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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丽子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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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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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正确的,以房养老的话可以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而且老人在有了房子之后,他们的基本住宿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而且相关政策的完善,对老人们今后的养老生活也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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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辉之恋

我觉得这样的方式挺好的。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养老的“新模式”,叫做“以房养老”。简单来说,就是把老人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然后,老人继续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并按约定条件按月、按季度或按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也相当于把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换成养老金,用这笔养老金来养老。

这种方式在我国是一种新的模式,类似的方案一般很难推进。因为中国人自古以来对房子就有特殊的情节,习惯传给子女,然后一代一代传下去。另外,中国父母普遍希望把最好的留给孩子,所以把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是不能接受的。不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看来,这种养老方式可能更符合社会需求。比如年轻的时候靠自己的努力买了一套房,老了就把这套房抵押出去。死后,房子自然成了保险公司的。这样也可以杜绝房屋资源的浪费,形成房屋资源的可持续流动。

购买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环节:首先,确认销售人员是否具备此项业务的销售资格。其次,确认房地产价值由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鉴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建议老人可以在家人或律师的陪同下签订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商家设置了30天的犹豫期。建议消费者在此期间再次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如果不愿意继续持有合同,可以选择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以减少可能的损失。一旦决定投保并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就应该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满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和抵押财产的要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268 评论

Bulabula789

伴随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步步逼近,以房养老也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所谓“以房养老”,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也称“倒按揭”、“反按揭”等,它是指有养老需求的房主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后,按月给房主发放固定资金。待房主去世后,其房产出售,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其升值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目前人们对于这种新型养老模式认识不一,褒贬各异,笔者认为,以房养老模式理想与现实有很大差距,要完善以房养老模式,我们至少要克服以下三个方面的难题。

一、土地方面的限制问题

首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70年,限制了以房养老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土地使用权没有固定期限,是以房养老在国外能顺利推广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我国则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只有70年,若按照当前以房养老的设计模式必将面临房主辞世土地使用年限也行将届满的尴尬局面。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70年后又该如何处理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值得一提的是自动续期并非免费续期。也就是说,70年后土地使用权人必须补交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土地出让金的具体补缴方式和标准虽然尚未出台,但以目前广州为例楼面地价已经突破了万元/平方米,也许由此我们不难想象70年后须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绝非少数。补缴如此庞大的土地出让金,应由谁来承担?让房主补缴吗?若有这么一大笔钱估计就不需要参与以房养老了,因此让房主来承担该费用是行不通的。那么接下来只有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来承担,如此以来参与以房养老的金融机构还有利润空间存在吗?作为企业的金融机构而言,如果参与以房养老只能“赔本赚吆喝”无利可图,其积极性不高甚至敬而远之就是在所难免的事了。

其次,二元制土地所有权制度决定了农村居民无法参与以房养老。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且严厉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住房。换句话说,农民的住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住房不能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丧失了以房养老的基础,因此农民也就不可能参与以房养老了。此外,当前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障要优越于农民,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此种情况下的以房养老制度设计却将急需提高养老保障的农民排除在外,这足以说明目前的以房养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最后,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即土地出让市场)的垄断阻碍了以房养老制度的完善。众所周知,近年来房价高企的幕后推手乃是不断攀高的地价,这与我国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仅就房屋本身而言,其建安成本(也叫建筑成本)占房价的比例非常小,以广州为例,目前的平均房价已超过2万元/平方米,而房屋的建安成本大概在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通常所谓的房屋升值其实只是土地的升值,房子本身不但不能升值而且还存在折旧,因此所谓的以房养老其实质也是“以地养老”。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的一级市场,地价受政府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影响过大,极易导致以房养老中各方利益的失衡,从而增加各方的违约风险。

二、房屋自身的问题

所谓以房养老,房屋是养老的基础和前提,房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直接关系到以房养老模式能否顺利实施。但就目前的房屋设计和房屋价格而言,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因素不利于以房养老模式的推广。

第一,房屋设计寿命短不利于以房养老模式的推广。按照目前国家的相关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房子寿命分为100年和50年两种,一般民用建筑都是按50年设计的,只有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建筑才会是100年设计寿命。换句话说,通常我们居住的房屋设计使用寿命其实只有50年,从房屋竣工开始经过50年的期限,房屋也就要报废了。另外据统计,我国的公民平均首次置业年龄普遍比西方国家要提早15年左右,一般来说在30岁前后就开始首次置业了,而我国居民的平均寿命目前是75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平均寿命还将不断延长。由此我们不难算出,如果一个人30岁购房75岁去世,在他去世后的第5年房屋的使用期限就已经到期!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如何才能收回成本,更不要说利润了。如果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以房养老中不能获利,那么这种以房养老模式自然也就难以维持和发展。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8-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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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利的心窝

我认为我对这种看法真的很不好,因为我们对以房养老的情况,就是说我们为了防止他去养老的,我认为其实来说本身我们就有养老的义务

306 评论

我是梅干啊

(一)以房养老的概念以房养老是一种反向抵押贷款,即倒按揭。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把房屋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就房主的年龄、身体因素、房产价值等进行评估,并在一定年限内,金融公司给予房主资金,且房主继续拥有居住权,但在房主去世后,房屋归金融机构所有的贷款行为。(二)以房养老的优缺点以房养老的优点:(1)以房养老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充分利用自有房屋资产的机会,提高老年生活质量。(2)这金融工具是无追索权的,即只有住房价值可以用来还款,如果贷款到期时,房屋价值低于贷款价值累计额时,借款方无需偿还不足部分。以房养老的缺点:(1)根据国外发展经验看,以房养老申请程序繁琐,流程复杂。(2)以房养老是不足额贷款,具体贷款比例由借款人年龄、贷款利率、房产价值等共同因素决定。(3)以房养老政策与家庭资产传递理论相悖论。以房养老的理论依据生命周期理论是以房养老最基本的理论依据。由美国经济学家莫迪利亚尼和布伦伯格等人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在生命周期理论中,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不仅要对某一消费行为、消费项目的决策安排考虑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而是去实现生命周期内的整个一生效用的最大化,而预算约束则为生命周期内的收入与消费支出的平衡。生命周期理论把人的生命分成3个部分:青年时期、中年时期和老年时期。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在青年和老年时期的收入较低,呈负储蓄,而中年时期收入相对较高。人们在其一生的消费总现值不超过收入总现值的前提下会尽可能保持消费恒定。[ 2]生命周期理论的核心正是个人在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当在其整个一生包括养老期间予以合理配置。以房养老正是这优化配置思想的现实应用。人们在实现买房也正值中年时期,年龄约为30-50岁,而住房寿命一般为70年。带房主退休时房产仍有40年的价值。以房养老正是利用剩余价值让老年人在有生之年将购买的住房价值消耗掉,真正实现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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