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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职称# 导语】 从北京卫生人才网获悉,2020年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精神,现将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向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聘倾斜措施: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卫发〔2020〕2号),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对于参加疫情防治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在职称层级内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将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对于援鄂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需填报《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鉴定表》(附件1)。 支援或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支援或参加疫情防控期间的,可免答辩直接参加评审。 本市集中开展核酸检测期间,直接参与核酸采样、检测和院感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医务人员,其工作时间可三倍计入下农村基层以及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 (三)建立医防融合培训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要求:二、三级医疗机构内科类专业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须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急救中心完成不少于半年的公共卫生能力训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急救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须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完成不少于半年的必要的能力训练。以上能力训练时间计入医务人员到农村基层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间。从2021年起,完成以上能力训练的人员优先推荐晋升,自2023年起作为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五)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六)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按《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执行。 (七)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按照突出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职称评价导向,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聘任条件。从2017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古文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相应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八)关于对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2003〕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2004〕38号)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实际工作需要,无法完成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且完成三分之二及以上服务时限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同时本人以后补足服务时间,可申报本年度高级职称。 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07〕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自2007年起,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实际工作需要,无法完成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可免提供本年度下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申报人提交到农村、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 (九)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05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2020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新冠肺炎的防治内容是现场考核的必备内容之一,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自2017年,传染病培训合格证明可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由各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申报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在答辩评审中进行分类评价;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论文等限制破格申报。破格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情况、健康档案管理情况等,连同《北京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可到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一起,于8月底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 二、有关要求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 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情况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要求 申报人须如实、详尽、认真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的“任现职务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一栏,应体现本人的工作业绩、专业能力、工作量和创新点,包括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周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临床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治及技术难题、院内外会诊等)、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教学以及科研情况等。 所有申报人员结合本职工作须填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附件2),申报副高需填写3例,申报正高需填写5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人员也可填写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情况、健康档案管理情况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贴近本职工作且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内容。 其中,申报西医临床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住院病房工作的人员,还须填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附件3,不超过50例)。 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侧重对申报人临床能力的考核,并作为推荐晋升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将加强对材料的审核,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三)关于对论文的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要求按照京卫人字〔2006〕9号文件执行)。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真实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提交正式发表论文的时间,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博士、硕士的学位答辩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答辩论文。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见附件4。 按《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规定,大专学历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本着淡化论文的原则,自2017年起不再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今年在职称评审中增加论文查重环节,使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以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 (四)关于政策倾斜 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援疆、援藏、援青、援外等执行公派任务的人员,派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在援助期间,经单位报送书面证明材料,可免答辩直接进行评审。各单位在职称评聘中,要本着向儿科、产科、全科、康复科等专业进行倾斜的原则做好有关工作。我市自2019年起将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作为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将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作为推荐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指标。 (五)关于编外人员申报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要求,经与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决定,自2017年起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外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有关单位推荐编外人员晋升时要统筹考虑编内编外人员的推荐标准。有关单位要以编外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基数,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标准,测算本单位编外人员的的申报指标,并报职称主管部门核准,编内编外人员的申报指标不得挪用。编外人员较少且编外人员申报指标紧张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经主管部门及时与区人力社保局请示汇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主动与区人力社保局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联系反馈。 (六)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问题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单位考核和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医疗机构所在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参加评审,可暂免到农村、社区服务,在答辩评审时,将根据其所在医院的规模、专科特色,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评价,重点考核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科研、教学方面适当放宽。 (七)关于推行职称答辩评审代表作制度 为创新开展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打破职称评审论文“一刀切”痼疾,将“代表作”替代“职称论文”作为答辩评审重要内容。根据实际需要,不同类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不同类型的代表作进行答辩,“代表作”可包括论文、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等。 (八)关于网上申报问题 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方式。申报人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将评审表、书、指标函等上传至网络系统。(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九)关于取消申报表存档部门盖章的问题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统一要求,强化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取消申报表上存档部门审核意见盖章。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作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十)关于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书写要清晰、规范;对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申报人和所在单位须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5),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2020年11月左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减少人员聚集,采取网上报送电子材料的方式,时间为2020年9月7日至11日。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及市属医院需提交本年度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须委干部人事处审核盖章);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区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委托评审函》(附件5)。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以上材料需网上提交材料。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3.《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 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2019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4.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申报主任护师或副主任护师,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5.《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附件7)。 6.《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鉴定表》(见附件8,须填报2007至2020年度)。 7.答辩评审代表作。 8.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 9.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0.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1.《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2.《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13.北京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应提交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5.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应提交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6.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需提交有关延退材料。 17.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交《北京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 18.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需提交《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鉴定表》。 以上材料中只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需由单位统一提交纸质材料,其他相关材料需按照高评申报系统要求上传。 六、网络报送及联系方式 所有申报材料请形成电子版本打包发送至:,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联系电话:83366909、83366908(传真)。 附件: 1.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鉴定表 2.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 3.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4.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委托评审函 7.城市医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鉴定表 8.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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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职称# 导语】 从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2021年黑龙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省直有关部门、中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委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 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1号)要求,现将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范围主要包括省直有关部门、中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国药哈电(哈尔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省人才服务局、省卫生健康委所属卫生专业技术申报人员。 二、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 (一)时间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安排,为适应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今年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分时段进行。 1、省直有关部门、中直有关单位、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国药哈电(哈尔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省人才服务局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直单位:2021年10月26日; 2、北大荒农垦集团:2021年10月27日。 (二)地点 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33号广瀚宾 馆。 三、评审材料相关要求 (一)执行标准 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执行《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6〕88号)文件。 (二)学历与资历 1、学历要求 (1)凡申报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的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相应学历,且与申报专业相符。 (2)学历(学位)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业证书、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育证书,以及非本专业(包括有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3)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需提供各个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2、资历要求 (1)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是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1年以上。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本年度晋升工资审批表。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或注册全科医师人员及在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考试)。 (4)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严格执行“只可就近享受一次”的政策规定。 (三)专业考试成绩 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成绩通用标准合格段为60分,基层及全科医学专业合格段为55分。专业考试合格人员《2021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由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统一打印并会同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盖章后发放,各申报单位于2021年9月23--24日派人到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911房间领取。其中,申报基层标准考试成绩在55分--59分之间的专业技术人员,于2021年10月22日前,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考试成绩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 1、提供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3、为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在职称评审论文查重环节,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检测。各单位收集好申报人员的word(文件命名格式:篇名_作者_发表日期)论文电子版(发表日期写期刊发表日期的前5天,如发表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写成20100905),同时填报“论文查重汇总表”(附件4)盖单位公章,在上报职称评审材料时,将论文word电子版和论文查重汇总表一并提交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信息组。因申报人员或单位未提供论文word电子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及单位负责。 知网的检测系统不对个人开放,所有对个人收费的网站均为虚假网站。 4、从今年开始,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临床、中医专业申报人员,通过病案首页相关数据进行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5。 (五)继续教育学分 1、提供“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审验登记表”,此表须有已审核水印,右上角须有防伪二维码方为周期审验合格。 2、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的防控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分)。 (六)基层服务工作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7〕28号)“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县级以下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累计服务应不少于1年”要求,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附件6),还应提供反映本人基层服务工作的佐证材料(如:基层服务工作时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或出诊照片)。 2、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支持基层提升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规发〔2017〕45号)文件要求,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外,还应提供黑龙江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协议书及反映本人支农工作的佐证材料(如: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或出诊照片)。 3、支农服务、援藏、援疆、援外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累计时间。援藏、援疆、援外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应提供派遣通知。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在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其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 5、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医院)以下医院及非公立医院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根据医院科室设置要求,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核医学等县级以下医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七)基层人员 1、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职称时,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黑人社发〔2016〕88号)文件中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申报,评审标准按照基层评审标准执行。 2、基层申报人员如按《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基层》申报,需填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7),经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人事部门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角注明“基层”字样。 (八)同级改职 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附件8), 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九)在高级职称评审中,申报人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需通过《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部门用户版本的IP地址:)录入、审核、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人员按要求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 四、评审收费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 五、其他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则上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时间从2021年9月1日算起。 (三)各申报单位一是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参评人员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二是要切实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要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岗位聘任、继续教育、基层服务、专业技术考核、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进行严格审查,对提供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有疑异的,应要求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认证等材料等,对材料的填写(包括工作业绩、论文及个人真实性签字和基层单位盖章、基层推荐票和年度考核结果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漏项现象发生,对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定,并负责任的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在材料申报过程中,若有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材料的,请申报单位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将补充材料上报至评审委员会;申报单位及申报本人要认真规范填写《专业技术任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对人未签字、单位考核情况填写不准确规范及其他审查表缺项的申报人员材料,将不予通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在学历、资历及所有业绩和成果材料、考试与考试成绩合格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或已获资格,并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评审材料目录表 2.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业绩、学术成果材料目录 3报高级职称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要求 4.查重汇总表 5.临床、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6.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 7.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 8.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9.装订要求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研究目的1.阐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客观依据。2.完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能力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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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预防医学外审通过率80%《现代预防医学》杂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华预防医学会及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主办。半月刊,国际大16开,每期192页。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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