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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illem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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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是指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中,因公司不准查询、给予资料不全面等情形,导致股东知情权遭受损害,该股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民事诉讼种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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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至尊

【摘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更是超常规发展。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影响的加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行为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文回顾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过程;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因;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阐述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治理的积极作用;从机构投资者本身、法律角度等提出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作用的建议。【关键词】 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资本市场2008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主办的“2008年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已占A股流通市值近50%的份额,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基金公司59家,管理基金346只,资产管理规模为22 339亿份,基金净值为32 762亿元,基金持股市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达到28%。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截至2008年1月底,我国已经有52家境外金融机构获批QFII资格,核准外汇额度亿美元,QFII持股市值占股票流通市值的比重约为。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在改善投资主体结构、稳定市场、活跃交易、推进公司治理乃至促进金融体系竞争与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我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程中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1997年),共同基金在一种缺乏规章制度、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投机盛行的状态中发展,最终以中国证监会“规范老基金”而告终;第二阶段(1997—2000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主要发达国家基金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引进了托管等制度框架,使得中国基金业逐渐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市场整体规范程度等原因,基金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发展的速度和规范的程度仍然差强人意,这一阶段的发展由于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而告一段落;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2001年,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发行成功。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在监管层大力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基金业开始了超常规发展的历程。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迅速增加,成为市场不可忽视的一支主流力量,在2002年中兴通讯(000063,SZ)增发H股的事项中,机构投资者显示出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2002年8月20日,尽管遭到众多基金和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中兴通讯临时股东大会仍以90%以上的赞成票通过了H股发行计划。虽然大局已定,汉唐证券、申银万国、长盛基金等数十家机构投资者仍联名上书证监会要求审慎看待中兴通讯发行 H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众多的基金公司之所以反对中兴通讯的增发H股方案,是认为该公司增发 H 股导致现有股东的股东权利全面摊薄,侵害了现有股东的权利。“中兴事件”是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传递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机构投资者开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更多是出于信托责任以及持股比例的增加,与中小股东相比,他们更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层,此时他们在监督活动中获得的好处远远超过他们承担的成本。(一)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资本总额逐渐增加这种增加的结果是促使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壮大,他们再运用传统“行走于华尔街”的方式显然不便。“他们持股量大,一旦套牢,必定开口说话,不然割肉就成本太高,况且,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股票,必然会冲击市场并使股价猛跌,反而使自己受损。”相反,正因为他们所占资本市场中资本总额的量大,他们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而参与的利益往往高于不参与的利益。(二)管理学中的实证分析研究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的证明频繁的买卖股票并不能获得市场平均水平以上的收益,长时间的持有增长型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更高。(三)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解决公司控制权、公司股权机构等关系公司长远利益的问题公司长远利益的实现必然也会给机构投资者带来实在的利益,从而形成作为股东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三、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美国是世界上资本市场最成熟的国家之一,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也走在世界的前列,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行使股东投票权机构投资者凭借自己拥有的股票份额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提出股东议案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出现的重大问题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或管理层递交一些能对解决其问题有益的股东提案。(三)行使代理投票权机构投资者代理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代理投票权,获得更多的表决权份额,提高“说话”的声音,这也要求机构投资者在行使代理投票权时要积极且谨慎。(四)对被投资公司实施监控美国机构投资者通常聘请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被投资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加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控制。(五)私下交谈美国机构投资者经常采用非正式对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就公司的业绩问题提出质疑,并进行讨论。四、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一)完善股东会职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3个方面。1.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2.流通股股东股权比例低,而且过于分散;3.国有股比例偏高,出现国有股股东虚位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完成后将实现股票全流通,股票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将不会存在。机构投资者作为出资人,在股东大会上凭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份额,成为能够制约大股东的力量,监督损害中小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此外,可弥补国有股股东虚位,有效发挥股东会的权力,监督经理层的经营决策,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关注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企业价值。反之,内部人所控制的董事会则容易作出不当的决策,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机构投资者的大力推动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将不断提高。(三)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大量持股以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会监督和约束管理层,确保他们选择的投资水平能最大化企业的长期价值而不只是满足短期收益目标。布什(Bushee)的实证研究发现,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时,管理者不太会通过减少研发支出来扭转盈余下降,这意味着机构投资者是成熟型投资者并担负着减少管理者短视行为的监督角色。(四)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机构投资者集中了治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能更好地履行治理职能,增加公司决策的专业性与科学性。Pound(1995)指出:“在很多公司中,公司的管理者并不缺乏激励,而缺乏的是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Pound认为,因为管理者缺乏这种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往往会作出错误决策,结果使得公司陷入危机。他认为,防止这种错误的决策需要一套体制,在这一体制中,高层经理和董事会在决策上可实现真正合作。另外他认为,董事和经理应该积极寻求机构股东的参与。可见,机构投资者不再是管理型公司模式的消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他们成了积极的参与者。因为他们的加入,能影响管理者策略的制定,完善公司的治理。五、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建议(一)机构投资者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及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我国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引进产业经营人才。在投资上市公司之后,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长远规划,不能把眼光始终集中在资本重组和金融投资上,而应该引导企业长期经营的经营方向。要积极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构建,使得机构投资者内部组织结构合理,以解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中监督者的监督问题。(二)放宽对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制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小组(2001)研究表明,当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达到某个临界值(占股票市场总额20%)时,他们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持有某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些限制目的在于分散机构投资者的风险,但也造成机构投资者投资过度分散,使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应适当放宽这些限制,使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积极投资者和大股东,并真正关注公司的长久发展,深入、积极地参与公司的治理工作。(三)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种类应该多样化,以便能够促使不同种类机构投资者为牟取利益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金融投资公司的规模会越来越大。这些机构的发展为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提供了可能性。加入WTO后,我国逐步开放了国内证券市场,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金雄厚,参与公司治理经验丰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活跃,将对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法律必须逐渐放松他们参与投资活动的限制,使得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合法依据。(四)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是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抗公司经营者和大股东的有效手段,它对凸现小股东公司地位、实现股份民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的完善能够减少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而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能够决定公司是否作为积极投资者。成本过高时机构投资者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我国法律应该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五)建立机构投资者组织建立机构投资者自律性组织有利于解决机构投资者集体协商成本问题和搭便车问题。机构投资者组织为各类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集体行动提供平台,其调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为机构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信息提供了一种便利。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公布,督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我国尚缺乏这样的自律性组织。为了促进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我国管理部门可以尝试指导建立机构投资者的自律性组织。同时,可以指导证券交易所或民间研究机构建立一些调查中心,组织协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主要参考文献】〔1〕 张舫.公司控制的理论与实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 Pound著.孙经纬译.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Private Negotiations:Evidence from Tiaa2cref 〔J〕.Journal of Finance,1998,(53):1 335-13 621.〔4〕,〔M〕. Malden,MA:Blackwell Publishers,1995.〔5〕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on Myopic R&D Investment Behavior〔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8,Vol173,(3):305-3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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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明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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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汉子

一、股东决议撤销权与知情权的概念与内涵 股东决议撤销权与知情权均是股东权项下的属概念,都是切实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中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合法权利的前提,而决议撤销权则是股东权益在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手段。这两项权利虽存在着本质不同,但就股东权的分类来说仍然是存在着一定的共性的,如这两项权利都属于股东权中的单独股东权,即不问股东持股数额多寡,但凡具备股东身份的单个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即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而行使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又称为法定股东权,即只能由股东自愿放弃,而不允许 公司章程 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等。这三种权利分别是相对于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及非固有权而言的。 (一)决议撤销权 从传统民法的意义上来说,所谓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一种权利,而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决议无效,目的就是使原决议中确认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其与当事人对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的撤销权是性质相同的权利,都属于形成权,相应的,也都应当有其相对应的除斥期间。但是,此种撤销权又是有别于 合同法 第55条规定的撤销权的,这是因为股东会决议虽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别于合同。股东会决议不同于要求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因为对股东会决议表示反对或弃权的股东在决议生效后仍然要受决议的约束。而且,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管理人员薪金等一系列问题。发生效力的股东会决议并不仅仅约束股东,决议的效力还及于公司、董事、监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范围上又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此,公司股东并不能依据合同法第55条行使撤销权,而仅只能依 公司法 的规定行使其决议撤销权。 (二)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 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涉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能否规范化的问题紧密相连。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其权利边界究竟应止于何处,是各国公司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要解决好这一矛盾,关键就是要处理好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可能严重地影响股东财产性权利或者身份性权利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经营管理约束机制的形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秘密构成极大地威胁,最终害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因而,在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则是各国立法者与司法者所一直探求着的。 三、新公司法对决议撤销权及知情权保护的不足及补救 (一)关于决议撤销权规定的不足及补救 新公司法关于决议撤销权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共有四款,分别规定了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提供担保与及时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等事项,下面笔者将分别阐述其欠妥之处。 1、股东行使撤销权后,对善意第三人缺乏保护 虽然决议撤销权不同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但有一点两者是相同的,即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也将产生追溯力,自始无效。但在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前,公司可能已根据决议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例如公司已根据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 子公司 股权转让 给第三人),或者已开始了分立、合并等事项的筹备工作,正如本文案例中所提到的那样,此时如果该第三人属善意第三人,如何处理?如果决议是因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而被认定为无效,则第三人至少也应该知道决议内容违法,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但如果决议是因为程序瑕疵而被事后撤销,则因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或执行事务时无法知道该程序瑕疵而构成善意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若简单地将所有瑕疵决议一律予以撤销,则明显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2、对决议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议程序瑕疵或内容违反章程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这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这其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即如果公司的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或参与会议的所有股东或董事集体合谋,将作出决议的时间提前,即会议明明是在七月份召开的,但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却落款为六月或者更早,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决议作出的时间也将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又如如果公司故意不给某一股东送达开会通知,导致该股东未能参加会议(未通知的不可视为弃权),事后公司对该股东也故意隐瞒作出决议一事,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就很不合理,等于剥夺了他的撤销权。 (二)关于知情权规定的不足与补救 新《公司法》虽然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但其一方面又赋予公司事实上的绝对拒绝权,使股东这一本属当然的权利几乎都不得不经过司法审查后才能行使。另一方面,既然允许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但又不能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这样的知情权受限太多,基本上已丧失了其原有的意义。 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 来说,其在许多方面更类似于合伙,具有封闭性、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人数较少,组成公司是基于其相互间的信任关系,股东往往兼具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这些特点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被赋予更广泛的知情权。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其委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一览无余,同时,依据该条的规定,其要拒绝其他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目,从中做假的话,也是易如反掌。这无形中就为小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增加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股东的知情权不同于表决权,不应因持股大小而应该有所不同。且有限责任公司不像 股份有限公司 那样有信息强制披露的义务,即一定程度上缺乏外部监督,如果在公司股东内部都不能做到完全公开的话,势必会导致控股股东一手遮天,极易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司的无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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