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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妖嘴巴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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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大个肚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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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交通安全的高中议论文

每当我背着书包出门时,妈妈总会叮嘱我:“过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可每次我都不把这当做一回事,直到我亲眼目睹了一场交通事故时,我才知道妈妈对我说的话是多么的重要。

那天下午,我在家门口那棵大树下乘凉,看见一群孩子在家门口踢足球,他们玩得非常开心。一个小孩一时大意,不小心把球踢到了马路上。有个小孩为了把球捡回来,不由自主地跨过了马路,在马路的中央正想把球捡起来,突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小孩吓呆了,走也不是,跑也不是。司机为了避免撞上孩子,只能采取紧急刹车,转瞬之间,紧跟此车后面的两辆车来不及刹车也撞在了一起。看,由于孩子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给别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呀!

经过这次交通事故,我懂得了如果那些人能遵守交通规则,如果那些开车的司机也能按照交通规则去做,那么,这个世界那就再也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我还懂得了遵守交通规则就是在珍爱自己的`生命。我作为一名小学生,想对同学们说:要自觉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并坚决做到以下几点:一、过马路时一定要走斑马线;二、如果道路没有斑马线,就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三、在有信号灯的路口,不要闯红灯,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停一停;四、不能在马路上嬉戏、玩耍;五、平时走路要走右边,要走人行道;六、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能骑自行车上街。

我们须谨记:生命对我们而言只有一次,生命中的一切灿烂对我们而言也只有一次。有了生命,我们才能享受父母的呵护;有了生命,我们才能享受学习生活的乐趣;有了生命,我们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生命——我们一定要加倍珍惜!

【篇二】关于交通安全的高中议论文

有些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给于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我虽然不开车,也不大懂交通规则,但我挺爱看赛车节目的,我想如果一个F1赛车手能在弯道上超车他就离夺冠不远了。可是司机不是赛车手,如果急于超车、闯红灯,那他就会离危险不远了。出车祸的机率就大大提高了,我们既没有受过F1赛车手的转业训练,我们的车也不像赛车那样有马力,又何必超车呢?

我们知道安全是第一的,是健康与财富的保障。

刚才我写的虽然有点可怕,但这种交通事故就在我们身边:

记得有一次妈妈下班回家,天色比较晚了,他飞快的骑车在回家的路上。忽然冷不防从马路上拐来一辆出租车,车速很快也不打拐弯灯,妈妈躲闪不及一下被车撞倒了,出租车司机被吓坏了,妈妈也吓得魂飞魄散。当我们赶到时,妈妈站不起来了,脸色惨白,出了一身冷汗。万幸的是妈妈只受了轻伤。可是这个故事却给了妈妈和出租车司机留下了沉痛的记忆和深刻的教训。如果妈妈能慢点骑,不急着赶路,出租车司机能文明驾驶,不乱停乱靠一切都不会发生。

和我的小朋友杨光,他最爱在马路上骑自行车兜风了,觉得这样很神气很过瘾。一天,他自己骑车横穿马路,飞也似的旁若无人,这时来了一辆汽车开得很快,他慌了手脚躲闪不及一下子撞倒了护栏上。幸好撞到了护栏上,幸好只把嘴摔破了。当他看到血的时候同样也吓坏了,如果他早一天明白生命是不能随便用来开玩笑的,一切不是就不会发生了吗?

爸爸每天上班都开车,我都告诉他注意安全。每次他开车出去吃饭我都叮嘱他不要喝酒。有时他都嫌我们太唠叨,可却不理解我们对他的好意,是为了她的安全。

生命是的财富,安全是生命首要的保障,而交通安全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因此遵守交通规则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做到的。

【篇三】关于交通安全的高中议论文

世界上,每天都有无数的生命在交通事故中陨落,当我们扼腕痛惜生命如此短暂、脆弱,不堪一击时,我们该做些什么?

是的,只有遵守交通法规,生命才有保障,生命之花才会盛开得更加灿烂夺目,而无视交通法规,就会付出惨痛的代价,甚至是宝贵的生命。我曾亲眼目睹了一幕:那天天空阴沉,天气闷热,我走出家门,放松疲劳过度的眼睛,刚走到十字路口,只听见“嘭”的一声,循声望去,一个年轻人被迎面而来的摩托车弹射出好远,当即横卧在马路上,一动不动。肇事司机也被抛出好远,撞在一棵树上,顿时血流如注。看到满地撞击的碎片,斑斑的血迹……我的心隐隐作痛,不忍继续看下去,悄悄地离开了。

他们就这样走了,留给亲人的是无尽的悲哀与伤痛。滚滚的车轮是无情的。报纸不时会出现交通事故的报道,马路上经常溅染着受害者的鲜血。这些事例昭示着我们:若要珍惜生命,珍惜健康,就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就是尊重自己,让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为自己的生命护航。当我们徒步行走在人来车往的马路上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不给意外发生的机会。让我们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贪一时之快,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

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悠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我们不仅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要做交通法规的守护者,文明的传播者。让我们携起手来,让生命的轮渡在爱心和责任的呵护下一路欢歌,一路芬芳;让一个个快乐的音符,在车来车往中,永远跳跃在属于我们的生命乐章。

【篇四】关于交通安全的高中议论文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秒有两起车祸发生,每年有20000人死于车祸。这触目惊心的数字,重重地撞击着人们那颗稚嫩的心。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国家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造成人们必要的生命财产及其他的经济损失,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让每个市民都依法做到交通安全在我心中。

马路作为交通的载体,它伤害了无数人的生命,它不能没有,但有了它却有无休止的流血。

在出车祸前,如果人们刹一步车,停一步路,那就不会流血了,流血不但是痛苦的,更是心灵的撞击,使人家破人亡,那这样的车祸是不应该出的,这样的牺牲又有什么意义呢?血是可以止的,但缺一只脚或少一只手,成为残疾,你愿意吗?

人们如果不注意安全,那事故将会像“非典”一样传播起来,也许受害者不是你,是他,但也许明天就是你了,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财产损失,这值得吗?为什么不能遵守交通法则呢?

还记得去年在我家门口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那是一个十字路口,一辆从珠江花园开来的摩托车正往炎帝广场方向开去,一辆从泰山路开往谭家山的货车与其相撞,他们都想比对方先过十字路口,结果相撞了,摩托车司机被摩托车压倒在地,不能动弹,货车上的木材散了一地,挡风玻璃如同蜘蛛网一般,碎了一半,司机头部流血不止。疾驶而来的救护车将他们接走了……

如果他俩都慢一步,肯定不会这样。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呀!难道就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流血吗?这让人觉的马路不是一片安宁的地方,更像是一片“战场”,司机们就是一位位“战士”,但马路不是战场,他们也不是战士,真正的战士是为国捐躯,而他们却是为的私人利益。

难道大家愿意听到惨烈的叫声,撞车的轰隆声,都愿意自己家破人亡?

让交通安全在我们心中时时出现,让那使人心灵震撼的声音不再出现。

【篇五】关于交通安全的高中议论文

那是一个阴晴天,我和妈妈在大街上走着。路上几个骑自行车的初中生进入了我和妈妈的视线。我看见他们三五成群地围在一齐,看起来很开心似的。他们一边骑自行车,一边顾着聊天。他们骑到一个十字路口,不遵守交通规则,还当红绿灯是个杂物,不管你红灯还是绿灯也照样冲,这种冲红灯的行为为他们增添了几分安全隐患。

我和妈妈没走多远,我一回头,果然不出我所料,在那个路口,一辆小汽车行驶过来,向初中生冲过来。撞垮了一辆自行车。我听见几个xx尖叫起来,其中一个xx受了伤。这一个事例怎能不让他们受到了教训呢?

还有一次,我正坐着爸爸的小轿车上学。我看见一位叔叔为了自我孩子的上学,就冲红灯,超车,横冲直撞。虽然这位叔叔没有遇上什么交通事故,但我也深深的领悟到“生命宝贵”的意思。

我突然记起一首交通绕口令:“红灯停,绿灯行,黄灯停一停。”

在平时的生活中,就算有什么急事或比赛,我都会不停地提醒爸爸不要冲红灯。有时候爸爸应酬很晚才回家,我常常也会叮嘱他,喝酒后不能开车,如果爸爸不听,我就会罗嗦地跟爸爸说起酒后开车的危害,使爸爸一次一次地清醒过来,然后他又会自觉坐出租车回家。

让我们一齐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我们的家园没有任何交通隐患,没有一丝的交通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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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暖自知66暖暖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二)证据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证据的性质,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实施的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行为,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为证据的一种,虽然二者相比较仅少了“责任”二字,但带来的却是性质的重大变化。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形式根椐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证据形式有:(1)书证;(2)物证;(3)勘验、检查、现场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新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鉴定结论);(6)证人证言、(7)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8)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特有);(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诉讼特有)。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之一,并未规定其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故又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存在“勘验笔录说”和“鉴定结论说”两种。(一)勘验笔录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基于这一主张,根据勘验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它只是对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除非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可以重新组织勘验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措施。(二)鉴定结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特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的判断。基于这一主张,根据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则他们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认定)或者补充鉴定(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鉴定结论。因为事故认定必须基于对事故原因、责任大小的分析和推定,存在人为主观判断,不符合勘验笔录只能对事故现场做出的客观反映这一特性,而且作出事故认定还必须作一些痕迹、车辆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检验、鉴定,因此不属勘验笔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究其特性,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极其相似,更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而且公安部公复字[2000]1号《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说明公安部也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鉴定结论。三、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交警部门及交警的鉴定(认定)资格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那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就是鉴定人。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认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人(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这就造成了交警无法被登记并成为司法鉴定人。笔者建议公安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早修订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将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增加为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依法管理的轨道。另外还应根据需要适当逐步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人的资格条件。(二)侦查人员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司法实践中,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同时是该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员,如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这显然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规定相违背的。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体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交警部门成立专门交通事故认定科,或者在现在的交管科成立专门的事故认定组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调查、侦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移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科(组)进行事故认定,实现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分离。(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但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审判过程中发觉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或者违法情形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否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并直接依据查明的事实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目前法律法规对此均未规定,只有个别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有所提及,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的,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可见广东省高院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采信与否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制作事故成因报告书。’有些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改变了我国多年来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实际作法,是否妥当,需要再作研究。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我国公安机关每年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加以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近80万件。如果公安机关只制作事故成因报告书,不再作责任认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只能由法院处理,法院难以承担。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据此,从既有利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原想由交警部门制作事故成因报告书,而由相应司法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责任大小,认定事故责任,但考虑到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司法机关技术、鉴定力量不足,仍维持原有由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度。笔者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权是国家法律专门授权给交警部门的,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权赋予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根据自己查明的事实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仍应当只能由交警部门作出。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专门规定复核制度,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由上一级交警部门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但如果重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有异议应如何处理,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司法机关在审理、审查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可能存在不准确或者错误的,能否提请复核,则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重新鉴定(认定)没有次数的限制,公安部不应规定重新认定(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如仍有异议可申请委托具有认定(鉴定)资格的它县、市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鉴定)。司法机关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可能存在不准确或者错误的,也可依法提请作出事故认定的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车祸致死赔偿标准:

161 评论

xyrlovecat

同意楼上《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补充一下:《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还有一个解释暂时没出台,目前是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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