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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night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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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儿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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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打伤后,打人者家属扔下三万块钱不管!被打成高位截瘫的马超博士,可以先与打人者一方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

2019年1月9日,高位截瘫的马超坐在轮椅上,来到哈尔滨工业大学进行博士论文答辩。在一位学妹的协助下,他的答辩过程持续了2个小时。答辩结果:7名教授给予全票通过,马超取得了博士学位!这一幕,让马超和妻子骆春颖热泪盈眶,为了这一天,他们付出了太多太多!

1、当时的马超是东北林业大学的骨干青年教师,并且在工作中多次获奖,正是人生的黄金时期,不仅如此,马超还同时攻读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的博士学位,而且博士论文的初稿也已经完成,只要修改通过答辩,那么他就是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啊!

2、因为一场意外,马超高位截瘫。在病床上康复时,他做出了一个令亲友不敢想象的决定——完成博士答辩获取博士学位!对于马超,修改论文无异于搏命的战斗。因为高位截瘫的马超平时只能平躺着,而修改论文时,他必须坐直起来才能看清电脑屏幕,这种坐姿对一般人很平常,但对高位截瘫者会造成体位性低血压,这一情况便会引起昏厥!

3、在准备答辩的4个月时间里,马超先后对自己的博士论文进行了三次修改!因为伤情的限制,马超只可以口述,全靠妻子通过电脑输入!骆春颖是一名从事财务方面的工作,与马超的专业八竿子打不着一处去!夫妻开始摸索出了合作的方法,据骆春颖说:“他说添什么字,我就敲上几个字,他说怎么操作,我就怎么操作。”计算机的专业名词由马超一个字母一个字母说,妻子在电脑上拼写,马超非常细心,妻子敲的每一个字符他都会一点点看着。查找参考资料的时候马超会告诉她打开哪些网站,骆春颖打开后把笔记本挪到他面前给他看。

4、这样的合作每次都不能进行太久,因为一旦过久,马超就会因为体位性低血压而昏厥,骆春颖就每次观察马超的脸色,如果出现嘴唇发白现象就马上停下来给他吸氧,休息一段时间再进行修改。经过四个月的论文修改,马超终于可以参加答辩了!

年纪轻轻的博士,意味着前途无量,他为何高位截瘫?在公众的关注后,揭开了励志故事背后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他竟然是被人打瘫痪的,还是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事,着实让人感动痛心!

1、2018年4月12日的凌晨,马超一人驾车去机场接自己的父亲。在机场临时国道上,拥堵了很多车辆。在马超行驶过程中,有两辆车强行插道想超车。 马超平常为人不爱相争,便让第一辆车插入。马超担心凌晨天气寒冷会让父亲着凉,便没有给第二辆车让道,谁知就这样一个小举动,让马超遭遇了一场足以改变他人生的“飞来横祸”!

2、第二辆要插道的车上有一男一女,男子叫做吴某宇,吴某宇见马超没有让道,便下车敲了马超的车窗,但是马超没有理睬。见状,吴光宇就直接拽开马超的车门,将马超强行拖拽并且进行谩骂。 作为高校教师的马超本是一介文弱书生,而且有急事在身不想过多纠缠,就准备转身回车上。但是吴光宇见马超毫无回应,就更加变本加厉开始进行殴打,对马超的后背和颈椎进行重击,马超最终倒地不起。

3、事发后马超被120急救车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高位截瘫,除了眼珠嘴巴能自主活动,胸部以下完全失去知觉! 经过这一场意外,马超成为了一个高位截瘫的病人。吴某宇被当地警方拘留后,其亲属来医院看望马超,希望此事和解。马超的爱人说只要丈夫好起来就可以,只要给我手术费医疗费。和解也不知道丈夫可以恢复到什么程度。可最终殴打者及其家属支付三万元后,就拒绝了再支付医疗费用,也不露面了!

4、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一个温馨的小家已经付出了所有。据马超妻子骆春颖说,当时的手术费用就要十多万,后期的康复治疗和医药费已经花费了近五十万元。殴打者家属给的三万元属实是杯水车薪!学校方面也给了巨大的帮助,在马超住在重症监护室时,校领导给了他们十万元学校的借款,救了马超的命。在马超得知妻子发起众筹时,表示拒绝,他说学生都不挣钱,不能给他们添麻烦。

说实话,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索赔都比较难。如故意伤害、盗窃、之类的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三无人员,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此案中吴某宇有正当工作,就好办一些。

1、双方协商解决。

这种方式是最直接、最有效。经鉴定,马超博士的伤情已属于重伤,打人者吴某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马超博士可以给打人者出具谅解书,让他得到从宽处罚,这是两好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虽不用交纳诉讼费,按照“先民后刑”的原则,民事案件会在刑事案件之前审理,这样就比单独起诉节省时间。但是这种诉讼,在赔偿范围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赔偿物质损失,不能涉及到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说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可争取最大利益。对于精神赔偿之类的,可以争取,因为各地法院判决准则不尽相同。

对于打人者,我们不进行过多评论了,这样可能有利于他们纠纷解决。说说马超博士吧!一个博士生,虽然高位截瘫,但是他不甘心人生从此只能与床为伴,他要做一个有价值的人,在学校、导师、妻子的帮助下,不惧昏厥、查找资料的困苦,一路与死神作斗争,终成博士!这一身残志坚的精神始终鼓舞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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饕餮江江

法律分析: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3、答辩的缘由

4、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6、落款。答辩人签名、答辩时间。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7、附件。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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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的老头

所谓意外是完全的人为性质,作恶者的嚣张与猖狂贯穿是件始终,前期无理“路怒”,肆意打人,后期在法律面前,不认账,不悔改,这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社会与法律秩序被破坏践踏的状态。

得知此事,大多数人惋惜的同时,也不乏后脑发凉之感。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不会是下一个“无辜被伤害”的人,只要作恶者还有作恶的空间,社会与法律秩序还存在现实漏洞,所谓伤害的“墨菲定律”效应就会更加强烈。还有那被伤害之后所产生的“无依无托”恐惧感,以及要面对作恶者的无赖态度和行径,这些都会让我们寒心。这实际上也是公德不彰和公权不彰的体现。

所以,让公德和公权更有力量凸显和践行,才能实现“为众人抱薪”,为无力者托底。当然,悲剧事件中励志的倾向,亦为公众与社会所需,其浓烈程度实际上也是在为无力者打气,燃起维护社会与法律秩序的斗志,进而助力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不过,要想践行好公德和公权,真正维护社会秩序,“追凶和惩凶”仍是第一要义,如此,既能平息励志者的怨气,又能让公众心安,并进一步放大对社会的信任,对生活的信心。无视社会法律秩序和他人生命安全的狂徒,就应该付出更高的代价,以扬社会正气。

再聚焦博士拒加塞被打成高位截瘫这事,目前,打人男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而这应该仅仅是个开始,法律的严惩,还有犯罪嫌疑人道德上的悔过,才是真正的正义期许。再放大到全社会层面,还是要通过提高越轨成本,强化道德感染力,来不断压缩破坏社会与法律秩序行为的生存空间,以实现“励志悲剧”皆可避免的良好结局。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能只是一句有着心灵慰藉作用的口号,而应该成为道德与法律的现实箴言,守护着公众安全,维护着社会公共利益。让法律和秩序都归位,且发挥最大效用,由人主观之恶所导致的意外与苦难,便可消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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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初晴999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你知道民事诉讼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吗?下面请看我整理的民事诉讼答辩状精选范文,仅供借鉴参考。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1】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X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民事答辩状范本 【2】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

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

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

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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