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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楠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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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街头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现场视频显示,纠纷起因系一辆宝马车与一辆自行车因抢道发生争执。驾驶宝马的刘海龙在冲突发生后,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自行车车主于海明,途中砍刀掉落,反被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将其砍伤,最终致使刘海龙死亡。“昆山反杀案”发生后引发舆论热议,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予以撤案。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5个要件来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于海明在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公民应当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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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eeos

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明显的。要想远离是非,首先要整理好自己的圈子。如果你每天都被朋友和敌人包围,你不可避免地会撒娇,甚至卷入一个重大的人类生活案件。今天我们要讲的是2011年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一起重大杀人弃尸案。故事中,两个出狱的人,一个再次入狱,另一个在漂流中失去了生命。背后的真相很尴尬。(以下名称均为假名)

2011年底的一天,当地一位老人一大早就出门锻炼,不知不觉就来到了附近的河边。隐隐约约,舅舅看到一个人形物体在河里漂浮。一开始他以为是被丢弃的假人模型。结果他用竹竿挑了下面,发现其实是真人。受惊的大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调查开始。在现场,办案的警察从河里打捞起尸体。经现场调查,查案民警发现,死者为中年男性,全裸,无任何衣物,而尸体头部放置塑料袋,显然是被杀害后弃尸于河中。

对于无名弃尸案来说,确认尸体的来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查出死者身份,就可以停止整理他的社会关系,经常发现重要线索,甚至直接确认立功嫌疑人。但经过多次走访和在国家DNA数据库中调查比对,办案民警并未发现相关线索,案件突然陷入僵局。没有人报案,没有作案线索,死者身份成了谜。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警方处理此案从未得到有效的暂停。直到2016年,办案民警在停止恢复死者面部图像,对比公安系统画像后,最终确认死者身份。

资料显示,死者是一名三十多岁的河北邯郸人,赵四(化名)。2010年,他因信用卡被昆山警方网上通缉,但之后再无消息,也从未想过自己被杀。那么,为什么一个在逃的又成了受害者呢?重要线索浮出水面,神秘“老大哥”落入法网

在审讯了赵四的家人后,处理此案的警方得知,在赵四出事之前,他与一名“老大哥”有过密切接触,两人都是囚犯。可惜家人不知道这个“大哥”是谁,更不知道他长什么样,住在哪里,只知道他在昆山买了房子。

然而,在得知这些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了严肃调查,并很快锁定了与已故赵四在同一监狱服刑的犯人张三(化名)。很快,办案民警逮捕了张三,面对审讯,张三迅速交待了自己的立功事迹。前“大哥”为什么要杀“小弟”,把尸体扔到河里?事情得从头说起。

原来,死者赵四在信用卡案发生前曾因抢劫罪入狱,在服刑期间,他与张三是狱友。据涉嫌立功的张三说,他出狱后,两人时不时有联系,但并没有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直到死者赵四再次找到张三并让他交几次钱想办法,最后张三和赵四再次开始信用卡,并轮番作案三次,盗窃10多万元。

但在作案过程中,立功嫌疑人张三并没有过多参与,主要是在背后操作,所以案发时赵四被警方通缉。也就是说,在潜逃过程中,赵四开始不时向立功嫌疑人张三借钱,原因是他经济充裕,但张三本人并不是很有钱,而且已婚有子女,其房贷势不可挡,只能时不时地拒绝赵四。

然而,受害者赵四并没有放弃,他直接找到了立功嫌疑人张三的家。张三也知道,有抢劫前科的赵四很难被说服离开。案发当天,被害人赵四在张三家中醒来。张三从厂里买了早饭回家,叫他吃饭走人。

不出所料,赵四仍然坚持要张三给钱。经过反复尝试,张三终于被激怒了。在赵四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他拿起带回的软管钳,残忍地杀死了赵四。最后,他在没人的时候把尸体扔进了河里。在这个故事中,很明显,受害者赵四的做法必然会让人觉得“罪有应得”,但这种做法肯定是错误的,立功嫌疑人张三的做法更糟糕。

有家有子的张三在赵四的鼓动下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但赵四却视其为威胁,使他的生活再次陷入悲惨境地。面对赵四的威胁,张三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一次次忍耐,最终杀人抛尸,这显然是对家人最大的不作为和伤害。如果赵三因再犯罪而自首,可能不仅摆脱了张三的纠缠,还会争取宽大处理,更何况人命关天的大案,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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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毛小子

昆山反杀案两个异乡中年人发生冲突的原因。原于宝马车辆和自行车的尾部发生了刮蹭。最开始宝马的朋友想把这个自行车挪开,但是就此发生了矛盾,宝马的主人开始对自行车的主人拳打脚踢,并且拿出了武器,然后武器不慎掉落,被自行车的主人捡起来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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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热茶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自8月27号发生以来,在各大平台迅速传播,牵动着亿万群众的心。事件的经过大体是宝马男(刘海龙,江湖绰号“龙哥”)在红灯路口因违章行驶剐蹭到电动车男(于海明),于是产生口角,宝马男先是推搡、殴打电动车男,后来返回车中取出大砍刀,挥向手无寸铁的电动车男。在二人的争斗过程中,宝马男的看到不小心掉落在地,电动车男捡起刀反击,最终宝马男因强求无效死亡。 关于电动车小伙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社会各界人士吵翻了,各种意见和分析纷至沓来,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当然,绝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是“正当防卫”,像刘海龙这样的地方恶霸欺压良善,还携带管制刀具的人,真的是死有余辜,不值得同情。我也持有同样的态度。 关于这传说中的“龙哥”,我在其他文章中也进行过简单的分析。36岁就已经5次入狱,刑期高达9年半,可谓是“历史辉煌”。据传还经营典当行、贷款等生意,还开启了宝马,一身纹身,估计是有一定身价的人。依我看,其经济来源也并非完全干净。 关于此案的侦查,昆山市公安机关及其检查机关也确实是尽心尽力,同时,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都十分重视,可谓是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嫉恶如仇的美好品质。 当然了,我估计公安机关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假如判定电动车男为“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那么以后在其他地方在遇到这样的黑社会人渣,是否只能等着挨打、挨砍呢?如果是那样的话,估计就要出现更多的人间惨剧了。好人不长命,坏人倒可以横行无忌了! 毕竟,从那位龙哥的过往的劣迹斑斑和事发时的恶劣表现来看,这样的人渣对社会真的没啥贡献,只会欺负他人。身在江湖,情义没有学到,只学到了坑蒙拐和欺压良善,可谓是悲哀! 最后,即便是法律判定电动车男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撤案。但是我的担忧在于,法律也有延伸不到的地方,黑社会的事太过复杂,也希望能够尽快离开当地,避免被宝马男的朋友报复。 恶人已死,但凡有自知之明和是非分辨能力的人,即便是龙哥的朋友,也应该尊重服从法律的判定结果,不要再冤冤相报了!希望电动车男及其家人能够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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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7777777

后来警方通过地上留下的线索,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终于找到了这个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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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能喵尉哥

扯蛋,人家开的是宝马,还好几个人在车上,开电动车的怎么逃?只要刘某没被砍死,而是上了宝马车,必然会开车追击电动车,那么最后于某就会被剁成肉酱!对刘某这种人,当时没被砍死,必然后面会加倍报复,或者往后找机会加倍报复,说不定,哪天于某全家被抄杀都有可能,所以,遇到这种垃圾人,要不就不跟他开整,要整,就要彻底把他整死,否则,后犯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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