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吃的深海鱼
1、要询问家长,医生在问诊的时候是否询问小孩有无青霉素过敏史,如有就不能开青霉素类的药物,如没有则看医生开的处方中是否注明皮试,如有属于护士的违规操作2、医生得知小孩呕吐时应该询问,检查是否过敏,立即停用输注的液体,注射抗过敏药物3、在孩子正在输液的过程中给打了一针,要查看护士用了什么药,针头掉了又被输液,系护士责任心不强,及医生的不负责任。4、发现小孩死去,抢救不及时,象征性的抢救后离开,乃是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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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的内容应着重反映研究结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及其适用范围,井可提出建议或展望。也可指出有待进一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和今后研究的设想。在结论中一般应阐述;1、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及所揭示的原理和规律(理论价值);2、在实际应用上的意义和作用;3、与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4、本研究的遗留问题及建议和展望。作者可根据研究结果的具体情况而定,但第一点应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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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也是护理工作的基本需要,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安全护理隐患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探口腔门诊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
护理安全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由于口腔诊疗的特殊性及人们对口腔健康意识的增强,使得口腔门诊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也日益暴露出来。
1 口腔门诊安全隐患及原因分析
护患纠纷
护士自身素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和能力,相对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存在着差距[2]。近年来由于聘用护士增多、流动性加大,护士口腔专业知识缺乏,经验不足,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不能及时了解就诊患者的心理需求,或对患者的询问,解释告知不到位,使患者产生不满情绪,导致纠纷发生。如导诊护士专科知识缺乏,不能满足病人的咨询或发生导诊误导,导致病人重复挂号排队。
患者因素:随着患者对口腔保健意识及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的期望值过高,同时由于医疗费用的提高和医疗纠纷不断曝光及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得患者在就诊时就对医务人员抱有不信任情绪,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纠纷。
就诊环境差,就诊流程繁琐:我院口腔门诊由于建筑结构的影响,布局不合理,不能提供一站式服务,患者需重复排队划价、交费、取药等。预约制度不健全,在就诊高峰期间导致病人候诊时间过长甚至有退号现象等导致病人投诉,引起纠纷。
医院感染的危险 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来自病人口腔中的分泌物,血液及大量的共生微生物。
口腔诊疗的特殊性:口腔门诊患者流动性大、就诊次数多。患者口腔及呼吸道的细菌可因飞沫、气溶胶造成空气污染,从而导致肺结核、肺炎、流感等疾病的传播。
口腔器械的复杂性:口腔治疗中使用的器械种类繁多,且器械结构复杂,价格昂贵,这给器械消毒灭菌带来了困难。如牙科综合治疗台内水气路系统结构复杂,高速运转的设备在停转时瞬间可产生较强的回吸作用,使水气管道污染。若消毒灭菌处置不当,极易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在口腔诊疗工作中医护人员要使用多种锐器物如探针、扩锉针、拔髓针等,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发生。
医务人员无菌观念不强,不注重标准预防:长期以来口腔科医务人员均认为口腔本身就是一个污染的环境,不可能做到无菌操作。工作中往往只注重自身的防护,忽视了对患者的保护。
药物不良反应 由于在门诊治疗结束后患者均离开医院,若忽视了用药告知及注意事项,在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不能得到及时观察和救治,导致医疗纠纷。如麻醉药、丁香油、塑化液、甲酚醛等口腔科用药及镍铬、银汞等修复材料引起的过敏反应,封亚砷酸失活剂使用不当引起药物性根尖周炎和黏膜牙槽骨坏死。使用四环素类药物致使儿童牙齿发育缺陷等。
意外事件 口腔护理中不安全因素主要有断针、拔错牙、颞颌关节损伤、老年人患心脑血管病比例高,可由于紧张导致意外等。主要因护理人员专业基础知识缺乏,临床经验不足,椅旁护理配合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所致。
2 防范措施
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是护理安全的有力保证[3],认真落实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无菌操作制度,加强护理安全管理,鼓励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定期分析总结护理不良事件,并进行整改。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防患于未然,提高护理安全意识。
加强护患沟通,改善就诊流程 增强护士主动服务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改善服务态度 规范服务行为,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人文关怀体现在患者就诊的全过程 。加强护患沟通,充分了解患者生理、心理、社会等多方面需求,以真挚、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满足患者的需求。改善就诊环境,为病人提供报刊杂志及健康教育专栏,消除病人由于等待引起的焦虑;改善就诊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对行动不方便者,可由护士代劳或提供上门服务;合理配置护士,安排有一定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丰富的护士担任分诊、导医、咨询工作。完善挂号预约制度,避免候诊时间过长。
加强口腔专科技术及急救技术培训 由于四手操作的普及和口腔科新技术新材料的不断应用,要求护士不断学习并熟练掌握护理操作流程,才能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口腔门诊护士普遍对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缺乏应急能力。因此,应加强护士急救知识、急救技术和急救设备使用的培训,及对突发事件如病人跌倒、突发晕厥、心跳呼吸骤停、药物过敏性休克等应急预案的防范训练,强化护士在急救事件中的应对能力。
加强院内感染知识的培训,强化无菌观念 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和无菌操作原则和口腔器械消毒隔离制度。器械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环境及物体表面要定期消毒并进行监测。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正确处理。
对意外事件做到提前预防 护士应协助医生对就诊患者进行初步的评估,了解其基本的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如老年病人了解血压、近期有无心脏病发作史、糖尿病及血糖控制情况、女性患者应了解是否是月经期,了解有无过敏史等。对胆小、紧张的患者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在空腹状态下治疗。对地面湿滑,易摔倒地方应有警示。
加强告知义务 患者作为一名特殊消费者,在接受治疗护理的过程中,有权利并希望知道其正在接受的治疗目的、方法、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以及应该承担的风险,特殊检查治疗应征得病人同意,履行签字手续。对所用药物及根管治疗后的患者、新安装义齿的患者、拔牙术后、正畸治疗患者等应告知其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3 小结
护理安全是护理质量提高的前提,是防范医疗事故和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4]。日常工作中要学会评估和识别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及信号,定期分析讨论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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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季平. 浅谈门诊护理安全质量管理[J]. 现代预防医学,2008, 35( 24):35?36.
试论急诊护理安全隐患防范对策
随着社会的 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医疗行为是一项复杂性、高风险性行为,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急诊科承担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急危、重症患者的诊治任务,急诊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急诊的医疗护理质量直接反映出 医院的医疗护理质量。因此急诊护理安全管理也一直是医院护理管理者的工作重点。但近年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医疗制度以及人事制度的改革,患者及家属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而临床急诊护士却日趋年轻化,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十分淡薄,这给急诊护理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针对急诊科护理不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使急诊护理工作更安全、快捷、有效,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
1急诊科护理安全隐患
医患沟通不充分,服务态度生硬:来急诊科就诊的多为急重病人,他们往往表现出心情烦燥,且痛苦不适,其家属也表现为情绪紧张和激动,他们此时需要的是关爱、体贴和安慰。医护人员中的少数人缺乏同情心和耐心,说话生硬,训斥病人,不注意病人的心理状态,极易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满,一旦诊疗效果不佳,极易发生纠纷。
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个别医护人员不认真遵守操作规程、询问病人不全面,病情观察不仔细,应该检查的项目不做、不讲 治疗原则,操作中无菌观念不强,三查七对不严格,交接班制度不落实,甚至推诿,不及时处置,延误病人的诊治与抢救,而出现医疗差错,形成纠纷。
业务技术不过硬:护士在抢救中不能一针见血,反复穿刺,而不能立即静脉给药,影响了抢救的速度,心脏骤停的病人人工气道不能马上建立而耽误抢救时机。
急诊意识不强:急诊病人多为突发或急重情况,家属和病人往往心情焦急,希望病人人院后得到及时抢救,如护士接诊不及时,行动迟缓,不及时抽血作化验,不及时护送作检查,该用的药不立即使用,一旦病情恶化将发生纠纷。
抢救用药不到位:急诊科是一个应急部门,急救物品、器械、药品要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如抢救前物品准备不充分、不齐全或是抢救后不及时补充,使得抢救工作忙乱而影响抢救工作的进行,直接影响抢救效率和质量。
抢救记录不及时,不够完善:病历是记录医疗活动过程中的法律文件,而护理记录是病历中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急救护理中,由于抢救护理措施的多样性、复杂性及部分护士工作不认真,使抢救记录不规范,内容不连贯,重点不突出,而埋下纠纷隐患。
1. 7医护沟通不畅 由于急诊的急救工作忙,医生无暇书写书面医嘱,所以口头医嘱较多。此时,医护之间若不能随时随地进行沟通交流,护士执行时,容易因没听清楚而用错药,或重复用药。再加上护士的护理记录不够及时,就造成了问题发生[1]。
2防范对策
健全急诊风险管理机制
落实组织,明确职责:在护理部领导下,建立急诊护理风险管理小组,由护士长负责,实施护理质量监控,定期分析护理现状,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找准护理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2]。
对已经发生的风险,组织及时的申报、控制和规避,做出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成本。
制定 科学的风险管理计划: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急诊护理的现状,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好实施。
完善急诊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在坚持和落实好日常护理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着重完善下列制度。
风险识别和监控制度:通过调查研究,随时了解急诊护理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技术等状况,及时把握患者及其亲属的心理状态。 风险分析申报制度:一旦发生护理风险,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申报,护士长要组织风险管理小组成员进行识别、评价、评估。
风险的预防制度:为了防止护理风险的发生,在急诊的临床护理中,要督促护士务必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范,坚决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措施。
提高护理人员整体素质:风险管理的成败,与人的素质密切相关[3]。急诊护理风险管理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强化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要加强对护士的风险意识 教育,把护理风险与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和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使每个护士对护理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加强护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护理新技术,不断充电,更新认识。特别要增强应急能力的训练。
加强护士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急诊管理中加强护理风险教育,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和 医院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病人第一和依法施护的观念,将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病人提供安全护理。
护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良好的语言沟通是急诊科护士素质的基本要求,要求护士对各种不同的病人给予理解、宽容、体谅病人的痛苦,避免生硬的语言和冰冷的表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反应迅速,沉着冷静。
急诊抢救室的各种药品、物品、设备到位:完好备用,要求每班都要检查所有的抢救仪器,确保仪器完好率达100%,所需物品准备充足,病人到达科室后积极组织护理人员抢救,制定完善的护理计划,逐条落实。
急诊科护士应加强慎独修养,增强自律意识:急诊科护士不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都要严格执行护理制度,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密切观察输液病人的病情变化。
护理安全管理是一门 艺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 总结、不断学习,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也是护理工作的基本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临床护理质量,在临床工作中加强风险教育,人人都要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安全护理提供保障。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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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歌声里AA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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