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小板凳
仅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 论文摘要: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阶段,也是在社会上引起争议较多的阶段。如何规范与完善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从而建立更合理、科学的讯问制度,是当前法学界广泛探讨的热点。在文中笔者通过反思我国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由此提出一些重构科学讯问制度的设想。 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通常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交付审判前需要由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审查起诉。在我国,侦查活动与起诉活动相分离,审查起诉成连接侦查与审判的重要纽带,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少检察人员对于审查起诉讯问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侦查阶段讯问制度、批捕时的讯问制度、法庭公诉时的讯问制度的关系等,认识并不深刻,甚至是片面的、错误的。在刑事诉讼中加强权利保障同样包括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而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予以准确的功能定位是十分必要的。 对现行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之反思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讯问内容简单重复,态度粗暴。即对侦查阶段的讯问内容进行简单重复讯问,甚至干脆认为犯罪嫌疑人辩解一律没有听的必要,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抄一遍了事;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同于侦查阶段的供述做忽略处理,根本不予采信,致使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形同虚设。甚者,要求犯罪嫌疑人根据侦查阶段的供述做有罪供述,一旦听到不同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便认为系犯罪嫌疑人狡辩,动辄加以粗暴呵斥、恐吓或制止,致使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得不到重视。 (二)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现象流于表面。即对于在讯问中发现的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重视不够,对于刑讯逼供、单人提讯等非法讯问现象,有些检察人员仅仅是要求侦查机关自行检查、作出工作说明了事;对于单人讯问的问题,干脆叫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添加签名,之后违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对于非法讯问作出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加以采信。 (三)权利告知走过场,权利维护虚无。有些检察人员仅仅是将告知权利的书面材料直接放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不加以解释,却敦促对方签字,至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否理解书面材料上的内容则不再理会。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书面告知的材料上有简单的解释,但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知识面的限制,不能真正理解一些法律术语,从而使权利告知环节成为一种形式,使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诉讼权利而失去维护合法权利的机会。有些检察人员无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提出的权利申请,如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申请取保候审权利、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权利、对侵权行为提出控告权利等,对于犯罪嫌疑人实现上述权利的要求,有些检察人员充耳不闻,只在笔录上一带而过或者干脆不加记载,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实现上述权利。 (四)宣传教育工作违法、无效。有些检察人员在讯问中做教育工作时,往往采取恫吓或欺的方式,如恫吓犯罪嫌疑人加重刑罚,或以轻罚引诱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虽然最后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但该供述往往不稳定或不真实,实际增加了检察人员的诉讼风险,也使讯问制度产生了负面作用。同时,也有些检察人员在讯问中从来不做教育感化工作或针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用同样的,起不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重构科学合理的审查起诉讯问制度 鉴于我国刑事诉讼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之处,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构造一种科学合理的讯问制度无疑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历史使命。笔者以为,构造一种科学合理的讯问制度,主要是赋予讯问制度一个准确的功能定位。 (一)侦查监督功能 “检察官必须出于法律的利益和公正的需要寻求客观 事实,而不仅仅是为了‘反对’被告人”。从这角度来说,公诉检察官既有指控犯罪的职责,也有维护法律利益和公正的“客观义务”。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具体到公诉检察官则依法负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责。因此,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理应具有侦查监督的功能。 侦查监督功能应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侦查活动过程的程序监督。即应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核查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是否有非法拘禁、超期羁押、非法讯问、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涉案物品是否有合法的扣押或发还手续,避免侦查活动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当事人在侦查活动中被侵犯的诉讼权利得到救济。 二是侦查活动结果的实体监督。即应核查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准确,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清楚,确认是否有漏罪、漏犯,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等,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二)权利保障功能 一是权利告知。通过讯问,告知并解释犯罪嫌疑人在审 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使犯罪嫌疑人了解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从而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打下基础。另外,在讯问中,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的期限,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受到超期羁押等违法关押,可以及时得到公正、公开的审判机会。 二是权利维护。通过讯问,及时获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聘请律师、申请回避、控告申诉等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维护其实现合法权利;通过及时讯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承办检察人员的姓名,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及实现自我辩护权。 (三)教育感化功能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因此,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均具有及时教育犯罪嫌疑人遵纪守法的职责,使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体验到刑事法律和国家追诉的严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预见到其行为被追究的法律后果,受到心理上的震慑,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从这一点来说,在审查起诉中确立讯问制度将有利于发挥刑事诉讼活动的教育感化功能。 一是在讯问中,检察人员结合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使其受到刑罚结果的震慑,能够及时认罪,提高诉讼效率。并及时抓住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可以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及诉讼效果。 二是在讯问结束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供述内容,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宣传,巩固讯问中的教育成果。 三是对于在讯问中拒不配合或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使其在讯问后、审判前得以思考,以使案件出现转机,获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在科学发展观战略思想之下要建立的是和谐发展的社会,刑事诉讼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环节,同样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好刑事诉讼活动的各方利益,使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下良性运转。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恰恰是保证审查起诉活动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下良性运转的中心环节,它将案件卷宗、案件证据、诉讼当事人的意见、侦查诉讼活动等连接起来,成为审视上一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的科学定位,具有决定审查起诉成败的意义,具有影响整个刑事诉讼进程和结果的重要意义。
青藤6970
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思考 -----【作为论文,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还是应该有数据支持,比如你实习时所在的分局的年发案数据、现场勘查数据、十类必勘案件数据、技术破案所占比例等等,有的话会更加完善。在这里我不提供,因为互联网不允许摆出数据来——这是泄密滴……】---------------------------------------------------------------------------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将成为第一破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间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当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总之,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力军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大胆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一些弯路,少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写的是杀人碎事案件的侦破,帮不上你。去学校的图书馆找找资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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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思考 -----【作为论文,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还是应该有数据支持,比如你实习时所在的分局的年发案数据、现场勘查数据、十类必勘案件
1、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从学科门类角度看,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犯罪、侦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范畴。 2、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对策性应用学科 刑事侦查学
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