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不太麻烦
浅谈存货计价的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摘要:企业在选择发出存货计价方法时,应将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结合起来使用,即日常会计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时再采取后进先出法进行调整,财务报表则同时列报两种不同存货计价方法核算的结果。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成本与其相关联的收入实现较好的配比。关键词:存货;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选择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重要经济资源,其周转速度直接影响流动资产的利用效果,从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存货的计价是确定企业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的依据,在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品种更新速度很快,各种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大。因此,对企业而言,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则尤为重要。这样不仅能准确估计企业的财务实力和经营状况,而且能促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还能紧跟市场需求动向,提高产品的适用性。本文试就存货发出计价的先进先出法及后进先出法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谈谈自己的认识,旨在为企业的存货管理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法。一、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制定企业会计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需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存货的特点及管理要求。例如,对不能互相替代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存货,无疑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在存在大量可以替换的存货项目时,采用个别计价法就不胜其烦。此时,就须在其他存货计价方法中选择。2·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影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直接影响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和销售成本的计算,进而对企业的盈亏、所得税负担、现金流量和财务比率等产生影响,尤其在物价持续上涨或下跌时。3·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所负担的所得税和获得的净收益产生影响。二、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存货流转包括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个方面。由于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的不一致,这就出现了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在期末存货和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就产生了不同的存货成本分配方法,即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格法等。对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实质上是解决存货的采购成本在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成本之间的分配问题,由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各种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1·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影响表现在:①由于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后购进的存货为库存,这样在物价比较平稳的前提下,计算出来的销售成本和存货成本比较接近现实成本,符合物价变动态势。但在物价上涨过快的前提下,结果就大不一样了。由于物价快速上涨,先购进的存货其成本相对较低,而后购进的存货成本就偏高。但由于销售成本的结转是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最初较低的进价结转,这就使得结算出来的销售成本偏低,而期末存货成本偏高,但因商品的售价是按近期市价计算,因而收入较多,收入和销售成本不符合配比原则,以此计算出来的利润就偏高,形成虚增利润,实质为“存货利润”,因为虚增了利润,就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以及向投资人分红增加,从而导致企业现金流出量增加。②在物价普遍上涨的情况下,使得企业期末存货价值高估,在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下,若遇到结构性调整或普遍性经济危机,某些原材料价格突发性下跌,高估存货就难以变现,从而使企业陷入不能自拔的困境,这显然有悖于谨慎性原则。反之,当物价持续下跌时,就会低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存货价值。2·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影响同先进先出法正好相反。①由于后购进的存货先发出。这样在物价上涨过快的前提下,必须使得企业的库存成本降低,而发出成本较高。但因近期收入较高,这样较高的收入恰好与较高的成本相配比,而且以此计算出的盈利也能较真实的反映企业目前的获利水平,并且可以减少通货膨胀因素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②由于发出存货已负担了较高的成本,而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中,如果商品的售价较高,较高的收入则可以抵减较高的销售成本,如果在未来经营中遇到突发性经济危机,售价下跌,则收入减少。但由于库存的存货成本已经很低,这样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会大幅度下降,从而有利于保持企业整个经营期内盈利水平的均衡。③最后,从纳税的角度看,由于在某一会计期内,计算的销货成本较高,企业所得税支出就减少。当然,这并不等于企业纳税总额减少。这是因为,在未来某个时日,企业先购入的存货最终要发出,但由于其成本较低,因而获利就较多,从而使纳税增加。所以说,采用后进先出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表现为早期纳税少,后期纳税多,虽然纳税总额不变,但由于推迟了交纳时间,从而使企业无形中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三、不同目的下企业存货计价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需考虑诸方面的因素,而采用任何一种计价方法难以兼顾各方面的要求,先进先出法虽然能够较好的适应存货管理、存货估价及业绩评价的要求,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导致较高的所得税支出,后进先出法与此恰好相反。1·企业如果从纳税的角度考虑,则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因为这种方法能较好地实现配比原则,如实反映企业的当期利润水平,同时还可减少分红支出,推迟交纳时间,享受“无息贷款”的好处,特别是市价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可防止因经济危机、整个社会物价指数下降时,高价存货不能变现,而使企业持续经营被迫中断的危险。2·企业如果基于增加盈利的目的,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作为存货计价的选择。一般来说,利润的大小是评价一个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企业负责人在位期内政绩的重要标尺。另外,从筹资角度来看,较多的利润,较高的存货价值,较高的流动比率意味着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这对博取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增强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无疑是一种难得的“资本”。但作为企业经营者本身必须清楚,这种较高的利润,隐含着因存货利润而造成的虚增利润,是一种眼前利益,对于未来经营中的各种不测因素,应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之间的差异是难以弥补的,如果根据客观情况及利益权衡的变化频繁的在两种方法之间不断地转换,势必与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相矛盾,会给人留下“粉饰”和“调剂”的嫌疑。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同时报告两种存货计价方法得出的会计信息。这也意味着税法应该允许企业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与计算应缴税金时采取的存货计价方法不一致。否则,会与税收法律相冲突。我国税法目前尚无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计算必须采用同一种存货计价方法的明确规定,故上述方案也是可行的。具体地说,由于先进先出法与存货的实物管理、存货销售价格的确定、存货估价及业绩评价相适应,且这些管理及决策是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是定期的,所以,存货的日常核算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期末时再采用后进先出法进行调整,以发挥后进先出法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的优点,财务报告则同时列报两种不同存货计价方法核算的结果。如何实现上述的目标呢?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的存货核算体系进行改革,具体方法如下:一是设置“后进先出法计价准备”和“后进先出法利润调整”帐户,分别核算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对期末存货计价和利润确定的差异,其中“后进先出法计价准备”帐户是一个资产负债表帐户,作为日常按先进先出法核算的“存货”帐户的备抵帐户。“后进先出法利润调整”帐户是一个利润表帐户,其每期发生额即为“后进先出法计价准备”帐户期初、期末余额的变化额,根据该帐户的发生额对先进先出法核算的税前利润进行调整,纳税利润申报表则直接根据调整后的税前利润填报即可。对所得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根据所得税会计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有所不同。若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则直接根据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则应以先进先出法核算的税前利润相应的所得税税率确定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二者的差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举例如下:某企业存款日常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本年初无存货,本年购货400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年末的存货值为1000万元,全年的销售成本为3000万元,其他费用为800万元,所得税率为30%,税法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如果按后进先出法核算,则年末存货价值为900万元,销售成本为3100万元,期末对日常按先进先出法核算的结果进行调整,可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后进先出法利润调整1,000,000贷:后进先出法计价准备1,000,000期末资产负债表列示:“存货”(按先进先出法)1000万元减“后进先出法计价准备”100万元,“存货”(后进先出法)900万元利润表上则列示:销售收入:5000万元减:销售成本(按先进先出法)3000万元销售毛利:(按先进先出法)2000万元减:其他费用800万元税前利润:(按先进先出法)1200万元减:后进先出法利润调整100万元税前利润:(按后进先出法)1100万元应交所得税根据调整后的税前利润计算,应为330万元,若该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则利润可直接列示所得税费用330万元,净利润(按先进先出法)870万元,净利润(按后进先出法)770万元,若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则利润表所得税费用360万元,净利润(按先进先出法)840万元,净利润(后进先出法)740万元,同时资产负债表上列示“递延税款”30万元。综上所述,发出存货计价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企业应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使用,就一般意义而言,只要选用的计价方法所计算出来的结果可以使成本与其相关联的收入实现较好的配比,这种方法就是可行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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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分析
摘要: 本文认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其提供的信息可信度会大为降低,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使其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这无疑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 独立性会计信息 失真 公司治理结构
一、审计独立性概述
(一) 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确保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其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员的影响和压力。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为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密不可分。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那么审计结果就失去意义。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可从以下方面认识:
第一,独立性是相对的概念。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在独立性上采取二分的方法,即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与其职业界内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多种联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会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那么前文所述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观点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一般理解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观点在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主观的概率。当人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际上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影响,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其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在[0,1]之间取值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查处力度,使其在执业中不断克服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说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其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即报表使用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做到了相对独立,但这一独立性水平也是其予以认可的,或处在其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报表使用者认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其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分析
(一) 委托代理关系失衡
任何一项审计业务一般都要涉及三方主体,一是委托人,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者;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即审计业务具体执行者;三是被审计人,即受财产所有者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 “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此缺少适当的权力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出现委托者出面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得使注册会计师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
(二)市场竞争无序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激烈竞争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是关系到其生存发展的问题。当审计供给市场的竞争加剧时,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和动力都会增加。如果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争夺该客户,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独立性将会减弱。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小型的事务所往往采取降低审计收费或屈从客户不当意愿等手段来分得审计服务市场。由于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客户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尤为强大。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招股、配股、防止“摘牌”等的必要条件,这会增加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施压强度。这些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毫无益处。
(三)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低下
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案例都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审计过程中使用了过多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为注册会计师的非独立性行为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进入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仅占注册会计师总数的3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仅占16%,这与国外注册会计中的从业人员以中青年为主的年龄结构,60%—70%以上大学本科的学历结构存在相当的差距。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颁发,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措施
(一)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机构不明确,股东大会对管理当局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现状,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意性进行了约束。同时独立董事可下设由其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审计的委托机构,通过改善审计委托制度,能够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控制管理当局权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左右。
(二)建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受聘制度
一方面,是打破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该参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选择权仍然在企业但监管机构具有否决权,即可以否决有重大违纪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这样就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不再仅依赖于上市公司,而且还要依赖于监管机构,或者说依赖于其自身的行为,这可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另一方面,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过广的现象,减小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禁止受聘于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同时提供其他非审计业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企业兼职,以及被审企业雇员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兼职;若被审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一年内曾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或即将赴该事务所任职,那么该所也应该被禁止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反之亦然;应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当然该年限也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其道德使命有清醒的认识,发挥道德规范潜移默化的约束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使命感,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精神独立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认识,这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审计独立性的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要进一步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则,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有了初步发展,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还缺乏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加紧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的制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以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规范指南为基本框架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同时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时,既要有裁决的执行部门又要有相应的执行依据,使职业道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四)监管部门规范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一般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受到处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素、制约因素、独立性风险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角度考虑,制定必要的规范进行监管。另外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该机构负责收取审计费用,行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权力,切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直接经济联系,确保审计的独立性。这一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对事务所实行分级分类,根据需要从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审计项目大小统一付费,该机构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可由政府出面开征审计税。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财产登记制度,以改善其执业的风险承担机制,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客户的合作时间及收入,隔断其与各方诸多联系,变“自律”为“他律”,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崔莉:《解决困扰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现代审计与会计》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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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朱宝:《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市场缺陷与政府失灵》,《审计研究》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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