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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厘子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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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劳动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劳动保护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工会组织和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具有监督的权利。第六条对于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二)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 (四)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五)接受劳动保护培训。第八条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具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服从生产指挥,遵守劳动纪律; (四)爱护劳动保护设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装置和用品、用具; (五)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劳动防护第九条申请开办属于国家规定范围的、对劳动者健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或项目,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并征得劳动、卫生、环保和工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施工和投产。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职业危害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科研、生产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防护能力不得采用具有职业危害的科研、生产项目。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条前款所列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保和工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参加,未经其同意,不得施工和投产。第十二条生产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和其他设施必须安全稳固,符合防火、防爆规定; (二)车间内按照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温度调节、通风、采光、照明、除尘、防毒、防噪声等设施; (三)生产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道路畅通; (四)在易触电、易坠落和道路交叉处等危险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和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十三条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洞室、管道、容器、船舱以及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内作业时,必须检测作业环境的空气成份,不得在缺氧或者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标准又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 (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具有保证安全的管理制度,并设置警告标志、报警装置和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建筑施工应当根据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对道路、给排水管道、电源、脚手架、工作台、升降口等,设置防护设施; (四)林业采运、高空作业等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操作规程; (五)在具有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作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检测危害状况和设置劳动保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有关作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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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7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附件一: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明1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1991年1月14日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省政府第44号令暂行办法2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1986年5月13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吉政发〔1986〕条例》有新规定。72号文3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1991年11月21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条例》有新规定。〔1991〕111号文4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1986年5月8日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6〕管理条例》有新规定。66号文5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1986年5月9日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吉政发〔1986〕67管理条例》有新规定。号文6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1987年1月5日吉政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1986〕3号文条例》有新规定。7吉林省保护气象台1988年6月6日经省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站)观测环境的若政府批准,吉府法字条例》有新规定。干规定〔1988〕18号文8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1986年4月15日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吉政发〔1986〕50动物防疫法》有新规定。号文9吉林省公路(内河)1983年11月8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运输管理规定吉政发〔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274号文新规定。10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1985年11月3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管理若干规定吉政发〔1985〕163号文11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1979年6月9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奖惩试行办法吉革发177号文12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1985年3月13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实施细则吉政发〔1985〕土保持法》和1992年《吉林56号文省水土保持条例》有新规定。13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1989年6月24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1989〕16号文14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1988年11月16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理办法省政府第6号令15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1989年7月3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号令16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1988年5月21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1988〕15号文17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1985年2月7日吉政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发〔1985〕75号文监督条例》有新规定。18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1980年3月22日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办法革发〔1980〕67号 标准化法》有新规定。文19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1986年11月4日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吉政发〔1986〕监督条例》有新规定。146号文20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1990年12月13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吉政发〔1990〕63规定号文21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1987年11月16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管理办法吉政发〔1987〕141号文22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1988年10月6日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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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leS天之蓝 5人参与回答 2023-12-12
  • 吉林农业大学编辑部

    没有啊,很难找,你规定平菇种植,找不到,除非有那个什么什么编号才能进去

    wumeiyan01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吉林中医药编辑部

    首先,登录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库或者 维普数据库(此为中国三大专业文献数据库)或国外Pubmed/Medline等国外专业数据库,然后搜索相关的文献,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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