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347

shchengzhang
首页 > 学术期刊 > 山大威海国贸毕业论文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湖边隐居

已采纳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严重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对此,为了促进自由贸易,我国应该总体上支持平行进口,但在微观上应该对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作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两者冲突的和谐发展。要害词:国际贸易自由化 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冲突 法律和谐一、引言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有利的影响要表现为:⑴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⑵有利于引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⑶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生产与出口。⑷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⑸设立了一条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通道。2.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⑴知识产权贸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⑵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会加剧。⑶影响出口生产增长。⑷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纠纷会增加。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虽然加速了国际贸易自由的进程,但与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导致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注重由于各国对知识产品的非凡保护而非凡对待。因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二难问题,必须为我所面对,并寻求解决之。二、国际贸易自由化:需要平行进口所谓平行进口(在美国称“灰色市场”)是指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例如:经乙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某A在甲国享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同时C在丙国也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假如甲国的D未经A的许可从丙国进口该种产品,那么这种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从此可以得出其特点为:⑴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两个领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答应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⑶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导致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也未能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立场不尽统一,从而使平行进口落入了权利保护的“灰色区域”。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根据平行进口理论,第三人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许可从第三国获得知识产品并在内国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必然加剧了在内国的对同一产品的竞争,当然这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使知识产品发挥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则精神的。这样可以使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转,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要求。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切地需要平行进口。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论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它们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非凡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非凡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种地域性理论,即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其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品在内国依法受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他国也没有义务给予同等的保护,因此,在内国非凡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尽量地避免产生同业竞争者,以利于保护其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立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违反的。可见,对知识产权的非凡保护,会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这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背道而驰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四、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平行进口既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又涉及到贸易问题。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平行进口方面的激烈争论与矛盾。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则平行进口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肯定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其理论基础主要有:1.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此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自由的使用、转让和处理该知识产权产品。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这种原则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在版权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对其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因此,平行进口合法。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靠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假如未在国外申请专利,其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公有领域不能成为专利,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分别申请并获得授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决定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其产品进行很小的改变而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爱好和偏爱,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个希望是相当合理的。假如他不能阻止平行输入,他将发现这个销售目标将发生挫折,他的信誉因其使用不合适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的销售而碰到损害,而且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各国商标法的内容、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标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它国获得同一商标权,即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个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方法才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目前仍然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对对立的观点的理论基础。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有主导地位,但是“权利用尽原则”今后将被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从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因此,平行进口应予禁止。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靠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假如未在国外申请专利,其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公有领域不能成为专利,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分别申请并获得授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决定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其产品进行很小的改变而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爱好和偏爱,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个希望是相当合理的。假如他不能阻止平行输入,他将发现这个销售目标将发生挫折,他的信誉因其使用不合适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的销售而碰到损害,而且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各国商标法的内容、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标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它国获得同一商标权,即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个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方法才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目前仍然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对对立的观点的理论基础。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有主导地位,但是“权利用尽原则”今后将被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从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因此,平行进口应予禁止。根据权衡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总体上应该许可平行进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可能有悖于国际贸易规则,更不能因为禁止平行进口将其拒绝于货物贸易之外,平行进口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势。⑵中国由于总体上来讲属于低价位市场,答应平行进口符合中国的贸易利益。考虑到我们的综合贸易量及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中国长时间相对于大多数国家仍是低价位市场,平行进口合法化将使这种比较优势真正转化为竞争优势。⑶作为技术引进大国,答应平行进口有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我国是个技术引进大国。而我国的企业多属于被许可方,他们希望通过引进技术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假如我国禁止平行进口,就会使得中国企业在引进技术后进行生产、销售时产品面临市场问题,无法实现引进技术的初衷。⑷答应默认许可的例外有利于引进技术考虑到我国的技术水平状况,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世界产业结构的飞速调整之际,我们应强化自主专利权的发展。同时,在平行进口合法的基础上,答应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产品的市场等作出例外的规定,以吸引国外技术可促进中国创新技术水平的上升。但在微观领域,在总体上实行平行进口的大前提下,应该大力地发展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而尽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权和专利权领域的平行进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标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区分的根本标志,无论应用于哪个国家都不应该予以改变,应该促进商品的自由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运用平行进口,可以防止商标权利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答应平行进口并不会对国内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⑵对专利的平行进口和版权的平行进口应该限制一些,这样可以保护国内权利人或者其许可人的利益,既鼓励了科学创新,丰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对打击非法盗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义,也不必担心完全禁止平行进口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并产生垄断,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吉辰、王爱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对外贸易》,理论学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页。杨芳、杨永忠:《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行进口问题探讨》,研究与发展治理2004年第1期,第95页。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页。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源革及在当代社会的发展》,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页。

171 评论

吃逛吃逛2333

修满要求必修课和选修课通过论文答辩。山东大学威海校区研究生毕业需要完成毕业论文,各个科目都及格,发表一到两篇论文,进行毕业答辩方可毕业。

186 评论

胖达最高

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与环境保护问题 内容提要 本文围绕“经济—环境—持续发展”这一主题,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考察当代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标志制度、环境管制、环保包装、绿色产业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与背景,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研究其对国际经贸的影响; 对国际上关于这些问题的一些不同认识和争议进行分析、评价;并探讨国际贸易与环境及环境保护关系的实质。旨在形成对国际贸易与环境及环境保护关系总体上的认识,为处理好这种关系、进行正确的环境保护与国际经贸决策提供依据。 关键词 贸易壁垒 世界市场 市场准入 环境标志 环境管制 环保包装绿色产业 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和减少环境污染、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中心内容的环境革命。这场革命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国际贸易也不例外: 各种环保意识、法律、规章和措施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与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及健康有关的商品的国际间流动,甚至扩展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领域,“迫使”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游戏规则”、甚至基本理念都作出相应的改变。由此,“贸易与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在理论上认真分析研究国际贸易中的各种环境问题,在实践上正确处理贸易与环境及环境保护的关系,已成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鲋卮罂翁狻? 一、环境标志制度与贸易壁垒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 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环境标志制度对于调动全社会各阶层人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着独特的作用。首先,环境标志制度体现了一种正确的环境管理思想。现代社会生产应当是一种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污染取得最大的产出,并且这种产出的使用和消耗也只对生态环境产生最小的污染的生产方式,这就需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环境管理,从产品的研制、生产、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到废物的回收和再利用等各阶段都要考虑环境和环境保护问题。环境标志制度适应了这一环境管理思想的要求。其次,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依靠法律、行政命令等强制性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它不能保证社会生产之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环境效益反而得不到保证;市场机制本身也难以保证环境效益的最大化。行政的强制性应当与市场机制的引导性相结合,环境标志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同时,环境标志制度很好地适应了环保时代人们的生态需求。70 年代以来,人类的环境意识日益提高,逐步产生了“绿色消费”需求。各阶层消费者关注各类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要求政府及权威机构依据环境标准对产品的环境影响进行确认,并以标志图形的方式告知。环境标志制度满足了人们的这一要求。 环境标志制度产生后发展迅速。70 年代,德国最先制定了具有环境标志制度性质的“蓝色天使计划”,到1995 年,已有40 多个国家的政府推出了环境标志制度,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洲联盟的“EU 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等。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如韩国的“生态标志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我国台湾省的“环保标志制度”等。一些社会团体也制定了环境制度,如美国的“科学证书制度”和“绿色签章”、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等。国际标准组织的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国际统一的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对于环境保护的独特作用勿庸置疑,然而,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却引起了莫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尽管原则上是自愿的和公开的,平等对待国内外厂商,但在实际上,由于涉及到这一制度的产品类别的选择主要取决于进口国的环境利益,能否获得这种标志的标准的制定也受到国内厂商的影响,因此会造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影响国外产品的市场准入并降低其竞争能力,因此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 发展中国家则普遍认为,环境标志制度对发展中国家更为不利。因为,环境标志制度所确定的产品的环境标准相当高,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很难满足这种要求; 为达到环境标志的要求,产品的生产须改变原材料成分及生产工艺,这又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及技术能力等的制约;产品的检测难度大,困难重重;环境标志费用也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只有两条路可走:不申请环境标志; 以高昂的代价获得环境标志。其结果都是降低其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竞争能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应当承认,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环境标志制度符合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 环境标志是国内外厂商自愿向有关机构申请的,符合非歧视原则;环境标志制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符合市场开放原则; 各国制定环境标志计划时,对产品类别、标准、评价方法、管理机构、申请程序、标志图形、标志费用及标志证书等信息资料在国内外公布,符合透明原则。因此可以说,环境标志制度符合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公平性原则。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上,环境标志制度对国际贸易也有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获得环境标志就是获得国际“绿色通行证”,这促进了对环境影响较少的产品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改进。其次,在这种制度下,那些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要求的产品的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直接扩大了国际商品需要量和流动量,即扩大了国际贸易量(例如,水溶性涂料自80年代中期在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环境标志以来,其国际贸易量已增长了25% 以上)。再其次,环境标志制度有利于促进厂商进行技术革新,改变生产工艺,采用环境适用技术,开发新产品,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环境标志是产品的最好广告,可以帮助厂商树立企业和产品形象,提高竞争能力。 二、环境管制与国际贸易政策及产品的竞争力 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目前,世界各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有四种: 第一,以保护环境为由,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例如,美国对进口石油产品课征了这种性质的进口附加税。 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这是一种广泛使用的环境管制措施,其一般的依据就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例如,很多国家根据其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规,禁止进口裘皮、毛皮、皮革和鲸业产品; 德国根据《危险物质使用条例》规定,禁止进口使用了偶氮染料的服装及纺织品;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360 评论

相关问答

  • 毕业论文山东大学威海

    修满要求必修课和选修课通过论文答辩。山东大学威海校区研究生毕业需要完成毕业论文,各个科目都及格,发表一到两篇论文,进行毕业答辩方可毕业。

    shangna52088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山东大学威海毕业生论文格式

    做任务 不好意思

    笔岸四叶草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山大威海国贸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严重的国际

    shchengzhang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矿山威震毕业论文

    矿山机电论文 在实习过程中,我从技术,团队合作,专业素质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收获 。从技术方面来说,这次实习给了一次我将所学知识进行运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

    无敌小肉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 国贸专业海关相关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主干课程,其教学目的是提高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

    yukisnowfox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