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骷髅
青少年犯罪 论文====================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一、 青少年犯罪心理1、“攀比嫉妒”心理 2、“孤注一掷”心理 3、“浓缩人生”的心理4、“偏激浮燥”心理 5、“法不责众”心理 6、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7、“贪慕虚荣”心理 8、“盲从作案”心理二、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1、 青少年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2、 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3、 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4、 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5、 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1、 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2、 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3、 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和法制道德教育滞后4、 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四、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1、 保护性预防和堵塞性预防2、 控制性预防和改造性预防3、 家庭教育4、 在校园教育方面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南方某市教育局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到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60%左右,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处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青少年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形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安全的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义气的多等等。除上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宪法学》指出:青少年占我国人口总数的60%以上,关心和培养青少年是关系的党和国家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重大问题<1>。《婚姻法学》指出党和无限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提供了一切必要的条件<2>。一、 青少年犯罪心理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一)“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造成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总觉得社会对他来说不公平,别人有的自己却没有,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于是就有夺回“应得”的欲望和冲动。如“某中学一位年仅13岁的中学生王某,家庭条件也不错,但是因为同班同学有一辆轻骑摩托车,王某要父母也给他买一辆,未能如愿,于是他就开始想办法,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的中午十二时许,王某趁邻居曾某家无人,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850元,2000元首饰。王某正准备享受其得来的胜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王某而言一个年仅13岁的中学生,对于同班同学的一辆轻骑摩托车,就能产生如此大的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回想八十年代上中学的我们,简直无法想象。我们那时能吃好、穿好已经是可以了,如果谁能有一辆凤凰自行车,那骑上就成了“白马王子”了。而且你骑两天,我借两天,象珍宝似的,生怕弄坏了。现在的孩子的生活非常优越,使我想起了一篇文摘,文稿说的是现在的“中国小皇帝”,他们怕吃苦,怕受累,不愿干活,提起学习就摇头,连学生最起码的作业有时候也得让家长代劳。轮到自己打扫卫生、大扫除之类的,家长们得拿着扫帚去“义务劳动”,这些家长的行为真让人费解。(二)“孤注一掷”心理这相当于赌徒的心理。他们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认为“这年头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于是敢于冒任何风险,如:某市一起团伙作案,最大的24岁,最小的12岁,共9人。在去年八月至十月底就作案27起,其中有抢劫、盗窃、等作案方式。据年龄最小的犯罪交代“与其和后娘、后爹窝囊过,还不如豁出去自在的过个痛快”。这些青少年心理一般都孤僻,不爱与人沟通,他们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这些青少年缺乏父爱和母爱,缺乏人生坐标的指引,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不考虑别的因素,我行我素,我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对于社会公德、法律、公约等一概不看、不问、不知。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已经触犯法律也不知道,自己应该负什么责任也不知道,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三)“浓缩人生”的心理一些青少年心理深处有这样的想法“艰苦一辈子,不如潇洒走一回”,“吃苦一辈子,不如享受一阵子”,“多活几年受苦受累,不如少活几年图个快活”。有的人甚至认为“只要今天能享尽天下福,过上神仙般的日子,即使明天与世无缘也值得”。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绝大多数承认自己是为图一时享受、刺激和痛快。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玩度过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四)“偏激浮燥”心理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铤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3>。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五)“法不责众”心理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阿亮与阿进均出生于1987年,2003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目前,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毒品能消减人的意志,损坏人的机体,降低国民素质。“打击毒品,远离毒品”是每个青少年应该去认真做好的。(七)“贪慕虚荣”心理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八)“盲从作案”心理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等等。如:一个少年抢劫、盗窃团伙,6人中有3人不满12岁,他们跟着一个16岁的“头目”在两年时间内疯狂作案几十起。当问他们“你们为什么去犯罪的”,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说:“他(指头目)让我们干的”,这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二、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一) 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二) 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三) 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能的是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四) 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五) 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5>。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而所致。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率高的社会原因。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的、冲动性的、自控力差的,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发生适应犯罪,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一) 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发展。同时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惟利是图、坑蒙拐、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极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二) 受社会不良化的影响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们的思想,促进人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文化会腐蚀人们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实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和模仿的激烈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三) 庭不良教育的影响和法制道德教育滞后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性格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是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四) 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以上三方面对于青少年犯罪均是外部因素。青少年犯罪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由于青少年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控制,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四、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措施。“无论在自然界中或在社会中,没有一种现象不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任何原因又者是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对于青少年犯罪只有认识原因才能更好去预防,去遏制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7>。预防青少年犯罪要内外并举。一方面要探索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重视新形势下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应当看到,有的地区青少年活动文化中心较少,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的文化娱乐、体育卫生、心理保健学方面等宣传和设施,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青少年求知的需求。而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网络中的有害信息成为影响校园稳定的新的不安定因素,需要各级各类学校将网络安全教育摆在主要位置,借助学校的自身优势,在学生思想上,心理上建立一道防线<8>。如何更好的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适应从以下几点去做:(一) 保护性预防和堵塞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或去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环节。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如:给学生普法,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孩子懂法要主动而不能依赖课堂的灌输。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二) 控制性预防和改造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科教小组,送上课堂学校教育;加强少年的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改造性预防是指政治机关以生产劳动力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基础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争当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三) 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能正常发育,整个肌体就能健康的成长。家庭稳定,社会就能相对稳定。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至关重要的条件。家庭教育是全方位的教育,是青少年道德思想形成的基础,尤其早期的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素质优劣起着关键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也是造就人才的摇篮。(四) 在校团教育方面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法制教育,是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校园好比一个大花园,花木的成长与园丁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辛勤的园丁可以培养出好的花木,懒惰的园丁就可想而知了。通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点、原因的全面了解,我们提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对策。全社会都要关心青少年,爱护青少年。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1、《宪法学》1991年10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44页,吴家麟主编,关欣副主编2、《婚姻法学》1990年10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第68页,巫昌祯3、《炫风》2004年9月,《大学校园学生社团缘何“性”字打头?》第54页,作者:陆小娅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5、《法律与生活》2003年3月上半月(总第233期)——《透视青少年犯罪~构筑预防三工程》刘戬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和第五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8、《人民日报》2003年12月24日,《预防青少年犯罪要内外并举》王湛(教育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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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犯罪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玩度过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四)“偏激浮燥”心理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铤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3>。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五)“法不责众”心理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阿亮与阿进均出生于1987年,2003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目前,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毒品能消减人的意志,损坏人的机体,降低国民素质。“打击毒品,远离毒品”是每个青少年应该去认真做好的。(七)“贪慕虚荣”心理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八)“盲从作案”心理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等等。如:一个少年抢劫、盗窃团伙,6人中有3人不满12岁,他们跟着一个16岁的“头目”在两年时间内疯狂作案几十起。当问他们“你们为什么去犯罪的”,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说:“他(指头目)让我们干的”,这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二、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一) 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二) 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三) 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能的是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四) 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五) 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5>。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而所致。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率高的社会原因。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的、冲动性的、自控力差的,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发生适应犯罪,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
司令来拉
如何提高青年的法律素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制国,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我国青少年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对于广大少年儿童,主要是帮助他们学法、守法,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对于广大青年主要是培养和教育他们树立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要突出青少年的特点,从青少年实际出发,依据由易到难、由浅人深、由启蒙教育到系统教育的原则,教育引导青少年从根本大法学起,逐步扩大学习范围,包括基本法律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青少年中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其它青少年行为规范及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通过有针对性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使他们初步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学会分辨是非;对于广大青年,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青年群体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使广大青年了解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树立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注意抓好五个重点环节。一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机结合,与教育人、培养人紧密结合起来,为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发挥作用。二是要把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同公民素质教育有机结合,提高青少年的法制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三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有机结合,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反映青少年的呼声,解决他们的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组织团员青年运用法律武器,继续开展青年志愿者净化市场监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扫“黄”打“非”,净化文化环境,积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五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加强对务工青年的教育管理服务有机结合,采取走读夜校、民工学校、函授咨询等形式,对务工青年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文化、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素质。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运用有形的手段和方法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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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心理分析》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视。本文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且分析了他们犯罪的心理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 心理分析
作者简介:梁军,甘肃联合大学政法系教师,讲师职称,200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南方某市教育局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到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60%左右,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众所周知的药家鑫案又给我们每个家庭每所学校甚至每个人都带来怎样的反思?“青少年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危害。当然,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音有很多,其呈现出的特点也是多样化的。本文就综合考虑阐述一些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
(二)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
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三)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好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的行为多数是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四)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
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
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
(一)“攀比嫉妒”心理
这是造成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总觉得社会对他来说不公平,别人有的自己却没有,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于是就有夺回“应得”的欲望和冲动。如“某中学一位年仅13岁的中学生张某,家庭条件也不错,但是因为同班同学有一辆轻骑摩托车,张某要父母也给他买一辆,未能如愿,于是他就开始想办法,在某一天中午十二时许,张某趁邻居曾某家无人,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850元,2000元首饰。张某正准备享受其得来的胜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张某而言一个年仅13岁的中学生,对于同班同学的一辆轻骑摩托车,就能产生如此大的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现在的孩子生活非常优越,他们怕吃苦,怕受累,不愿干活,提起学习就摇头,连学生最起码的作业有时候也得让家长代劳。轮到自己打扫卫生、大扫除之类的,家长们得拿着扫帚去“义务劳动”,这些家长的行为真让人费解。
(二)“孤注一掷”心理
这相当于赌徒的心理。他们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认为“这年头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些青少年心理一般都孤僻,不爱与人沟通,他们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他们缺乏父爱和母爱,缺乏人生坐标的指引,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不考虑别的因素,我行我素,我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对于社会公德、法律、公约等一概不看、不问、不知。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已经触犯法律也不知道,自己应该负什么责任也不知道,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
(三)“浓缩人生”的心理
一些青少年心理深处有这样的想法“艰苦一辈子,不如潇洒走一回”,“吃苦一辈子,不如享受一阵子”,“多活几年受苦受累,不如少活几年图个快活”。有的人甚至认为“只要今天能享尽天下福,过上神仙般的日子,即使明天与世无缘也值得”。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绝大多数承认自己是为图一时享受、刺激和痛快。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喝玩乐虚度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
(四)“青春期的浮躁”心理
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挺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
(五)“法不责众”心理
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小强和小明均出生于1994年,2010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后来,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
(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
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七)“贪慕虚荣”心理
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
综上所述,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有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我们的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不得不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的进一步落实,或许会对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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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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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湛.预防青少年犯罪要内外并举.人民日报.20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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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 述 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渐突出,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增加,犯罪性质暴力化、违法犯罪低龄化、团伙化,且在校生明显增加等一些新特点。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祖国的命运和前途。违法犯罪行为是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青少年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下是本人就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与预防问题谈出自己的粗浅看法和大家共同探讨。二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追究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教育、道德等多个领域,也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会众多方面。有青少年自身心理、性格等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外因各种复杂的客观因素,下面首先谈谈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误区,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对每个人的一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影响,也有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一般而言,良好的家庭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良的家庭不仅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还常常成为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原因,除了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外,不良家庭因素是导致子女犯罪的直接原因。①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孩子失去家庭温暖和有效的家庭教育,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缺乏父爱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另外不良的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高压型”的家庭奉行棍棒政策,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放任型”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此外,父母的不良行为也对孩子有很大的影响。(二) 学校教育的失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正规教育的场所,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目的性和有计划性,学校教育因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其应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相反,它常常是造成青少年违法行为的重要外因之一,②据调查发现,近70%的少年犯超过了一条由学生变为流生,再由流生沦为犯罪的道路。被调查的少年犯中,在校成绩好的占;成绩一般的占;成绩差的占,还有说不出成绩好坏。这种现象的产生,不能不说与学校教育有极大关系。就学校教育来看,影响其应有功能发挥的主要问题有:(1)教育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或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目前看,还有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教育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班级三、六、九等的划分,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破罐子破摔,有的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在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中,这样的学生占据多数。(2)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教育内容脱离学生实际。有些学校领导和教师教育水平不高,不了解改革开放形势下青少年学生的特点,不善于把握学生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不懂得寓教于教学、活动和管理之中,不会抓住良好的教育时机,仍然采取封闭式、程式化、模式化的简单说教的方式来教育学生,用歧视、体罚、甚至推出学校的办法来对待差生。有些教师平时不认真备课,上课时不是照本宣科,就是不着边际地海吹一通,学生听得乏味,进教室就是感到精神压抑。特别是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他们在学校中常常是低人一等被人瞧不起,对那些脱离实际的教学内容有着一种更为激烈的抵触情绪。由于在学校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和重视,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寻找安慰和欢乐,其中有不少人因结交坏朋友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3)学校生活枯燥单调,少数教师师德不彰。青少年时代是人生的一个黄金时代,这一时期的青少年身心成长迅速,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他们需要七色阳光,需要丰富多彩的学校生活,然而有许多学校就连这些最起码的需要都满足不了,枯燥单调的学校生活使得青少年学生感到生活于其中实在是太没劲了,于是乎,他们常常将自己旺盛的精力发泄到不该发泄的地方,一失足成千古恨。(4)教育教学分离,校内外教育脱节。教师教书育人,校内外教育一致,是学校教育取得理想效果必不可少的因素。然而现在许多教师只教书不育人,甚至对学生中出现的一些不良苗头往往也视而不见,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这实际上等于害了学生。校内外教育脱节表现得更为明显,常常是教师对学生在学校外的情况一无所知,而家长对孩子在家庭外的情况也漠不关心,只是当孩子出了问题时,他们才会感到大吃一惊,埋怨孩子怎么会这样,而忘记了自身应该担负的教育责任。此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生还存在“读书不如趁早赚钱”的思想,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没能及时跟上,这些学生流向社会就很容易成为“犯罪预备军”。③(5)加强以学校为中心的社会、学校、家庭联合教育。下大力气办好普通学校,改变现行中小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快慢班”作法,正确对待后进生、双差生,减少学生辍学失学现象;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对青少年教育的主要作用。进一步强化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防线”作用,通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三) 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社会的垃圾、丑恶现象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健康,使部分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④另外,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游戏厅、网吧、台球厅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是不良的文化信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如电影、电视)所呈现的世界远远超过了他们所能直接体验的限度。它们所介绍的态度和价值观念,因其表演手法的更加生动、形象和逼真,而更容易为青少年儿童所模仿接受。有些青少年因其思想单纯,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也很容易被社会上的坏人看中,将其拖下水。青少年犯罪为何以团伙犯罪见多,个中原因不言自明,团伙首领的引诱和威逼常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四) 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⑤按心理学的划分,十一、二岁到十四岁是少年期,十四、五岁到十七、八岁是青年时期,相当于小学高年级到高中阶段;十一、二岁到十七、八岁是儿童向成年过渡的时期,也就是成熟过渡而又不完全成熟的时期。在这个生理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的时期,他们虽然在生理、心理上发育很快,但还未成熟,处在半幼稚半成熟,半儿童半成年人状态,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成熟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矛盾。在此期间,如果给以正确的教育和影响,他们就能顺利地健康地向成人过渡;反之,他们如果受到不良的教育和影响,就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⑥国内外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大量研究表明,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错误的道德认识。品德不良青少年由于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认识能力低下,因而容易在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下流的乐趣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等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强烈追求私欲(物欲、性欲、报复欲等),产生种种不计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不良的道德,众所周知,一定的道德情感总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况认识支配下产生的。一般来说,在正确的道德认识支配下,通常只会产生高尚的道德情感,反之就会产生不良和低下的道德情感。如前所述,在错误的道德认识下不少青少年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友谊,极易感情用事,甚至爱憎和好恶颠倒,对社会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因而很容易受别人引诱,结成群伙,误入歧途。三是低下的自我控制能力。人是社会的人,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能够认识自己和控制自己。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那种知而不能理智,甚至达到“知法犯法”的情况,这实际上正是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低下的一种典型表现,从心理卫生的角度讲,控制自己就是控制自己的冲动和情绪。有不少青少年极易产生激情而又往往难以自我控制,由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关系到中华民族未来复兴的伟大历史过程,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同心协力,群策群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一般而言,青少年时期是容易产生违法行为的时期。我们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及早发现和预防违法行为而做出努力。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讲,可以采取的措施应是多种多样、因人而异的。归结起来,可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订和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一大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一套较为严密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因此,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宣传《宪法》、《刑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建并充分利用各类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例如广泛开展“模拟法庭”、“法制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要通过建立青少年自护学校,开展“青春自护行动”等行之有效的手段,按照《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规定,通过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第三,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围绕促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十八岁成人节”系列教育、大中学生志愿者“三下乡”及新世纪读书计划等活动。第四,多部门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构,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双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预防在校学生旷课、逃学、游荡在社会上,成为学生、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减少和杜绝转学学生,防止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学生及有劣迹的学生要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因其具有场地空间集中和正规化的优势,对青少年的成长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学校教育自身并非是至善至美的,必须加强和改进。否则,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首先要求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切实将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其德、智、体全面发展。其次,要大力加强和改善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以及优秀班主任的选派与培养,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切实改变那种对只教书不育人的状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再次,要大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时刻注意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变化,对学生中已经出现的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不良苗头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防患于未然。此外,应积极创造条件,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活跃学校生活,使学校对每一个学生都有强大的吸引力。(三)完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好坏对青少年的成长所起的作用截然两样,这已为众多的调查研究所证实。然而,⑦据有关部门统计,有80%以上的家长对家庭教育性质、任务、内容、特点缺乏比较全面的了解。由于他们不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加之教育水平不高,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他们也常常会为自己辛辛苦苦的教育收不到预期效果而苦恼,对于许多家长来说,当前的首要问题是要学习教育科学知识,树立新的“教子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家庭教育科学化。(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优化社会教育清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提倡树新风正气,坚持不懈地开展“打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妇联、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让青少年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电话信息台、网吧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同时要大力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满足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努力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种优化的社会环境,应通过良好的思想、文化、艺术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儿童受到良好的熏陶,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健康成长。 (五)加强对青少年工作的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加强对青少年工作的研究。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犯罪的新因素和新规律,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略,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备,才能把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上,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之,为了防止青少年违法行为的产生,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三者之间的积极作用,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形成一个立体交叉的教育网络。当然,所有这一切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促进青少年的自我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教育水平。因为,青少年只有能够正确地把握自己,从而使自己的理智和情感都能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让违法行为消失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青少年犯罪。
薄荷点点
摘要:针对现行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之弊端,提高新的实践理念和实践环节改革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教育理念;模式设计 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就决定它在本质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学中就应始终理论联系实际。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性环节,是一个目前我国法学教学中尚未解决好的课题。本文中针对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存在的弊端,探讨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的改革问题。 1、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的弊端 现行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实践环节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几乎很少研究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实际上任何一门专业均应研究这个问题,即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 (2)实践环节单一,主要只靠毕业前的两三个月毕业实习。全国各法学院校在其教学计划中都安排毕业实习,有些院校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有些安排在第八学期。实习场所一般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这种毕业实习是必要的,使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但其缺陷是,毕业实习前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加之毕业实习时间有限,学生只能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这不符合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所具有的渐进性、反复性规律。 (3)除毕业实习之外,三年半的教学中一般不再安排实践环节,使理论联系实际处于自发状况,主要由学生自己完成,缺乏系统的、有计划的教师指导,大大浪费了时间。少数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利用假期自己联系到相关部门去实习,但也只能感触一些较零散的知识,而大多数学生则没有这样的认识和条件。 (4)有些法学院校结合个别相关课程,也搞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组织学生自己搞一些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强制性地纳入教育计划和要求的范围。 2、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需要更新教育理念 针对现行法学教学体系中实践环节的弊端,应该强化实践环节、更新理念。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这一认识论规律作为一种普遍规律,也是法学教学的根本指导原则。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把这种实践环节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实践环节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若仅在毕业前安排实习,其它时间不注意实践环节或者把实践环节不落到实处,其结果只能是理论与实际相脱离。 第三,针对学生在法学学习的不同年级段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差异,实践环节应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即大体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我们认为,大学本科一二年级的实践活动是属于感性实践阶段,大学本科三、四年的实践活动应属于理性实践阶段。两个阶段的实践环节,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感性实践是理性实践的基础,理性实践是感性实践的升华和目标,因此也不能在教学中忽视两阶段的内在联系。 第四,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立体、多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全面地与国家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普遍联系,创造多维实践场所。这种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全面地体现在教学计划中。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入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 第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使理论教学不再是纯理论,而在理论教育中大大加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案例,从而增强理论与现实的对照,强化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内容。 3、教学实践环节改革模式设计 根据上述教学理论,并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不同特点,设计如下教学实践环节: (1)大学一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一学生的实践属于感性实践阶段。该阶段实践的目的在于树立学生的法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大一学生如果不能牢固树立专业观念,对本专业没有兴趣,将直接影响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因此大一学生的实践应着重于如下形式:1.安排不少于五次法庭观摩活动,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或者组织学生旁听高年级学生的模拟法庭。2.组织学生围绕专业理想信念等内容进行演讲及一般性题目的辩论比赛,从训练口才、思辨能力方面培养其专业兴趣。3.组织学生召开几次专业认识恳谈会,树立其正确认识和信心。4.鼓励大一学生参与高年级学生组织的相关实践活动。5.深化教学,采用大量多媒体教学方法,使学生接触更加真实的实践实例。6.邀请法学专家和实务方面的知名人士举办讲座,辅之我院法学教师讲座。7.在老师带领下,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其良好的人格和职业道德素质。 (2)大学二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二年级学生开始开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其实践的内容应和其课程内容相结合,围绕着课程内容来设计实践内容与形式。但从全局观念来看,该阶段的实践仍处于感性实践范围,但比大一的实践已上升到更深的层次。大二学生的实践应着重如下内容和形式:1.针对其课程内容,要求学生深入研读与课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同时设计相关案例,让学生分析并写出书面的分析意见,定期组织学生举办案例研讨会。这项活动应分散在不同专业课程的教学环节中,应在教学计划中体现此内容,并要求教师在填写教学日历时,就本课程设计相应的实践模式。2.组织学生成立专业知识兴趣小组,每个月各兴趣小组将其活动内容撰写成专题,在学生班级中进行交流讨论一次。学习兴趣小组的活动应由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专题的讨论及编写专题报告和专题发言,使小组同学在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均得到锻炼。3.带领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活动至少五次。教师在组织旁听活动之时,要与法院审判人员联系、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学生旁听之前,带队教师首先让学生自己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比如,该案例事实需要哪些形式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哪些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等。在此基础上,使去旁听的学生有备而来,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4.带领学生到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和少管场所,使其与被改造对象犯罪嫌疑人、被教养人员、少年不良行为者进行亲身接触,增加其对国家司法的权威、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以及社会阴暗面的亲身感受。以往许多法学毕业生,因未从事司法工作,从未到过这些场所,实在是一种知识的缺憾。5.组织学生到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去实际观察执法活动、旁听行政处罚听证会,如公安、城建、税务、工商、物价、环保、土地等;组织学生到行政执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听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实践经验。增加学生对行政法律本身及行政实施过程的了解,同时增加学生学习行政法、经济法的自觉意识。这是传统教学实践中不曾有过的形式。6.在大一基础上,继续开展专题演讲、辩论活动,并使演讲、辩论的内容注入更多的专业知识特色。7.要求学生动手,主动收集疑难案例、焦点案例,由教师参与,集中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剖析、讲解,帮助和指导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 (3)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与大一、二相比,应当进入一个新阶段,即理性实践阶段。其标志是:法学专业知识在学生知识结构中不再是零散的、无序的状况,而是学生经过理论学习、思考和感性实践,已能够将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一定融合,使学生能够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但这个阶段的理性实践,应为理性实践的初级阶段,应当是学生主动实践与教师的具体指导相结合。针对这一特点,大三学生的实践模式应这样设计:1.在大一、二基础,组织学生举办模拟审判,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在教师的引导下,选择典型案例,就案例的事实及法律运用问题,让学生相对独立地去组织。案例中的当事人角色和司法人员角色,由学生自行安排并扮演。让学生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创造性地设计自己应承担角色的任务。教师在其间只起引导作用。模拟审判,是一个综合实践活动,其中,既存在事实的证明和证据的运用问题,又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运用问题,在法律运用上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同时还体现了审判中不同角色的语言表达方式,现场应对的逻辑思维,仪态仪表等问题,是一种很好的综合能力培训。2.带领学生深入劳改劳教场所,对被改造对象进行普法教育和帮教活动。这和大二学生去劳改劳教场所主要是参观不同,大三学生到劳改场所,是运用所学知识和靠自身的品德修养,帮教被改造人员。这一活动,应在寒暑假或五一、国庆长假期间进行。这一活动,不仅使学生帮教劳改人员,同时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好方式。3.组织学生,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以大三学生为主,可吸收低年级的积极分子参加,配备专门教师带队,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比如,参与报社的读者书信回答,在相关节假日提供街头口头咨询,利用寒暑假到农村边远地区进行普法宣传等活动。4.组织学生到公、检、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让学生事先进行讨论、收集他们想了解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事先送相关机关,在相关机关实务人员做了准备后再进行座谈,会起到较好的效果。5.由教师带队到本省、本市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立法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让学生从立法者的角度来了解立法者的工作特点和法律的深远作用。6.组织学生由专业教师带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大学生辩论比赛,发起组织本市法律专业辩论比赛,通过对比,刺激学生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 (4)大四学生的实习内容与形式。大四学生是本科的最后一年,此时学生要学习的专业课均要完成,学生的实习属大学本科教学实践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属于理性实践的高级阶段。大四学生的专业知识应更加系统化。通过三年的实践活动,其参与实践活动的能力大大提高。大四学生的实践活动,应集中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作者认为大四学生的实践形式应在如下几个方面:1.大四学生是协助教师组织大一、大二学生实践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不仅能锻炼其组织能力、工作协调能力,同时也运用了自己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应使大四学生更深体会其处于大一、大二时期间的有些实践活动的意义和价值。2.大四的毕业实习是列入教学大纲的实践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实践活动,也是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实践活动。为了使实习不流于形式:一是选好实习场所,有些学生错误地选择企业实习,其结果是给企业义务帮助干活,与实习要求严重脱节。二是教师要与实习部门的领导讲明实习的内容和目的,要求实习指导人员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过硬的实务知识。三是学生实习前应有实习目标和计划,实习中要有实习工作内容、实习感想、实习收获的记录,实习后要有实习总结。同时实习结束后,应有实习经验交流。3组织搞好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综合性包括学生对专业知识学习和理解,也是科研活动的初步实践。我们要求毕业论文要有实践价值,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性。 4、结束语 通过探索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新模式,为解决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的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相脱离的困境,提出一种动态、全面的新模式。通过上述贯穿法学学习四年全过程的活动,较好地正确处理了教、学、实践三维一体的关系,使学生真正地把自身知识学习和能力学习结合起来,把学习能力和独立创新能力结合起来,以解决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存在的实际应用能力低下的问题。作者在近几年的本科法学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论辩口才能力,是学生将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知识更好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也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应用能力,并在社会实践中深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深受学生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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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犯罪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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