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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anyan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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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这点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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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描述可能是肺吸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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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20131010

看过一篇文章,谈论三国英年早逝的杰出人才,陈登便在其中。 坦言之,陈登在演义里出场不多;在《三国志》中也没有此君的单节传记,他的记载仅仅见于《三国志》卷七、魏书七、吕布(张邈)臧洪传第七,但给稍微细心读史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陈登字元龙,三国志裴注引英雄记中说陈登二十五岁举孝廉,到兴平元年(一九四年)秋刘备领徐州时陈登已经做了一些日子的官了。演艺中陈登给人印象最深的是与其父陈珪合谋设计吕布,将这一旷古英雄最终逼上绝路。除吕布的时候即建安三年(一九八年)陈登应该有三十多岁了。 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喜陈元龙,认为他是反复小人——本属陶谦,先投刘备,又依吕布,终降曹操。这种恨归根结底可能还是来源于元龙没有跟着“正统派”刘皇叔走吧。但是奇怪的是刘备对此人并无怨言,反而评价很高。《三国志》中有:(登)年三十九卒。后许汜与刘备并在荆州牧刘表坐...备因言曰:“若元龙文武胆志,当求之於古耳,造次难得比也。”这是何等的评价,况且此时元龙已卒,刘备的评价是不含水分的。刘备知人,后世皆知,刘备尚且如此盛赞元龙,可见此君实力。 更令人叹服的是,曹操对元龙的评价也是极高的。 依《志》书:“陈登者,字元龙,在广陵有威名。又掎角吕布有功,加伏波将军”。陈登文武兼备,可谓实力超群,不过势力比较单薄;他虽然是伏波将军,但权力全在曹公手里把着,死前仍只是个小小太守。《英雄记》里说:“布既伏诛,登以功加拜伏波将军,甚得江、淮闲欢心,于是有吞灭江南之志”,这是什么意思呢,难道说陈登终非池中之物?可后面又有“太祖每临大江而叹,恨不早用陈元龙计,而令封豕养其爪牙”,这样看来陈登的“吞江南之志”还是向曹公汇报了的,只是曹操当时要对付袁绍,实在是顾不上南边的风吹草动,只好迁陈登为东城太守,压制南方。“太祖每临大江而叹,恨不早用陈元龙计”,曹操思念陈登之切,益见陈登筹划灭兵之功。 曹操这样发自内心的哀叹,似乎也仅叹过郭嘉等少数几人。而每每临江而叹。恐怕只有元龙有此殊遇吧。 刘备和曹操都很欣赏陈登,可惜他死得太早了。从刘备的评语看来,登系心忧天下的人物,其所做所为只是从忧国忧民、稳定大局出发,从他先后在陶谦、刘备、吕布、曹操手下做事,而谁都不曾为难他来看,他是以不变应万变,又有真才实学。不论是奉刘备领徐州也好,还是助曹除吕也好,都是为公而非为私。把此君视为小人,实在冤枉也哉!(想起同为三国时期著名谋士的贾诩贾文和,此公也有数次跳槽经验,而且比陈登更加成功:每次易主后地位均能得到攀升。不过促使此公跳槽的原因,更多的乃明哲保身之故,相较元龙,高下立判。) 我们再来看陈登死时的准确时间。《志》载陈登:年三十九卒。《志》中刘备与许汜、刘表清谈时评价陈登,这是在陈登死后,刘表死前(刘表建安十三年卒);而刘备建安六年(二零一年)投奔刘表,如果陶谦死的时候(一九四年)陈登二十七岁左右,那么他可能是在建安十一年(二零六年)左右与世长辞的,比郭嘉还要死得早,可谓天妒英才。 这样文才武略、心系天下的国之栋梁,究竟为何英年早逝呢?我翻阅《三国志.方技传》的时候不经意发现了这么一段。“广陵太守陈登得病,胸中烦懑,面赤不食。佗脉之,曰:‘府君胃中有虫数升,欲成内疽,食腥物所为也。’即作汤二升,先服一升,斯须尽服之。食顷,吐出三升许虫,赤头皆动,半身是生鱼脍也,所苦便愈。佗曰:‘此病后三期当发,遇良医乃可济救。’依期果发动,时佗不在,如言而死。太祖闻而召佗,佗常在左右。太祖苦头风,每发,心乱目眩,佗针鬲,随手而差。”看到此处,不由得心中一动:此陈登即彼陈登否? 据《魏志 陈登传》及注引《先贤行状》,陈登,徐州下邵人,建安初年,“州牧陶谦表登为典农校尉,乃巡土田之宜,尽凿溉之利,杭稻丰积。奉使到许,太祖以登为广陵太守。”后迁东城太守。广陵大家都不陌生,一则有蔡邕的《广陵散》,二则有曹魏时期魏吴之间的广陵之役;广陵,也就是现在的扬州一带。由是观之,此登即彼登! 那么这究竟是一种什么病呢?首先,乃饮食不慎所致,即“食腥物所为也”,这里腥物所指多半是鱼虾之类水产(扬州多水产);其次,是消化道寄生虫,即“吐出三升许虫,赤头皆动,半身是生鱼脍也”;第三,寄生虫较大,肉眼可见。 我们来看看肠道寄生虫:①常见肠道寄生虫:蛔虫,鞭虫,蛲虫,钩虫,旋毛虫,姜片虫,猪带绦虫,牛带绦虫,溶组织阿米巴,贾第虫等;②罕见或致病作用不明确的种类,如圆线虫,膜壳绦虫,裂头绦虫,异形吸虫,棘口吸虫,隐孢子虫及某些滴虫等。同时,有些为自由生活的蠕虫,偶可侵入人体消化道,并被误认为人体寄生虫,如蚯蚓,水蛭,蛞蝓等。 同时,很多寄生虫的卵可附着在鱼虾贝等体外或以其作为中间宿主而传染人类。如果烹饪不熟,则很容易被传染。陈登就是嗜“腥物”而被传染的。因生食或半生食含有感染期寄生虫的食物而感染的寄生虫病,称为食源性寄生虫病。食源性寄生虫病包括:华支睾吸虫病、并殖吸虫病、旋毛虫病、弓形虫病、肺吸虫病等。 这么多种寄生虫,杀死陈登的罪魁祸首是哪一类呢?窃以为是华支睾吸虫。 华支睾吸虫病又称肝吸虫病,是由华支睾吸虫寄生在人的肝胆管内所引起的肝胆病变为主的一种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是当前我国最严重的食源性寄生虫病之一。目前该病流行在我国珠江三角洲的广东、广西,香港、台湾以及东北三省较为严重。长江流域、黄淮流域及部分丘陵流行区呈轻、中度流行。 华支睾吸虫成虫主要寄生在人、犬、猫、猪等哺乳动物的肝胆管内,成虫排出的虫卵经胆汁入小肠后随粪便排出体外。虫卵入水后被第一中间宿主淡水螺吞食,在螺体内发育为尾蚴逸出,尾蚴在水中遇到第二中间宿主淡水鱼,钻入鱼体内发育成囊蚴。人们因生食或半生食含有活囊蚴的鱼、虾而感染。囊蚴经口入人体的十二指肠后,移行至胆管而发育为成虫。 在流行区,人们生食或半生食鱼虾是主要的感染方式。如吃生鱼片和鱼生粥,把鱼加工至半熟而食,或儿童嬉食小鱼,可将活囊蚴食入而感染。另外,用同一块砧板处理生、熟食物,或饮用生水,也有可能感染本病。把厕所建在疫区鱼塘边、将新鲜粪便直接投入鱼塘中作为鱼的饲料等,可使肝吸虫虫卵进入水中,通过中间宿主螺蛳发育后而感染鱼体。将洗鱼的水喂猪,用生鱼、虾喂猫狗,均可引起这些动物的感染。动物的粪便入水而污染鱼塘,又可引起肝吸虫病的传播。 因一次食入大量华支睾吸虫囊蚴可致急性肝吸虫病,其潜伏期一般为30天左右。 急性患者起病急,首发症状是上腹部疼痛和腹泻,疼痛拟急性胆囊炎,可伴胆道阻塞症状。3-4日后出现发热,体温可高达℃,继而可出现肝肿大,以左叶肿大为主。检查可见肝区触痛、剑下痛、黄疸、荨麻疹,外周血嗜酸粒细胞增多。慢性患者一般起病隐匿,轻者有腹痛、腹泻、营养不良、疲倦乏力、肝区隐痛、肝肿大等临床症状,重者可并发胆囊炎、胆管炎、胆石症和胆管阻塞等症状。儿童还可出现为发育障碍,严重者可造成侏儒症。 如果真是这样,一切问题都可以比较好的解释。“胸中烦懑,面赤不食”,正是病征的表现,至于华佗所说“胃中有虫数升”,盖古人对脏腑描述简约或记录偏误所致。当然,在下乃寄生虫学外行,所言仅仅是一种推测,难免有误,但是陈登死于寄生虫病却是不争的事实。 食生水产历史由来已久,即便今天,我们还是有诸如醉虾醉蟹鱼生之类的美味。不过我奉劝各位:少食为佳!有人可能不以为然:“日本人吃生鱼片那么就,也没见出过问题呀?”关于这个问题,这里要说几句。 第一,日本、荷兰和北欧的一些国家(也许还有其他地区的国家)都有食用生水产的习俗。不过他们大都食用海鱼,因为以海鱼为中间宿主的寄生虫一般不以人为终末宿主,食用相对安全。即便如此,还是时不时有问题发生。 第二,这些发达国家的饮食卫生标准相当严格,鱼生一般是经过杀毒处理的,现在比较常用的有臭氧、慢速冷冻等办法。而国内的么…… 第三,国内的生水产不但多淡水,而且多出自污染严重的水体。早有研究显示,如果水体污染严重,那么寄生虫感染鱼虾蟹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所以…… 其他的不用说了吧。 日本好食生鱼片最为大家所知。殊不知,倭人食生乃中土东传之法也。就让他们吃去吧。 一代奇才陈元龙,没有死在军阵之前,没有倒在工作岗位上,也没有寿终而卒,而是死于寄生虫病,岂不令人扼腕叹息! 在此也提醒各位历史同好,注意个人卫生,饮食谨慎。前车之鉴,后世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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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准新娘

安全论文食品安全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应是我国较早的负有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的职能部门,具有不可处分的法定义务。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手段是卫生监督。食品在“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过程中,可受到有害因素的污染,导致食品存在危害性,从而构成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概述;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对策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概述;体系建设;监管 前言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食品安全的概述 1、定义 (1)食品安全。依照《国际食品卫生通则》的定义是:保证食品在按照其用途进行烹调和/或食用时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这里的食品安全强调的是后果。而《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15091-95》的定义是: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质地良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列出其同义词是:食品卫生。可见,这里的食品安全包括对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食物链的过程要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增强人民体质。 (2)食品安全危害性。是指潜在损坏或危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因子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存在于食品中,一旦这些因子或因素没有被控制或消除,该食品就会成为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食品。 2、特征 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或因素具有以下特征: (1)可存在于“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过程中。随着食品工业化生产发展,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一特征将更加突出。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或因素在食品中的概率将更进一步加大。 (2)可因不同的食物链环节有差异,其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别。例如在种植农产品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农药、兽药、激素等化学物质的危害;食品在生产加工环节的危害因子或因素可能以生物性、物理性为主。因此,在整个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上,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或因素各有侧重,其程度也强弱不一。 (3)食品安全危害性表现出来的程度或后果受到主观(人为的)和客观(天然的)两种因素的双重作用。尤其是主观的,即食品安全危害性人为的作用,其导致的程度和后果可因这一作用减轻或加重。 (4)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对人体健康导致的后果可因其种类型别、毒力大小等因素表现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反应(中毒)特征。其慢性反应(中毒)具有潜在性、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以致不受人们所重视。 (5)食品安全危害性可通过采取多种手段与措施来控制或消除,将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达到人类食品无毒无害的基本要求。这些手段或措施有法律属性的,即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危害的监督管理,如《食品卫生法》等。也有技术性的,如GMP、HACCP等。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等是保证食品安全,降低其危害性的有力措施。。 3、分类 根据《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食品安全危害可分为三种类型: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存在于这三种类型中。它们可以侵袭到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任何一个环节, 造成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有毒有害,成为有毒食品。 4、后果 食品安全危害性导致的后果是食源性疾病。这是由于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带有感染性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值得注意的是,食源性疾病包括传统的食物中毒,也应包括经食物而感染的肠道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以及由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所引起的中毒性疾病。可见,食源性疾病的范畴在扩大。而且依照现代医学概念,由食物营养不平衡所造成的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食源性变态反应性疾病、食物中某些污染物引起的慢性中毒性疾病等也属于食源性疾病范畴。 食源性疾病依致病的种类型别、毒力大小、人体免疫力强弱,可造成以下三种状态:急性反应(中毒)、亚急性反应(中毒)、慢性反应(中毒)。一般来说,存在于食品中的生物性危害因子常常导致急性反应,表现为各种食物中毒。构成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因素。化学性危害因子的种类较多,侵袭到食品上的种类、剂量因子环境条件、工艺过程、人为因素有密切关系。是否导致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反应,存在着明显的剂量与反应关系。如亚硝酸盐中毒剂量: 克,致死量:克。三氧化二砷中毒剂量:5~50毫克,致死量:60~500毫克。剂量与反应是化学性危害因子在食品安全危害性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一个很典型特征。成为制定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源性疾病诊断、食物中化学污染物监测与评价、卫生宣传教育的依据。 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对人体健康的有害作用之一是导致急性表现,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广泛性与社会性。但是由于食品安全危害因子的毒性作用存在着剂量与反应关系,再加上目前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有限性,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所导致的人体健康的亚急性、慢性反应构成与急性反应同等重要的威胁效果。如农药、兽药残留,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如氯丙醇、丙烯酰胺、多环芳烃等。资料证明,这些有害物对人体的慢性毒害作用是致畸、致癌、致突变。其后果将是不可逆的。成品、成品)有毒有害,成为有毒食品 综上,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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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真实存在的。

据《魏志 陈登传》及注引《先贤行状》,首先,乃饮食不慎所致,即“食腥物所也”,这里腥物所指多半是鱼虾之类水产(扬州多水产);其次,是消化道寄生虫,即“吐出三升许虫,赤头皆动,半身是生鱼脍也”;第三,寄生虫较大,肉眼可见。

二、肠道寄生虫:

1、常见肠道寄生虫:蛔虫,鞭虫,蛲虫,钩虫,旋毛虫,姜片虫,猪带绦虫,牛带绦虫,溶组织阿米巴,贾第虫等;

2、罕见或致病作用不明确的种类,如圆线虫,膜壳绦虫,裂头绦虫,异形吸虫,棘口吸虫,隐孢子虫及某些滴虫等。同时,有些为自由生活的蠕虫,偶可侵入人体消化道,并被误认为人体寄生虫,如蚯蚓,水蛭,蛞蝓等。

3、陈登早年有病,虽经神医华佗诊治,并未除根。后病重而"佗不在"(原文),无人可治,溘然长逝,时年仅三十九岁。

扩展资料:

陈登在广陵多年,治政有方,民赖其利,百姓对他感恩戴德。陈登转任东郡(治今河南省濮阳市南)太守(《三国志·吕布传》注引《先贤行状》谓陈登迁“东城太守”,赵一清以为古无“东城郡”,当为“东郡”之误。其说是,今从之),临行时,广陵郡吏民扶老携幼,要随陈登一起北迁。

陈登十分感动,耐心地劝说他们回去:“我在广陵任太守,吴寇频频来犯,总算勉强打跑了他们。我走后,你们不用担心,肯定会有更好的太守来治理广陵的。”百姓们终于被陈登说服,不再坚持。陈登与广陵百姓建立的鱼水深情,令人感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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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touchoupihai

品安全论文食品安全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应是我国较早的负有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的职能部门,具有不可处分的法定义务。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手段是卫生监督。食品在“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过程中,可受到有害因素的污染,导致食品存在危害性,从而构成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概述;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对策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概述;体系建设;监管前言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食品安全的概述1、定义(1)食品安全。依照《国际食品卫生通则》的定义是:保证食品在按照其用途进行烹调和/或食用时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这里的食品安全强调的是后果。而《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15091-95》的定义是: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质地良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列出其同义词是:食品卫生。可见,这里的食品安全包括对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食物链的过程要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增强人民体质。(2)食品安全危害性。是指潜在损坏或危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因子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存在于食品中,一旦这些因子或因素没有被控制或消除,该食品就会成为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食品。2、特征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或因素具有以下特征:(1)可存在于“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过程中。随着食品工业化生产发展,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一特征将更加突出。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或因素在食品中的概率将更进一步加大。(2)可因不同的食物链环节有差异,其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别。例如在种植农产品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农药、兽药、激素等化学物质的危害;食品在生产加工环节的危害因子或因素可能以生物性、物理性为主。因此,在整个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上,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或因素各有侧重,其程度也强弱不一。(3)食品安全危害性表现出来的程度或后果受到主观(人为的)和客观(天然的)两种因素的双重作用。尤其是主观的,即食品安全危害性人为的作用,其导致的程度和后果可因这一作用减轻或加重。(4)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对人体健康导致的后果可因其种类型别、毒力大小等因素表现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反应(中毒)特征。其慢性反应(中毒)具有潜在性、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以致不受人们所重视。(5)食品安全危害性可通过采取多种手段与措施来控制或消除,将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达到人类食品无毒无害的基本要求。这些手段或措施有法律属性的,即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危害的监督管理,如《食品卫生法》等。也有技术性的,如GMP、HACCP等。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等是保证食品安全,降低其危害性的有力措施。。3、分类根据《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食品安全危害可分为三种类型: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存在于这三种类型中。它们可以侵袭到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任何一个环节, 造成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有毒有害,成为有毒食品。4、后果食品安全危害性导致的后果是食源性疾病。这是由于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带有感染性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值得注意的是,食源性疾病包括传统的食物中毒,也应包括经食物而感染的肠道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以及由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所引起的中毒性疾病。可见,食源性疾病的范畴在扩大。而且依照现代医学概念,由食物营养不平衡所造成的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食源性变态反应性疾病、食物中某些污染物引起的慢性中毒性疾病等也属于食源性疾病范畴。食源性疾病依致病的种类型别、毒力大小、人体免疫力强弱,可造成以下三种状态:急性反应(中毒)、亚急性反应(中毒)、慢性反应(中毒)。一般来说,存在于食品中的生物性危害因子常常导致急性反应,表现为各种食物中毒。构成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因素。化学性危害因子的种类较多,侵袭到食品上的种类、剂量因子环境条件、工艺过程、人为因素有密切关系。是否导致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反应,存在着明显的剂量与反应关系。如亚硝酸盐中毒剂量: 克,致死量:克。三氧化二砷中毒剂量:5~50毫克,致死量:60~500毫克。剂量与反应是化学性危害因子在食品安全危害性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一个很典型特征。成为制定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源性疾病诊断、食物中化学污染物监测与评价、卫生宣传教育的依据。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对人体健康的有害作用之一是导致急性表现,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广泛性与社会性。但是由于食品安全危害因子的毒性作用存在着剂量与反应关系,再加上目前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有限性,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所导致的人体健康的亚急性、慢性反应构成与急性反应同等重要的威胁效果。如农药、兽药残留,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如氯丙醇、丙烯酰胺、多环芳烃等。资料证明,这些有害物对人体的慢性毒害作用是致畸、致癌、致突变。其后果将是不可逆的。成品、成品)有毒有害,成为有毒食品综上,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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