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鸡炖蘑菇mimi
别以怀疑的目光看我随着我们的成长,我们也逐渐学会了如何了解内心的想法。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它不仅沟通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让我们看到了人内心的想法。随着年龄的增长,父母对我们的“关注”也越来越明显,同时也对我们产生了一种怀疑。他们担心我们是否有早恋现象,朋友是否优秀,同学之间是否正常交往......因而父母的怀疑导致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不和。我也一样,甚至现在都不怎么理睬他们。这主要是因为——去年我小学毕业,步入了初中的大门。也许是因为学校里有时会发生打架事件,有许多不良少年,他们害怕我会被欺负,更担心的是我也会变得和他们一样,每天都问我学校生活和朋友关系。过了一段时间,我因嫌他们烦,就不再回答他们的问题了,因为我每天差不多都是回答的同一个问题,答案也是一样。他们见我不回答,以为我有了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每天都用怀疑的目光看我,我感到十分的不自在。就连最近上学,我总感觉后面有人跟着我,可当我转过头一看,只有来往的车辆,并没有什么人啊,我感到很奇怪。于是,我想到了一个办法。在上学的路上,我故意加快脚步,走进了一个巷子里,找了个地方躲了起来,把头微微露出,想看看到底是谁跟着我。没想到,竟然是——妈妈!!!!我伤心极了,走出来,说:“妈妈,你跟踪我?!”妈妈显然也被我的出现吓了一跳,听到我说的话后,马上回过神来,说:“我绝对没有跟踪你,只是想来送你上学......”妈妈的话还没有说完,我头也不回地跑向学校。嘴里突然有一股咸咸的味道。原来泪水是咸的......回到家,妈妈满脸堆笑地对我说:“女儿,我这也是为你好啊,我不也是为了不让你走歧途吗?为了你......”我还没有等她说完就对她吼了一声:“你想要了解情况,难道不会问我吗?有必要跟踪我吗?”妈妈小声嘀咕到:“不是怕你不说实话嘛!”我听后,绝望地把门“砰”地一声,用力关上了。然后我趴到了床上,哭了......我想对所有的父母说:“不要用怀疑的目光看待你的孩子!要用相信的态度去对待他们。这样,你的孩子也会对你产生信任,同时也会和你们成为无话不谈的朋友!”
smilejoyce922
1.《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与宋英辉教授合写,万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4.《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万字),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9千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6.《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2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7.《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8.《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万字),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9.《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万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0.《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1万字),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1.《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8千字),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2期转载;13.《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万字),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14.《论侦查权的本质与特征》(万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15.《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9千字),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17.《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司法部内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第二号转载,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转载;18.《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19.《慎重对待沉默权》(7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20.《论侦查公开》(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参《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转载;21.《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2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3.《论检察机关的性质》(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24.《侦查体制比较研究》(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2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之比较》(与宋英辉教授合写,万字),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期转载,《检察学论丛》2000年第1期收录;26.《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最高追求》(与樊崇义教授合写,8千字),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27.《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比较研究》(4千字),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第3期;28.《论陪审制》(与姜小川教授合写,5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期;29.《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期;30.《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修改建议与说明》(与陈光中教授合写,万字),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31.《秘密监听之研究》(9千字),获首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二等奖,《诉讼法论丛》第5卷发表;32.《诉讼平衡论》(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33.《论法律真实》(与锁正杰合写,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34.《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与樊崇义教授等合写,9万字),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期;35.《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与樊崇义教授合写,万字),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1年第1期;36.《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9千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7.《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8千字),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8年第4期转载,并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8年“华增”科研奖学生类三等奖;3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39.《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40.《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2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2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41.《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5千字),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42.《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5千字),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43.《历史视野中的刑事质证权》(8千字),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44.《科技证据的法定化》(与樊崇义教授合写,万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45.《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2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46.《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问题之检讨》(3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47.《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具体应用》(万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1辑(总第13辑);48.《论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7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2辑(总第14辑);49.《论推定规则及其具体应用》(8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3辑(总第15辑);50.《科技证据及其运用》(7千字,与樊崇义教授合写),载《刑事司法指南》2004年第3辑(总第19辑);51.《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与樊崇义教授合写,6千字),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52.《论侦查终结》(7千字),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53.《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7千字),载《法大成人教育》1998年第4期,并被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专论》一书收录;54.《一事不再理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6千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55.《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4千字),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56.《论当庭认证》(3千字),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8日第3版;57.《错误该由谁证明》(2千字),载《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第5版。58.《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万字),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58.《死刑与误判——从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出发》(万字),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红泥娃娃
您好:首先,“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的核心在于一个“疑”字,这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的“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相契合的。在中国儒家经典和有关刑事审判的著作中,“疑罪从无”是常常可见的文字,虽然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不一定总是能得到遵守,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诉讼原则存在是勿庸置疑的。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有罪无罪存在疑问时按无罪处理,二是罪轻罪重存在疑问时按轻罪处理。按照这一逻辑,控诉方或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要想给嫌疑人定罪,必须将其罪行证明到没有疑问的程度。而这里的“疑问”只能是合理的疑问,而不能是不合理的疑问。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原则暗含了要求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我们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是对传统诉讼文化的继承和扬弃。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罪推定原则设立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权,而案件的审理能够做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最有力的贯彻。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我们做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就可以认为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这种经得起历史检验不是说这件案子若干年以后再回头看还是绝对正确的,而是说若干年后的人回头看这件案子,他们会认为如果他们是当时的审判官,也只能做出这样的判断。刑事案件的判决能达到这样的水平,就可以说我们的人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表述具有科学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合理”二字上。如果对于一切案件的证明标准,都要达到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我们认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必须承认,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在一段有限的审理期限内,对案件客观事实完全“复原”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只能根据自身的认识能力去排除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怀疑,不能违反人们的一般认识经验、一般认识法则,把“不合理”的怀疑也纳入排除的范围。综上所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虽然没有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的肯定,却在学界的论争中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支持下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应当说,这一证明标准是对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的合理借鉴,也是对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传统的继承,更符合我们现在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既是一个科学的表述方式,也是一个能够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证明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Antares米罗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意思是对于事实的认定,已经是有符合常理并且有根据的怀疑,不过实际上已经达到了确信的程度。一般需要对于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通过主观判断才能达到主客观同意,才会认定案件证据确实且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证据十分确实且充分,本身具有很强的客观性,这本身还需要执法人员通过自身判断。只有在对案件已经没有任何不合理的怀疑,已经是内心确信了,才可以认定为确实且充分。合理怀疑本身应该是在全案证据上进行了十分慎重且细致的分析推理之后产生的,有着十分具体的事实作为依据,是有实质性的,但是同时也必须符合经验与逻辑,所产生的怀疑,不能是毫无根据的主观猜测。排除合理怀疑可以认定为对全案的证据进行了综合的判断后,对于被告犯罪的事实不会再有任何新证据的支持,且也符合经验与逻辑法则的,最后产生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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