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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临天下之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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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丰是小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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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认定亲子关系 采用供精人工受精及供卵或供胚IVF-ET技术所生子女,都会有遗传父亲、遗传母亲、抚养父亲、抚养母亲,乃至孕育母亲等几种亲属同时并存,谁是孩子真正的父母?如何正确认定亲子关系?对此一定要冲破传统血缘亲属的思想束缚,遵循抚养为重的原则,确认 抚养父母是孩子的真正父母。这是因为生殖只是个生物学的短暂过程,而抚养需长期提供孩子的一切生活资料还要花费心血实施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生活能力、文化知识。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抚养父母既然尽到了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义务,而这又是遗传父母未曾做到的,抚养父母自然应有做父母的权利。这种伦理观的确立是ART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前提。在国家尚未对此立法之前,应以《继承法》中关于领养子女及赡养人权利义务的有关条文作为法律依据,保障抚养父母与供精、供卵、供胚所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以保障这种伦理观念的确立。2 严防背离计划生育要求的负面效应发生 ART的临床应用,对计划生育少生、优生的要求虽能发挥积极作用,但如果管理及技术不规范,也可能会有背离要求的负面效应发生。因此,一定要趋其利避其害,切实做到:对就诊患者坚持实行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的对照检查,把治疗对象严格控制在准生人群范围内,防止计划外生育出现。对供精、供卵人的选择,必须严格按规定条件筛选,防止因选择不严造成性传播疾病、遗传病的扩散,影响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对精子库的管理,必须坚持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准提供5个不同地区患者妊娠的规则。因为在保密互盲情况下,一个供精者的精子如果多次使用,会人为地增大非亲属间的近亲婚配几率,据WHO的资料统计,近亲婚配所生后代的先天性疾病,比正常对照组要高150倍。对此一定要警惕,务必防患于未然。3 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在ART的治疗过程中及以后,都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对供者、患者及所生子女间要严格执行保密、互盲的纪律,以维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在确定治疗方案时,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应向患者提供咨询、告知治疗过程、成功率、局限性、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在患者完全知情的基础上签定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协议,方可施治。4 认真贯彻卫生部的“两个办法” 2001年2月,卫生部颁发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ART的各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使ART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从政策法令的高度,保证了ART的健康发展。所有ART的从业人员,一定要以“两个办法”作为自己工作的准绳,把贯彻“两个办法”的工作落到实处。(选摘自《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 2004年8月第2卷第8A期 马 兰 2005-12-13 13: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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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tleleon

1、父母角色多元化

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

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

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

3、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

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

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

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

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人工生殖的相关规范

1、卫生部近期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这3个文件具有诸多的新闻点,其中一条即为对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为此,不育夫妇实施授精前,必须签订《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卫生部严禁克隆人 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了10大禁止,这10条明令禁止中引人注目的两条是,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克隆人。

3、供精赠卵及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强调知情同意

卫生部近期出台的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几项文件更多地强调了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这一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说,这项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同样,捐赠精子卵子者也需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

参考资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360 评论

niuzhirong

1.父母角色多元化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是“谁分娩子女,谁是子女的母亲”,而父亲的确认则由母亲之受胎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来推定,并辅之以婚生子女之否认作为弥补,这种判断标准已不能适应人工辅助生育方式。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但人工生殖如果经过公证,它的公信力应当要强得多,也更容易使得通过人工授精产生的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3.近亲婚配难以控制在自然生殖下,我们根据亲等亲系等自然联结机构很容易把握亲属范围及其血缘关系,从而确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亲属制度。但随着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现在的人工生殖技术能够“超自然”的产生子女,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后代,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系统,这样使得近亲婚配难于禁防。血亲通婚的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血亲通婚是指辅助生育技术后代的近亲婚配。自然生殖下,人的血缘关系单一明确,管理上亦能清楚地把握和控制。但人工生殖下,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的后代,而且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关系。这些带有共同遗传基因者在现今社会人际中相遇随机性大,如发展到结婚及生育子女,则必然带来近亲生殖的社会危害,影响人口优生。因此,应该从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高度来严格管理生殖技术。4.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计划生育实行严格的生育指标管理,而该指标以婚姻或夫妻关系为依据。那么,在人工生殖子女的多元父母角色中,该指标应定之于谁,颇难解决。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5.技术操作失误或失控引起的社会矛盾利益机制和不良生育观念向人工生殖的渗透,加上技术的非隐秘性,各种医疗单位、私人诊所、江湖医生等都来开展人工生殖业务,这样可能使该技术手段被扭曲和泛滥,导致商业化和营利化取向。现代生殖技术在我国研究的时间不算很长,规模与能力又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由此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并不是非常突出,但是我国卫生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调整,相信随着现代生殖技术的日臻成熟和广泛应用,相关的立法工作会越来越完善。

122 评论

冲哥是个姐

这些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亲属法方面,血亲关系,基于亲属关系而衍生出来的财产性关系,比如继承、抚养/扶养这些。

298 评论

小小小文er

首先,精子质量不能保证,那么如果小孩在生理上有缺陷由谁来承担后果;其次,.难以确定父或母亲的身份地位,那么在父母亲及孩子的人身权方面会有影响,从而引起抚养、赡养以及财产方面的影响,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影响。

30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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