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水居士
因职业病死亡如何赔偿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原为平顶山市某矿职工。2000年前,李某其因患矽肺病被鉴定四级伤残而退出劳动岗位。2007年9月,李某死亡。之后,其子女就相关待遇与相关单位发生争议。
【相关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外,其他待遇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相同。
【李某直系亲属认为】李某的职业病是在2004年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应当享受此前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即:除丧葬费六个月河南省平均工资外,还应当发放二十七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现行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死亡后待遇规定有所不同而引起的。
第一、涉及相关待遇的现行规定有: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而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工伤〔2005〕19号)进一步明确“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应包括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属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种情况,其丧葬补助金仍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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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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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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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个月的金额发给;其中,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律师提示】
由于我国不同时期的工伤政策有所不同,建议相关机构在核定工伤人员待遇时给予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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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二期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某于2008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某有限公司,从事抛光工作,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9日止。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参保标准为1854元/月。2011年11月9日,申请人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贰期。2011年12月9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于2011年11月9日被诊断所患矽肺贰期为工伤。
2012年5月28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肆级,护理等级不入级。2012年8月2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申请人2011年9月21日至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被申请人按11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申请人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3月份的.工资,但每月扣除了申请人清洁费5元。2012年6月5日,申请人以对工作不适应为由,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当天批准了申请人的辞职。因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申请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人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要求被告某厂支付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1600000多万元。此案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
【仲裁裁决】
1、住院伙食费:770元(35元/天×22天)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9732元(2665元/月—1854元/月)×12个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031元(2665元/月—1854元/月)×21个月
4、伤残津贴差额:72990元(元/月×12个月×10年)
5、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
1、住院伙食费:770元(35元/天×22天)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6972元(2420元/月—1854元/月)×12个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886元(2420元/月—1854元/月)×21个月
4、伤残津贴差额:50940元(元/月×12个月×10年)
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1、2、3、4项;
2、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0元;
【律师解析】
尘肺病一般分为一、二、三期,一期工伤评残七级左右,二期工伤评残四级左右,三期工伤评残二级左右,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致。
职业病除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外,还有相应的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各地不一,佛山地区现在只支持精神抚慰金。
林某在社保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34元;
2、伤残津贴:1390元/月(2013年2月起每月到社保基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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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怎么赔偿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什么地方可以检查职业病一般的医院是不能做职业病检查的,最好的话是去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那里肯定能做职业病检查/体检。然后一般各地可能还有个别医院会有安监局/疾控授权也能做职业病检查,这个要看你当地情况了。三、什么是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列入的法定职业病有十大类,115种,国家有严格的诊断标准。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了解到了职业病的具体赔偿标准以及什么是职业病、哪些地方可以检查职业病等知识,工作汇总我们应该尽量小心,避免受到伤害。以上就是本次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
职业病 死亡赔偿 首先应当认定,病人死亡是由于职业病,那么就可以认定为 工伤 ,即可以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来执行,但具体的数额要根据你所在的地区, 户口所在地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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