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小绿植
人权的实施情况对于美国社会的安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管是人种问题还是妇女权益问题,美国最高法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带来了非常多具有争议的部分。以妇女权益为例,生殖权的发展在近代美国经历了一个坎坷的历程,对于很多美国女性来说,生殖权利的自由与否很大程度上代表着自身权利的实行程度。
但是作为妇女最基本也是切实相关的权利,在美国却遭到了不同对待。美国最高法发布声明已经通过法律来限制美国妇女的堕胎权利。此消息一出几乎引起全球人类的哗然。此举带来的影响不管是从个人权利来讲,还是从美国的长治久安来讲,几乎都是一个倒行逆施的结果。
对于社会劳动力的增长来讲,这一举措显然会以一种不同寻常的方式增加美国人口,以此来缓解美国人口持续负增长的问题,进而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增强美国社会的劳动活力。不管是适龄劳动人口还是日后的国防力量都有了一定的保证。
这一举措几乎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妇女面临的生育环境。虽然在最高法出台之前,在某些州的法律中,堕胎是违法的,但美国对于妇女生育自由的大环境还是较为宽松的。而此法律一出台,美国妇女已经失去了生育自由,更有甚至面临着更加窒息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在这种既不自由又无法利用法律进行争取的环境下,关于妇女问题的社会问题只会更加频繁的发生,弃婴的问题也会成为美国社会难以解决的部分。
美国最高法限制堕胎权的根本可能是想要从源头解决劳力和工资等问题,但从科学发展的观念来讲这几乎无法解决美国面临的所有问题。
盛开的七月
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毕竟堕胎全是保护女性的一项权利,如果这将全力不在保护女性,反而对女性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着,会引发很多女性的不满,甚至会造成非常研发中的冲突,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Jessie佳佳酱
今天是6月29日,根据最新消息报道,美国最高法律限制堕胎权,这意味着之前人们的反抗都是没有意义的,人们没有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生殖权,这是妇女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美国限制堕胎权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限制了堕胎权,就会有很多人选择不生育孩子,因为限制了堕胎权,就意味着妇女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怀孕之后,也是不能堕胎的,这严重限制了妇女的生育自由,而且生孩子要考虑的因素也有很多,但是美国这种做法是为了缓解他们的人口老龄化的现象,美国因为人口老龄化,新生儿数量变少,社会也就缺少大量劳动力,对于美国来说,这对于美国的经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但是美国最高法直接限制了堕胎权,这会引起很多人的逆反心理,从堕胎转变为不再怀孕,对于美国的经济也是不利的。
美国是老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倡独立自由是从南北战争时候就开始的,因此美国限制堕胎权这将会引起大部分公民的民愤,很可能引起民心涣散,社会暴动,大家分分出来游街示众,示威游行,这对于美国的社会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社会动荡,经济也不会平稳发展,而且民众逆反心理会大大增加,反而使人口老龄化的情况更加恶化。这是治标不治本的,维护阶级利益不能以损害公民利益为前提。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天生萌妹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妇女生育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案情介绍
案情
叶X(男)和朱X(女)系夫妻。2006年7月5日,朱X未经叶X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X认为朱X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X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X称,流产是因为与叶X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叶X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X诉请。
妇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权
裁判要旨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案情分析
一、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叶X作为一个成年男性,理所当然享有既定的生育权,而且,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妻子是平等的。
二、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案情结果
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原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叶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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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 措施 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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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碧海蓝天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取消宪法规定的堕胎权,也就是不允许女性堕胎,是违法的。世界各国对待堕胎问题上一般有三种模式: 禁止主义,禁止一切堕胎行为 放任主义:女性拥有完全的自主堕胎权; 限制主义: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女性可以堕胎。 前两个模式就不用说了,说说第三个,限制主义就是不完全放任,它是将怀孕区分为早中晚三个阶段,女性分别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孕早期的三个月,主要保障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孕中期三个月,如果终止妊娠可能会危及母亲健康,那么基于健康不建议堕胎;孕后期三个月,胎儿的生命权则优于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堕胎完全被禁止,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胎儿的生命和母体的健康发生冲突,优先保障母体的健康。在罗诉韦德案发生之前,美国是禁止堕胎的,所以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在当时的争议就非常大。罗伊本人后来对自己争取到的堕胎权感到后悔,因为她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堕胎来作为生育控制的手段。 1992年,美最高法院对罗伊案进行修正,规定妇女堕胎需要有24小时冷静的等待期,医生必须详细告知堕胎风险,堕胎必须告知配偶,未成年人要经过监护人同意。 后来,最高法院又把罗伊案的三阶段标准替换为胎儿的存活性标准:如果胎儿有存活的希望,那么堕胎就应当被限制。耶鲁大学法学院葛维宝教授说过:"宪法的核心就是控制未来",而未来的良性发展则取决于当下社会的理性和良知。禁止堕胎的背后是对家庭结构稳定的诉求,作为国家组成的基本结构,稳定的家庭结构能增进国家团结和社会文明进步。而允许堕胎的背后则是对女性权益保护的诉求,进而引申出胎儿的基本生存权和女性的生育权的对立。这种对立是人为强加的,这种对立根本就不存在。因为胎儿的生存权首先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上的,是一种延伸关系。所以想要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就要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女性怀孕有自愿的和非自愿的,这个社会本来对于女性的歧视够多了,如果连自己的生育权都选择不了,文明还能进步吗? 所以我们不能陷入了非此即彼的思维怪圈。社会需要的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而是需要一种平衡。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在某种程度上需要考虑诸多冲突的利益和可能引发的社会割裂,以此来做出判断和预防措施。而美国高法的判决就只是简单的一刀切,这种做法可能是一种无奈,但更是一种无能。这种无能就体现在面对堕胎案例的增多,不去或者不敢寻找问题的根源,而是就问题的表象限制或者禁止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堪称粗暴无理!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在处罚女性受骚扰和受侵害的行为更严厉一些呢?如果对女性工作待遇合理诉求的支持更大一些呢?如果对女性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男性责任教育的强度再大一些呢?这样的话能不能有效减少堕胎情况的发生?这样是不是能够更好的解决家庭结构稳定和女性合法权益保障的冲突矛盾? 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创造社会问题。不管是哪一个国家,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分男女。法律不能简单粗暴的将社会问题归结到某一个群体上。如果这样,法律还有什么公平可言? 我们面对的不是允不允许堕胎的法律问题,也不是胎儿生存权和女性生育权的法律问题,而是解决社会结构失衡和权利意识失衡的认知问题。 因为错误的认知只能导致错误的结果,如果这种错误的认知被以法律的形式推动,那么将会导致更加错误危险的结果。 如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却让美国文明倒退好几个世纪,我们知道凡事都不可能只是简单的一个原因,它也不仅仅是美国的问题,也和我们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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