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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论文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针对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的研究上,由以下案件引出本文的研究的三个方向。
案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9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 2014 年开始分居,原告甲于2015 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乙离婚,被告乙表示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处房屋。此房屋产权证上有甲的父亲丙的名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乙的同学丁以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欠其10 万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该案例引起以下的思考: 本案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因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能否追加其为第三人? 丁是否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离婚案件与反诉与否的情形
( 一) 不能提起反诉的离婚案件
反诉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将原告作为新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案件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对于反诉来讲,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提起反诉。从我国民诉的立法和实务来分析,离婚案件的诉讼不适合反诉,离婚案件本身是复合诉讼,对于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请求上,可以采用合并审理来处理,所以,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反诉。就子女与财产问题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以及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即可。对于法院告知后,仍不明确请求或拒不交诉讼费的,可以不予审理。
( 二)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一
在离婚案件中,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请求增加分割该财产,对该部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这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的第232条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给予审理。对于此类案件财产方面取证难的解决上,建议放宽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 三)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二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不构成反诉,对于合并审理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对于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财产与子女请求不构成反诉的理由一样,笔者赞同最高院民一庭的处理意见,即按照不构成反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中国民事裁判前沿》( 2005 年第1 集) 第30 页】。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此外,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除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外,无被告的诉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也不适用反诉。
二、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时,其他共有人的定性
该疑难问题的定性在于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能否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离婚诉讼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也是不可缺少。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只能是婚姻地界的双方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任何第三人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就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一般不和离婚诉讼合并审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之二十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出的,就离婚和已经查清楚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于不清楚且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中止离婚诉讼,等析产的案件终结时恢复离婚诉讼。综合以上,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不能讲其他共有人追加为离婚诉讼第三人。
三、离婚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诉讼作为复合之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但是,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的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共同债务不因婚姻解除等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离婚诉讼对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债权人没有既判力。对于我国一直坚持的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则,是为了高效处理离婚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果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诉讼不存在影响,并且有利于查清事实,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例外的情形。但就既判力角度而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第三人没有必要参与诉讼。
综合以上,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是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决定权在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
四、总结
针对以上的几点疑难问题,做出以下确定性结论,离婚案件的处理上,不适用反诉,但对于被告在答辩或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请求的,或者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及作为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可以合并审理。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就第三人能否参与离婚诉讼的处理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以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原则,以部分情形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例外,以案件审理中,就具体问题解决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为准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总结的要点,对于前言中案例的问题不难解答: 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不构成反诉。虽然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也不能追加其为第三人。丁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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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其主要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识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二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当时人双方的年龄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必须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等。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再也无法维系,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以上的这些规定确立婚姻法上的婚姻自由原则。二、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及处理1、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父母为子女选择对象,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手段,强迫结婚,还有换亲、转亲等。买卖婚姻则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对包办或买卖婚姻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对包办或买卖过程中,第三人的获益由国家机关依法没收。当事人可以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包办或买卖婚姻的一方,采用暴力干涉婚姻的,受害人可以依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处罚。对在买卖婚姻的过程中,存在拐卖妇女的行为,则依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拐卖妇女罪给与处罚。对收买妇女并强迫结婚的行为,则依据《刑法》241条给与刑事处罚。对收买妇女者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则依可依据强奸罪进行处罚。若果在包办、或买卖婚姻的过程中,存在伤害、虐待、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则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数罪,的应数罪并罚。2、非法阻挠他人结婚或阻挠他人离婚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在这里面主要表现为子女阻挠父母再婚。3、胁迫他人结婚的行为胁迫结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4、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民间俗称彩礼,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类行为是婚姻法明确所禁止的。对这类行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相关的财物,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予以处理。具体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应把彩礼和赠与行为区别开来,赠与是一种自愿行为,且其目的并不是以结婚为条件,而是为了促进双方的感情。5、单身条款现在有些单位在女性签定劳动合同时,规定一旦结婚,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同一单位中两个人不准结婚,否则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以上的这些规定都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是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忠实协议中的禁止离婚或禁止和他人结婚的条款,由于这类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也是无效的。三、慎重对待婚姻自由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证该条款的执行,但当事人在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时,也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不要轻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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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婚姻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1041条第2项沿用《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都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这项原则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缺一不可。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对此,《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69条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国家虽然明文规定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婚姻自由也是这样,在现实生活中,不可以想结就结,相离就离,不可以滥用婚姻自由,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婚姻自由的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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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论文答辩的目的只有一个,检查学生对所写论文题目的掌握程度和理解程度。下面是我整理的论文答辩陈述稿,欢迎参考!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
我叫xx,我的论文题目是《人文关怀:马克思哲学的价值取向》。
论文的选题与研究是在杨老师和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的,在此对杨老师和周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现在我就论文选题的原因、研究意义、主要内容、研究背景、方法与结论等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论文选题的原因:
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论题是在两种动力下提出的。一种是理论的思考,另一种是现实的呼吁。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在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确立科学理性权威的同时,同样需要高扬人文关怀的旗帜,需要人文精神的普照。于是我就想到从价值论的角度来探讨马克思哲学的人文精神。之所以选此课题研究,主要原因如下:
社会转型期人们生存的“孤离”需要人文关怀。这是我选此论题的主要原因。
目前中国正处于新一轮现代化的起步和发展阶段,传统的制度和体制、社会权威和规范系统、社会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道德、理想信仰等精神文化价值系统被打破,新的系统尚在建设之中。这必然导致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呈现一种进退失据、以及社会规范的紊乱与异化,乃至“潜规则”的横行无忌与显规则的疲软无力。这种规范的缺失,造成人们内心的危机感,以及人际关系的疏离感。
人们生存的疏离主要表现为四重疏离化状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以至人与自我之间,都已经出现了无可置疑的疏离感。
人们四重疏离化的状态急切呼吁人文关怀的普照。
二、论文研究的意义:
理论意义:深入挖掘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思想,有利于全面把握马克思哲学的本质内容,有利于全面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本真精神,彻底克服由于理论和现实的因素造成的对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维度的遮蔽现象,为当代马克思哲学的发展提供新的路向。
现实意义: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发展,正在历经一场极其深刻的社会变革,这必然会触动人们原有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在这种社会变革面前,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疑虑和困惑,这样的社会更需要真正能够贴近实际生活的人文关怀,而马克思哲学的人文精神就能够发挥出其潜在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
当今社会,伴随着物欲的急剧膨胀,人们的精神随之日益匮乏;生活的节奏日益加快,生活的真谛却日渐丧失;人们外在的生活日益丰富,而内在的生活却严重的日益虚无。人也不可避免地会陷入空虚、焦虑、冷漠、孤独和无家可依可归的状态中。
与之相伴而生的是人们内心的躁动、紧张和潜在的风险感、冷漠感,人之为人的本质就在于人的精神的超越性,那么人失去了其精神的维度,何其为人?尤其是在当下急功近利和物质崇拜风尚的影响下,关照人的精神欲求和价值指向是一项极为迫要的工作。
马克思哲学沉思人类的命运,思考现实的个人的价值,探求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终极关怀,建立每个人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马克思哲学是“我”一个精神家园的价值支点。
作为千年思想家之首的卡尔·马克思,他担负着人类尤其是无产阶级的苦难,在这一使命下,唤醒了人们沉睡的心智,激发了苦难人们的斗志,给一个民族一种理念,一种信仰支撑。
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在现实关怀与终极关怀的张力中始终保持着对人的现实生存的关注,对人的自由尊严的解蔽,对人的价值、人的精神的追求,在现代性的境遇中,人文关怀问题已经远远超出理论的层面,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思想对于提高人的生存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不断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弱势群体和当代人精神困境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三、论文主要内容:
本文包括引论和5章内容:
第1章引论:以当下人们为什么需要人文关怀为发问点,在批判学术界研究不足的基础上,引出本文的中心论点,阐明本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诸类问题。
第2章:探究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之源,辨析“人文”、“人文关怀”、“人本主义”等相关概念内涵的细微差异,厘定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范畴之真义。洞悉人文关怀在不同语境中的真切内涵,凸显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精神旨趣,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是建立在西方人文精神基础之上的,而超越了狭隘的西方视角,从全人类的角度,从事自己的哲学思考。
第3章:这是本文重点篇章。
本章重点阐释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科学内涵:马克思哲学实践观的确立,是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理论底座;现实的个人的生存境况,是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关照的对象;人文关怀实现的途径:马克思哲学对现实生活的改造;对宗教、政治、哲学等彻底的批判及“异化”理论批判;三大经典社会形态理论与人的自我实现是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实现的现实路径;人类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价值归宿。
第4章:基于第3章对马克思人文关怀价值内涵的解读,本章提出了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价值旨归。
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在现实关怀与终极关怀的张力中始终保持着对人自由尊严的解蔽,对人现实生存的关切,对人的精神,人的价值的理想追求,是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永恒旨归。
第5章:阐释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当代意义。通过前4章深入研究挖掘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价值内涵,能够为当代中国人指引道路。
人文关怀在中国转型期的实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是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生活的精神支撑;是当代中国人文精神提升的理论资源,为当代中国人文精神的构建提供价值导向和意义支撑。
第6章:结语:强调人文关怀:马克思哲学的价值取向这一主题内涵,总结论文研究中存在的欠缺。
四、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动态: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人的问题”的探询伊始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公开发表。由于立场、视角、出发点的差异,东西方各有相当一批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或者是反人道主义的理论。尽管论说方式、思维路径、批判理论各异,这些研究上的探索,一定程度上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但这些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本化、科学化的思维方式,既不符合马克思哲学之真义,更不符合马克思的价值旨趣。
(1) 国外研究动态:
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问题的研究,有三次重要的思想转折,并以此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反科学的人本主义思想,以卢卡奇、葛兰西、柯尔施为代表人物。
第二阶段:人学发展的最高层以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和法兰克福学派为表征。
马克思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全面拓开以《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为思想泉源。
第三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变化就是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的研究从对人的关怀渐进入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革命前景的关注上来,尤其是与发展了的人学理论的自觉结合是一大显征。这一转变不仅是研究视域的横向转换,更颠覆了传统研究方式的困囿,从而在研究方式和研究视域的双重意蕴上跨越至马克思人学研究的新视界。
(2) 国内研究动态:
中国哲学界对于人的问题的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大讨论,标志了“人道主义”探索在中国的正式发端。王若水、张奎良、周扬、汝信、朱光潜、曹天予等人,都赞同马克思主义是人道主义。
学界对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理论的研究,主要从下面几个维度入手:
第一,把人文关怀作为马克思哲学的一种内在的理论维度去显认。俞吾金在《人文关怀:马克思哲学的另一个维度》里明确指认人文关怀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维度之一,人在马克思哲学中的地位也由此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二,从实践观的角度理解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这一问题的提出始于本世纪初。黄克剑在他的论文《论马克思的“实践”范畴》中明认,马克思的实践范畴内具丰富意蕴,实践范畴内蕴着认知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徐长福的《马克思的实践首先是一个价值本体概念》一文中提出了马克思实践观首先应是一种价值本体论的观点,也就是说人归根到底应该把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和全面发展也即是把实践作为人的价值上的阿基米德点。贺来在《论实践观点的人文精神》一文中揭示了人的实践活动的价值创生性的特点。
以上的研究可以说都是把实践与人的联系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分别从不同视角揭示了马克思实践观与人的关系,他们的共同点都触及到了马克思实践观的人文关怀内涵。不过,上述的任何一种解读都无法回避一个核心问题马克思哲学内蕴的人文关怀问题,而这一核心问题正是马克思实践观的人文关怀意蕴的根本所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世纪初,围绕“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这一主题,俞吾金和杨学功之间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杨学功的《也谈马克思的人文关怀——兼与俞吾金先生商榷》,讨论了实践的观点与人文关怀维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人:只有作为结果才能成为前提。
由于实践论的哲学视界的确立,人文关怀的维度在马克思哲学中得到合理而现实的内在肯定性确认。”后来,徐长福、陆剑杰也加入到这场激烈的讨论之中。这场讨论虽然是起源于“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问题,但最后讨论的焦点和落脚点却回到了“如何理解马克思实践观”的问题上来。这场讨论说明了对于马克思实践的理解,的确是理解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关键。
第三,从唯物史观、社会发展理论等角度探讨了马克思的人文关怀。李万鹏的《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发展理论中的人文关怀取向》论述了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向度。
第四,对马克思人文关怀思想及其现实意义研究的成果相当丰富。概括言之,人文关怀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哲学讨论的热门话题。尽管人们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种种不同理解,然而,人们正在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即“人文关怀”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维度。同时在探讨中也发现一个缺憾,这种探讨还没有拓展深入到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价值内涵的逻辑架构上而仅仅中止于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被遮蔽实践观的辨析。
笔者的思路正是源自于这样的追问:既然“人文关怀”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维度,那么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的思想宗旨是什么?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维度的逻辑架构又是什么?在马克思的哲学中是怎样蕴涵着人文关怀思想的?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价值取向在当下人们的生活境遇中是如何体现的?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哲学关注的焦点是人。这个“人”不是指传统哲学中的“抽象的人”,而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现实人”;哲学所关注的方式是对现实的批判,而不是“形而上的沉思”。可以说,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是基于“现实的个人”之上的现实关怀和设定“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目标的终极关怀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个人”,解放无产阶级,最终在实现共产主义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的真正指向。
五、研究方法与结论:
本人怀着对人类深刻的眷注和深深的人文关怀的情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基本原理为主要理论方法,同时结合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辩证分析的方法和文献学方法等。围绕“人文关怀:马克思哲学的价值取向”这一主题进行拓展论述。
本文对马克思哲学人文关怀价值取向的研究,尚属初步和探索性的研究,距离付诸实践还有一定的距离。对其他思想家人文关怀观点的分析会着墨较少,从而会影响对比视域下思想特色的突显。笔者以后将着力于马克思哲学人文思想的分析比较,着力探索何以能与现实相契合。今后,本人将继续关注社会转型期人文关怀发展中的问题,为促进我国人民的全面发展尽一份力!
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早上好!
我来自外语系xxxx级(2)班,我叫杨函祥,我的论文题目是《李阳疯狂英语与中学英语口语教学》,本篇论文是在凌红波讲师的指导完成的。在此,我十分感谢她长期以来对我的精心指导和大力帮助,同时也感谢各位评审老师从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事一同参与对我这篇论文的审阅并出席本次答辩,以下是本篇论文的选题缘由、目的,资料收集准备工作以及文章结构。
一、选题缘由、目的
爱好英语的人都知道,李阳,疯狂英语的创始人,以自己不懈的追求和不断努力奋斗,演绎了精彩的人生传奇。十多年来,他凭着自己成功的经验和一口地道的美式英语,在全国各地近百所高校进行疯狂讲学,掀起一股股疯狂英语的学习热潮,把中国人学习英语的激情推向了最高潮。通过自己对李阳疯狂英语的学习,的确发觉有许多有助于英语学习的优点值得借鉴,再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和实际考察,我发现贵州少数民族偏远山区中学生英语基础普遍偏差,尤其是口语表达能力比较差。基于这一情况,进行分析,我大胆地推崇李阳疯狂英语的优势,有效地进行中学英语教学辅助,并以此列提纲,进行展开。
二、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自 xxx年下旬选定题目后,为了完成论文,本人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收集,有来自网上的论文期刊,图书馆的书目,最主要是来自于李阳疯狂英语的学习教材。在凌红波老师的指导下,经过阅读资料,拟定提纲,调研,写开题报告初稿、定稿,毕业论文初稿、修改等一系列程序,于xxx年3月正式定稿。
三、论文的结构
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结合了贵州少数民族偏远山区中学生英语基础普遍偏差,尤其是口语表达能力相对较差这一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主张推崇李阳英语,把李阳疯狂英语的特点和优势与中学英语口语教学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全面提高贵州偏远山区中学生的整体英语水平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李阳疯狂英语的特点及优势。其中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办班灵活,注重课堂互动;
2、学习过程由简单到复杂,由短句到长句,由句子到篇章,朗读速度由慢到快,同时训练方式也叫为独特;
3、各种场合讲话善于借助身体语言,使语言与动作相结合,更形象化;
4、训练句型非正规性(Damn it! Watch your month)、幽默性、中成英表、鼓励性(No pain, no gain)等。而优势则包含六个方面:
1、大声读,在读中克服羞怯;
2、大声拼,在拼中学会记忆;
3、大声唱,在唱中找到乐趣;
4、大声说,在说中找到自信;
5、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也就是指注重对学生学习激情的激发,而把学习英语与人生奋斗相联系起来。如:“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学习英语没有什么了不起!攻克英语,小菜一碟!”“打击我吧!迫害我吧!主我成为真正的人!”等;
6、教材更符合生活实际。教学内容多取自欧美国家的实际生活的情景,而且口语强调地道,实用(如:Is everything under control?一切都在掌握之中吗? Give me a favor!帮我一把吧!)。
第三部分介绍了贵州地区中学生英语水平普遍偏差的原因。总共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缺乏有利于外语教学的社会大环境;
2、教育体制的弊端;
3、现代化教学设备不齐全;
4、学生自身的内在因素;
5、教师自身素质的影响和教学传统观念的干扰;
6、地方方言的干扰等。也正是以上一系列不利因素的存在,使得贵州落后山区中学英语教学成效较低。
第四部分,也就是全文的核心部分,讲了李阳疯狂英语教学法在中学英语口语教学中的运用,共八个方面。
1、教师示范作用,课堂推广疯狂口语训练教学。这一小点主要讲了“一口气训练法”(指尽量在一口气内读完尽量多的段落,在一段时间训练之后,原来需要换三、四口气才能读完的短文,可以一口气读完)和“三最口腔肌肉训练法”(最大声、最清晰、最快速);
2、组建疯狂英语角或疯狂英语俱乐部,营造语言氛围;
3、中学英语口语结合疯狂英语神奇的句子中心论。即以句子结构为中心,将口语变成说句子(如:What’s your favorite…?)这一句型,后面可以变接(food, pastime, holiday)等,由一个句型演变成十几个甚至上百个句子,也就是所谓的:“以一顶十,以一顶百的核裂变超级句型”;
4、开展多种疯狂式英语演讲活动,激发学生的能动性;
5、帮助学生树立疯狂的情感意识。情感是指制约行为的感情、感觉、心情、态度等方面;
6、多媒体辅助,输入疯狂信息资料;
7、在疯狂口语中培养学生的英语思维能力,巧妙地借助身体语言;
8、用疯狂英语手势法和五大发音秘诀,帮助学生纠正发音,突破发音难关。手势法:指用不同的手势扮演不同的发音部位,尽情地跟随手势,张嘴进行模仿、练习,直到真正做到位;五大发音秘诀即为:长元音和双元音饱满、短元音急促有力、干净利落、连音和省略、咬舌音、绕口令训练等,真正帮助学生纠正发音,突破发音难关。结合实际,说明了推崇李阳疯狂的必要性!
经过本次论文写作,本人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能力不足,加之时间和精力有限,在许多内容表述、论证上存在着不当之处,与老师的期望还相差甚远,许多问题还有待进行一步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万分肯切的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我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本人将虚心接受,从而不断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
以上是我对自己的论文简单介绍,请各位老师提问,谢谢大家。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
可要参考相关的法律,例如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
首先,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降低“头脑发热式”离婚率。近十几年,中国的离婚率逐年增长,离婚案件中多数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的登记离婚。这一离婚方式也易造成轻率离婚。事实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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