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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临时救助(TANF)是美国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并运行20余年,为美国贫困家庭提供基本的帮助。该制度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强调救助的“临时性”“工作优先”以及项目间合作,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提供主体的多元化等。
小小mini罗
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始建于1930年代。在这以前,美国政府所担负的救贫责任极少,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多数的贫困者、不幸家庭与孤儿仍要依靠民间的慈善组织和教会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救助(李宗派,2002)。直到1930年代和1960年代,经由“新政”(new deal)和“与贫穷作战”(war of poverty),救贫措施出现了扩张,并促使政府在救贫工作中承担责任。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历史过程1929年美国出现了经济恐慌与萧条引发的危机贫穷问题(crisis poverty),为了应对这一经济社会变迁,政府陆续采取了多项措施。1933年罗斯福总统提出 “新政”方案,而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935年国会通过的“社会安全法案” (Social Security Act)。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共救助方案,它将妇女、儿童、老年退休、残疾与失业补偿纳入社会福利体系中,形成不同类别的救助体系。公共救助方案在政策设计内涵上强调对“值得救助贫民”(deserving poor)的扶助,救助条件苛刻并呈现出明显的惩罚原则;从政策实施主体上将救助责任和权力推给了州政府;从政策的后果看则带给了穷人显著的社会烙印。1960年代,伴随经济的成长、国力的雄厚以及民权运动的诉求,美国的各项社会福利制度开始全面扩张。与30年代由经济危机所引发的贫穷问题不同,60年代则主要是因为社会结构的改变以及工业化经济所导致的更具复杂性和多重性的结构性贫穷(structural poverty),因此,解决的对策也更加全面而激进。1964年尼克松总统倡导的“与贫穷作战”提出的措施有:一是强调“平等”的民权法案,希望消除人为的不平等与歧视;二是强调“减税”的减税法案来增加收入和提高购买力;三是强调“就业”的经济机会法案来激发潜力,开创就业机会,使每个人(尤其是穷人)能够有充分可行的社会参与,消除贫穷从而缔造一个“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虽然“与贫穷作战”方案是针对少数人群所设计的,但其蕴含着更深远的的社会性目标,即试图通过排除社会与环境的障碍,不仅使穷人获得救助,更重要的是消灭贫穷,并达到社会的和谐发展(Glazer,1986)。(二)美国的公共救助体系美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老年人扶助,盲人扶助、残障扶助、失依儿童家庭补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以下简称AFDC)。这些政策都需要通过资产调查,内容包括:一是直接的金钱提供,以提高贫困者的购买力;二是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如食物、住宅与医疗照顾;三是重点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四是与创造就业机会相关的方案(林万亿,1994)。1974年社会安全修正案对公共扶助做了较大的改变,主要是将分类补充的公共救助整合为补充安全所得(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并将之纳入联邦政府主管,公共救助体系包括了以下几项:1、补充安全所得(SSI)。包括原有的几个分类补助对象――老人、盲人与残疾人的现金给付。虽然,联邦政府补助款项大于各州,但是,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仍有较大的权力决定补助金额,因此各州的补助款项差异悬殊,且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于不同的对象的补助也不一样。2、失依儿童的家庭补助(AFDC)。1935年联邦政府开始担负起照顾依赖家庭的救助工作,由当时的罗斯福总统将依赖儿童的救助工作(The Aid to Dependent Children, 简称ADC)纳入社会安全法案里。ADC在1961年与1962年间经历了两次重大改变,而这两次改变都与家庭有关:一是1961年将ADC与失业父母结合,使得失业父母能够因为家庭有依赖儿童而接受救助;二是1962年将ADC改称AFDC,主要强调救助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儿童为单位。同时AFDC不仅含有现金补助,同时还包含了医疗补助(Medicaid)、住宅补助及食物券(Food Stamp)等。3、医疗补助(Medicaid)。美国在1965年开始这个方案,其主要为公共救助的对象,如SSI和ADFC的受益者提高医疗照顾。来自联邦政府的补助经费占到50%~80%,规定了服务的范围和资格要求。州政府可以有自己的补助标准和资格限定。4、一般的社会救助(General Assistance)这个方案的对象是那些不符合联邦补助方案的贫困者,由各州另行提供一般救助以维持贫困者的生活。有些州是直接提供现金支持,有些则包括医疗给付、住院、丧葬以及其他物质协助。这个方案也是各州社会福利方案的重点项目。5、食物补助方案。食物补助方案包括以下两种:一是食物券,是由美国农业部提供农产品来补足低收入者的营养和食物要求。贫困者凭券可以购买食品,或免费得到食品,其用意在于增加穷人购买食品的能力。二是妇女、婴儿与儿童的补充食物计划,这是一个针对低收入家庭儿童、孕妇以及育婴期的妇女而设计,目的在于补充妇女、儿童与婴儿的营养所需,通常是用折价券(voucher)提供免费食品,如牛奶、果汁、乳酪、豆类、谷类等营养必需品。此外,营养午餐也是一种常见的食物补充计划,是特别为学校和机构内的儿童所设计。6、住宅补助。住宅补助包括公共住宅和房租补贴两种。公共住宅是为贫困者提供的免费住宅,或低房租的住宅。房租补贴是指根据1974年通过的“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的规定,间接支付贫困者的房租,贫困者的收入低于该地区平均收入的80%,或低于贫困线的两倍都可以获得房租的补助。这个救助项目需要的资金量较大,是联邦政府的一个较大的财政负担。(三)1930年代、60年代美国社会救助政策面临的问题美国1930年代和60年代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从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看,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思考。一是对贫穷的认识问题。“新政”与“与贫穷作战”基本是将贫穷看出是一种非常态性的(unnatural)与非必要性的(unnecessary)现象,同时还认为贫困者的失业问题,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刺激不够以及缺乏充分的工作准备,所以美国政府以“劳动原则”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原则,深信通过各种公共救助方案,能够解决贫穷问题,这种以中产阶级价值观和利益兴趣作为参考的思考模式,自然使济贫方案的成效大打折扣。二是社会救助政策的目标问题。社会救助制度的出现更多是源于经济发展而诱发的社会变迁及其社会不稳定,包括种族歧视、黑人暴动、公民权运动等,因此社会救助制度更多地凸显了其社会控制的政治目标,特别是在处理黑人贫穷问题方面。三是社会救助政策的社会性后果问题,这一方面体现为社会救助政策本身的后果,如新贫穷文化,福利给付不公平、福利科层过于庞大以及轻视低度就业的贫穷现象等,另一方面表现为美国社会问题的规模过大。面对如此庞大的贫穷群体(包括不具有资格接受社会救助的有工作的贫民),其所面临的不仅是经济收入的不平等,还有社会性剥夺问题――如犯罪、少数民族的失业问题、破碎家庭、非婚生子女以及恶劣的生活环境等等,这也使美国政府在处理贫穷这个社会难题时,又造成了其他社会问题的出现(王顺民,1999)。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工作福利”理念的倡导。美国在“新政”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罗斯福总统也希望通过工作方案来救助贫困的家庭。最早试图鼓励领取救济金者工作的是1967年的“工作促进方案”(Work Incentive Program, 简称WIN)。它要求所有领取福利的成年人到WIN去注册,除非家中有6岁以下儿童的妇女、残疾人或是病人。但由于经费不足,领取救济金的人很少参与这个方案。到了1980年代,美国修订了WIN的相关法令,使州政府在安排福利就业方案具有了较多弹性。“为福利工作方案”(work-for-welfare program)是美国的另一种尝试,其原则就是:以工作换取福利。美国学者曾对上述两种方案进行评估,结果发现方案的影响是中等的,没能帮助人们进入一般性就业(非补贴的工作),许多参与者仍需要福利给付作为收入的补充。如果将工作的价值排除,方案的运作成本比直接给付福利支票成本还高。换言之,如果从经济的观点看,这些方案并不值得实施(Gueron, 1996)。可见这些与工作相关的方案似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成效。到了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家庭支持法案”(Family Support Act),这个法案被看作是对福利法案的彻底改革,它通过签定社会契约使福利机构与福利领取者建立起共同责任。在家庭支持法案下,领取福利者有义务努力尝试经济自立,而政府有责任继续提供收入支持给付给符合资格的家庭,并通过“工作机会与基本技能训练方案” (Opportunity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 Programs,JOBS),提供教育、训练和就业服务给福利领取者。此外,政府还要提供儿童照顾和其他支持性的服务,来支持准备和已经去工作的人。美国多项研究曾评估这个方案,研究发现这种劳动力附加策略确实提升了就业率和增加了收入,并减少了使用AFDC的人,但是其影响是有限的,因为仍有57%的人留住救助体系中。而教育和培训等人力资源投资策略,节约了少许ADFC经费支出,但两年后的追踪研究中,却没有发现贫困者收入与就业的增加。美国学者认为“工作机会与基本技能训练方案”的立法设计是完善的,但是需要州政府努力发展和扩大教育、训练和就业服务,并容许州政府维持其弹性与特殊性,设计出适合州及当地需求的方案。事实上,实施这个方案的最大障碍是相关的服务,尤其是儿童照顾和其他支持性服务的经费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显不足。总之,美国在新政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政府也一直努力改善穷人的就业状况,但却收效不大,从1965年到1974年十年间,领取ADFC的人数从440万增加至1140万,增长了倍。为此卡特和里根总统任期内都试图缩减社会福利预算来达到消除财政赤字预算的目的。美国民主党向来是采取较宽松的社会福利政策,但到了克林顿总统,却也痛下决心要改革当时的社会救助政策。(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强制工作与扩大州权1996年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了“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商法案”(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使其社会救助制度经历了一个根本和彻底的改革,废除了自1935年起施行长达61年的,被视为“福利”的同义词AFDC。这项注重“工作”价值,标榜“自立”(self-sufficiency)精神的法案,除了新增“需要家庭的暂时救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以下简称TANF)以外,还修订了“补充性安全所得”、“儿童资助”、“医疗救助”、“儿童保护”、“儿童营养计划”、“食物券”、“社会服务综合补助款”等在内的多项福利措施。增设TANF的背景因素主要由两个:一是经济发展速度在减慢,而社会福利支出却快速增加,福利人口急剧成长,造成联邦政府财政赤字;二是以非裔美国人为主的“低下阶层”(underclass) 的不负责任。在这个阶层里,男性则抛妻弃子,流浪街头,不肯负起养家责任,甚至从事地下经济,街头犯罪,女性中成年人和少女未婚生子成为单亲母亲,由于教育中断而缺乏适当技能,只能依靠政府救助,形成“福利依赖”(welfare dependency)(王笃强,2002)。TANF的政策目标也有两个:一是倡导让儿童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照顾的精神;二是减少福利依赖。TANF承接过去三十年强调“工作”的救助传统,对于救济金领取者和州政府都有相当程度的影响。1、对于领取救济金者而言――强制工作。TANF对于领取救济金者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观察:一是工作:在TANF方案里,领取福利两年或准备好了就要工作,而“工作”的定义由各州制定。二是减少和终止福利:如果救济金领取者不配合“工作”要求,州政府可以减少或是终止福利。据统计有17个州初步决定终止现金福利以作为对领取救济金者不配和TANF规定的处分。三是很少有人能不工作:被免除参与工作的人只有那些需要照顾一岁以下儿童的单亲母亲、未成年父母为户主的人,但他们需要接受学校教育和参加与就业有关的教育作为替代。四是工作时间要求提高:除了有6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成人领取福利者需要工作的时间大幅提高,在1997年全家仅需要每周工作20小时,到了2000年则需要每周工作30小时,双亲家庭则需要每周工作35小时。五是儿童照顾不被保证:在TANF方案中,州政府认为即使无法找到儿童照顾者或付不起照顾费用,单亲母亲仍需要工作,这使得有些母亲可能因此陷入配合州政府要求与为子女提供充足照顾时间的两难之中。2、对于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而言――扩大州权。(1)在经费支持方面,TANF的资金来源ADFC时代不同,以往是州政府每支出1元钱,联邦政府支出的配合款大约为4元钱,而且配合款会充分考虑各州的经济状况而定。但在TANF方案中,联邦政府则以包裹方式补助,州政府如果要多支出则需要自己想办法。同时联邦政府的包裹经费有三项条件:一是TANF的经费不能用来提供给领取五年福利的家庭,也就是说,TANF经费最多只能提供每一个家庭五年的福利给付;二是州政府需要有其自己的经费支出,即在接受联邦政府TANF的拨款时,州政府本身也应有相应的预算;三是州政府有责任协助领取TANF福利的人遵守参加工作的规定。(2)在工作参与率提升上:除了参与工作的小时数增加外,TANF要求的参与率是:1997年为25%,每年增加5%,到2002年达50%,弱势双亲家庭1997年与1998年为75%,1999年需达到90%。(3)提高参与工作活动的比率:要求领取福利的成年人领取福利两年后参与工作,根据国会预算室的估计,到2002年,约有70%的领取福利者领了两年和更久的救济金,他们应参与工作活动。州政府如果未能达到参与率的要求,将面临第一年减少5%的包裹补助款,此后每年加2%,累积被减款数可达21%。(4)州政府需设计更多的福利就业方案。TANF限制了许多教育方案,因为这些方案被认为是福利就业方案。能被TANF所接受的工作方案包括:未补贴的就业、补贴的私人或公共就业、社区服务、在职训练、求职与求职准备方案等。(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中TANF方案的讨论与评价1、关于劳动力策略问题:TANF在福利就业方面更注重劳动力附加策略,而不太运用人力资源投资策略。TANF显然忽视了一些重要的研究结果,这些研究表明高中毕业和任何高中以后的教育,甚至只读一年的学院都会增加离开福利的可能,与降低重返福利体系的可能,同时也显著减少贫穷。2、关于方案的成效问题。TANF方案本身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参与者工作后的成效问题。领取福利者参加工作后能真正获得非补贴的就业机会吗?虽然联邦政府有很多经费用于TANF,但却对方案成果没有任何要求和规定。州政府倒是有兴趣测量成果,也会持续发展测量成果的方法。但是要想确保联邦政府的责信,和获得全国性TANF在促进就业和经济自主上成效,需要联邦政府的目标和成效。3、关于妇女与儿童的救助问题。根据美国政府统计部门的研究,女性为户主的单亲家庭在远离贫穷方面遭遇的障碍是:一是即使全职工作,但因为薪水低,没有福利,常被遣散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断工作;二是高儿童照顾成本等因素使女性单亲常处在接近贫困线或低于贫穷水准。儿童照顾的费用就花掉她们21%~25%的收入。美国近几年也有两项立法措施对低收入家庭可能有些帮助:其一是最低工资提高到每小时美元;其二是在所得税法上的改革,既“收入减税额”(Earned Income Credit, EIC)大幅度提高。这项措施是专门为低收入家庭设计的,即通过联邦系统扩大退税的范围,包括抵消社会安全税以补偿低工资。此外还有食物券、儿童免税额、儿童医疗照顾包裹补助等方案帮助没有保险的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三、结语本文从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出发,重点评述了其政策制定与改革的背景和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其社会救助政策改革的动机在于美国逐渐认识到原来的政策,没有工作要求,只重权力,忽略了权力背后的义务,造成了福利依赖,需要改变为强调工作价值的“工作福利”,来协助穷人脱贫。同样也是以协助穷人脱贫为目标的另一派学者也主张以“财产”(assets)积累为基础的福利模式来代替“收入”(income)维持为基础的福利模式。“财产累积”政策批评以往的救助政策只注重所得,消费面,却没有重视通过财产积累,脱离贫穷,指出低收入者不但收入相对低,而且其家庭积累财产的能力与总值也相对较低,导致了低收入户的贫穷状况愈发严重(Sherrade,1991)。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方案的设计如何,都不能忽略社会救助的最低目的是协助个人与家庭能够脱贫,对于完全无工作能力的个人和家庭,如老弱残疾者,以收入为基础的政策,仍是最重要的。而对于有工作能力的贫穷个人与家庭,在提供收入为基础的福利模式外,能附以财产累积的福利模式或许能够积极协助个人和家庭脱离贫穷。
木雨大大雯
美国素有“儿童天堂”之称。在美国人的社会福利观念里,儿童不仅是值得同情的无辜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美国人相信儿童是未来的希望,管好他们是管好社会的关键所在。就像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指出的那样:“美国年轻一代的命运决定了美国的命运”。[1] 当今美国儿童福利制度非常完善,福利项目设置和福利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充分考虑到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需求。但是,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形成也是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一、制度演进以1909年罗斯福总统召开白宫儿童会议为界,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可称之为前制度化阶段,后一阶段可称之为制度化阶段。在前一阶段,儿童福利并未采取立法形式,缺乏稳定持续的制度安排,对儿童福利也没有上升到政府责任的层面上。儿童福利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宗教慈善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后一阶段,美国放弃了“不干涉”原则,政府开始承担起儿童救济和儿童福利的主要责任,并制定一系列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和福利政策,逐渐确立了稳定的制度安排。在殖民时代,由于生活条件非常恶劣,美国人非常重视互助,失去亲人的孤儿往往会得到邻里和社区居民的照顾。当时社会流动不大,人们彼此间非常熟悉,儿童托育、收养等问题通过邻里就能解决。此外,寡妇和孤儿通常都可以得到镇理事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的现金补贴。[2] 在这种体制下,社会即使有孤儿,也不需要孤儿院。宗教组织在早期的儿童救助方面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最早到达美洲新英格兰海岸落户的清教徒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朝圣者。托克维尔认为,“他们远渡重洋来到新大陆,决非为了改善境遇或发财;他们离开舒适的家园,是出于满足纯正的求知需要;他们甘愿尝尽流亡生活的种种苦难,去使一种理想获致胜利。”[3] 当时新教教义所倡导的拯救精神和劳动自赎精神对于儿童福利有重要影响。较之其他贫困者,孤儿显然不应该为其苦难负责,因此孤儿问题得到格外关注。19世纪30年代,仅纽约州,新教徒就在首府奥尔巴尼市、尤蒂卡、纽约、布鲁克林、托洛伊、布法罗、罗彻斯特和许多其他城市开办了孤儿收容所和相关协会。[4] 此外,犹太教、基督教等其他教派也在儿童救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业革命以后,美国大城市里的孤儿或弃儿越来越多,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原有的儿童福利院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大多数的儿童福利院规模过于庞大,有严格的作息时间,要求儿童接受相同的教育方法,使儿童的个性受到压制。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政府的监督和控制,儿童福利院成为老板们赚钱的工具。[5]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有识之士对儿童福利院感到失望,他们相信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农村是更好的选择。查尔斯·布鲁斯找到了将城市融入农村,让孤儿得到家庭关爱的办法。1853年他发起建立了美国第一个接受“家庭关爱”计划的儿童福利机构——纽约儿童救助协会。协会在纽约市区中寻找孤儿、弃儿,他们把这些儿童集体送到西部和南部等需要劳动力的农村地区去。布鲁斯相信,在农村家庭,孩子们能够得到最大的自由,并且能够展示他们的能力。这种方式取得了很大成功,从1854年到1930年间,这种方式把大约150000名儿童从纽约安置到中西部家庭中。[6]20世纪以来,特别是“经济大萧条”以后,美国的社会福利思想发生了一次重要的转变。从前人们认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应该主要依靠民间组织的想法被放弃,美国政府开始主动承担其国民福利的责任。在儿童福利方面,政府通过不断的立法确立了一系列福利方案,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体制逐渐建立。台湾学者郭静晃认为,1909年以来,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大体可以分为六个发展阶段——启蒙期、创建期、大社会期、合伙期、新联邦期及调整期,有关各个时期的大约年代及相关立法条件见下表:美国儿童福利政策转型阶段及立法条例阶段 年代 立法条例及依据启蒙期 1909 1.白宫儿童会议1912 2.联邦儿童局成立1920 3.儿童福利联盟建立创建期 1935 1.社会安全法通过实施2.联邦卫生、教育与福利部实施社会福利一元化具体措施大社会期 1964 1.民权法案1964 2.经济机会法案1965 3.贫民健康保险合伙期 1973 1.儿童虐待预防法案1975 2.社会安全法案20条款新联邦期 1980 收养辅助与儿童福利改革法案调整期 1995 与美国订约从上表大体可以看出不同时期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取向。20年代是儿童福利制度的创建时期,30年代反映了社会经济大萧条,强调社会安全,60年代重视工作取向,70年代重视儿童虐待等社会现象,80年代儿童福利改革强调家庭取向,90年代克林顿入主白宫以后,特别重视儿童照顾及发展等预防性儿童福利。[7]二、福利项目分析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项目设计具有明显的残补取向。 根据美国儿童福利联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的说法,“儿童福利是针对那些父母无能力照顾、社区资源不足的儿童青少年,提供促进其家庭和社区养育、保护儿童能力的服务。因此,儿童福利服务是支持、补充或替代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或停顿的情况,以及修正现有社会机构,或创立新机构来改善儿童及其家庭的状况。”[8] 从福利项目的设计来看,几乎所有项目都是针对贫困家庭,大部分福利项目的执行都是以资产调查为基础,充分体现了“穷人靠国家,余下的人靠市场”的制度设计原则。儿童福利项目安排非常详尽,几乎涵盖了儿童需求的每一个方面,以下是美国儿童福利的主要项目:在收入保障方面,“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AFDC)”是对有孩子家庭的重要补助项目。ADFC的前身是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建立时所确立的“失依儿童补助(ADC)”,该计划旨在帮助“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死亡、长期离家出走或失业家庭”里的孩子。“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由联邦健康与人文服务部与各州的人文服务局共同管理。联邦机构审批州计划和拨款、提供技术支持、评估各州实施该计划的运作情况、制定标准、收集和分析有关数据。各州制定受助资格,每月寄支票。该计划的费用支出和覆盖范围非常大,1988年,370万家庭中有1090万人,包括730万儿童(几乎是每9个儿童中就有一个)平均每月接受援助,总金额达170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平均支付AFDC成本的55%,州政府支付40%,其余由地方政府支付。[9] 除了直接现金给付之外,美国政府还通过“所得税收抵免(ELTC)”为有孩子的低收入工人家庭的提供补助。为了确保受益者是低收入家庭,EITC给受助工人支付的工资额有一个上限。超过这一限度,收入所得税抵免将按比例逐步减少,直到最后达到“收支平衡点”时,收入所得税额抵免减少为零。1994年,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收入是7750美元,可获得%的收入所得税抵免,即最多可以减少2038美元的收入所得税额,这也是家庭收入在7750—11000美元之间所能享受到的最高减免额。超过这一限额,收入所得税抵免将减少,直至最后为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更多的收入所得税抵免。[10]为使儿童免受饥饿的痛苦以及在成长过程中获得足够的营养,美国有众多的食品和营养计划,最中影响最大的是食品券计划(Food Stamp)。食品券的接受者必须是家庭毛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的130%;或者净收入(适当扣除某些收入、与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自己掏钱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的住房开支等)低于贫困线的人。尽管这项资助并不考虑婚姻状况和有无孩子,但是面临饥饿的家庭及其儿童从中受益良多。除了食品券外,有三个营养计划是针对学龄儿童的,即“全国午餐计划(NSLP)”、“全国学校早餐计划(NSBP)”和“暑期食品服务计划(SFSP)”。这些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各州“在一个适当的支出成本上为所有儿童提供足够的营养食品”,并且通过鼓励“消费国内有营养的农产品”来支持农民。因此,20世纪40年代设计这些项目的时候有着双重目的,一是弥补儿童的营养不足的缺陷(特别是钙和铁的摄入量不足),二是使农场主摆脱农产品过剩的困扰。[11] 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130%的儿童可以享受免费早餐和午餐。收入在联邦贫困线130%—185%的儿童可享受低价伙食。学校营养计划由联邦总税收收入资助,美国农业部食品营养司通过州教育部门管理。各州负担各州的管理费用。1992年财政年度,该计划共提供了亿份学校早餐和41亿份午餐,价值约52亿美元。在医疗保障方面,医疗援助计划(Medicaid)是美国最大的为穷人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该计划主要是针对符合“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AFDC)”或“补充收入保障(SSI)”的人群。 各州还可以将“医疗援助计划”提供给一些“绝对贫困群体”,例如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185%的怀孕妇女和1岁以下的婴儿,以及开支过度而导致“医疗贫困”的人。此外,凡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少女,如遇到特殊情形(指怀孕、吸毒、酗酒、性病、受到性侵害、性虐待或精神健康等问题),可申请医疗援助。[12] 尽管“医疗援助计划”并非专门针对儿童, 但该计划在贫困儿童医疗保障方面该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儿童医疗卫生福利方面,除了“医疗援助计划”外,还有“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食品计划(WIC)”。 该计划每月为婴儿和5岁以下的儿童、 孕妇和哺乳妇女提供一包含有各种人体所需的营养食品。这些食品包含蛋白质、铁、钙、和维他命A、B6、C,这些营养成份在低收入的妇女和儿童的日常饮食中极易丢失。“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食品计划”由美国农业部和食品营养服务处和州人文服务局共同管理,申请者必须是营养缺乏且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185%的人。1992年,540万妇女、婴儿和儿童收到WIC 救济金。40%以上的美国出生的婴儿受助于该计划。[13] “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食品计划”是美国最受欢迎和最成功的预防性健康计划。在教育方面, 美国政府对儿童的基础教育资助非常大。 美国的公立幼儿园(Kindergarten)是最大的政府资助项目,其功能主要是为儿童上学做准备。此外美国还有一种专为贫困家庭孩子设立的幼儿园(Head Start)是约翰逊反贫穷法的产物,孩子在那里可以学习知识,掌握一些基本技巧。1991年美国对6岁以下的儿童照管与发展方面的花费是239亿美元。[14] 除了直接资助和开办公立学校外,美国政府还采用教育券帮助贫困学生购买他们所选择的学校教育。以威斯康星州为例,该州密尔沃基1990年采纳了全国第一个地区性学校教育券计划,提供免税学费券,使得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几乎全部非裔和西班牙裔美国人——有能力选择公立或私立(非教会)学校。1995年,所提供的教育券价值3600美元,超过1000名学生参与了该计划,占该地区学生总数的1%。[15]从以上对各个项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国儿童福利制度是一个项目繁多、层次复杂的多元体制。福利项目的内容涵盖收入保障、食品与营养、医疗卫生、教育和住房等领域,福利形式包括现金、所得税抵免、实物、服务和代金券等等。在管理上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具体到每个项目又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各部门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三、改革与发展趋势尽管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在预防儿童贫困、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的社会效应和成本效应却一直受到人们的置疑。以儿童饥饿状况为例,1989—1990年,华盛顿食品研究和开发中心(Food Research and Action Center, FRAC)发起的对全国7个州的儿童饥饿程度调查表明,美国有大约550万12岁以下的儿童处于饥饿中,超过600万的12岁以下的儿童面临饥饿威胁。每四个12 岁以下儿童中就有一个遭受食品短缺之苦。[16] 事实上, 美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对于预防老年贫困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最为显著,而儿童贫困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有研究表明,90年代中期65岁以上人口的贫困率低于6%。但是1999年18岁以下儿童的贫困率是%,对于单亲家庭的非裔美国儿童来说,他们的贫困率几乎达到50%。[17] 因此很多人认为,美国的社会福利政策是明显偏向老年人,这种制度设计有损于“代际公平”。尽管美国儿童贫困问题越来越严重,但人们对于儿童福利项目的怀疑和争论却越来越多。所有争论和怀疑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儿童福利项目的工作激励效应。过于优厚的给付导致福利依赖而丧失工作动机的问题在很多研究中都能到证明。一项对西雅图和丹佛收入维持试验(SIME/DIME)(注:西雅图和丹佛收入维持试验计划SIME/DIME)是美国历史上最大、最精心控制的收入维持试验。参与试验的样本包括4706个家庭,44%在控制组,其余被分成11个试验小组。每个试验组领取三种年收入维持水平中的一种——3800美元、4800美元和5600美元——并征收不同的税率。)的全国性影响的估算表明,一份相当于75%的贫困线的收入保障和50%的负税率会减少丈夫工作努力的6%、妻子的23%及女性户主的7%。[18] 很多人认为,领取AFDC家庭补助的妇女担心她们一旦去工作会使她们的补助因为收入上升而下降,因而她们不愿意去工作。二是儿童福利项目的生育刺激效应。关于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论。按照美国的福利制度,一个16岁以上的女性如果有小孩,那么她会在未来20年中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免费医疗照顾、食物券和定期收入。而且小孩越多,这种配给就越多。因此,人们有理由认为这无疑会改变妇女的生育行为,特别是刺激贫困妇女的生育行为。但通过国际比较发现,这一点似乎并不成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法国和瑞典。法国和瑞典有着工业化国家中最慷慨的儿童津贴,但是这两个国家的生育率却一直在下降。三是儿童福利项目的家庭稳定效应。这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假设。一方面人们认为,可靠的经济援助有利于家庭稳定,减少因为经济压力而离婚的风险。另一方面人们认为,稳定的收入和经济独立会减少婚姻维持的动机。西雅图和丹佛收入维持试验(SIME/DIME)对这些假设做了检验,结果证实收入保障降低了婚姻的稳定性。 与控制组相比,试验组中收入在3800美元水平上的离婚率,黑人高出63%,白种人高出184%,墨西哥裔美国人高出83%。[19]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人们对于现行儿童福利制度存在普遍的置疑。公众抱怨现行的儿童福利制度开支过多(例如,从1989年到1993年,AFDC的受益家庭数目增长了30%以上),经济援助导致未成年少女早孕,破坏了工作道德,助长了人们的懒惰作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对原有的福利项目进行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1996年颁布了《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协调法》(PRWORA)。这个法案从根本上改变了“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AFDC)”的体制和方法。新法案废除了AFDC项目,取而代之的是“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新项目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节省开支。在新法案执行之前,所有资产调查合格的贫困单亲家庭均有受益资格,从而有权获得由联邦和州共同出资的现金援助。当申请人数增加时,州政府官员可以向联邦申请增加拨款。而在TANF项目下,各州不再获得联邦政府无限制的资金支持。他们只能从联邦政府获得一笔固定的拨款,如果实际支出超出联邦政府的拨款额,州和地方政府必须自行承担额外的费用,或者可以减少对受益者的援助——通过削减津贴,或者减少受益期限,或者调整受益条件。如果联邦拨款有节余,州一级可以将节余部分转入下一个财政年度。二是工作要求。从项目的名称“贫困家庭临时援助”可以看出,“临时”意味着福利的领取不是无限期的。在旧的项目下,单亲父母有权享受救助一直到最小的孩子达到18岁。而在新项目下,所有的家庭只能获得累计60个月(5年)的援助。在领取福利金过程中,各个时段都可能有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单亲父母在领取福利金的2年之内,被要求每周至少工作20个小时。[20]三是资格群体的行为表现定位,这一点是对传统按道德标准定位救济对象的回归。新的项目不像AFDC那样建立在“需要”的基础上,而是以单亲妇女的行为表现为依据。例如,新项目对妇女的养育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TANF的规定要想获得全额补助,妇女必须遵守一定的养育标准,比如妇女必须证明已为孩子注射了免疫剂,孩子必须按规定入学等等,此外,新法案还对有福利欺诈行为和犯有毒品罪的人施加严格的期限约束。[21]改革所造成的影响是双重的。福利项目资金的削减和控制必然会加剧儿童贫困问题。而对于福利领取者的工作要求和道德要求,有些人会努力改变自己的行为以满足政策要求。而有些人即使努力也注定会成为失败者。对于那些不能满足政策要求的失败者来说,他们的经济状况可能会显著恶化。此外,更严格的资格审查还会加重行政负担。尽管有种种的负面影响,但改革不得不进行。美国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所产生的长期影响还有待于未来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思念你的情意
收养政策非常细化,收养环节也很严密。美国移民局网站公布了收养的详细政策,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国外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而大部分也适用于美国国内儿童的收养。这些政策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要求收养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还必须确保被收养儿童心理不被压抑和扭曲。收养前必须见面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25岁,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收养者必须亲自见过被收养儿童,即使是国外的孩子,收养者也不能免去千里迢迢奔波之苦。仅仅看到过所要收养孩子的录像或照片,并不等同于“亲自见到过”。要求申请人与被收养小孩见面,可以减少申请人收养后后悔的可能性,一方面,这提高了收养效率,但更重要的是,双方见面后彼此会有直观的认识,在这一前提下收养,申请人的心理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从而确保养父母在今后兑现自己的收养承诺。孩子可被二次收养不过,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或过程中,没有亲眼见到过所要收养的孩子(比如还未出生),申请人仍有机会收养成功,但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同意这个孩子可以被二次收养。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如果发现收养人违反了自己的承诺,被收养的孩子受了委屈,监管机构会强制收养人放弃收养权,再为小孩寻找其他收养人。“二次收养”的规定像一把悬在头上的剑,时刻提醒收养人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否则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做父母的权利。如果没有“二次收养”这一规定,收养人在收养成功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待养子女的态度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失去了原有的爱心和耐心,养子女的身心会因此蒙上阴影。这时让收养继续下去,小孩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收养前需接受家庭调查在美国,收养孩子是一个繁琐的过程,收养前的家庭调查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家庭调查由获得官方许可的“家庭调查机构”完成。另外,在收养前,收养人还须提交一份儿童收养推荐书。家庭调查的目的,同样是为了确保被收养儿童拥有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会因为被收养而受到虐待。所以家庭调查意义重大。家庭调查所涵盖的内容相当多:调查员亲自与预养父母对话,询问家庭情况,比如预养父母家庭的成员数;调查员还要对预养父母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情感能力进行评估(家长一方有严重疾病,例如癌症的,则不具备收养资格);预养父母的财政状况也会被细致记录,比如收入、债务、消费,以及赡养家庭其他成员的费用(美国政府规定,预养父母收入水平比贫困线高出至少25%,或具有坚实的资产)。调查员还要对预养父母住房条件作细致描述。除此之外,预养父母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照料的能力,也被记录在案。最后预养父母还需接受“照料收养儿童的能力”的综合评估。除了面对面的询问,调查员还通过其他途径了解预养父母,比如调查他们及其家庭成员的儿童虐待纪录,是否滥用药物,是否有性虐待或家庭暴力记录(联邦调查局或警方出具证明),是否犯过罪(曾犯严重罪行的人没有资格收养儿童)。这些检查和调查项目针对预养父母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调查结果被写在报告的显著位置。如果预养父母以前有拒绝收养的情况,或者不利收养的家庭调查报告,预养父母必须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如果预养父母未能如实反映情况,收养申请将被驳回。孩子要有单独卧室美国有许多收养孤儿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一般为慈善性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中介机构的要求大致相当,但收养的方向不同,有的致力于国内孤儿的收养,有些是为收养国外孤儿牵线搭桥。有一家名为CFSA的美国收养机构,在政府的一般规定外,还多出几条额外要求:被收养儿童所住房间应该足够大,孩子或孩子们要有单独的卧室。5岁以及更大的孩子不与异性孩子共享一个房间;预养父母要有时间和能力照料孩子;当养父母上班或因其他原因离家时,要有适当的儿童护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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