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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本文通过简单介绍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来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性质问题
根据规模大小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通常将国际货运代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由此而延伸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代理人”说和“无船承运人”说两种。持“代理人”说的人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其中的核心关系,这也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相似。因此有关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船承运人”说则认为,当下许多货运代理人一方面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外一方面又与每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订立运输合同,在以这种“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应当认定为其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判断标准
作为代理人或者是合同主体,货运代理人常常试图用代理人的身份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往往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理论与航运实践当中,主要依据以下四条标准来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或者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代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来判断。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承托双方在合同中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就不会存在关于其法律性质、地位的争议问题。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以及航运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实力的增长,国内法院也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关于在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描述自己为“作为代理人”、“代表”或者“为”并且这样的描述是加在本人签名之后的,那么认为此时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
(二)根据运输单证的签发
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则视为其已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了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承诺。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被认为其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三)根据报酬的取得方式
实务中,包干费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间人说合介绍业务所获得的酬金。包干费,虽然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叫法,但为了方便交易,货运代理人收取包干费用的情况早已不在少数,并且已经形成行业惯例。包干费,是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一笔费用。与海运费不同,包干费用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等路上费用。一般情况下,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通常被认定为货代在其中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若收取的是佣金,通常则认定为代理人。在太仓兴达制罐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纠纷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包干费支付,但是没有明确该交易中的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为包干费用而成为承运人。因为在法院看来,包干费用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他们已为此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既2012年的规定规范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四、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缔约的,这将会导致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以货运代理人实际所参与运输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地位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传统货代服务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对货物的仓储、运输过程中或在对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些判定标准都应当被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2]孟于群,陈震英.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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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是在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原来无车承运人是有一批全国试点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无车承运人正式更改为网络货运。网络货运已经放开申请资质,但是申请该资质需要很多条件,G7网络货运提供全程资质申办服务,从平台部署、ICP和三级等保认证、申报材料准备、现场答辩,专家全程协助确保资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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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扩展资料:
无车承运人的服务对象:
1、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主要为工商企业,其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从而产生实际货运需求,作为物流运作流程中的托运方,是无车承运人平台最主要的服务对象;
2、运输仓储企业:
物流过程的实际完成者,在物流过程中扮演承运人角色,是无车承运平台开展运力优化整合的主要对象;
3、物流设施运营企业:
包括铁路水运航空货运站场、公路物流园区、城市配送中心,作为物流网络的关键节点,其在运输全过程中起到承上启下和资源汇聚的作用,是无车承运平台业务营销的切入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车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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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是一种全新的物流运输模式,是国内物流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以打通货车双方关系为服务基准的理念运营。无车承运人在近几年伴随着互联网一路高歌凯进,目前川蜀地区无车承运人平台已经完美部署上线,是由四川省国资委牵头,好伙伴物流软件联合四川省物流信息中心,联合研发,并国内首家部署于四川省钢贸、煤矿、粮油,以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无车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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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扩展资料
无车承运人试点政策推行两年多以来,在整合货源和运力以及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虽然各界均对无车承运人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推进,并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践,但是相较于欧、美、日等物流业发达地区和国家,我国无车承运人行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首先,无车承运建立在互联网之上,拥有发达的信息化网络,掌握庞大的货源信息,通过对实体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实现虚拟与实体网络的有效结合,提高了物流运作的整体效率。
其次,由于无车承运人无需购买运输车辆,轻资产运营的特点一方面降低了企业规模扩张的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将有限的资金高效的用于信息资源的获取环节,扩大无车承运业务的辐射范围,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无车承运”具有先进的物流发展理念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拥有敏捷的市场反应能力,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实时调整发展策略,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这就为现代物流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车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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