3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结成的联盟;由多米尼加、洪都拉斯、肯尼亚、尼加拉瓜、巴拿马和斯里兰卡等33个国家组成的“战略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联盟”,它们声称代表那些脆弱的、缺乏资源的小农户的利益。 2003年2月,WTO农业谈判委员会主席、香港贸易代表夏秉纯起草了农业谈判减让公式。这个方案提出,在未来9年内全面削减出口补贴,在5年内农业进口关税削减40-60%,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条件要宽松一些。当时,欧盟、日本、瑞士和韩国反对这个方案,美国和“凯恩斯集团则赞成这个方案。 8月,欧盟、美国就农业问题联手提出新建议,提出以乌拉圭回合减让公式和瑞士公式结合的“混合公式”代替原农业谈判委员会主席公式的内容,建议在农业市场准入、出口竞争、国内支持等三个领域均不包括具体的数字,只形成一个框架,试图取代含有具体数字的主席模式草案。“混合公式”一方面要求对部分农产品按照平均公式削减关税(幅度并不大),另一方面要求对大多数的农产品按照瑞士公式削减关税,其特点是“高税多减”,即关税水平越高,削减程度越高,这使关税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坎昆部长草案》就建立在欧美的草案文本上,它所讨论决定的农业谈判模式只是一个非常原则性的框架,大量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削减补贴的方式,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补充。 G21建议减除发达国家国内支持(包括蓝箱和绿箱)和出口补贴。而代表那些脆弱的、缺乏资源的小农户的利益的“战略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联盟”则强力要求推进战略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这样发展中国家就可以自主选择不必受关税削减约束的特殊产品,并且可以用特殊保障机制这样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进口激增的问题。但即使在修改过的部长草案中,这些要求也没有得到切实的体现。但是,在《坎昆部长草案》中,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战略产品只针对少数产品,而且在适用时还有附加条件。特殊保障机制更是附加有众多条件,这使得该机制的用处有限。坎昆会议上公布的《部长草案(修改版)》有关农业的部分与8月24日的版本并无二致,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批评性的意见完全被忽略了。 在讨论新加坡议题时,非洲产棉国以在棉花相关条款上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为由,拒绝就任何一项议题再继续进行谈判,阻止了新加坡议题进入多哈议程,这使得发达国家不敢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 2.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NAMA)。 关于“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着9月13日出台的《部长宣言草案(修改版)》展开了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在关税削减方面,新草案依然采用欧美及加拿大的方案,提出要采用“非线性公式”法(“non-linear formula” approach),即关税越高,削减幅度越大。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接触过“公式法”,“非线性公式”则更是闻所未闻。在此以前,他们一直能自行选择约束的范围(比如,需要对哪些产品做出约束性承诺)和自由化的速度,国内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因此,发展中国家提出,应当考虑采纳一个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单一削减系数,或者在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基础上允许发展中国家采纳另一个不同的系数,同时允许他们以较低的速度削减关税。 (2)在取消行业关税方面,原来的草案文本提出将电子、鱼类、鞋类、稀有金属、纺织成衣等八个行业的关税削减为零。新草案虽没有提及削减关税产品的名单,但是提出“所有成员的参与非常重要”。发展中国家指出,部分行业对他们意义重大,行业性关税削减应当本着“自愿”原则,强制执行新草案中的条款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3)为扩大适用“非线性公式”的产品范围,草案文本提出将不受约束的关税线按照“应用税率”(applied rate)乘以二,从而满足公式的适用范围。这样经过“非线性公式”的计算后,新的关税税率将低于现有的应用税率。这等于是变相地削减一些低关税产品的关税,扩大关税削减的范围。 很明显,多哈回合草案基本上就是照搬了美国-欧盟-加拿大在8月提交的立场文件,目标是迅速削减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关税。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接受宣言草案,将使得其国内工业发展的政策空间急剧缩小,甚至导致国内企业的破产和成千上万的就业机会受到危胁。草案中有关NAMA的内容完全忽略了多哈回合的原则: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磋商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在削减承诺方面应以‘非互惠原则’为基础”。在8月份草案最早出台时,发展中国家就表示反对,它们提出要么去掉这些不合理的要求,要么就将其变成“自愿性的”。但是,这些要求没有在修改过的草案文本中有任何体现。 3.新加坡议题 自从在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提出所谓的“新加坡议题”之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多哈会议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和妥协,终于在《多哈宣言》中规定,关于四项新议题的磋商将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后开展,但这一决定的前提条件是,各方必须就磋商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新加坡议题”在坎昆会议的最后两天代替农业问题成为谈判场上针锋相对的焦点,关于这一议题的争执成为导致坎昆会议最终失败的导火线。 9月14日凌晨,九国部长在坎昆会议主席德韦斯先生的主持下就新加坡议题进行了讨论,各国坚持原有立场,互不相让。九国会议结束后不久,又召开了一场由大约30个国家组成的更大规模的会议,主要讨论坎昆会议上所有的重大议题,目标是弥和差异。为了推动谈判,德韦斯先生建议先开展关于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磋商,另外两个议题先不放在日程上。尽管欧盟接受了这一建议,但是一些国家如韩国不愿意放弃任何一个议题,而70国集团和众多其他发展中国家不愿对任何议题进行磋商。会议不欢而散,Derbez先生宣布第五次部长级会议结束。 坎昆会议上,各方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发展中国家认为,接受新的义务将给他们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他们以还没作好准备为由,要求进一步“澄清”(clarify)议题,而不是开始“磋商”;以欧盟和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多哈会议上各方已做出要在坎昆会议后开始磋商的不可逆转的决定(irreversible decision),因此“磋商”应在坎昆会议后立刻开始。 代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观点都在《坎昆部长草案》中有所体现,这一点与草案中有关农业和NAMA的内容相比是一种进步。但这种体现仍然是不对称的。发达国家对磋商“形式” (Modalities)的建议被详尽地列入附录,而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建议却没有列入附录。 坎昆会议后就“新加坡议题”展开磋商的前提条件是,各方必须就磋商的“形式”达成“明确一致”(explicit consensus on modalities of negotiations)。各方主要的分歧集中在对modalities的理解上。欧盟和日本将它界定为程序性问题(比如磋商的最后期限、将要举行几次会议等等)和一系列的原则或议题。他们如此界定的目的是希望能比较容易地达成明确一致,从而开始磋商。但发展中国家强烈地谴责了这种观点,他们认为,modalities指的是每个议题的范围和定义,将要承担的义务和每个议题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只列一个清单)。发展中国家提出,只有新加坡议题modalities的实质(而不仅仅是程序和清单)为各国所了解和同意,发展中国家才能决定是否要在这四个新领域遵守新的规则。 由于有关“新加坡议题”的磋商久拖不决,欧盟同意做出让步,只启动两项谈判,但是发展中国家对此毫不动摇地表示“不买账”。印度是其中最强硬的反对者,理由是“未达到《多哈宣言》中就发起谈判所要求的明确一致”。马来西亚则表示,无法支持任何意味着发动谈判的文本,“这一领域毫无商量的余地”。再加上非洲产棉国在棉花相关条款上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拒绝就任何一项议题再继续进行谈判,各方相持不下,谈判宣告破裂。发展中国家这次如此坚决地拒绝妥协,除了说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日益壮大,更加注重运用多边贸易机制为自己争取利益以外,也说明坎昆会议上农业问题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是发达国家未能如愿地引入新加坡议题的重要原因。 WTO的改革前景 坎昆会议的失败,直接原因是在农业谈判和新加坡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但是更深远的原因在于WTO决策机制中的不民主性。从坎昆会议上,暴露尤其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 谈判文本的起草。 从多哈会议开始,WTO理事会主席就“以自己的名义”起草部长宣言,比如多哈会议上的Harbinson草案和坎昆会议上Castillo草案,草案的内容也大多只反映发达国家的意见,发展中国家虽然多次表示反对,但草案的修改版也仍旧没有改观。作为参加谈判的代表,发展中国家却无法参与议题的准备和提出,而是只能被迫接受已有的文本,这将直接导致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2.“协调人”(facilitator)的任命。 坎昆会议上“协调人”的任命是由部长会议主席任命的,这种任命丝毫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意见。比如坎昆会议上“新加坡议题”的协调人是加拿大部长Pierre Pettigrew,这引起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不满,因为此人也是多哈会议上新加坡议题的协调人,他极力倡导就新加坡议题进行磋商,由他来主持讨论,根本不能保证讨论结果的公平性。 3.绿屋会议。 坎昆会议上对新加坡议题的讨论是以“绿屋会议”的形式进行的,无论是9月14日凌晨的九国会议还是稍后的三十国会议都是如此。“绿屋会议”( the Green Room Meeting)的说法始于乌拉圭回合,因为当时的GATT总理事的办公室是绿色的,而在那里举行的会议多是排外的、不公开的,所以人们就把这种排外的、不透明、不民主的决策方式称作“绿屋会议”。尽管在新加坡会议上WTO的总理事许诺这种排外性的会议将不会再发生,从而使得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不至于无果而终,但事实是,“绿屋会议”自新加坡会议以来就从未停止过。西雅图会议上,“绿屋会议”的形式贯穿于会议的始终,非加太集团和非洲国家集团对这种“闭门羹”极为愤怒,他们发表声明说,不会使任何宣言达到“完全一致”,于是谈判瓦解。也许是吸取了西雅图会议的教训,多哈会议举行了多次非正式磋商,各国部长有机会参与对议题的讨论,但部长宣言的各种文本的起草却是以一种不透明和排外式的方式进行的,总理事会主席“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一份不受欢迎的草案(Harbinson草案),而在会议的最后一天,由于没有别的选择,各国只好接受了这份草案,当然,这也是出于维护WTO合法性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的结果。 多哈回合谈判的顺利进行将对世界经济复苏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尚不确定,目前还有很多不稳定因素。多哈回合的成功将有助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长期发展。目前,WTO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多哈回合谈判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WTO将何去何从。如果在未来几年内WTO的成员国能够吸取坎昆会议的教训,竭尽全力来纠正WTO规则和体系中的问题和不平等,将有助于推动WTO和全球贸易的顺利发展,否则,如果各国之间仍然无法达成妥协和合作,现有多边贸易体系的扭曲程度将进一步加剧、全球经济的不平衡程度也会进一步恶化。

304 评论

相关问答

  • 外国债券市场研究论文

    推荐你去专业的论坛看看

    冰比冰水冰1025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国内外碳市场研究成果论文

    低碳经济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尤其是要有效控制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低碳经济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 近

    桃子爻爻 5人参与回答 2023-12-12
  • 外资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研究论文

    一个发达而有效的金融市场不仅可以筹集国家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并能保证资金在各经济部门之间的有效分配。因而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下面是我为

    shaohongxing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研究论文

    目前金融市场并不完善,还处于摸索.

    荤淡美食家 6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市场外迁选址规划研究论文

    物流配送中心选址分析提要:本文分析物流配送中心选址的影响因素及选址方法;针对重心法在物流配送中心选址中的应用举出实例,并运用选址度量法对重心法在选址决策中存在的

    WJH卡琪屋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