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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选题是不是属于法学论文范畴?这样的问题似乎有点多余。你是一个法学专业学生,你的论文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当然属于法学论文啊! 这还真的不一定。 例如,子桐曾经指导的某个同学,他想写行政不作主题,他自选的题目是《行政不作为的行动逻辑及其治理》。乍看上去,这个选题属于法学论文的范畴,但是在看完提纲之后, 子桐发现这名同学要写的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不作为认定之类的法律问题,而是以行政不作为的内在逻辑及其行政治理为主要内容,这显然偏离了法学论文的范畴。 再举一个例子,有个同学以《英国律师会馆研究》作为选题,以英国律师会馆发展的历史这一法律文化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然而,律师会馆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机构,其主要责任偏重于法律人才的培养, 更倾向于历史学研究,要将其归入法学论文的范畴略显勉强。 除此之外,对法学论文范畴的讨论还涉及到一个跨学科研究的问题, 将法学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研究能够促进法学研究的进步,但对于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来说,存在跨出法学大门的可能性。 子桐将在本文中对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中 “法学论文的范畴”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 两个问题进行说明。 到底什么是法学论文呢?一般来说, 以法律规则的解释、适用为内容的研究属于典型的法学论文,这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那就是“法律场景”,场景的法律属性强弱决定了研究问题的法学属性强弱。例如,法庭是最典型的法律场景,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围绕着具体的法律问题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此外,法学研究还存在一些“边缘”领域, 例如比较法、历史法、习惯法、公序良俗、甚至网络社区公约,这些都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这些边缘领域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本身也是引导人们如何行为的规则体系,同样具备“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等内涵。 从上述法学论文范畴的界定,绝大多数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都能够落入法学论文的范畴。论文主题只要从整体上可以归为法学的范畴,就一般认为是一篇法学论文。但是, 子桐建议我们还是不要选择过于边缘的选题,选题边界越模糊,你毕业论文失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有其核心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就是针对具体的法律现象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这其中还会加入典型案例、不同的学说观点,从而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例如,《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这样的选题就是典型的运用法学核心研究方法撰写的论文。 当前,法学研究范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都已经在法学研究当中得到了运用。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这一选题就从妇女社会学视角,对妇女的弱势地位进行了系统阐述,进而讨论农村妇女基本权益的保护问题上。 《礼之退隐——以近代中国刑律中君亲条文的变动及其争论为中心》,这一选题由我国历史上形成的礼制到后来的礼法之争,再进一步讨论了“礼宪之争”问题,将宪政与中国传统礼制的融合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证。又如《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研究》这一选题也是历史学与法学研究结合的尝试。 法学与政治学具备天然的联系,政治学所研究的国家、政府等对象是法律的制定者,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实施,而国家职能的履行也需要借助法律加以确认。 政治学与法学的交叉运用的比较广泛,例如《当代中国法庭仪式的政治学考察》一文将法庭仪式也视为“政治仪式”的一种,从政治学视角讨论了我国法庭仪式的文化不适、日常缺位、表演虚化等问题。 又如《美国言论自由的观念转向与制度嬗变》的选题从政治自由角度探讨宪法学问题,将政治学当中的政府权威的构建、政府形象、社会公信力等政治学研究问题与宪法学当中言论自由问题相结合进行阐述,政治自由是政治性言论的宪法保护基础。 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在刑法学、犯罪学领域已经有了较为成熟运用,例如《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防治研究》,在非刑事领域也存在一些较好的研究成果,例如《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侧重对人的情感、动机、认知与非认知等因素,并运用心理学理论研究影响人们做出法律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总之,法学毕业论文的交叉学科选题能够带来全新的视角、观点、方法和理论框架,能够带来“新”意。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跨学科研究模式也是一门学科实现更广范围影响,实现理论创新的必然选择。 子桐建议我们在进行跨学科选题时 ,首先要突出法学问题,其他学科的内容应当处于辅助与次要地位。不管采用何种跨学科结合,我们一定要紧紧围绕“法学问题”展开。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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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提纲
提纲有助于将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能够合理、恰当地安排材料的各自归宿和主次详略。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学专业论文提纲,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 :论文提纲
题目:《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理论途释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之界定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种类及特征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构成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成
(三)构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1.域外辩护律师基本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2.域外辩护律师执业的保障性权利
(二)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程序性裁判机制
(三)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启示
1.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比较充分
2.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
3.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
三、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实证分析
(―)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
1.立法现状
2.司法实践现状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宪法》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缺失
2.立法规定过于笼统
3.《刑法》第306条的羁绊
4.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救济
5.法律职业共同体缺失
四、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若干构想
(―)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二)完善辩护律师执业豁免制度
(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转换制度
(四)建立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五)探索建立以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的争议解决机制
(六)强化律师行业自身维权机制
(七)完 骞 侵犯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论文提纲
题目:《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三:论文提纲
题目:《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
1.公诉权的内涵
2.公诉权的性质定位
(二)审判权的性质与特征
1.审判权的性质
2.审判权的特征
(三)权力制约理论的内容及“制约”与“监督”的辨析
1.权力制约理论概述
2.“制约”与“监督”的辨析
3.审判权与公诉权进行相互制约的必要性
二、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内容
(一)公诉权对审判权制约的`内容
1.启动审判程序
2.公诉变更权制度
3.量刑建议权制度
4.抗诉权制度
(二)审判权对公诉权制约的内容
1.审判权对公诉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
2.公诉审査机制
3.公诉变更审查机制
4.抗诉撤回制约机制
三、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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