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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现就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负责机制 1、刑警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作用,主要侦办管辖区内的大案要案、形成突出治安问题的系列性刑事案件和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2、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3、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4、派出所和刑警队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可以成立专业办案队伍,负责承担治安案件和第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5人以下派出所,原则上只设办案工作岗位,不另设专业办案队伍。 6、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要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治安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划分若干个侦查破案责任区,在每个责任区内建立一个刑警队,承担辖区内侦查破案和办案任务。责任区刑警队应当独立建制,由所属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直接领导和指挥。 7、县、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其它侦查部门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8、派出所与刑警队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搞好侦防衔接,以防强侦、以侦促防,真正在基层公安机关形成队所互补、打防联动的格局,从整体上提高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和打击犯罪的能力。 9、对公民扭送、控告、报案、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以及在巡逻、盘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和发现、抓获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派出所、刑警队都应当先行受理,并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随案移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推诿扯皮。 10、在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后,凡是有发案现场的,派出所和刑警队民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刑警队负责发案现场的勘查工作,派出所负责发案现场的先期处置、初步调查、保护和维持秩序的工作。有重大案情的,及时报告110指挥中心统一协调。 11、对一时性质不明的案件,派出所和刑警队可开展先期调查后,按照管辖分工移交。派出所负责办理的刑事案件,凡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或已被抓获的,应按照管辖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继续办理。 12、派出所和刑警队要加强基础信息的收集掌握,对各自掌握的重点人口和犯罪嫌疑人员的有关情况,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实行信息共享。对于对方要求协查的刑事案件,都要积极协助提供案件线索,核实犯罪嫌疑人情况,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13、派出所与责任区刑警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本辖区刑事犯罪情况,分析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发现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打击和防范的对策措施,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犯罪工作。 三、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考核奖惩机制 14、县、市公安机关要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连带考核制度,将派出所、刑警队在协作配合方面的工作绩效纳入各自的考核范畴。 15、对通过基础工作主动提供破案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缉捕重大逃犯的派出所民警,通过侦查破案发现防范薄弱环节和漏洞并及时提供给派出所的刑警队刑警,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6、对下达或变相下达破案指标、打击处理指标,不如实立案,不出现场或不及时出现场,工作推诿扯皮以及其他违法办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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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工作体制,通常被认为是不同地区侦查机关在受理案件管辖分工、以及上下级之间侦查机关在受理案件管辖上的分工。而侦查工作机制,则指侦查机关如何组织其工作人员就案件侦查工作进行分工,主要包括人员激励、执法质量监督、技术与情报支援等方面。我国当前的侦查工作体制,主要包括四级(公安部刑侦局、省公安厅刑侦处(局、总队)、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县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负责制,其中地市公安机关的刑侦支队与县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承担了绝大多数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公安部刑侦局、省公安厅刑侦处(局、总队)则主要承担了办案协调及技术支援、政策调研工作。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即公安部所设立的一些专业性的侦查机构(如经济犯罪侦查局下设的证券犯罪侦查机构)则直接承担了专业性较强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我国当前的侦查工作机制,虽然前些年曾经有些地方试点了命案招标制、探长负责制等有益探索,但这些都不是占主流地位的侦查工作机制。即我国当前的侦查工作机制,仍属于沿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侦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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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完善检警协作机制近年来各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办案这个中心,不断探索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着力拓展延伸司法警察职能,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司法警察的地位作用也在办案中日益凸显。笔者现结合一线办案的感受,谈谈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加强检警协作,形成办案合力这个问题。一、当前制约检警协作的“瓶颈”问题 一是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基层院在推进检警协作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当程度上源于少数干警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在认识上的不足。这主要与司法警察成立之初的历史因素有关,当时司法警察多数是由一些工人、驾驶员改任的,这容易使人认为司法警察是一种没有技术含量、可有可无的简单劳动;二是源于对某些法规条文在理解上的偏差,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职责”,有些人将其理解为司法警察从属于检察官,将法警工作看成是检察官的附属性工作。二是少数检察官不习惯于司法警察参与办案。长期以来检察办案主要是由检察官单方承办的,现在改为检警协作办案,个别办案人员觉得比较麻烦碍事,常以“保密需要”为由搞单干,该让法警了解的案情不让司法警察知情,该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自己越俎代庖,该与司法警察研究的问题不进行研究。使司法警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履职,导致执警与办案进程相脱节,与办案节奏不合拍。 三是检警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法警是检察机关带武装性质的重要力量,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少数干警囿于旧观念,认为司法警察无非就是跑跑腿、看看人的事,搞检警协作有点小题大做。他们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办案过程中检警各自应当作哪些事,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有效衔接等问题昏昏然。四是个别法警被动履职、消极执警。个别法警对本职工作缺乏热情,工作主动性不强,份内的事不按排不做,对检察官的违规行为该监督不监督;有的因不了解所参与案件的基本案情,履职时不能明白用警意图,执警措施无的放矢,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二、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的设想 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简单地说,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依据相关制度和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来的较为固定的方法,按照规定的办案流程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办案合力,最大限度提高检察办案效能的一种办案模式。这种机制具有系统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等特点,一个完善的检警办案机制一旦形成,就能稳定持久地推动办案工作朝着良性方向发展,保证检察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机制的构建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同机器由多个部件构成一样,检警协作办案机制也是由多个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相关机制整合起来的,它们之间相互呼应、相互推动、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当前基层院检警协作办案机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构建科学的司法警察管理机制。近几年来黄山市检察机关强力推进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工作,各区县院法警编制数已全部达到和超过规定比例,各法警大队按要求全部编配了女法警,司法警察归队率大幅提升,法警机构进一步健全有力,有的法警大队已升格为副科编制,有的还设立了政治教导员制度,从人员和组织上为搞好检警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受多种因素制约,在队伍建设上尚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以下几个问题还有待于作深入探讨和完善:一是继续深化编队管理工作。打铁先须自身硬,一支由散兵游勇组成的队伍,难以担负艰巨的检察办案任务,也难以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必须着力解决法警力量分散、管理松散的历史问题,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体制。二是进一步理顺隶属关系。在许多基层院由于人员不足,司法警察兼职问题客观上还一时难以完全解决,这些兼职法警平时要受多部门领导,参与办案中还要兼顾其它部门的事务,这不仅影响法警平时的训练管理,也分散了法警的办案精力,对完成办案任务极为不利。因此在领导和隶属关系上有必要进行科学调整:1、优化领导分管和人事安排,规定司法警察大队由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统一领导;2、在隶属关系上,规定司法警察仅隶属于法警大队,办案期间只受法警队长和分管检察长的单线领导。作这样规定,有利于人员的统一调配指挥,有利于法警集中精力参与办案。三是交叉兼职。近期有少数基层院尝试让法警大队长兼任反贪局副局长职务,个人赞同该做法,这对加强检警沟通,密切检警协作无疑大有裨益。四是强化区域性警力指挥和协调职权。为适应日益复杂的检察办案形势,需要加强和扩大市院法警支队的指挥职权,遇到大要案时,能够快速调动和指挥全市的司法警察,实行跨区联动,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二〉构建刚性的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机制。司法警察能否参与办案,有部分干警对此问题至今尚有质疑。从法规上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大部分内容属于案件侦查的范畴,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案件侦查,是法律赋予给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从办案实践看,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办案是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法警在履行保护侦查案件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追捕逃犯、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等职责时,都需要直接参与到案件侦查中去,需要不断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相互协作。唯此方能有效保障办案工作。当然,这里所说的参与办案有别于直接意义上的参加案件的决策和讯问工作,而是以侦查工作的配角身份,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履行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案件侦查,另一方面又需要法警在办案过程中把握好处置各种情况的界限和尺度,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时常陷入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窘境。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有待于从立法层面上出台刚性的、便于操作的细则加以保障和规范,从制度上厘清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的具体事项,明确界定办案中带有争议的问题。与此同时,基层院也应立足现实,积极创新,着力解决本级层面上能够解决的问题,建议先从下面二个方面入手:一是检警共同制定办案协作流程。我院法警和反贪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分别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办案流程,笔者也参阅了一些兄弟单位的流程设计,总体而言都有较好的指导性,但略嫌不足之处是这些流程都缺乏统一性,各部门制定流程时往往都站在自身角度上考虑问题,各管各的事,对于他方的职权运作和程序衔接上的问题欠作深度思考。办案过程中各自按照已方的流程运作,难免发生衔接上的漏洞和碰撞。因此,法警部门和侦查部门有必要坐在一起,共同制定一套统一的办案协作流程,仔细推敲每个环节上检警双方的操作细节,明晰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各个办案流程中的职权和责任,确保办案进程环环相扣,无缝对接。二是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案工作制度。现在各个基层院根据自身实际都制订了一系列与办案相关的制度,仔细研读之,发现仍有需要完善之处,一是某些条文线条较粗,过于原则笼统,不具操作性;二是表述模棱二可,在理解和具体操作中容易产生分歧;三是没有正面回答和解决办案实践中带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办案制度作重新梳理和完善,能细化的要尽量细化,该补充的予以补充,对有争议的问题,检警共同研讨后给予界定明晰。(三)构建顺畅的检警沟通机制。检警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是搞好协作的基础,司法警察应经常主动与办案检察官搞好沟通,保持密切联系,同时也需要从机制上为检警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确保沟通顺畅。综合各单位做法,个人认为下面几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司法警察应定期上门咨询,向业务部门征求警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法警完成任务后,及时请用警部门对履职情况作出评估;二是建立检警联席会制度。适时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办案经验,互相交流办案体会,认真查找存在问题,鼓励大家多提有利协作的意见建议,以增强办案队伍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办案对象的身份(如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案情程度、对象的个性特点等基本案情信息,是司法警察决定执警方案的重要依据,司法警察只有事先了解基本案情,才能很好领会用警意图,做到有的放矢,执警措施恰到好处。办案中除了确实需要保密的重要案情外,检察官应当在第一时间里向司法警察提供有利于执警的基本案情。司法警察也应当及时把执警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官,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步调一致搞好协作;四是建立办案协调机构。办理大要案时,有必要成立一个协调机构,负责办案队伍内部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化解办案中发生的矛盾问题,及时修复办案过程中衔接不到位的“漏洞”,确保警检通力协作,形成办案合力。(四)构建给力的检警监督制约机制。监督与协作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二者互为依存,互相促进。法警与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是检察机关内部实现第一时间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事后监督的有效补充。法警履职时对检察官没有合法手续就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拒绝执行;对超时传唤、看管的,应当提醒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予以纠正;对办案人员不在办案工作区讯问、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审讯中发生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时,按相关规定都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司法警察与办案部门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而且法警行使监督职权缺少程序性的操作规定,实践中对检察官执行《刑诉法》进行监督存在较大的难度,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手段单一、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基层院较为普遍。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是有待于从制度上授予司法警察有实质意义的监督权,提高监督的权威性,从制度上出台程序性的监督细则,保证监督的可操作性。第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真正解决检察干警认识和理念上误区,纠正“监督就是不放心,就是搞窝里斗”等错误认识,形成检察干警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良好格局,以保证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第三,建立监督奖惩制度,对敢监督、会监督的干警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现问题不监督的人员以失职渎职行为作严肃处理。第四,创新监督方式。以往司法警察发现检察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先给予提醒和劝阻,经劝阻无效,一般只采用向领导报告这种方式,实践中仅靠单一手段,效果有点不尽人意,需要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我院和一些兄弟区县院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这里列出一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一是建立检察干警执法监督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案一卡,办案前将办案人员的监督卡粘贴在内网上,办案过程中法警和其它办案人员只要发现有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生违规现象,就有权限在其网络监督卡上予以记录。年终绩效考核时,将监督记录与其奖励惩罚、提拔晋升、福利待遇相挂钩。二是实行网络举报备案制。司法警察在提醒和劝阻无效时,可以把办案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检察内网邮箱发送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这些做法既能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督促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办案。以上是笔者的一些初步的、框架性的设想,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补充丰富,有待于在办案实践中进行检验和修正,对某些有疑义之处,希望能得到各位同仁的指教并展开探讨。 歙县检察院 吕声钟 方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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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研究人员在探究过杀人犯的思想后大多认为其暴行系源自于童年时代的某种创伤,就像一个小时候遭到性凌虐的男孩长大后结果可能会强暴妇女。然而,根据警方鲜为人知的罪
价格也是第一哈哈写论文,到知道来很不明智,费劲,首先这事不够说事的,男方只是有过失,但没有什么其他法律责任。大主题只能框在,要不要为一句话负责。还是不够深。不够
当然是我们沈阳的中国刑警学院了!高分的话还可以考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我是辽宁人我知道的还有比较好的就是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简称辽警也要叫他大连警官的,中国刑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