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里的海221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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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嘎希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下文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我国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和罚则规定。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二、罚则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三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综上所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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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属于预防性健康体检范畴,是预防医学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职业健康体检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职业健康体检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职业健康监护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职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具有重要意义。经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宣传贯彻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情况有了明显的好转,给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同时也发现职业健康体检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整个体系的完善,本文总结分析了目前职业体检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以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安全保障。
[关键词] 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监护;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3-295-01
职业健康体检属于预防性健康体检范畴,是预防医学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1]。职业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各种检查及分析,评估劳动者从事的职业对接触者的身体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及时的了解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影响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非常重要。经过多年来的实施推广,针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覆盖范围及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监管,以便更好的完善职业健康体检体制。
1 存在的问题
体检覆盖不全面
体检覆盖面不全一直是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职业被认为会对劳动者的身体造成影响,因而,职业健康体检的范围需要不断的扩大,精神紧张、压力过大、过度疲劳,也是新的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因素。同时,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变化也在不断的转变,合同工、临时工、非在编人员,这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职业健康体检不仅要覆盖在编人员,更要照顾到所有劳动者的利益。
体检流程不合理
劳动者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往往会遇到尴尬的困境,由于环境不熟悉,体检内容不了解,容易造成逆反心理而不配合[2]。为了给体检者提供一个温馨、安逸的体检环境,用人单位应该与体检部门积极沟通,甚至可以派专人负责向导工作。在等候区要设置座椅、及时调节不同项目的人员流动,避免等候,充分利用劳动者的时间,避免烦躁不安的情绪影响了最后的体检。
体检单位不统一
有些单位为了提高职业体检的质量,把体检集中化,安排在疾病控制中心或者主要的几家医院,而有些单位为了方便,采取了就近原则,把体检安排在乡镇一级的卫生医院。由于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各个医院的医疗条件相差比较大,硬件设施较差的单位很难取得高质量的体检,一些关键性的体检项目也无法开展,进而忽略该项目,这些都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留下隐患。
结果公开不透明
职业健康体检的目的,是要了解职业对劳动者的危害,了解劳动者的健康情况,因此,要严格规范职业健康体检的结论表达方式,对于体检结果,要全盘告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并且对其他人保密,不可出现体检单位仅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通报给用人单位,而当事者无法获得最后结果,这样非常不利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纠纷的解决。
缺乏必要监管
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是保证职业健康体检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大对用人单位监管的同时,也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完成职业健康体检的单位进行监督与指导,多个部门协调工作,制定职业健康体检的操作规程,明确每一个细节,从而保证职业健康者的质量,达到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目的。
2 对策
完善制度法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严把职业健康体检的每一个环节,劳动单位应与职业体检具体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制定详细的方案,比如人数、内容,并将所有资料整理上报,备案,以便日后出现纠纷作为凭证。
确定体检项目[4]
由于不同职业差别较大,不同的单位很难形成统一的职业健康体检内容,在保证基本体检项目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各自的劳动特征,增加相应的内容。在体检之前,要对体检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比如就业前体检,除了常规的体检内容,还要包括针对指定岗位的特殊体检,以保证劳动者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以适应工作的需求。
结果通报[5]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是体检单位向用人单位表述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的规范性文件,随着劳动纠纷的增多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已经成为行政、司法机关在进行仲裁时必要的文件。因此劳动者有权利获得最后报告书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已经发生或者潜在发生的健康隐患,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该是全部公开与透明的。
体检的监管
行政干预是保证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体检的必要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中小地区的卫生部门,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职业健康体检单位进行引导与干预,鼓励、甚至支助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尽快建立覆盖面更广的职业健康监护体系,满足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的切实需求。
3 总结
总之,职业健康体检可以排除不适合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者,这对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都是必要的,同时,可以发现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的健康问题,加以解决。虽然职业健康体检已经展示出了其特定的作用,但由于国情、体制以及经济的原因,还有很多劳动者没有被职业健康监管体系覆盖到,这就需要从监管、制定、实行等多个环节进行控制,使职业健康体检惠及更多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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