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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二)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三)人文社科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理、工、农、医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四万字以上,数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可参照人文社科门类的规定执行。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需重新修改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为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如学位论文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二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为否定时,则此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三人组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导师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要求的,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1. 学位申请审批书;
2.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3. 硕士学位论文5本 ;
4.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暂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除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情况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修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反映出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当反映申请者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本。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和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学位论文申请保密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审、评阅、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审。博士研究生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不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5~7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分之二为外单位专家。如三分之一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三名评阅人,如三分之二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五人组成,申请人的.导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七人组成。委员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二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五)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博士生导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
在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规定,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一)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
(二)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情况汇总表;
(四)博士学位论文5本;
(五)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出版的著作、科研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和专利复印件各1份。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材料,确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对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博士学位申请者应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获得规定质和量的学术成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个审核,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
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位之日起三个月为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鉴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条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用中文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硕)士学位采取重点审议和一般审议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一般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做简单介绍。
重点审议:对学位申请人情况做详细介绍。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重点审议: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经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并通过的,其作者自然当选为荣誉毕业生;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出现 “D”或“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或“暂缓答辩,作实质性修改再审”或”不建议答辩”的;
(三)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满足学校要求,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
(四)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点审议的。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硕)士学位但按有关规定需重点审议的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充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如同意票数未达到要求的票数,则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议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继续研究、修改学位论文,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学位论文查重、盲审。
(二)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答辩通过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论文档案。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和论文摘要、论文全文的电子文档分送校档案馆、图书馆。同时,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分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原文地址:
刀剑如梦1
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工作通知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11〕2号)《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暂行规定》(校研字〔2016〕2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本学期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的程序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原文地址:
一、申请学位资格审查
(一)申请范围
所有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包括普通硕士研究生、普通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教育硕士。
(二)审查程序
1.所有统招研究生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
2.本次所有申请人员须通过科研成果审核。学位申请人于3月17日至3月20日登陆新版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科研成果,如无有效科研成果,请也在系统内按要求提交,相关导师请于3月22日前完成审核。以上工作逾期不完成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3.对于博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建设办公室于4月27日至28日还将现场查验其学位申请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后)。
4.本次申请学位人员须缴清所有费用。各有关学院应根据《关于加强学生欠费催缴工作的通知》(校财字〔2007〕13号)精神,催缴申请学位研究生的欠费,对未能缴清相关费用的研究生一律不予论文评阅和答辩。
5.通过上述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二、学位论文评阅
(一)评阅时间
本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最后定稿时间为3月22日,制作与评阅工作一律在5月10日前结束。本次论文评阅工作将全部在线完成,结果由研究生院学位建设办公室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监控。
(二)评阅程序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论文评阅实行导师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学校外审四重把关。
1.导师审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首先交由导师审查把关。导师应确认该论文是在本人指导下所取得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做出明确评价。未经导师审查通过的论文不得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
2.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要对申请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内容及形式进行逐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4月1日下午5点之前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未按时报送的学院将默认为所有论文均通过学院审核。
3.论文相似性检测:学校将对所有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请申请学位者于3月22日至3月27日登陆研究生管上传论文电子版(pdf格式)。上传的论文将具体要求如下:提交的论文内容只需要包含标题、摘要、目录、正文及参考文献,不要提交封面和致谢等内容,以免提高检测相似比。同时,相似性检测合格的论文将直接参加“双盲”通讯评审,故提交的论文不得出现研究生姓名、学号、导师、科研成果及联系方式等信息。3月29日前,相关导师完成审核。三日内,研究生院学位办将把检测结果上传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导师、学院可在线查询。论文检测结果依据《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处理。
4.学校外审:对于通过相似性检测的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校将依据《规定》全部统一送校外同行专家“双盲”通讯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其是否可以进入下一申请流程。
校内评审:
本次学位论文的校内评审工作,由各学院自行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安排,相关评审专家在线评审,评审工作须在5月10日前完成,评阅书由各学院自行导出、打印,并由专家本人签名,加盖培养学院公章后归档。
(三)评阅要求
提交评阅的学位论文一般应提交给相应学科专业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须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导师资格,博士学位论文必须送交博士生导师评阅。
三、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时间
各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应在5月25日前完成。
(二)答辩程序与要求
1.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请各学院于5月10日之前,将各学位点的学位论文答辩会的委员名单、时间、地点、答辩人员名单于学院网页公告,并将此网页链接提供给研究生院学位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将于5月12日前集中公告各学院答辩信息网页链接。此外,各学院应在答辩前一周将答辩相关事宜以海报形式向全校张贴公布。
2.各学院和各教授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和答辩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杜绝学位论文答辩走过场、形式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以适当方式予以监督。
四、博士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报送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均以学院为单位集中报送,不接收个人送交。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复印件(原件请学院审核并注明符合条款),需提供成果封面、目录、著作版权页及论文正文。
(二)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请学院审核,下同);
2.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复印件;
3.全国外语和学科综合考试成绩网上查询单;
4.学院组织的申请学位综合课程考试试卷及学院关于学位申请的报告;
5.以安师大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6.两位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7.硕士学位申请书(含原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所做的政治表现鉴定)1份;
8.财务处入学缴费收据证明;
9.《安徽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
本文件所涉及表格请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
特此通知。
好吃的深海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文献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硕士学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中原中一般应当由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和相当值撑的专家担任。
法律依据: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实施细则应包括学位论文盲审方式、评审专家选择、免盲审条件、提交论文时间等,实施细则报学校学历及学位管理办公室(
一、优(90分以上): 1、在写毕业论文时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出色。 2、能在规定时间内独自完成论文,拥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本科,英语四级
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答辩规范要求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和学院毕业论文工作方案,为了确保我院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序完成毕业论文答辩,规范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