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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小萌103
首页 > 医学论文 > 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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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营业性单位, 都必须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为单位内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尽管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拓宽了覆盖面,对一些细则也进行了人性化的调整,但目前仍存在着很多问题。1.现时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工伤的认定工作,是确保工伤保险责任的基础,可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然不够清晰, 不利于实施工伤保险的赔偿。 因为工伤认定主要是采取列举的方法,然而这种方法具有一些模棱两可的盲点, 有可能将原本必须以工伤处理的情况,界定在工伤范围之外。 老工伤问题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如何让职工得到康复是工伤保险的关键性问题。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发展阶段, 工伤保险的管理更是刚刚开始不久,并且由于许多单位仍然保留着终身劳动关系的思维模式,导致了单位与职工本身都缺乏职业康复的概念,对于老工伤问题认识不足。相关康复中心缺乏建设的力度,既不能让工伤职工对老工伤问题重视起来,也没有让康复工作顺利开展。 工伤保险待遇尽管在赔偿方面工伤保险有立法,可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却缺少操作性。因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法》都只是确立了受伤职工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细节处理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条款意义模糊。 同时,又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金额也不同, 所以职工得到的赔付就有了弹性处理的空间,极大地损害了受伤职工的应得利益。特别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 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被定得很低,根本无法满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的条件。 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不大,而且缴纳的费率机制也不合理。 宣传工作主要受大工作量和人员配备不足的因素所制约,因此开展不顺利。 最终导致许多人对于工伤保险界定为小险种,相对于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来说比较忽视。 从费率机制上看,我国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而且差别费率制定不够科学,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费率,从而也不能起到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工伤基金管理效率低, 并存在部分流失一是工伤保险基金缺乏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 许多企业将缴纳的保费计入生产成本、营业外支出,甚至是员工福利支出等。开支项目混乱,渠道不统一;二是部分企业为了少交一些保费,出现瞒报职工人数的情况,还有的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才参保;三是有些医院为了套取保险基金, 对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大开进口药、高价药,甚至于开假处方。 这些都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2.解决工伤保险问题的完善措施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国家应指定相关部门,结合相关的法律以及手机国情, 对职工工伤进行认定。对于工伤界定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从劳动者受到雇佣, 开始工作到结束雇佣工作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事故;二是包括劳动者前往工作的途中、 生产区域、工作区域等等产生工作行为的场合,都应纳入工伤判定范围内;三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岗位进行判定,即工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密切联系,如果有,那就应当判定为工伤。 合理做好工伤康复工作与宣传工作对于老工伤的康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康复中心,合理满足老工伤职工的康复需求。 同时,康复中心内应开展一些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的课程,帮助老工伤员工掌握新技术并使其对安全工作有充分的重视,如此才是真正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步步高论文发表网,本站刊载大量经济论文范文格式,管理职称论文。供广大论文答辩需要者、经济评职称需要者参考。我们应了解到工伤事故的发生除了受工伤防护设备和工作环境等外部条件外,还与企业领导者、职工自身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有关。 为此应加大对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将相关法规常识纳入到普及法律法规的内容中。 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以及高危企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生产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自身安全意识, 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产技能和防护方法,并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明确规定工伤赔付的范围与标准依据工伤职工的薪资标准,以及工伤致残的程度来决定伤残待遇的水平,这才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2011 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致亡的待遇除了丧葬费和遗属定期抚恤金这两项之外,还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前两者只属于保障性质,而无法体现其赔偿的性质,后者则属于赔偿的性质。 因工残废,在劳动者一方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除了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该根据伤残程度一次性支付赔偿费, 用以弥补职工因残废而造成的肉体、精神上的痛苦。 而对于职业病患者也可以比照这一原则进行处理。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我们应从缴费机制和基金管理两个方面中开展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的完善工作,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并且行之有效的费率机制。 工伤保险的费率,可结合企业工伤发生的实际情况,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且这个费率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如当年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来确定新一年的浮动值。 除此之外,针对一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或者短期营业的行业,还应建立临时人员缴费制度。3.小结综上所述,采取措施解决工伤保险中实际存在的弊病,是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迫切需要去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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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一定是工伤,工伤不等于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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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spirit00

全文46页pdf版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于国庆 【摘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多从事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这使得农民工成为我国现阶段职业灾害的主要受害对象。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论文第一部分界定了农民工的定义,分析了农民工问题的由来,并从总体上概括了农民工的群体特征; 论文第二部分界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涉及的若干概念,介绍了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发展规律和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阐述了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必要性; 论文第三部分以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为例,通过已有数据的实证,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覆盖率较低、工伤维权困难、费率机制不合理、预防机制不完善,工伤康复功能尚未发挥作用等,并对相关原因进行了探讨,同时还介绍了潍坊市在农民工工伤保险方面的一些创新性做法; 论文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即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工伤康复工作、加强执法监察等措施,此外,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提出了“代位求偿”的新思路,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保险 对策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9【分类号】:F842;【DOI】:CNKI:C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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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米狗狗

职业病也是工伤的一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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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ena1943

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工伤包括职业病,职业病是因为长期在某种特殊的环境下作业,造成身体逐渐受到伤害,侵害身体,患有的一种特殊的疾病,比如矿山,煤矿的粉尘,会造成矽肺病,噪音环境下造成的耳聋,等等,患有职业病的,经过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检查,可以认定工伤,还有普遍意义上的工伤,就是在工作中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是最多的,也是普遍的,如果仅仅的把突发伤害,说是工伤,是不正确的,还要包括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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