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鱿鱼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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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情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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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们渐渐步入了信息全球化时代,网购成为这个时代一种时尚的标志。它的方便快捷已成为人们选择的重要理由。然而,有利必然有弊,随着网购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从法律中找漏洞,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这也是网络虚拟、多变的不足之处,让这些人有机可乘。因此,从网购消费者的维权出发,文章做了如下探讨,针对一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的经济法保护措施,希望能更好地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经济学代发表论文,网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一、网购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

(一)网络商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具有对产品真实信息的知情权。然而,由于网络虚拟的特性,一些不法商家在虚拟店铺中放置的商品图片是不真实或是经过一些特殊处理的。由此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与商家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如今网购大多采用的支付方式是网上银行支付。然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程序发展还不够完善,因此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不法手段盗取消费者的账户密码,致使消费者的网银财产莫名丢失,造成基本的财产安全得不到好的保护。另外一方面,就是由于网上支付系统不够健全,不足以确保消费者财产交易的安全,很多消费者因为付款后却没有收到商品而导致财产的损失。

(三)网购市场中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

搜索栏中,只要输入我们熟知的品牌名称,就会出现许多相关的产品,从商品详细信息中看都是属于同一品牌,可是其价格相差甚远。这样我们就很难辨其真假。基本价格过低的产品大多为假货,而那些与正品售价相差不多的也未必是正品。只有当消费者收到货之后才能知晓真假。

(四)退换货的不便,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实体店铺进行的商品交易,而后出现质量等一些问题时,我们可以很容易找到店家凭购物小票退换货。但是在网购中,由于商品卖家没有一个实体的经营场所,也基本不会给消费者开具购物发票等购物证明,一旦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等问题要求退换货时,商家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换货。再者就是,即使可以退换货,中间产生的邮费、运费商家也会要求消费者承担,这中间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还有时间上的不便。所以更多消费者选择不了了之,这也是商家钻空子的另一种方式。

(五)各种购物节带来的延迟收货问题

网络商家为了增大商品的流通量,会在一些特殊的节日做一些吸引消费者的活动,这些活动往往会得到消费者强烈的响应。由于商品销量大,商家的发货时间和快递公司的送货时间都会相应延迟。然而一些对于保质期要求较高的商品,延迟收货会严重影响其品质。

二、针对以上问题采取的相应法律措施

(一)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制度

从传统的交易形式来看,商家的经营活动都需要以实名制去工商局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检测和许可后方可经营。而如今网络市场的打开却省略了这些必要的步骤,因此存在很大的漏洞。对此,需做出如下举措:首先,卖家在网络上开店铺销售商品必须采用实名制。这就需要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对其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只有审查通过方可经营。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商家的准入资格也要进行核查,防止双方建立不利于消费者的合作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建立一些相关机构对网络交易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经营资格的商家不予以发放经营许可证,使用一些有效手段对商家的不合规行为进行控制,就能减少买卖双方的争议。所以国家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制度对消费者的维权是尤为重要的。

(二)完善网上支付的司法制度

建立健全的第三方进入市场的准入制度,对第三方进入市场的要求适当提高,以此提高对整个支付产业的要求,让网络支付产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建立有效解决买卖双方争议的机制,为买卖双方制定一些相关规则,以此明确双方责任,有效减少争议,最好赋予这些规则相应的法律效力,给予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些有效保障。比如淘宝交易网可以制定《淘宝网交易判断规则》,若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出错的地方,应严格按照《淘宝网交易判断规则》中规定的相关管理条例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

(三)赋予消费者拒收权

由于网购存在一定的`虚拟性,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并没有接触实物,仅仅是通过图片或者买家的评论等信息来判断商品的质量,因此并不能百分之百地确定卖家的产品一定是货真价实的,若消费者收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应有权拒收。为了防止消费者钻空子,收到商品时,消费者应及时检查商品的质量等问题,如不符合商家描述的实情,可要求拒收。但检查收货后不能再行退换,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维护卖家的基本权益。这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赋予了消费者一定的义务,维持网上购物交易的正常秩序。

(四)给予消费者无偿退换货的权利

对于退换货的费用该由谁负担或如何分摊,是消费者尤为关心的问题。对于退换货问题,相关政策应给予消费者无偿退换货的权利,由于商家发货或快递公司发货的延迟而导致消费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责任,应以收货时间和收货地点作为双方交易的开始。如在规定期限之内商品出现非人为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提出无偿退换商品的要求。而商家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应无偿给予消费者退换商品的服务。

(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力度

消除网络购物的误区和盲区需要社会加大对这方面的舆论监督力度,使其得到国家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一起创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积极有效地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一些媒体,打击虚拟网购中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法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向网络消费者普及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的安全意识。如果在网络交易中发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早公布于众。以此警惕公众消费者,提高网购的警惕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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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8023ta

谈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策略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其权益的法律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并逐渐成为一焦点问题。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求偿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知识权以及监督权九项权利,但真正落实起来却存在着很大困难与桎梏。本文将对当前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消费者 知情权 法律保护

一、案例

西安的陈女士在观看电影《唐山大地震》时,因放映之前耗费了很长的时间播放片头广告而感到非常的气愤,随后便将电影发行方与电影院一同告上了法庭;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电影院退还陈女士电影票款35元。法院在一审中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2010年7月22日,陈女士在西安保利博纳影城观看11时55分的影片《唐山大地震》,但届时影城并未如约播放电影《唐山大地震》,而是先播放了很长的一段植入性广告。2010年10月9日,陈女士因不满影城放映广告的行为而将西安保利博纳影城、发行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版权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回电影票所花费的金额35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之间已经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被告电影城在提供影片放映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对其实施履行义务;据国家广电总部2004年颁发的关于贴片广告管理文件之精神,明确规定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版权方的同意随意植入贴片广告。根据前两款之规定,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不仅存在着随意植入贴片广告,而且还在影片放映之前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这一行为,导致原告被迫观看长达12分钟的广告,因此西安保利博纳影城应当向消费者陈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退还原告陈女士35元,但对陈女士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在该案宣判以后,法院虽然驳回了原告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但是仍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被告方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服务制度的司法建议。其内容是:本案在审理陈女士诉西安保利博纳新天地影、版权方以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在电影贴片广告播映中存在违反《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尤其是任意地搭载各种贴片广告,最终导致贴片广告用时过长,同时对所播映的贴片广告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全面的告知之义务。基于此,本法院建议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重视:第一,停止在电影《唐山大地震》播放之前植入贴片广告;第二,积极履行广告播放前的告知义务,告知方式可明确表示在电影票的下面,尤其是影片放映的时间、贴片播放时间及片长,同时还可以以店堂告示、网站以及咨询电话等方式予以公示或者明示。

法院一审宣判完毕,陈女士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表示很满意,她说:“虽然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我所提出的所有请求,但是仍然确认了被告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判令其退还电影票费、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这对类似诉讼的消费者维权有着示范意义。”陈女士还说:“如果电影院再无视消费者权益,诉讼中将承担败诉风险。相信今后电影放映方贴片广告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约束,法院就该案发出《司法建议函》,进一步对贴片广告行为做明确要求,使商家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由该案我们可以看出,作为消费者,人们的维权意识在不断的增强,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也得以落实。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陈女士其实是一名律师,对于作为一名消费者其对自己的知情权有一定的敏感性,可是如果变成其他的人、不懂法律的人,可能也就没有这种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尤其是消费者对自己的知情权并不在意,甚至不知道那是一种怎样的权益,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存在的消费者知情权侵权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但实际中我们却看到很多形式的侵权案件,总结之,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

(一)没有向消费者尽到全面告知的义务

消费者张某,于2011年6月28日在某婚纱影楼拍写真照片,影楼的服务员热情地为其推荐了一款1888元的方案,并带其参观了影楼中的上千套各式各样的婚纱礼服。张某感到非常满意,随即交付定金并签下了订单,并在订单中注明了影楼将为其提供8套精品礼服。2011年7月2日,张某与朋友相伴前去影楼试装,接待她的服务员告知其上次看到的那些婚纱中实际上只有十几套是订单上确定的“精品礼服系列”,而其它的几套婚纱均是VIP会员礼服,如果想选择这些礼服,则每套要加收100元使用费。至此,张某认为自己已经上当,于是要求影楼退还定金,随后遭到拒绝;张某将影楼告上了法庭。针对该案件而言,影楼未向消费者尽到全面的告知义务,这与商家在其所做的活动中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情况相类似,客观上来说它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方的影楼在为消费者张某提供摄影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精品礼服”与“VIP会员礼服”的差别以及服务费用,并带领消费者张某参观了上千套实际上其并不能享受服务的精品礼服,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张某与之签订订单,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尤其是侵犯了消费者张某的知情权。

(二)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

所谓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主要是指通过虚假的广告宣传,来误导消费者,并向消费者传达虚假的信息,这也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对于此类的侵权行为,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便是医药品和保健品销售,在这些领域中的很多产品,其功能宣传与价格信息都存在着一定虚假成分。比如,某商场为处理其库存尾货,对羽绒服等商品进行促销活动,其制作的宣传广告中称,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为促销期,在该期间购买指定商品可享受买100送50的优惠服务(其中所赠送的50元是代金券)。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消费者购买某羽绒服后获赠代金券再去消费时,意外地发现该商场大厅中有一则告示,对该代金券的使用增加了2个额外的条件,即必须购买某品牌的羽绒服方可使用该代金券;必须购买商品总数达到了2000元,所赠的代金券才可以冲抵50元人民币使用且每件商品不能使用3张代金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该商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还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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