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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户借贷问题一直是农村金融的核心和难点问题。本文以湖南省郴州市的农户借贷行为调查为基础,分析与探讨了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的特征、现状,并最终提出了农户借贷行为的几点政策与建议。 关键词:郴州市 农户 借贷行为 目前我国农业正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迅速转化,农村经济也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农户是我国经济组织体系中最小的经营单位,也是弱势群体,自身的资金积累有限,从而缺少生产与投资的资金,这就往往只能够通过借贷方式来满足生产与生活的需求。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农户借贷行为分析为切入点来全面、准确的认识农户借贷行为,为满足农户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理论依据与支持。本研究选择郴州市的乡镇作为调查样区,共发放400份调查问卷,调查对象大多数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典型农户。 一、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的特征 (一)农户资金需求具有层次性 1、低等收入农户基本不需要借贷 低等收入农户一般从事农业生产,且规模不大,大多数情况下,低等收入农户都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来解决其对资金的需求,基本不产生借贷行为,因而其对资金的需求不多、对金融服务也不高。 2、中等收入农户需要借贷资金 中等收入农户一般从事养殖业、畜牧业等,他们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比如备置养殖场地,建设基础设施等等,需要筹集不少资金,这就会导致部分农户自有资金与资金需求之间形成较大的缺口,需要通过借助信贷资金来维持所需的生产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金不能够完全满足中等收入农户的需求,需要借贷资金。 3、高等收入农户存在无法满足的资金缺口 目前郴州市的正规金融机构已经很难满足高等收入农户对信贷的需求,譬如,有些高等收入农户从事对资金需求较大乡村超市、果蔬示范区等行业,但因为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贷限额有约束或者贷款要求较苛刻,使农户无法从获得信贷资金,日积月累从而存在无法满足的资金缺口。 (二)农户借贷用途较为分散,但以生产性为主 据调查结果显示,目前郴州市农户借款资金的用途较为广泛,可以概括为:生活支出、养殖投入、子女教育费用、经商开店等等,其中生活支出差不多占到50%,养殖投入比如购买化肥、农药、生产工具等大约占到40%左右,其他的支出约占10%。并且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用于投资办厂、经商开店的经营性投资资金的比例也在不断的增加,据调查发现,郴州市农户借贷都以农村季节性生产为主,此类借贷数额在1000―5000元之间的借贷行为占到了农户总借贷规模的60%左右,借贷数额在5000以上的占到了农户总借贷规模的30%,其他以费用开支为主的借贷行为发生的较少,仅占农户总借贷规模的10%。 (三)金融机构对农户借贷需求的覆盖率低 目前郴州市农户借贷需求较为普遍,但金融机构贷款覆盖率较低,据调查结果显示,仅占到了15%左右,其他都是从亲朋好友借贷。有向正规金融机构提出过借款申请的农户只有,的农户从未提出过申请,这部分人要么认为成本太高,要么觉得还不起。因此,亲朋好友成为了农户借贷的首选渠道,农村合作银行居次。从亲朋好友处借款的比例占到了,而从农村合作银行借款的比例仅仅为。并且通过调查发现,农户通过这两种渠道借款的规模和用途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从借款规模来看,从信用社借款的规模要远远大于从亲朋好友处借款的平均额,但是从借款用途来看,农户从亲朋好友处借款用于各种支出的平均额要远远高于从信用社的借款额。 (四)农户借贷行为不断规范 据调查显示,郴州市农户借贷利率平均值在―1%之间,这与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吻合,并且也发现,目前郴州市因农户借贷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纠纷也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在本研究所调查的农户中,的农户双方都有借贷书面协议,其中对利率、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较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有些借贷双方在借贷的过程中还有第三方人的存在。因此,从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不断得到了规范。 二、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的现状分析 农户借贷广泛存在于农村的各个角落,它能够有效的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局面和资金供需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不断改善农村的经济环境。但是,目前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因为各种引导的不合理,导致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户借贷行为中长期贷款缺乏 目前郴州市农户借贷资金期限存在着短期性,使得那些具有长期性资金需求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等工程无法得到资金的满足,从而阻碍其农业经济的发展。据调查显示,郴州市目前农户借贷款都是以中短期为主,一般都是半年到2年左右。因此,这种借贷形式仅仅只能够满足一些简单的农业生产,而对于长期效益、规模效益、整体效益等方面起不到特别大的作用。 (二)农户借贷行为主要依靠民间金融 由于农村金融体制不断改革,对农村金融贷款限制越来越大,使得农村资金稀缺,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农户只有依靠民间金融来满足自身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据调查显示,目前郴州市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数额仅占,私人借款占,其他占,这种结构从农村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其变化并不大,最多在以后仅仅是从农村合作基金会转到了农村合作银行或者银行。因此,可以看出,农户借贷行为主要依靠民间金融,且服务单一。 (三)信贷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对接渠道 由于目前郴州市低等收入农户存在经济基础薄弱、可支配资金少等现象,其家庭收入完全依赖于传统农业生产所得,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低等收入者的还款能力往往怀疑;而中等收入农户,虽然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但是也由于其缺乏抵押、担保品以及贷款期限和贷款政策的限制,在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能够真正获得贷款额度的并不多。因此,由上可以看出,郴州市农村金融机构对符合农户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发力度并不够,导致信贷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存在着有效对接渠道和产品的问题。 (四)金融服务体系与农户需求不相符 一方面,郴州市农村金融服务注重的是对经营性资金的支持,而对农户的生活或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并不够,并且偏重于短期临时的资金借贷,而对中长期的资金需求并不能满足;另外一方面,对农户的借贷条件高,由于农户的资信程度并不高,也没有足够的财产能够作为金融机构的抵押,因而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同时也由于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长,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大部分农户不愿意选择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来满足自身的需求,明显的表现出农户需求与金融服务体系之间不相适应。 三、完善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的政策建议 (一)延长贷款期限、减化贷款程序 首先,银行要适当调整对农户借贷的期限,从短期贷款向中长期转换,从年初放、年末收的传统方式向常年放、常年收的方式转变,从而满足农户在不同时期内对生产生活和现代农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其次,银行要根据郴州市自身金融环境的实际情况,控制风险,实现贷款手续的简化,为符合条件的农户信贷建立快速的审批通道并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二)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 从郴州市农户借贷行为的实际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已经在农户的生产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在一定时期内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户的经济利益,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就需要不断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加强监管力度,明确民间放贷主体的法律地位,使个人贷款合法化,并坚决打击那些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另外,对农户多进行金融和法律知识方面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各类民间借贷机构办理手续、借据等,使民间金融能够保持其活力,逐步走上规范运行的轨迹。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提高农户借贷行为的质量 目前郴州市的农户借贷行为主要是因为生活支出的需要而引发的,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所开展的借贷业务主要是小规模的、短期的生产性贷款,从而使借贷双方之间的供给与需求产生不对称性,最终导致了当前郴州市农户贷款困难。因此,开发满足农户生活性需求的农村金融产品则成为了解决该现象的重要角色之一,故而必须大力推进农业贷款创新。如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多种贷款形式,从而增加农户贷款额度,最终满足农户扩大再生产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创新还贷方式,使贷款期限具有灵活性等;最后,也可以根据郴州市农户的实际情况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为农户提供量身定做的各种信贷产品,提高农户借贷行为的质量。 (四)改善金融体系,适应农户借贷行为差异 首先,农村合作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户借贷的优惠政策,针对不同的信贷主体开发出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不断加强客户细分和市场营销的工作,以能够充分的了解农户的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从而开发出与该需要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户的多样化需求。其次,加大对低等收入农户的借贷支持力度,通过国家政策性资金来解决其基本生活对资金的需要,并不断放宽对中高等收入农户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使农村合作银行能够充分的发挥联系农民金融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更好的为“三农”服务。 注:本文第一作者冯薪铭,系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张鸣鸣,杜鹃.贫困地区农户借贷行为初探[J].农村经济,2007,(11):68-69. [2]黎红梅,许洁.湖南农户借贷行为的调查与剖析――以临澧县为例[J].湖湘论坛,2008,(3):53-54. [3]李颖,陈瑞燕,郭翔宇.农户借贷行为调查研究[J].镇经济,2008,(9):22-25. [4]张博.农户借贷行为分析――以中部传统农区为例[J].浙江金融,2009,(11):36-37. [5]蔡平.农户借贷行为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10,(10):35-36. [6]黎红梅,翟中伟,谢熹.不同收入层农户的借贷需求分析――基于湖南益阳市岳家桥镇农户的调查[J].南金融,2010,(7):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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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6号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的新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8月18日通过,8月19日公布,8月20日生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且还未生效期间(《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6月2日颁布,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院出台的第一部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民法典》目前还未生效,该规定还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规定来修改制定的。 那么问题来了,待《民法典》生效之后,该司法解释又该何去何从?是会被无效掉,直接由新的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所替代?还是会部分修改后被继续有效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改了什么?为什么会在这个夹缝期间被紧急出台?”等问题,我们来谈谈这次规定修改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条文规定】 【答疑解惑】 1、什么是“LPR的4倍”呢?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为。 2、为什么会紧急出台这个利率大幅下调的司法政策呢? 疫情过后,从中国的经济现状考量,有权解释认为: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会导致一些道德风险;利率过低,出借人积极性不高,又会引发融资困难。此次适当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相对比较合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说白了,主要还是为了刺激疫情过后的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加经济活力。 亮点二:依法确认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进一步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条文规定】 【答疑解惑】 1、为什么要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虽然,民间借贷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同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同时,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特别是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的,严重影响了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因此特别增加了第三款的规定:“(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此外,为了从源头规制高利转贷行为,该规定在降低借贷利率的同时,直接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行为均规定为无效。 亮点三:严格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对条款进行了如下调整。 首先,将所有的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司法保护上限均不超过LPR的四倍;其次,直接规定了几种与职业放贷人相关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条文规定详见亮点一和亮点二。 亮点四:紧急“分娩”的《规定》,暨《民法典》生效后是生存还是毁灭?! 作为《民法典》颁布后,生效前被紧急出台并生效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何与《民法典》衔接成为了被重点关注的问题。斯认为:首先,从《规定》的修改内容上看,已经根据《民法典》的原则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从条文表述和具体内容的修改。其次,从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的说法来看,对于仍然作为司法解释依据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会在民法典实施后进行统一的修改。再次,结合最高院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安排是:基于司法解释一揽子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条件尚不成熟的现状,按照以问题为导向,“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部署开展工作。而《规定》的出台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相符合。 因此,综上来看,《规定》被毁灭的机率还是比较小的,最大的可能是被部分修改后,未来作为《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被继续适用。至于它的最终命运,可能是在未来的某天,作为某一批被清理的司法解释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上,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那时候说不定我们这批见证它紧急“分娩”的90后律师,已经“被迫”适用它到垂垂老矣了。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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